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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为了公平正义 向司法腐败开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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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28 19: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了公平正义  向司法腐败开火
——一起校园暴力伤害案件带给我们的思考
                                              西昌航天杨周
在我开始阐述司法腐败的根源、形成机制、防范措施、机制创新的想法之前,我想先描述一个我亲身经历的案子,因为正是这个案件才能让我能够与司法体系有一次亲密接触,从而让我产生出了这些想法。
2017412晚上十时,宁夏理工学院常务副校长姚远等4 名学校员工在酒后闯入学生宿舍内,寻衅滋事,对我儿子实施了暴力伤害。殴打后,姚远及其手下将我儿子从宿舍楼强行拖至后勤办公室,拖扯达100多米远,中途,四名教职工对我儿子不断的撕扯和殴打,几次将其推到在地,实施脚踩等暴力行为。到后勤办公室以后,姚远还继续对同宿舍的几名学生(包括经过打人现场并上前阻止打人的周姓同学)破口大骂,语言之下流难以形容,然后再次打我儿子耳光,以至我儿子耳朵出现短暂性的失聪。姚远无视我儿子受伤的事实,并没有及时送医,反而以写保证书的方式将几名学生拘禁长达三小时以上。在报警并经过公安机关的事实调查后,公安机关分别对四名打人者给予了治安拘留5——12和行政罚款500——1200元的治安行政处罚。
宁夏理工学院赵惠娥校长为洗刷姚远等人的违法责任,其后采取捏造事实、侵犯隐私、网络攻击等手段对我儿子的名誉权、隐私权进行了持续损害,并通过网络方式对我(受害人家长)进行人身攻击。赵惠娥更是公然地叫嚣:“随便你告,无所谓”。
我向宁夏纪检委、区教育厅、市教育局分别实名举报了宁夏理工学院赵惠娥校长、姚远副校长的违法行为无果之后,为打击宁夏理工学院赵校长、姚副校长等人的嚣张气焰,我与宁夏理工学院对薄公堂。案件在先后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抗诉四道法律程序后,公平正义还是遗憾地在这四道关口均失守。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石嘴山市中级法院、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这些司法部门居然对我提供的多达100项的大量书证、电子证据视而不见,对我提交给的可以相互映照,形成完整证据链的大量证据置之不理,令人奇怪的是这样奇葩——不依据证据和事实而行且还不具备基本的逻辑和基本的情理——的判决书居然能够一路绿灯,连续让四家宁夏当地的司法机构都不能制止,那我就不能不怀疑在宁夏这个地方确实不能谈论司法公正。
宁夏三级法院的奇葩判决几乎已完全破灭了我期盼用法律方式获得公平正义的希望,我看见在权势的勾结和利益的交易下,丑恶在横行,基本道德被践踏,法律被公然地强奸,社会的公平正义被无耻地践踏!我用二年的时间走过了一条漫长的维权之路,我之所以如此坚持,在于我对法制精神的坚守,但宁夏三级法院显然并不能承载我对公平正义的期盼,不能满足我对司法公正的想象。我对宁夏三级法院充满了失望,公平正义在宁夏当地的三级法院、一个检察院四道关口都失守了,证明了什么?至少证明200万网民的围观也不能阻止这些人的肆意妄为!至少证明他们没有将任何党纪、国法看在眼中,事实和证据只是儿戏,法律在他们手中的只是玩物而已!
我一次又一次用法律方式呼唤正义的坚持,换来的却只能是深深的失望。宁夏司法系统的这些人玩弄法律、强奸法律的底气何其嚣张,毁掉了我对法律尊严的信心!在我亲身体验了宁夏三级法院的奇葩司法运行之后,我才理解为什么法院会成为门禁森严的地方,为什么会有人对法官进行报复性伤害!因为那是绝望的呐喊!是用生命对司法不公的抗争!
在目前反腐、打黑除恶如火如荼进行的当下,可能还有一个腐败的堡垒——司法腐败没能够得到足够的重视。司法腐败由于与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直接相关,所以人们的痛感也非常的强烈,它深深地打击了老百姓对公平正义的信心,伤害了老百姓对法律机关的信任,对法律尊严事实上造成严重损害,因此,司法腐败确实为老百姓所深恶痛绝。
我通过网络搜索查找,发现宁夏确实属于司法腐败的重灾区,被查处的司法界人员不在少数。那么,为什么司法腐败会如此大量地存在?首先在于机制上。司法的封闭运行,信息的不公开,欠缺监督机制是这个系统发生腐败的第一原因。其次是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为选择性执法提供了可能。法律完善的进程始终无法跟上时代的发展步伐,留下一些可以操作的专业技术空间,为人为因素的施展提供了可能。
很多司法腐败行为并不是没有举报或上访的线索,但为什么司法腐败难以被发现?难以被查处?首先是宁夏纪检、监察机关的不作为,面对我的实名举报行为选择了集体性地失声,纵容了黑恶势力的张狂,助长了助恶者的嚣张,这是这些公权机关的渎职!其次是腐败者本人就是法律的执行者,可以借助于其法律专业手段来让自己的司法腐败行为合理化、合法化,做到形式上的无懈可击。再次是司法信息的不公开,受害人很难获得相关证据来证明案件过程中存在司法腐败行为,受害人往往陷入有冤无处诉的不幸之中。再次是司法过程中的自由裁量的空间,即使被举报,也可以用认知、经验、或者对证据的选择等理由作为逃避处罚的理由。
所以,我不认为不存在司法腐败,只是因为没有人真正关心我们大众的利益,没有人去用心地查处这些司法腐败而已。我认为司法腐败只是很难被发现和查处而已,但决非不能查处或无法查处。我所经历的案件也可佐证这一说法——我提供了大量真实且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的证据,但法官却可以选择性不接受,而接受只是说法而已的辩护意见作为判决的基础,这样的行为我确实无法证明法官是否存在司法腐败,但问题是可以通过态度他趋向来显现的,事实决不会被谎言所掩盖的,我相信事实终有大白于天下之日的一天,哪怕他权势滔天!
公正、公平的司法判决是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是国家机关对全体人民所做出的庄严承诺,满足的是广大人民对法律公平的期待和对社会正义的呼唤,它不仅关系着当事人双方的切身利益,还是我们法制社会建设的基础,具有无比重要的价值。但只要是个体的人所做出的司法判决就不可避免地有可能会存在一定的错误或者问题,否认存在错误只能是自欺其人的说法,在一个法治化的社会中,我们只需要不断努力降低可能产生的错误率。产生错误和问题的原因不外乎是以下三点原因,一是其中涉及了利益交换,存在相关人员循私枉法的情况。二是由于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导致了判决结果与事实和法律可能存在一定的冲突。三是由于法官其本人的业务素质和能力,决定了其司法判决存在问题。出现问题并不可怕,重要的是我们的法院有没有发现错误和问题的能力?有没有正视问题的勇气?有没有对存在错误和问题的判决进行纠正的机制?
司法目前已成为了中国最大腐败源,也是最广受到诟病的领域之一,我曾经写下了一篇文章对中国司法改革进行了一次全面的论述,提出了13个意见。在此,我个人认为有必要就其中法律公正方面的意见进行一次重述。
一、让法庭审理过程更加公开和透明
在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已经向网络公开的情况之下,我们还需要让法庭审理过程更加公开和透明,要让审判活动在阳光下运作。在法庭上收缴当事人或旁听人员手机的做法,很粗暴,也显得很心虚。我们的法庭必须能够自信地迎接一切审视的目光,我认为在不久的将来允许广大媒体、社会自然人到法院自由地进行旁听和录音、录像是可以实现的,也是必须实现的。对法庭的庭审进行社会监督是推进法治进步的一项重要工作。同时我更认为陪审团是一个可以值得借鉴和学习的制度,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徒具其形,无法作到对主审法官的监督。法律的公正是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的最后一个保障,因此,我们必须让法制运行过程更加公开和透明,才能够满足当今人们对法律的需求。
二、实行法官审判责任终身制度
只有让法官成为审判活动的责任主体并承担终身责任,这样才能极大排除法官循私枉法、以法谋私的可能性,也才能制止权力或关系人施加的人为影响因素,从而实现法官的独立行使公权。
国家在向法官授予审判权的同时为其提供相应的保护机制。首先从政治上确保他们可以不受干扰地行使审判权,他们不需要向法院院长或当地政府、党委负责,只需要在法院审判委员会专业指导下根据其专业精神独立地行使公权,法官不得因审判活动而受到任何力量的打击和报复。组建法官公会以保护法官的合法利益,承接法官个人因受到不公正对待的投诉意见。
其次是从经济上确保他们可以有尊严地生活,不必为经济原因而出卖自己的理想、原则和尊严。对法官的薪酬采用高薪制度,其工资性收入必须高于政务类管理人员,并采用加大办案补贴标准方式增加其工作收入,激励工作积极性。法官的全部工资性收入源自国家财政,由法院系统从上自下发放,与地方财政无关。
再次是法官的任命和晋升在司法体系内部进行,与地方政府无关。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力图实现与当地政治、经济关系的绝缘,确保法官可以独立行使公权。
三、法院的去行政化
法官是不需要行政级别的专业人才,是通过专业选拔的专家,法官的竞聘只能是根据其业务能力、个人品德、历史经办案件的无差错率、工作资历、法律学历等指标而确定。法官的竞聘由专门的委员会按每两年一次的周期进行,可上可下。应建立一套与公务员管理体系相区别的法官专业化人事管理体系,法官的进入、升迁只能在这个专业体系内进行,法官应是一个进入门槛高的专业化队伍,依靠制度的规范,加快法官的职业化建设的步伐。
法院院长只能是为法官服务的后勤管家,在整个法院中除去院长外没有其他政府官员,法院院长也只是为法官服务的后勤部门领导而已。法官不担任何行政管理职务或兼任其他社会职务和经济职务。取消法官的庭长等职务性、行政性职务,法官之间只有等级区别,法院只根据法官的专业等级临时性任命主审、陪审等职责,案件审判完成后,其临时任命的职责自然取消。
四、廉洁机制的建立
在为法官充分授权的基础上,也要为法官的行权建立廉洁机制。
第一是完善法院内部的审监系统审核机制。第二是规范和强制性地实施检察、监察、人大等机构对司法体系运行的全程监督。第三是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让陪审员有权力全程参与法庭活动,在审判过程中体现监督作用。陪审员不能由法院指定或者指派,而是由一个独立的机构进行选派。第四是开放社会监督机制,其中包括媒体监督。对媒体监督权给予法律地位。第五是建立法官轮岗制。每个法院必须有不少于三分之一数量的法官是处于跨省性的异地交流工作状态,每名法官异地交流的时间确定为一年,实施异地交流的目地就是通过掺沙子的办法减少地方政府可能带来的管理和人际关系影响,异地交流将成为法官工作的常态化制度。第六是要考虑为到时候整个司法体系建立防范机制。如何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以防范下级法院出现错误判决?在出现错误判决后,如何让上级法院不护短,及时发现并纠正下级法院的错误判决?如何让法院的审判工作能够经受人民的检验和社会的监督?  
我个人认为司法与地方利益隔绝以确保司法的公正性的一个重要内容,如何实现隔绝是需要我们思考的重大课题。没有隔绝机制,在中国这样一个人情社会中,很大可能是司法公正无法保证。
在当今中国法制建设如火如荼推进的进程之中,我第一次走上法庭的体验告诉我,我们法制建设的道路还很漫长!时代的需要呼吁着我们对法律体系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改革。我是法制精神的坚定拥护者,我希望中国能够成为一个健全的法制社会,只有这样,中国才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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