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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双渐尖

资中县工商局公务员白强伙同车管所前任所长钟牮违纪违法强占他人工程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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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6-15 18:3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9-6-15 18:3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9-6-15 18: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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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6-15 18:3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9-6-15 18:4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原审2587案判定:人、财、物的投入是当事人,当事人是实际施工人,享工程结算权;大家再去搜下网上的终审(2017)川10民终58号判决,在没有任何新证据的前提下,改判成白强是实际施工人,享工程结算权,工程尾款结算权。大家比对一下,就清楚谁是正确的判决,谁是下的歪判决。白强上诉至中院后以发现新证据为由发回重审,目的就是为了改判铺路,所谓的“新证据”,有两个已在原审中提供过,不构成新证据;另一个施工日志,是白强自己写的,只能证明白强是管理人员之一,负责考勤,不能证明白强是实际施工人,实际现场管理施工的人员是当事人另外请的邓德才。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所以所谓”新证据“,实际根本不构成新证据,完全是为改判铺的路。

 楼主| 发表于 2019-6-15 19:10 | 显示全部楼层
天茂只认华强,华强只认白强的问题:
  1、天茂公司现不认可当事人是实际投资人,只认华强建司,请问:开始修建该项目时天茂法人为何让当事人一道去自贡设计院审议修改图纸?所有的预付款、进度款为何转入当事人指定的会计刘俊帐上?为何在工程结算清单上当事人会在乙方签字?
  2、原审2587号:白强认为该项目是华强建司内部承包给他的,其实施工期间白强为工商局在职职工(2014年2月才办理的提前退休),不是华强建司职工, 哪来内部承包?后发回重审又判白强是挂靠华强建司。事实是当事人是文盲,只写得起自己的名,两人是多年的师徒关系,所有工程手续都是白强代办,并领取工资,当事人拿出的4万元,会计刘俊作支出帐,让白强交华强建司管理费,怎么就变成白强是实际挂靠人了?

 楼主| 发表于 2019-6-15 19:1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原审2587案判定:人、财、物的投入是当事人,当事人是实际施工人,享工程结算权;大家再去搜下网上的终审(2017)川10民终58号判决,在没有任何新证据的前提下,改判成白强是实际施工人,享工程结算权,工程尾款结算权。大家比对一下,就清楚谁是正确的判决,谁是下的歪判决。白强上诉至中院后以发现新证据为由发回重审,目的就是为了改判铺路,所谓的“新证据”,有两个已在原审中提供过,不构成新证据;另一个施工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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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份判决,只能有一个是正确的,大家看看,谁是正确的,谁是搞假歪起判的,一目了然!

 楼主| 发表于 2019-6-16 08: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的法律对每个公民都应是一样的,在法官手上,法律对同样的事,同样的证据,可以由白变成黑,随意性这么大,法官权利这么大,如果缺乏法律职业道德、社会职业道德、做人基本的良心,那就等同于利用法律“杀人”!

 楼主| 发表于 2019-6-16 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备案合同专项条款约定质保期一年,到期无质量问题应付款;而白强、天茂、华强合伙将质保金给付重新约定为三年,且不付利息;在当事人工程结算立案起诉后,2015年白强签收工程质量问题通知书,明显是几方搞假阻止当事人结算工程款。试想:如果白强真的是实际投资人,有谁会笨到自已主动把应收回的钱延长成三年期收回?不合常理,只能说明是在搞假。搞假的目的就是合伙霸占当事人钱财!

 楼主| 发表于 2019-6-16 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当事人涉非法吸存关押期间,为积极还他债权人的欠款,他儿子找债权人重新签定借条,并找到亲属重举新债2000多万,来解决此事;由其亲属代表去找债权人签定不计利息的还款协议,其中也包括白强;找到白强时,他说没带到借条,出于信任由白强自己写的欠款的组成金额,就已经包括了他的债权人的借款,还款协议也是按总金额签定的,说明还款协议签定之时,白强就已经认可了当事人的借款是借的他的,并且他的债权人,由他申请出庭作证,也证实钱是借给并转给白强的,他们不认识当事人。但看看(2014)民初字2240、(2017)川10民终246号是哪门判的嘛,实事求是的说本来是借170的万的本金,变成了要还380多万,这不是利用法律抢钱,是啥子。 
  白强在工程上拿走的几百万法官判不算,当事人还要还白强300万,两边加起就是500-600来往万,只借了170万,大家来评一下嘛,是不是歪起判,抢钱!
  当事人由于是文盲,相信朋友转帐一定不会错,结果朋友不是朋友。当事人打了借条,白强并未转够借条的款项。事实是当事人只向白强借了170万,白强分多次转款给当事人,包括最后2万元都是转帐;当事人并未收到过白强债权人的任何款项,白强债权人也出庭作证,他们的钱是借给并转给白强的,并不认识当事人;而现在白强一再说是欠190万的借款,白强借到自己债权人的钱,并未转给当事人,20万的还款也打到当事人头上。当事人亲属多次告知白强,因当事人涉“3.28”吸存案,如在借条前后时间,款项转给别人去了,只要是和当事人有关系的,我们都认,但白强并未拿出任何凭证证明20万的借款。

 楼主| 发表于 2019-6-16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的借款案是怎么判的呢!170万借款按190万算,170万是一笔整体的借款分成三笔,白强债权人的两笔借款分别算本金及利息;白强的又单独算本金及超期利息,把没有借的20万的本金及利息也算在当事人头上,加起就是380多万,工程白强拿走的近300来往万又不算,想想,借款算利息,工程上拿走的钱就不算利息吗?来来往往就判出借170万,要还500多-600多万,法官判的是高利贷啊?是按高利贷算吗?当事人双方签的还款协议又算什么呢?还款协议才是当初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啊!

 楼主| 发表于 2019-6-16 09:4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问判两案的法官,以上我说的事实,你审清了吗?是审不清还是故意不审清,又为什么要故意不审清呢?值得深思......

 楼主| 发表于 2019-6-16 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故意不审清的原因,难道真如某人所说:"两案在法院遭了不少钱!"吗?

 楼主| 发表于 2019-6-16 10:28 | 显示全部楼层
  当事人一家老实本份,踏实做人、做事,由于当事人没有文化,被骗卷入非法吸存案,毕生的积蓄,倾家荡产为自己的错买了全单;但是那些黑心屁儿还要逼得他走投无路。中央领导不是三令五申要求“司法公正、打击枉法裁判”吗?但那么多年的官司打下来,深有体会:像郑斌这样枉法裁判的法官在资中、内江法院是常态,完全是“逼死人不留余地的地步”,郑斌继续在民二庭任庭长,不晓得还要“害死好多人”。迫切希望中央领导能看到老百姓的诉求和倾听老百姓的心声,严励整顿司法系统!打击利用手中权利违法违纪的公务员!打击背后的保护伞!

 楼主| 发表于 2019-6-16 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更可恨、可笑的事还在后头, 白强除了法官帮他判的拿走当事人几百万工程款不算,还需还欠款300万,前后加起500多-600多万外,还去检查院申请执行异议,要求从借条时间开始算利息,所以他很得意给别人说,当事人价值约800来往万的门面就是他的了,资中工商局公务员白强伙同车管所前所长钟牮,伙同背后保护伞,如此嚣张,难道就没得人管得了吗?古人说: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更何况他还仅仅是一个基层“苍蝇”!就没得办法处理吗?共产党的政策就怕“认真”二字,我相信认起真,比你大得多的官犯了法,就是“老虎”该遭还是要遭!更何况你这些“苍蝇”!

 楼主| 发表于 2019-6-16 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虽然检查院以驳回他的申请收场,但可见他一伙的心有好贪,有好黑心!国家立法,这些人更应适用,而不是让法官利用手上的权利来害老实人,害老百姓......

 楼主| 发表于 2019-6-16 12:50 | 显示全部楼层
天茂工地修建期间当事人购买的材料被盗10几万,在资中县水南桥头派出所报案,未追回,该损失未计入工程支出帐,也同样可以证明该工程是当事人个人所有;原审2587号案卷材料均有调查、记录。大家可以去看看

 楼主| 发表于 2019-6-16 12:50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谁出的钱,谁出的工程材料,谁组织的人工修建,谁就有权主张工程结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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