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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诉广安市卫生健康委不依法履行职责案的上诉状及一审直播实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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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7 12: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300MB19117623,法定代表人,汤才勇,地址:广安市公园街168号,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第一,请求二审人民法院确认一审法院(2019)川1603行初171号裁定确有错误且上诉人的起诉符合起诉条件,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或者继续审理。
第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的事实与理由:
      2019年3月27日中午12点40左右,又发生广安市120急救指挥中心接线员接听上诉人广安电话拨打120后,广安市120指挥中心拒绝派遣救护车到上诉人急救转运病危患者到医院,叫上诉人自行联系广安市人民医院或广安区人民医院会诊。最后只好自行开车一路闯红灯把危重患者送到广安区人民医院。特向被上诉人广安市卫健委主任汤才勇、副主任代联波短信依法投诉此事,代联波回短信依法调查处理,但至今没有依法调查处理。广安市120指挥中心负责人张瑾(执业护士,不具备法定医疗机构负责人资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执业负责人须执业医师注册满5年)于2019年4月4日回复:您好,我是广安市120指挥中心的负责人张瑾。对于您于2019年3月27日向市卫健委汤主任反映的情况,现予以解释和答复:广安市120院前急救指挥中心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社会”的原则,严格按照指挥调度相关流程规范进行指挥调度工作,我将相应政策法规以图片的形式发送给您手机,请您仔细阅读。120指挥中心调度员如有不周到的地方,请您直接与我联系提建议和意见,我及指挥中心全体工作人员愿意随时接受您及社会大众的监督及建议。感谢您对我们的关注!”。2019年4月5日晚上9点多,再次以村卫生室有一危重患者需要120救护车急救转运。广安市120指挥中心接线员说的村卫生室是医疗机构,出现危重患者要自己联系上级医院会诊,而不是120急救指挥中心调度120网络医院的救护车进行急救转运,并且是直接把电话挂了哈,这是有录音作证的。2019年4月12日被上诉人收到上诉人的投诉申请书,居然违法做出了信访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
      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执业。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质, 医疗机构人力资源配备应当满足临床工作需要。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要求,使用经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耗材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和技术能力相适应,按照国家关于医疗技术和手术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行业标准和临床路径等有关要求开展诊疗工作,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完善门急诊管理制度,规范门急诊质量管理,加强门急诊专业人员和技术力量配备,优化门急诊服务流程,保证门急诊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并把门急诊工作质量作为考核科室和医务人员的重要内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   “首诊负责制度
(一)定义指患者的首位接诊医师(首诊医师)在一次就诊过程结束前或由其他医师接诊前,负责该患者全程诊疗管理的制度。医疗机构和科室的首诊责任参照医师首诊责任执行。
(二)基本要求
1. 明确患者在诊疗过程中不同阶段的责任主体。
2. 保障患者诊疗过程中诊疗服务的连续性。
3. 首诊医师应当作好医疗记录,保障医疗行为可追溯。
4. 非本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内疾病,应告知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并建议患者前往相应医疗机构就诊。
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一)定义
指为控制病情、挽救生命,对急危重患者进行抢救并对抢救流程进行规范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 医疗机构及临床科室应当明确急危重患者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出现以下情形的患者:病情危重,不立即处置可能存在危及生命或出现重要脏器功能严重损害;生命体征不稳定并有恶化倾向等。
2.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抢救资源配置与紧急调配的机制,确保各单元抢救设备和药品可用。建立绿色通道机制,确保急危重患者优先救治。医疗机构应当为非本机构诊疗范围内的急危重患者的转诊提供必要的帮助。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全国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为"120"
急救中心()设置"120"呼叫受理系统和指挥中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120"呼叫号码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院前医疗急救呼叫电话。的规定拨打120以及起诉被上诉人是有明确的法规和事实依据,并且《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院前医疗急救管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水平,促进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也明确了《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具有法规效力。上诉人依法拨打120,是给危重患者预约挂了上级医院急诊科的号,须120院前急救机构来急救转运到上级医院急诊科救治,这是对急危重患者进行医疗救治的法定程序,也是上诉人的法定职责、义务和权利其理由是:
      第一,依据《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广安市120指挥中心是广安市急救中心的一个部门。广安市急救中心无依法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上诉人也未出示广安市急救中心、广安市120指挥中心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依据《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广安市120指挥中心、广安市急救中心都是非法组织,被上诉人应当依据《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履行职责查处;      
      第二,广安市120指挥中心接到上诉人的院前医疗急救呼叫(上诉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56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31上诉人和患者家属签署的知情同意书拨打120)后,没有法定依据不调度120救护车,违反了《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被上诉人应当依据《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履职查处;
第三,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广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也明确告知上诉人可以拨打120,同时也适用《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的规定。
    一审法院、 被上诉人及广安市120指挥中心辩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该条从语法的主谓宾讲并未规定一定要上诉人转运,并且上诉人不是120网络医院,也未得行政机关许可原告从事院前急救转运的法定资质。依据《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的规定,院前急救转运都是120网络医院的法定职责。李克强总理经常讲“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禁止则可行,法定职责必须为”,上诉人依法拨打120转诊危重患者以及起诉被上诉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受法规保护。《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九条明确禁止原告不能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和《广安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广安市120指挥中心、广安市急救中心和被上诉人依法履行职责。   
    一审法院认定和被上诉人辩称:“《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和人员。本办法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急救中心(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以下简称急救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的医疗机构是指所有医疗机构。从语法的主谓宾定状讲,由急救中心(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以下简称急救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这些急救中心(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不可能把危重患者送到诊所、村卫生室,以及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9月26日关于发布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院前急救机构与医院急诊科患者病情交接单》的通告(国卫通〔2018〕22号)的规定,因此,这条法规条款中的医疗机构不是诊所、村卫生室,而是120网络医院。
    请一审法院法官代君万及被上诉人正确理解法条,不要断章取义,歧义理解法条。2006年的11.7事件、2018年的1.24事件,都是急救转运中出了问题,请人民法院和被上诉人对广安市470万人民的医疗安全依法负责,对广安市2000多家基层医疗机构(非120网络医院)的医疗安全依法负责。 如果一审法院的裁定生效,如果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或其亲属生病了最好不要到非120网络医院的医疗机构看病,否则,这些人或其亲属突发病情危重,这些人或其亲属只有等死,120救护车不会来救这些人或其亲属。
   一审法院认为:“院前医疗急救服务适用于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抢救,120急救车辆不适用医疗机构之间的危重病人转运的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原告其申请的120急救转运危重患者的权利缺乏法律依据。医疗机构之间的转诊行为利用120院前医疗急救资源,不符合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的规定,也容易混淆院前、院内医疗之间的关系,同时将造成有限的院前医疗急救资源难以用在院前医疗急救的刀刃上。综上,原告所投诉的申请120急救指挥中心急救转运危重患者的权利,并没有法律、法规等依据,该权利并非原告的合法权益。”属歪曲理解法规,断章取义,缺乏医学法规常识,缺乏医学逻辑的连续性,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9月26日关于发布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院前急救机构与医院急诊科患者病情交接单》的通告
(国卫通〔2018〕22号)之规定。
并且一审法院没有裁定上诉人拨打120违反《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那条那款的规定,一审法院的裁定在胡言乱语,属裁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2356项证据没有关联,也是错误认定。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信访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与本案有关联也属错误,上诉人起诉被上诉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与被上诉人信访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无任何关联。
    上诉人是三个投诉请求:“第一,请求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法确认被投诉人广安市120急救指挥中心侵犯投诉人申请的急救转运危重患者的权利,并据此向投诉人赔礼道歉;第二、请求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法查处相关人并责令被投诉人应当给投诉人履行及时派遣120救护车及120医护人员的法定职责,消除投诉人申请的急救转运危重患者权利的障碍;第三、请求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责令广安市120急救指挥中心120网络医院依法建章立制建立长效机制确保基层医疗机构(非120网络医院)突发危重患者的医疗安全。”,被上诉人没有对上诉人的投诉请求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显然,被上诉人把投诉办成信访是适用法规错误,是属乱作为,同时也属对上诉人的投诉不作为,属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虽然上诉人起诉广安市120急救指挥中心已被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立案,这是民事行为的依法解决途径,但是,被上诉人对广安市120指挥中心的具体行政行为确保上诉人依法急救转诊(急救转运危重患者)权利属履行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因此,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不服,请求二审人民法院允许上诉人提供新证据公开开庭审理确认一审法院(2019)川1603行初171裁定确有错误且上诉人的起诉符合起诉条件,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或者继续审理,确保广安470万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和2000多家非120网络医院的转诊危重患者的医疗安全,故上诉到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请予以支持诉讼请求,谢谢!
此致
       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法定代表人:

                                 2019年6月*日




本案一审庭审直播链接网址:http://tingshen.court.gov.cn/live/5906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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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7 14:4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上诉状把患者就医的法定程序和相关医疗法规及规章制度诠释得非常清楚了,相信二审人民法院会依法裁决!

发表于 2019-6-7 22:0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当官不为民作主,不如回家卖红薯

发表于 2019-6-7 23:1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凡是一审法院作出裁定的都是程序问题,如果裁定书列入了实体法裁定驳回的都属于违法裁定,二审人民法院可根据裁定书内容可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定书并发回重审。但是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定一并驳回合法请求项的,其应当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楼主| 发表于 2019-6-8 10:23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颁布日期:2004-05-18  发文文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法[2004]第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二○○四年五月十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行政审判涉及的法律规范层级和门类较多,立法法施行以后有关法律适用规则亦发生了很大变化,在法律适用中经常遇到如何识别法律依据、解决法律规范冲突等各种疑难问题。这些问题能否妥当地加以解决,直接影响行政审判的公正和效率。而且,随着我国法治水平的提高和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行政审判在解决法律规范冲突、维护法制统一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为准确适用法律规范,确保行政案件的公正审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促进依法行政,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曾就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200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召开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座谈会期间,就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进行了专题座谈。与会人员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根据立法法、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对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形成了共识。现将有关内容纪要如下:一、关于行政案件的审判依据根据行政诉讼法和立法法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参照规章。在参照规章时,应当对规章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效进行判断,对于合法有效的规章应当适用。根据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关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解释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人民法院作为审理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规章制定机关作出的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的规章解释,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参照适用。考虑建国后我国立法程序的沿革情况,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有以下三种类型:一是国务院制定并公布的行政法规;二是立法法施行以前,按照当时有效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但在立法法施行以后,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部门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再属于行政法规;三是在清理行政法规时由国务院确认的其他行政法规。行政审判实践中,经常涉及有关部门为指导法律执行或者实施行政措施而作出的具体应用解释和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主要是:国务院部门以及省、市、自治区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对于具体应用法律、法规或规章作出的解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往往将这些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这些具体应用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对人民法院不具有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但是,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并合理、适当的,在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时应承认其效力;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理由中对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有效、合理或适当进行评述。二、关于法律规范冲突的适用规则调整同一对象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因规定不同的法律后果而产生冲突的,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立法法规定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以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等法律适用规则,判断和选择所应适用的法律规范。冲突规范所涉及的事项比较重大、有关机关对是否存在冲突有不同意见、应当优先适用的法律规范的合法有效性尚有疑问或者按照法律适用规则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依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序逐级送请有权机关裁决。(一)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判断和适用下位法的规定不符合上位法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适用上位法。当前许多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下位法作出的,并未援引和适用上位法。在这种情况下,为维护法制统一,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对下位法是否符合上位法一并进行判断。经判断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应当依据上位法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从审判实践看,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常见情形有:下位法缩小上位法规定的权利主体范围,或者违反上位法立法目的扩大上位法规定的权利主体范围;下位法限制或者剥夺上位法规定的权利,或者违反上位法立法目的扩大上位法规定的权利范围;下位法扩大行政主体或其职权范围;下位法延长上位法规定的履行法定职责期限;下位法以参照、准用等方式扩大或者限缩上位法规定的义务或者义务主体的范围、性质或者条件;下位法增设或者限缩违反上位法规定的适用条件;下位法扩大或者限缩上位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下位法改变上位法已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性质;下位法超出上位法规定的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种类和方式,以及增设或者限缩其适用条件;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文件设定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或者增设违反上位法的行政许可条件;其他相抵触的情形。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修改后,其实施性规定未被明文废止的,人民法院在适用时应当区分下列情形:实施性规定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不予适用;因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修改,相应的实施性规定丧失依据而不能单独施行的,不予适用;实施性规定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的,可以适用。(二)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适用关系同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内的不同条文对相同事项有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特别规定。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或者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按照下列情形适用:新的一般规定允许旧的特别规定继续适用的,适用旧的特别规定;新的一般规定废止旧的特别规定的,适用新的一般规定。不能确定新的一般规定是否允许旧的规定继续适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属于法律的,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属于行政法规的,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裁决;属于地方性法规的,由高级人民法院送请制定机关裁决。(三)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的选择适用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适用:(1)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部门规章作出实施性规定的,其规定优先适用;(2)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门规章对于国务院决定、命令授权的事项,或者对于中央宏观调控的事项、需要全国统一的市场活动规则及对外贸易和外商投资等需要全国统一规定的事项作出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3)地方性法规根据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授权,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具体规定,应当优先适用;(4)地方性法规对属于地方性事务的事项作出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5)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对需要全国统一规定以外的事项作出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6)能够直接适用的其他情形。不能确定如何适用的,应当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按照立法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送请有权机关处理。(四)规章冲突的选择适用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相同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适用:(1)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部门规章作出实施性规定的,其规定优先适用;(2)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殴嬲露杂诠裨壕龆ā⒚钍谌ǖ氖孪睿蛘叨允粲谥醒牒旯鄣骺氐氖孪睢⑿枰骋坏氖谐』疃嬖蚣岸酝饷骋缀屯馍掏蹲实仁孪钭鞒龅墓娑ǎΦ庇畔仁视茫?span class="br">(3)地方政府规章根据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授权,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具体规定,应当优先适用;(4)地方政府规章对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作出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5)能够直接适用的其他情形。不能确定如何适用的,应当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裁决。国务院部门之间制定的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选择适用:(1)适用与上位法不相抵触的部门规章规定;(2)与上位法均不抵触的,优先适用根据专属职权制定的规章规定;(3)两个以上的国务院部门就涉及其职权范围的事项联合制定的规章规定,优先于其中一个部门单独作出的规定;(4)能够选择适用的其他情形。不能确定如何适用的,应当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裁决。国务院部门或者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对相同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参照上列精神处理。三、关于新旧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根据行政审判中的普遍认识和做法,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二)适用新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三)按照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应当适用新法的实体规定的。四、关子法律规范具体应用解释问题在裁判案件中解释法律规范,是人民法院适用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对于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一般按照其通常语义进行解释;有专业上的特殊涵义的,该涵义优先;语义不清楚或者有歧义的,可以根据上下文和立法宗旨、目的和原则等确定其涵义。法律规范在列举其适用的典型事项后,又以“等”、“其他”等词语进行表述的,属于不完全列举的例示性规定。以“等”、“其他”等概括性用语表示的事项,均为明文列举的事项以外的事项,且其所概括的情形应为与列举事项类似的事项。人民法院在解释和适用法律时,应当妥善处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既要严格适用法律规定和维护法律规定的严肃性,确保法律适用的确定性、统一性和连续性,又要注意与时俱进,注意办案的社会效果,避免刻板僵化地理解和适用法律条文,在法律适用中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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