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社会关注的“当街殴打20年前班主任”一案,7月10日在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宣判,经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寻衅滋事罪获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当庭表示上诉。法院认为,被告人常仁尧为发泄情绪,随意殴打老师张某某,并同步录制视频进行传播,引发现场多人围观和社会舆论广泛关注,严重影响张某某及其家人的工作、生活,破坏社会道德准则和公序良俗,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新京报7月10日)
此案一个重要焦点在于“殴打20年前班主任”,即时间的跨度引发很大争议,有人认为被告常仁尧在20年前受到了这位班主任的体罚,一定是留下了挥之不去的心理阴影,因此,20年后常仁尧的报复,是对自己内心淤积的一次必要的舒解,否则,这个阴影会伴随他的一生,因此,20年后的这一报,应当得到社会一定的理解,即不作刑罚。
然而,这样的认为是错误的,因为20年后的老师被当街殴打,并被录制视频网上传播,这并不是一般性质的“对等报复”,而是在很大程度上的更大加倍,其中,由于视频的广泛传播,被当街殴打的老师也同样会产生挥之难去的心理阴影,而这,还会波及到他的家庭成员,甚至他的隔代人。因而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网上的视频一经发布,就无法根本消除这一切。
换言之,即使是记忆中可以忘掉的事,也可能被网上的视频时常唤起,而每一次这样的反复,其实都是这位老师梦魇的再现,犹如心里的伤疤被一次次地揭开,而这样反复的伤痛并不是后面20年就能化解的事,可以说,对于这位老师受到的伤害,要远远大于常仁尧当年自己的感受。从这个客观现实来说,常仁尧的报复并不是人们常规理解下的报复,而是在报复基础上的变本加厉。
因此,对于常仁尧当殴打老师并制成视频在社会传播被判一年六个月,从法理上讲,其实并不是仅仅是针对他的报复,而针对的是他变本加厉的“增量”部分,而从法理“罪责相当”的原则上说,这个“增量”部分的伤害,本身就是加重处罚的必须考量,它体现的是“罪责相当”的具体裁定,因此,对于常仁尧来说,被判一年六个月的刑罚是合乎法理中“罪责相当”原义的。
而同时,常仁尧被判一年六个月的更大社会意义还在于,法律恰当地回应了社会的关切。这起案件,之所以会成为当下的热点和焦点,是因为在人们心里对尊师重教有了更高的企盼,一个文明社会的标志,也往往可以体现在对教师的普遍尊重上,但这也往往容易形成短板。而这个案例,明确地给出了一个普遍性的参照坐标:教师尊严不容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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