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据出现,法院决定再审。 新证据证明2012年11月1日的前帐全部结清,原告用2012年1月11日的借条做举证已失效,(2017)川2002民再字第5号判决中,花两个月时间通过司法鉴定此借条的形成时间,是否有意义?笔记形成时间鉴定不同于笔迹鉴定,北京高院几年前就暂停了笔迹形成时间的鉴定事项,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关于对外委托文件制成时间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法司【2008】12号)对笔迹形成时间鉴定规定必须谨慎。在不能提供比对样本前提下,把5年前已失效的借条去做形成时间只有不予受理结果。
非常诉讼,祸起判决,资阳市雁江区2014年接连两起民事案件,审理时原告、被告不出庭,一个熟人律师从诉讼发起走到判决生效。 事隔三秋,新证据出现,再审万事大吉,收条都写明前帐全部结清,原告哪来的勇气向我要钱?还通过法院下判决书,一件简单的案子,却异常扑朔迷离,再审程序既启动,变更原判决不可逆转,但以什么原因变更是原则问题,发现欺骗法院,是犯罪;以还钱后原告审核不严,是借贷。 不明原因,新证据成了百搭,事实上付的是1张10万借条,但法官通过计算下视为付的是2张本案借条,2014年一审被骗不足为怪,但2017年的再审不秉公纠错是严重错误,到现在已2019年,我不服也不想再漫长申诉,但行揭露,不问结果,盘它! 原告是刑释人员,加入资阳某个帮派后又纠集刑释人员和闲散人员,组成了随唤随到的势力,打老年人力三轮车夫是为取乐,打多年同学为吃1000元诈钱,天宇市场打公安被抓后但出了名,软暴力洗劫纳税人财产后有了经济基础,2014年的两场官司,内容不重要,为何判决后两个被告都说张剑在法律诈骗?听说过社会上吃诈钱,开眼了原告还到法庭上吃诈钱。 为祸一方,不除不以平民愤。
黄健峰 13548183718 2019.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