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中级法院对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判决不层报最高法院核准,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涉及的刑事诉讼程序倒流问题
从法律有无明确规定的角度考虑,可以将刑事诉讼程序倒流分为“法律明示型”和“司法潜规则型”程序倒流。所谓“法律明示型”程序倒流,是指法律或司法解释对程序倒流有明确的规定,如撤诉,退回补充侦查,发回重新审理等等均属于此。所谓“司法潜规则型”程序倒流,则是指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形下,司法实务部门为了实现某种目的或者规避某种不利后果,而将案件倒回到前一个诉讼阶段。正是由于刑事程序倒流是刑事诉讼程序中非正常的、例外的情形,为了防止程序的稳定性受到侵害,避免程序滥用造成司法不公,刑事程序倒流的运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关于程序倒流的适用情形,适用条件,适用程序,适用后果,权力规制以及权利救济等方面的规定。不达到法定条件,刑事诉讼程序不应该发生逆转。
本案的程序倒流主要表现在巴中市中级法院二审作出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低于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判决书,却不依法层报最高法院核准,在核准程序未进行,判决还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违法将未生效的二审判决交付执行。当事人不服提出申诉要求法院依法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层报最高法院核准让判决生效后,巴中市中级法院拒不依法将案件层报最高法院核准,先是对未生效的二审判决违法启动再审程序,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又是再再审并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再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其实实质就是利用再再审将诉讼程序倒流到二审程序,逃避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必须依法层报最高法院核准这一法律规定,其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不层报最高法院核准的违法行为不受追究,而且所改判的医疗事故犯罪没有事实根据,二审判决自己认定的减轻处罚情节是“”鉴于无证据证明医生的行为与就诊人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既然没有医疗事故犯罪的必备客观要件,何来医疗事故犯罪之说?(公安机关侦查委托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的结果是:1、依法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范畴;2、由于资料不全,法医尸检报告缺乏病检支持,无法对就诊人死亡原因进行鉴定)
一句话:巴中市中级法院对作出的这份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低于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二审判决,至今还未依法层报最高法院核准生效,巴中市中级法院为了逃避违法责任、对这份还未生效的二审判决拒不层报最高法院核准生效就启动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其程序严重违法,影响裁判结果公正;其实体事实不清,缺乏构成医疗事故犯罪的必须证据。巴中市中级法院肆无忌惮地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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