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看官! 当微信走进人们的生活后, 朋友圈的广告也就生长了起来! 不过! 今天的“瞭望者Y”要提醒你的是—— 玩朋友圈广告要小心了哦! 因为啊, 咱们南充嘉陵这边已经有人在朋友圈上“整广告”遭挂了! …… --案情 回顾-- 对了! 第一个“撞上咱们嘉陵这边‘枪子’的”, 是咱们南充嘉陵紫府路上的一家“教育培训学校”。 那是今年早些时候, 这家培训学校看准了朋友圈蕴藏的商机,就跑去找了一家网络公司帮倒制作了一个微信小程序—— “吼起说”他们培训学校在整一个疯狂砍价活动——只要你帮参与进去,就有机会获得“原价399元的一个月作业辅导体验,最低砍至10元的优惠,还能够得到他们送给的一袋蓝月亮洗衣液。 对了! 关键的关键是, 他们在广告的最后还附上了7则活动的说明,其中一条是“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XX教育所有。” 当然了! 这样的微信朋友圈广告在吊起了微友们胃口的同时, 也天然地引起了咱们南充嘉陵这边的市场监督管理人员的注意。 3月1号那天, 执法人员依法对这家位于嘉陵区紫府路上的教育培训学校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这则广告已经有228人次查看、24人分享,13人参与了广告当中的砍价活动。 尽管, 执法人员检查的时候暂时还没有人到这家学校去报名参加培训,但是因为当事人江XX在微信“朋友圈”发广告的宣传行为,已经涉嫌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受到了咱们南充嘉陵这边的市场监管部门的立案调查。 对了! “瞭望者Y”专门翻了一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5年1月5号第73号令公布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发现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是这样的—— 第十二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 (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五)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 (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七)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 对了! 今天上午的时候, “瞭望者Y”从咱们南充嘉陵区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还听说——这家教育培训学校已经遭行政处罚了哦! 所以的所以, 那些老是喜欢在微信朋友圈发小程序“打广告”的一定要警醒了! 因为, 咱们南充的嘉陵已经在对这个领域出手,已经在对这个领域强化监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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