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大家谈!夹江县教育局有权给我起名字吗!?夹江和乐山法院公然判决合法了!
请网站小编不要改变我的题目名称!
请二个单位都来回答!
大家谈夹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判决夹江县教育局干涉姓名不予追究责任!
依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 姓名权、名称权
公民享有姓名权, 有权决定、 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就被告夹江县教育局违背公序良俗作出的除名通知其干涉我的姓名权,干涉我决定自己的姓名。你们说!夹江县人民法院都不依法判决,老百姓的权利在哪里!
有人说,可能是夹江县人民法院从未有过你原告姓名权纠纷案件审理,乐山市中级法院从未此案件的立案审理,因此,二个法院就对这个姓名权不是很专业的审理。所以,二院对本案发条解释不够理解。把干涉姓名、盗用、假冒姓名,搞成了 ‘’ 一锅粥 ‘’ 来给你解释(都是一样的侵犯姓名权)。但我原告不认可这个解释,法院难道不知道,可二个法院都作出了违法判决!依据《民通意见》141条.,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因此,只有盗用、假冒,才能适用,侵犯。
所以,二个法院就是故意的偏袒被告,其作出的违法判决,并把干涉他人决定姓名权,一起搞成侵犯姓名权。这个就是违法判决行为!枉法判决!
简要:
夹江县教育局在1988年3月31日作出的一份除名通知,被除名人是(张云青)而我原告真实姓名是这个有三点水的(张云清)。一个文化单位(二个老教师)还公然在法庭作出乱解释,其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研究的这些文字,这个不是 ‘’ 践踏中华文字吗 ‘’。 被告为了抗辩我原告打赢官司,其不顾一切身份及主体性质。‘’夹江县教育局说:其实这二个字都是, 同音、谐音字就是一样的适用 ‘’。最后夹江县教育局说这份除名通知就是除名你张云清本人的。这段话说明了被告就是干涉姓名权,就是故意改变我的姓名,干涉我的姓名决定,毫无疑义。因此,被告夹江县教育局不尊重人权,不尊重客观事实,其违背《宪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八条的规定。法院一样的不尊重人权和客观事实。
今天我要谈到的姓名权主要以下几个权利,其危害的几个性质:
公民的姓名在一般情况下都是父母起名,在生活当中本人有权更改自己的姓名。姓名权,属于自己的一种非物权,但姓名权纠纷案件属性,给物权赔偿损失都有一定的关系 本权利是一个(决定权),每个人一生中都有这个权利决定自己的一切。如果:他人在其它行为过程中改变了阁下的姓名(不管是哪一个字)就改变了一切民事法律主体关系。案例中:当你在一些地方办事时,大厅有二个不同姓名 ‘’ 世界上都有巧合 ‘’(张云清,张云青)正在等待……,工作人员就会同时喊去拿钱,或许其它事项,可另外其中一个(张云清、张云青)正在等待中……睡觉……,或许上厕所了。这个过程就会发生不可避免的事情,钱被张云清取走,钱被张云青取走。因此,这个范例就和姓名权纠纷发生了民事法律关系,其不可避免的诉讼构成。还有公民的姓名来自父母精心研究,有些父母给子女起名费尽心思,就想有个好名字,其对孩子一辈子的事儿作准备,‘’名字可影响事业, 也起到一个非常优越的作用!‘’ 例如:我的父亲给我起名,张云清,其这个名字就有了一些本意的解释:云清,云上面有水,所以,有了云就有了水,这个是大自然的规律。地球人必须服从大自然规律,否则都有后果。所以,我的姓名,张云清,就是非常适合我在人生旅途的一种正常规律。如果改变了成这个:(张云青)就改改了我的一切生活属性。云青,本意解释:云上面没有水(怎么怎么生活?),因此,这个就和大自然发生了抵触,那么适用这个姓名就会有冲突。所谓的这些改变,都是对人生旅途的一种烦躁不安的感觉!历史告诉我们必须尊重自然!必须尊重客观事实!必须尊重法律!
‘’ 这个不是迷信 ‘’。如果有人说姓名不起很大作用,那么他人就任性改变你的姓名是否接受?我认为这个答案:都是否定的。名字关系是每一个公民的自决权利。既然我国有法律颁布保护公民的姓名权(人格权不受他人侮辱)就应当尊重人权,人格权,应当尊重《宪法》相关法的规定。所以,今天的夹江县人民法院,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都是违法的!给我张云清判决的都是冤假错案。
希望社会关注!
今天请大家评论一下!
张云清:原告
2019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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