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法官根本不懂《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的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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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号:(2019)川11民终459号 (乐山市中院)
原告:张云清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根本不懂法! 就因 《民法通则》 第99条规定的姓名权,其故意曲解本法条,并认为我原告不懂法,就搞“随意判案”。 就因法官多次在法庭故意说“侵犯、姓名权”。我原告始终也在法庭纠正说是被告干涉我的姓名权,侵害我的姓名权(改变我的姓名来除名我原告),是违法行为。因此,法官故意偏袒被告为目的,其变为侵犯姓名权为由来搞最终的枉法判决!这样随意在依法治国政策下判案行吗!?
枉法判决的错误是:
强行的把本案属性判定为侵犯姓名权为由。其一字不提被告干涉姓名权为由,这是一个冤假错案的判决书! 也是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唯一一个姓名权纠纷案件唯一错误的判决!
法官不懂得这条法律所规定:
为什么我要说法官不懂得《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的姓名权:本法详细的说到:“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案件分析:
我诉被告夹江县教育局姓名权纠纷一案, 就因被告在1988年3月31日是违背公序良俗其作出的一份内部除名通知,夹江县教育局(通知)夹教通(1988)7号,其内容的被除名人全部是张云青,因我原告的真实姓名是这个张云清。所以被告干涉我的姓名权为由并告上法庭。其干涉姓名权就是他人违法改变我的姓名决定所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据本法规定只有被告盗用、冒用他人姓名的才能判决侵犯姓名权的范畴。
我们要依法判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41条,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因此,本法很清楚只有盗用、假冒他人姓名才能根据本法判决其侵犯姓名权的原则。
所以,被告夹江县教育局不存在盗用、假冒我原告的姓名权,同时,判决书就不应当依据侵犯姓名权为由来审理此案,其应当依据本法条干涉姓名权为由其作判决才是合理合法的判决书。 所以,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就故意把被告干涉姓名权其变为了还是侵犯姓名权为由作的判决,合法吗? 其实这个就是枉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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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大家转发这个案件涉及的法律知识!让公民大家都知道姓名权属关系!让更多的法官都知道法律的规定和发条的释义!
谢谢大家!
2019年6月5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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