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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时间] 牢记五个常识规避发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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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26 21: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试点范围内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有销售额的限制吗?

税务总局持续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专用发票试点行业范围。目前已经将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等八个行业纳入试点行业范围。试点行业的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受月销售额标准的限制。

2、专用发票清单不合格,这样的发票增值税可以抵扣?企业所得税允许税前扣除吗?

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如果未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清单,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增值税发票(卷票)适用于哪些纳税人?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规定,其他事项:(一)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由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重点在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中推广使用。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4、纳税人提供服务不开具发票会受到哪些处罚?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商家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5、已经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对方作废,怎么处理?

根据《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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