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交付执行实属荒唐可笑
四川省通江县法院2001年12月12日作出(2001)通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虽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但尚未注册取得执业证书,非法对他人实施手术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构成非法行医犯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00元。上诉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法院对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但还未经注册的被告人是否属于非法行医犯罪主体?书面请示四川省高级法院。四川省高级法院回复指示:“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宣告缓刑”(记录在卷)。四川省巴中市中级法院于2003年4月20日作出(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视为具有医师资格的被告人,非法为他人实施剖宫产手术,引起患者死亡,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鉴于本案无证据证明就诊人的死亡与被告人的非法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可对被告人减轻处罚,撤销一审原判10年有期徒刑的量刑部分,改判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作出后未层报最高法院核准生效,即于2003年4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该判决已经执行完毕15年了,但巴中市中级法院至今不层报最高法院核准,判决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申诉15年,这15年的时间里,检察院有很多次机会可以监督纠正,但都放弃了。至今没有作出过任何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纠正刑事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就交付执行的违法行为。
二)巴中市中级法院作出的再审裁定维持原判、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不仅违法,而且更加荒唐;(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至今既不能生效也不能撤销
1、巴中市中级法院于2008年12月8日作出(2008)巴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虽然这份适用二审程序再审作出的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巴中市中级法院还没有达到最高法院审级,无法以再审裁定代替最高法院对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裁定,而且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也不能再审,(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至今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巴中市中级法院又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撤销原刑事裁判,审判委员会决定原审被告人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虽然这份适用二审程序再审作出的再审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由于刑事诉讼法规定:再审的前提条件是刑事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确有错误的,只能由上级法院裁定撤销,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或指定其它法院重新审判;巴中市中级法院还未达到最高法院的审级,也不能代替最高法院对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撤销原判、直接改判,违法判决只能归于无效。
2、根据刑法第63条第二款规定: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特殊情况低于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8条、269条、270条规定:二审判决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应当在判决作出三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应当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上一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原判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改变管辖重新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予以核准的,作出核准裁定书;不予核准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适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就只能依法层报最高法院核准,只有上级法院、最高法院才有权或核准,或撤销原判发回或者指定重新审判,或直接改判;巴中市中级法院先后作出的(2008)巴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不仅程序违法,而且由于审级不够、更无权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启动再审,实在是荒唐至极。
3、四川省高级法院(2011)川刑监字第4号再审决定书、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再审,通知书写明再审的前提条件是(2008)巴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不是撤销(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发回巴中市中级法院重新审理;巴中市中级法院违法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再审并作出撤销原判及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处理确实违法。巴中市检察院却认为巴中市中级法院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的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不予抗诉其理由太荒唐。
三)巴中市中级法院的院长、法官到底是无知还是无耻?
巴中市中级法院至今既不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依法层报最高法院核准,也不对申诉人不服巴中市中级法院(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不经最高法院核准、还未发生法律效力就交付执行;不服巴中市中级法院以(2008)巴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代替最高法院核准;不服巴中市中级法院(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的申诉立案复查;巴中市中级法院的院长、法官还厚颜无耻地说什么:这是对法律的认识问题,我们法院就是专门研究法律的,审判委员会决定不再对你的申诉立案复查。简直不明白巴中市中级法院的院长、法官为什么无耻到如此程度,难道刑法明文规定的无法定检察处罚情节低于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由最高法院核准,还需要你们来研究吗?难道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裁判生效后交付执行,还需要你们来研究吗?难道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的前置条件是已经生效的裁判确有错误,还需要你们研究吗?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目前已经赛程近半,各地各部门递上“期中考试”的答卷。
公众高度关注巴中市中级法院自1997年到2004年7年时间的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全都没有层报最高法院核准,这是人民群众对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的深恶痛绝,对公平正义的高度期盼,敢问巴中市中级法院院长:你的研究有结果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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