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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手机报] 酒后骑三轮车也犯罪?被告老何想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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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3 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知道酒后开车犯法,知不知道酒后驾驶三轮车也犯法?近日,平武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被告人何某因酒后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以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1.案情回顾


    酒后骑三轮出事故被判担责五成


    2019年6月3日,是被告人何某危险驾驶案开庭的日子。今年56岁的何某做梦也没有想到,自己“仅仅”是骑个三轮车,居然也会面临刑事处罚。为此,他三番四次以电动三轮车不属于机动车,自以为酒后驾驶也没关系为由为自己辩解,可最终还是受到了处罚。


    1963年出生的何某,平武人。2017年4月30日晚8时许,何某驾驶一辆无号牌电动三轮车从平武县龙安镇西门方向往花园路口方向行驶时,与向南桥方向行驶的一辆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何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在处警过程中发现何某涉嫌酒后驾驶,遂将其带到医院进行静脉血液提取,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何某静脉血液样本中乙醇浓度为137.9mg/100ml。经交警部门判定,本次事故何某承担50%责任。


    由于何某驾驶的三轮车无人力骑行装置,公安机关遂委托某机动车司法鉴定所对该车辆属性进行鉴定。经鉴定,该车以电动机作为唯一动力源,且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对机动车的定义,属于机动车。为此,在治疗一年多后,伤愈后的何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法院判决


    案涉车辆为机动车被告犯危险驾驶罪


    “本案焦点是何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是不是机动车,何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主审法官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定义:“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通俗点说,凡是以动力(燃油机、电动机)为唯一动力源的交通工具都属于机动车。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故何某危险驾驶罪成立。”平武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何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并综合其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案发时相关法律法规尚未要求驾驶电动三轮车须持有驾驶证等因素,最终判处何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在此,法官也特别提醒,当前,电动车已成为广泛的代步工具,酒后驾驶电动车的情形时有发生,目前道路上行驶的大部分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均属于机动车范畴,希望大家牢记“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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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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