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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波 广安两公司“互撕”:发包方变换身份侵权破坏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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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21 01: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四波 广安两公司“互撕”:发包方变换身份侵权破坏承包



       承包人(举报方):华蓥市金汇建材有限公司岳池分公司负责人杨通贵等一致行动人向中共广安市纪检监察委并广大网民朋友公布因承包经营广安市九鼎混凝土有限公司等关联企业引发矛盾纠纷给承包方带来巨大损失一案,让我们继续围观发包方股东对我承包经营者的围追堵截和卑劣行径。

      信息之四

     承包方在信息三爆料称:“发包方采用虚列不实债务手段、混同股东与债权人身份,虚假股权转债权方式,扩大债务规模,稀释有效债权的清偿能力,变相侵占包括承包人在内众多的债权人利益等。”

       且看其具体操作手法之一,窥见其手段之怪异,用心之险恶。发包方股东杨川等“变色龙”虚假诉讼真阴险债台高筑无力还2015年1月10日,重组方自然人张建平、杨川与被重组方自然人何沛均、曾宪光(实际股东刘田)签订《股权重组协议书》对目标公司广安市九鼎混凝土有限公司和广安市永固建材有限公司实施股权重组,重组后四人均等持有目标公司股权,即各持25%股权。该协议书约定,重组方张建平、杨川对目标公司各自追加投资600万元,目标公司之注册资本增加至1500万元和900万元。股权重组基准日为2015年3月31日。其目的是引进战略投资人权益性投资,非债务性投资。重组后,由于目标公司已向乐山商业银行南充分行借款1500万元,原投资人股权已被银行质押致相关工商变更手续未办理,但张建平、杨川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并出任九鼎公司总裁、副总裁。在此过程中,杨川向九鼎公司出资309万元。承包人与广安市九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鼎公司承包人与广安市九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鼎公司”)、广安市永固建材有限公司、岳池县博然建材有限公司在2017年11月14日签订《企业经营承包合同》,杨川、刘田、张建平均表明为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并在协议上签字认可。在履行上述承包合同中,杨川、张建平想故意毁约而设置障碍。同时杨川、刘田利用掌控九鼎公司印章的机会,伪造借据,将杨川的投资款转变为借款,并约定按月息2%。二人的根本目的是冻结承包方承包经营收入和损害九鼎公司债权人利益。

      2018年5月10日,杨川利用伪造证据向岳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九鼎公司偿还借款本息高达550万元。九鼎公司在此过程中故意缺席,岳池县人民法院在缺席情况下于同年5月31日作出(2018)川1621民初1800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已经生效,在此过程中,承包期间销售给广安市中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混款550万元被冻结。张建平如法炮制,以姚军、刘光明名义借款,实为向发包方投资,张建平采用股权转债务方式提起诉讼,以姚军、刘光明名义骗取法院支持,其手段比杨川更高一筹。上述事实有投资协议、企业承包协议以及九鼎公司原有工作人员等可以证实,伪造证据也可以通过印章、字迹形成时间的鉴定结论确定。

       我们认为,这种无端加大发包方债务量,使本已濒临倒闭的发包方主体更加风雨飘摇雪上加霜,承包风险无限高。承包方现就发包方伪造证据和虚假诉讼行为进行举报,并请求依法追究发包方的刑事责任,追究虚假诉讼参与人的相关责任。虚假诉讼行为损害了承包方的利益,同时也严重损害法律虚假诉讼行为损害了承包方的利益,同时也严重损害法律权威。真所谓甘蔗两头甜,两头吃,变换身份来侵权,破坏承包“心太烂”。

      我们仍将持续提供相关信息,欢迎网民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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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6-21 01:26 | 显示全部楼层
1,围观!发包与承包“互撕”!到底是谁在制造混乱?
https://www.mala.cn/thread-15628990-1-1.html

2,继续围观发包商与承包人“互撕” 再曝:发包方滥用行政公章https://www.mala.cn/thread-15632047-1-1.html

3、第三波来袭 广安两公司“互撕”又曝:发包方暴力围堵生产经营场所致承包方损失惨重
https://www.mala.cn/thread-15635197-1-1.html
 楼主| 发表于 2019-6-29 00:39 | 显示全部楼层


    再爆一料!广安两公司“互撕”之五:发包方出尔反尔
单方面登报声明移致承包方印章“作废”其心可诛!

       承包人(举报方):华蓥市金汇建材有限公司岳池分公司负责人杨通贵等一致行动人向中共广安市纪检监察委并广大网民朋友公布因承包经营广安市九鼎混凝土有限公司等关联企业引发矛盾纠纷给承包方带来巨大损失一案,让我们继续围观发包方股东对我承包经营者的围追堵截和卑劣行径。

        信息之五

        发包方出尔反尔
单方面登报声明移致承包方印章“作废”其心可诛!


       承包方在信息之一披露了:“发包方与承包方《企业经营承包合同》第十五条约定:

      公司印章的管理使用。合同专用章及财务章交由乙方使用、保管,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行政章由甲方派人与乙方指定的人共同管理,但甲方派驻的人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所有印章仅能使用在公司的经营范围中,行政章甲方管理人必须保证乙方使用。甲方重新雕刻所有印章交由乙方保管使用。及《企业经营承包合同(补充协议)》 第七条 发包方须雕刻的三枚行政公章由甲乙双方共管,发包方的所有公章重新雕刻启用。除行政公章外,其余印章由乙方保管使用,法定代表人专用章由甲方保管,配合乙方使用。乙方提前12小时通知甲方。需要使用行政公章和法定代表人专用章时,甲方必须无条件及时提供配合。特别紧急条件下用章,应积极配合,不设置障碍。所有印章除用于借款、抵押、担保须经股东审批外,其他由乙方决定使用。”有关发包方主体单位印章的重新刻制管理使用等内容。

       发包方与承包方于2017年12月19日,即实际承包经营28天后,双方办理了除行政公章外的,包括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的移交手续,并作了移交前后的标志(边缘间刀划痕处理)。

       令承包方万万意想不到的是,发包方利用掌控行政公章的便利,于2018年3月29日,单方面不告知承包方,在《广安日报》有偿刊登了公告。公告内容是:

     “因我公司近期生产经营方式做了调整,现登报声明原合同专用章(编号:5116215002581),财务专用章(编号:5116215001497)均作废,公司经营启用新章,今后一切经济业务往来均以公司新章为准。”实质宣布移交给承包方使用的所有印章作废,并重新雕刻已移交使用印章。


        发包方的所作所为,不言而喻。有道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其目的就是置承包方经营于死地。发包方干的“烂事”有多险恶?那么,公安机关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正常使用发包方主体单位印章难道会被认定为违法吗?我们拭目以待!

       同时,我们还认为,发包方挖空心思不遗余力破坏承包方生产经营,不正常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反而撕毁合同,侵犯承包方利益。应当受到良心的谴责和司法的公正判决!

      正所谓“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误了承包经营之正事!

    附证据图:
IMG_20190629_002051.JPG IMG_20190629_002127.JPG


 楼主| 发表于 2019-6-29 00:48 | 显示全部楼层

    再爆一料!广安两公司“互撕”之五:发包方出尔反尔
单方面登报声明移致承包方印章“作废”其心可诛!

       承包人(举报方):华蓥市金汇建材有限公司岳池分公司负责人杨通贵等一致行动人向中共广安市纪检监察委并广大网民朋友公布因承包经营广安市九鼎混凝土有限公司等关联企业引发矛盾纠纷给承包方带来巨大损失一案,让我们继续围观发包方股东对我承包经营者的围追堵截和卑劣行径。

        信息之五

        发包方出尔反尔
单方面登报声明移致承包方印章“作废”其心可诛!


       承包方在信息之一披露了:“发包方与承包方《企业经营承包合同》第十五条约定:

      公司印章的管理使用。合同专用章及财务章交由乙方使用、保管,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行政章由甲方派人与乙方指定的人共同管理,但甲方派驻的人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所有印章仅能使用在公司的经营范围中,行政章甲方管理人必须保证乙方使用。甲方重新雕刻所有印章交由乙方保管使用。及《企业经营承包合同(补充协议)》 第七条 发包方须雕刻的三枚行政公章由甲乙双方共管,发包方的所有公章重新雕刻启用。除行政公章外,其余印章由乙方保管使用,法定代表人专用章由甲方保管,配合乙方使用。乙方提前12小时通知甲方。需要使用行政公章和法定代表人专用章时,甲方必须无条件及时提供配合。特别紧急条件下用章,应积极配合,不设置障碍。所有印章除用于借款、抵押、担保须经股东审批外,其他由乙方决定使用。”有关发包方主体单位印章的重新刻制管理使用等内容。

       发包方与承包方于2017年12月19日,即实际承包经营28天后,双方办理了除行政公章外的,包括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的移交手续,并作了移交前后的标志(边缘间刀划痕处理)。

       令承包方万万意想不到的是,发包方利用掌控行政公章的便利,于2018年3月29日,单方面不告知承包方,在《广安日报》有偿刊登了公告。公告内容是:

“因我公司近期生产经营方式做了调整,现登报声明原合同专用章(编号:5116215002581),财务专用章(编号:5116215001497)均作废,公司经营启用新章,今后一切经济业务往来均以公司新章为准。”实质宣布移交给承包方使用的所有印章作废,并重新雕刻已移交使用印章。


        发包方的所作所为,不言而喻。有道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其目的就是置承包方经营于死地。发包方干的“烂事”有多险恶?那么,公安机关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正常使用发包方主体单位印章难道会被认定为违法吗?我们拭目以待!

       同时,我们还认为,发包方挖空心思不遗余力破坏承包方生产经营,不正常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反而撕毁合同,侵犯承包方利益。应当受到良心的谴责和司法的公正判决!

      正所谓“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误了承包经营之正事!

    附证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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