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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杂谈] 问巴中市中级法院知羞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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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11 08: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将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交付执行实属荒唐可笑
   四川省通江县法院2001年12月12日作出(2001)通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虽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但尚未注册取得执业证书,非法对他人实施手术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构成非法行医犯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00元。上诉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法院对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但还未经注册的被告人是否属于非法行医犯罪主体?书面请示四川省高级法院。四川省高级法院回复指示:“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宣告缓刑”(记录在卷)。四川省巴中市中级法院于2003年4月20日作出(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视为具有医师资格的被告人,非法为他人实施剖宫产手术,引起患者死亡,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鉴于本案无证据证明就诊人的死亡与被告人的非法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可对被告人减轻处罚,撤销一审原判10年有期徒刑的量刑部分,改判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作出后未层报最高法院核准生效,即于2003年4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该判决已经执行完毕15年了,但巴中市中级法院至今不层报最高法院核准,判决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申诉15年,这15年的时间里,检察院有很多次机会可以监督纠正,但都放弃了。至今没有作出过任何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纠正刑事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就交付执行的违法行为。

   二)巴中市中级法院作出的再审裁定维持原判、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不仅违法,而且更加荒唐;(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至今既不能生效也不能撤销

  1、巴中市中级法院于2008年12月8日作出(2008)巴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虽然这份适用二审程序再审作出的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巴中市中级法院还没有达到最高法院审级,无法以再审裁定代替最高法院对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裁定,而且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也不能再审,(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至今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巴中市中级法院又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撤销原刑事裁判,审判委员会决定原审被告人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虽然这份适用二审程序再审作出的再审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由于刑事诉讼法规定:再审的前提条件是刑事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确有错误的,只能由上级法院裁定撤销,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或指定其它法院重新审判;巴中市中级法院还未达到最高法院的审级,也不能代替最高法院对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撤销原判、直接改判,违法判决只能归于无效。

    2、根据刑法第63条第二款规定: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特殊情况低于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8条、269条、270条规定:二审判决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应当在判决作出三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应当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上一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原判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改变管辖重新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予以核准的,作出核准裁定书;不予核准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适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就只能依法层报最高法院核准,只有上级法院、最高法院才有权或核准,或撤销原判发回或者指定重新审判,或直接改判;巴中市中级法院先后作出的(2008)巴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不仅程序违法,而且由于审级不够、更无权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启动再审,实在是荒唐至极。

  3、四川省高级法院(2011)川刑监字第4号再审决定书、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再审,通知书写明再审的前提条件是(2008)巴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不是撤销(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发回巴中市中级法院重新审理;巴中市中级法院违法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再审并作出撤销原判及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处理确实违法。巴中市检察院却认为巴中市中级法院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的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不予抗诉其理由太荒唐。
  

   三)巴中市中级法院的院长、法官到底是无知还是无耻?

    巴中市中级法院至今既不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依法层报最高法院核准,也不对申诉人不服巴中市中级法院(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不经最高法院核准、还未发生法律效力就交付执行;不服巴中市中级法院以(2008)巴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代替最高法院核准;不服巴中市中级法院(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的申诉立案复查;巴中市中级法院的院长、法官还厚颜无耻地说什么:这是对法律的认识问题,我们法院就是专门研究法律的,审判委员会决定不再对你的申诉立案复查。简直不明白巴中市中级法院的院长、法官为什么无耻到如此程度,难道刑法明文规定的无法定检察处罚情节低于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由最高法院核准,还需要你们来研究吗?难道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裁判生效后交付执行,还需要你们来研究吗?难道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的前置条件是已经生效的裁判确有错误,还需要你们研究吗?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目前已经赛程近半,各地各部门递上“期中考试”的答卷。

  公众高度关注巴中市中级法院自1997年到2004年7年时间的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全都没有层报最高法院核准,这是人民群众对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的深恶痛绝,对公平正义的高度期盼,敢问巴中市中级法院院长:你的研究有结果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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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9-7-11 10:2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9-7-11 12:0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扫黑除恶时间过半,无人甘过问巴中市中级法院7年时间不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依法从报最高法院核准的幕后黑手到底是谁?
一般人可没那么大的权力可使得当时的检察院不监督纠正,政法委不过问,人大不管;现任的法院院长对申诉审查后决定不对申诉立案复查,现任的检察长复查申诉后决定不予抗诉,现任的政法委对申诉审查后不提出任何监督建议。

发表于 2019-7-11 15:4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9-7-11 17:08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巴中市中级法院自1997年至2004年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全都没有层报最高法院核准,判决未生效就交付执行,背后的黑手可能比昆明孙小果案的来头大得多(至少有司法机关顶层的副职参与并收受了贿赂;巴中市中级法院院长7年时间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不经最高法院核准收取被告人的钱真不少哇,给检察院以及上级领导的钱也不少哇)。

发表于 2019-7-11 19:36 | 显示全部楼层
熊医生吗?
 楼主| 发表于 2019-7-12 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的院长、法官真不知羞耻
 楼主| 发表于 2019-7-13 08:04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自1997年到2004年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不错吧最高法院核准就交付执行,这是司法机关跟有权人有钱人的交易;
其实质就是在巴中:“有权人”“有钱人”犯罪后,就可“以权赎身”“提钱出狱”。
巴中市政法委,检察院全都默认。
 楼主| 发表于 2019-7-14 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依法及时交付罪犯执行刑罚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2001]155号
  【发布日期】2001-10-24
  【生效日期】2001-10-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依法及时交付罪犯执行刑罚问题的通知
(法〔2001〕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据有关部门反映,一些地方法院在交付罪犯执行刑罚的问题上,存在不严格执法的现象。有的法院对于判决前未羁押,判决生效后需要羁押执行刑罚的罪犯,未依法予以羁押并及时交付执行;有的法院在判决生效后的较长时间不向有关机关发出执行通知书等,导致一些罪犯逃脱法律惩罚,个别罪犯甚至重新犯罪,危害社会,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为了严肃执法,现就人民法院交付罪犯执行刑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提高对交付罪犯执行刑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在刑事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以后,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将应当收监执行的罪犯交付有关机关执行,是确保生效裁判得以执行,维护法律尊严的必然要求,也是惩治和预防犯罪的重要方面,直接关系到整个刑事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关系到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形象。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增强依法办案、严格执法的意识,加强审判纪律约束,坚决纠正和防止类似问题的发生。
二、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执行程序的规定,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必须立即将罪犯交付执行。特别是对于应收监执行的罪犯,应当及时向有关机关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对于罪犯需要羁押执行刑罚,而判决确定前罪犯没有被羁押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即应根据生效的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将罪犯予以羁押,并送交公安机关执行。
三、各级人民法院接此通知后,应对1997年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执行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的情况,特别是对判决前未被羁押、判决生效后需要羁押执行刑罚的罪犯,交付执行的情况开展清理自查。在清理自查过程中,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对于判决生效以后,应将罪犯羁押而目前仍未羁押的罪犯予以羁押,并依法交付执行。对于在此项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负有责任的审判人员,要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四、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加强对交付罪犯执行刑罚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进一步督促存在上述问题的法院查找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并于2001年11月30日前将相关情况及改进措施汇总后报我院。
 楼主| 发表于 2019-7-16 08:13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巴中市中级法院院长,分管审判监督的副院长回答:

巴中市中级法院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后不层报最高法院核准,刑事判决还未发生法律效力就提前交付执行,是依据的什么法律?
 楼主| 发表于 2019-7-17 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咋不出来洗洗呢?不是说洗洗更健康吗。
 楼主| 发表于 2019-7-21 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为啥就不能出一个要脸的院长呢?
 楼主| 发表于 2019-7-22 16:58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你可以不尊重我,不尊重事实,但你应该尊重法律,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由最高法院核准,你就应该无条件地遵守执行。(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适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都执行完毕15年了,你们还不层报最高法院核准,还法院个QMZ,院长各狗B,法官个JB

发表于 2019-7-22 17:48 | 显示全部楼层
论坛叫叫是没用的,这个办法行不通。你得走纪委,走举报,走上诉路线。

有理由,有证据,你就去省里,去中央啊。论坛叫叫除了浪费你口舌,让你越来越暴躁外,没有任何实际效果。
 楼主| 发表于 2019-7-25 08:50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生效的刑事裁判却开具执行通知书执行刑罚,执行你妈卖切码子呀?
 楼主| 发表于 2019-7-25 11:3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程序

根据《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有特殊情况,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在核准此类案件时,分别按下列程序处理:
  1被告人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提出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应当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上一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原判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改变管辖,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原判是由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
  2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上诉或者抗诉无理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并按照规定的程序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上诉或者抗诉有理的,应当依法改判。改判后仍判决在法定刑以下处以刑罚的,按照规定的程序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应当报送核准案件的结案报告、判决书各15份,以及全案诉讼卷宗和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予以核准的,作出核准裁定书;不予核准的,应当撤消原判决、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楼主| 发表于 2019-7-26 10:3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要有责任担当精神


司法实践中,有的案件之所以出现错误,其主要原因在于个别办案法官缺乏担当精神,出于各种因素的权衡,遇到疑难复杂争议案件选择对自己“有利”或者“无害”的方法处理问题。其实,依法正确裁判案子才更能检验出法官的能力和素质、责任与担当。不能依法正确裁判案子,那就是法官没有能力和素质、责任与担当的表现。
 楼主| 发表于 2019-7-29 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不层报最高法院核准就交付执行、暴露出巴中市司法机关存在重重问题,而巴中市中级法院院长缺德货申诉不予立案复查,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巴中市检察院办案人员复查申诉后却自作聪明地决定“不予抗诉”,更是丑态毕露。不仅可笑,而且可怕。职责范围内的事,无权躲闪,姑息就是纵容,失语就是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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