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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位于南充顺庆区荆溪片区开发的《瀚林锦府》严重违法销售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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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南充顺庆区荆溪片区Df-1 -2地块上开发的《瀚林锦府》严重违法销售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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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7-25 01:3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之前应取得《预售许可证》;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或预售商品房的,属于违法行为;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销售或预售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出卖人(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购房者)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据此,若购房者不愿再购此房,应尽早起诉,解除预售合同。否则,若开发商在起诉前把预售许可证办出来了,预售合同很有可能不再被认定无效。若预售合同被认定无效,开发商应及时返还已收受的房款及定金,作为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方还应承担因此给购房者造成的损失。如故意隐瞒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事实,还可要求其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2022年优秀网友 2014年度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9-7-25 08:2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9-7-25 10:5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违法???

 楼主| 发表于 2019-7-25 10:5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9-7-25 10:5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9-7-25 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都这样,全都是采取认购或者支付预付款的方式.

 楼主| 发表于 2019-7-25 11:1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该开发商是否有政府部门的官员作保护伞???》

 楼主| 发表于 2019-7-25 11:5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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