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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清 腐 败 还 公 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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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19 16: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控告仁寿法院法官职务犯罪,为黑势力充当打手和保护伞
控告人万述明, 男,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人,电话: 18728306655)。
被控告人:徐伦强、现四川省仁寿县法院行政庭庭长。
被控告人:吕廷康、现四川省仁寿县法院执行庭工作人员。
被控告人:王超,现四川省仁寿县法院执行庭工作人员。
被控告人:唐涛、现四川省仁寿县法院院长。
控告事项:被控告人官匪勾结为黑势力充当打手和保护伞。伪造、隐藏和销毁证据。包庇纵容犯罪事实。滥用职权、渎职。
请求:请求广大群众、纪检和司法部门继续监督此案件处理进度。严惩以上害群之马,让人民群众在案件中感到公平正义。
事实经过:我和曹中位2人于2012年3月9日共同向涉黑人员李泽明借款100万元(每月利息7万)。因未按期付款, 2012年7月10日李泽明伙同社会闲杂人员强制将曹中位使用不到三个月花费130余万元购买的的川ZX5518号宝马X5新车强行非法扣押。之后李泽明向法院提起诉讼。2012年9月28日法院裁定查封了该车辆。裁定书明确查封的财产交曹中位保管(但该车一直由李泽明保管使用),2012年12月31日法院作出了判决。判决生效后,李泽明一边向法院申请执行,一边恐吓强迫曹中位将该车以100万价格抵偿全部债务。执行案件法院受后,被控告人徐伦强立即扣押了该车备用轮胎5个,保险柜一台(至今下落不明),并带李泽明到车管所过户,因该车有少量按揭款未付导致未能过户(徐伦强到车管所,未出具任何法律文书)。按法律规定车已抵偿李泽明,案件已执行完毕,但被控告人却强迫我又与李泽明达成协议,即由我给付李泽明55万元后债务两清(已按协议给付,和解笔录被徐伦强、吕廷康撕毁或隐藏)。2014年7月11日法院又强制执行曹中位房屋一套40万元,扣除抵押贷款本息27万余元后剩余12.73万元已支付李泽明。不久法院又强制查封我240余平方米价值100多万的房屋两套。2018年7月被控告人将扣押长达6年的汽车以302000元价格拍卖,拍卖款已支付李泽明,该案共计已执行230余万元。由于我走投无路只能到处告状,在纪检和司法部门监督下,2019年3月被控告人被迫解除对我房屋的查封。由于严重超标的执行,我和曹中位多次强烈要求法院退出多执行的款,仁寿县检察院也发函到法院要求纠正错误,但被控告人却互相推诿,置之不理。
综上所述,该案总执行标的100万元,在2012年该车辆足以抵偿债务,李泽明曾经也要求用该车抵偿全部债务。期间,徐伦强、王超伙同欧涛、李泽明等人伪造2017年5月25日的执行笔录(已在纪检和司法部门查证属实),隐藏销毁2016年3月24日执行笔录、2013年12月执行和解笔录和一系列执行笔录(其中部分材料我有复印件,但案卷中已消失)。2018年7月10日李泽明非法扣押车辆使用6年、车辆已严重受损贬值法院才公开拍卖。
本人认为,被控告人徐伦强、吕廷康故意逾越职权,伙同社会不法人员梁建明(法律掮客)等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超标的执行使人民遭受重大损失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控告人徐伦强、王超故意毁灭、伪造证据已构成毁灭、伪造证据罪。法院院长唐涛为其掩盖罪行已构成包庇罪。被控告人徐伦强、吕廷康办案不作为,不履行职责,在扣押车辆严重受损贬值后才拍卖,对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已构成渎职罪。
  一件普通借款案件,为何会演变出这么多的问题,需要纪检和司法监督部门好好的查处。社会需要一个公平正义的法院,希望纪检和司法监督部门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打击犯罪,一查到底,重拳出击。在这里我要感谢广大群众一直以来对我的支持。也感谢纪检和司法监督部门付出的努力,你们是我坚强的后盾,我会勇敢的坚持到底。
控告人:万 述 明
二0一九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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