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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起诉举报者,违法者有怎样的底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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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20 2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起诉举报者,违法者有怎样的底气?
在我的面前摆放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下达的编号为(2018)宁0202民初549号之五的民事裁定书,内容是原告宁夏理工学院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裁定原告起诉被告杨周名誉侵权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奇怪了,原告即然起诉了被告,为什么却不到庭?这又是什么神情况?还是让我这个被告慢慢道来吧。
2017412日晚上九点三十分左右,宁夏理工学院常务副校长姚远等一行人,酒后闯入学生寝室,寻衅闹事,殴打学生。然后,姚远一行人还不罢手,继续将学生拖拽至保卫处办公室,在拖拽过程中,持续实施殴打行为。在保卫处办公室,姚远再次地采取打耳光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暴力伤害,强令几名同学像罪犯一样地蹲在墙边并采用粗俗言语辱骂的方式对涉案相关学生进行侮辱。
在发生打人事件的第二天,我们家长赶到学校,要求学校进行道歉并做出保证决不影响我儿子继续求学和正常毕业,宁夏理工学院法人赵校长根本不予理睬,态度极其恶劣,气焰嚣张。无奈之下,我们向坚持正义的学生求助,从而获得了当晚在现场学生拍摄的现场视频,这个证据发在网上后,宁夏电视台《直播60分》栏目随即开始对打人事件进行了连续两期的跟进报道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立即组成由文体局、公安局、维稳办等政府部门组成的4.12事件处置领导小组,公安机关连夜进行调查,确定了相关打殴打事实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公安分局作出了治安处罚决定——对参与殴打的宁夏理工常务副校长姚远等4名学校员工给予罚款和治安拘留的行政处罚。其后中央电视台网络频道对此相关情况也进行了评论。
但这并不是事实的结束,在公安机关完全查清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学校反而于2017414日在网络上公开发表捏造事实的公告,对当事学生进行人身攻击和名誉损害。惘顾事实,于428日实施了一个所谓的教师签名信活动,居然强迫一大群不在事发现场的教师签名证明当天晚上没有发生暴力殴打事件,签名信还肆无忌惮地虚构出我儿子面对4名学校领导,首先动手打辅导员,然后其他几人上前劝阻的情形。签名信更是公然地把我儿子描述为一个问题少年,企图通过行政干涉方式达到抹杀暴力殴打事实的目地,推翻公安机关经过调查核实的事实。在学校相关领导如此操作下,我儿子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也无法继续求学,作为大三学生的我儿子只能无奈地选择退学。
鉴于宁夏理工学院相关领导嚣张做法,我作为受害学生家长为维护正当的法律权利,一方面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另一方面不得不向纪检机关和媒体进行实名举报公开事实真相,以争取社会的公平正义。
我通过法律方式在当地法院的维权并不顺畅!我因不服当地法院——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所做出的(2017)宁0202民初2755号民事判决(一审判决),我向石嘴山市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在上诉过程中,201831日,我收到宁夏理工学院起诉我名誉侵权的起诉书副本及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定于2018320日开庭的通知。原来学校是企图通过起诉我名誉侵权而影响我上诉的决心,影响我坚定维护法律尊严的信心,企图用索赔24万人民币的方式让举报其违法行为的我就此封口,但他们显然没有想到起诉我举报并不能吓我,只能让我在气愤中更加坚定与其斗争到底的决心一方面,我就案件管辖权、案件存在诉讼案件等因素与其周旋,打破学校影响我上诉的企图,另一方面我亲自撰写民事答辩状积极应诉,有理有据的答辩只能让人感觉到学校起诉我举报侵权的荒唐可笑。主审法官打来电话,提出了学校所谓的和解条件——我不再举报学校相关领导的违法行为,学校就撤消对我的起诉。我一口拒绝,让一切用法律来作出判决吧!我毫不妥协的态度就有了原告起诉了却不到庭的结果!不到庭这也许就是学校成为学校保全脸面的唯一做法,否则,法庭的判决肯定又会打脸(本文之后附上我所撰写的答辩状供大家欣赏)。
学校起诉我名誉侵权的行为,我想起了一个故事,我认为很有分享这个故事的必要性。有一个叫吴此的强盗,他作恶多端,也因此积下了大量财富,于是,他跑到官府捐了一个功名。从那以后,他打劫再不用刀枪了,只需要摆出其威风即可,因为,受害人总是毕恭毕敬、安安静静地接受他的打劫。有一天,他又打劫了一名外地少年,没想到,这少年居然呼救了,引来众多围观者。这个叫吴此的强盗不干了,他跑到官府告这名少年在社会上损害了他的清誉,影响了他在官府的声名,要求少年赔偿24万大洋的名誉损失费。少年从那以后就再没出现。三年后,学艺归来的少年来到了强盗的庄园,以武治暴,维护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正义虽然可能会迟到,但我坚信它决不会缺席。从我起诉宁夏理工学院的违法行为开始,到学校以名誉权为由起诉我名誉侵权为止,这一过程告诉我——法律可能并不是我们大众所期盼的那样美好,有人在破坏法律的基础,事实和证据可能并不能成为法律公正的基石。
在我的书桌上放着三份生效法律文书,分别是宁夏高级人民法院(2018)宁民申679号民事裁定书、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宁02民终221号民事判决书、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17)宁0202民初2755号民事判决书。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石嘴山市中级法院、宁夏高级人民法院这三级法院居然视我提供的多达100项的大量证据不见,仅根据学校无任何证据支持的一番说词,就认定了一个恐怕连法官自己都不会相信的案件基本事实,于是,一审、二审判决书和再审裁定书只能采用含糊其辞的说法,做出了我以为存在严重趋向性的民事判决。
不依据事实和证据而做出的判决不能让人信服,无法让我这个当事人认可法院的公正性!我不相信在中国找不到一个可以说理的地方,我不相信正义不能被伸张!我不相信真相会被永埋黑暗!我不相信法律没有公正!我坚决地于20181014日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了控告,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申诉,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本案转到石嘴山市检察院审查,我等待着石嘴山市检察院院给予我一个公正的结论。
我不能不存在疑问——为什么违法行为能够如此嚣张?为什么违法人在公安机关已作出事实认定后还有底气继续伤害我们?为什么违法人有底气采用法律起诉方式阻止我正当的举报?宁夏理工学院到底在当地有多大的势力?
附: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    
(此处略去相关个人信息)
被答辩人: 宁夏理工学院
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星海镇山水大道学院路1号。
法定代表人:赵惠娥,系该学院院长。
答辩人诉答辩人名誉权侵权案一案已由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立案为此,答辩人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事实:起诉书指控我本人在通过纪检机关和网络公开举报宁夏理工学院相关人员违法行为过程中,由于我本人的实名举报行为对学校构成名誉损害,从而索赔24元人民币。根据相关证据和事实,答辩人认为宁夏理工学院指控事实和理由不存在,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我本人的举报行为是非法的或者不当的,并对宁夏理工学院构成了事实上的损害,我本人正当、合法的举报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行为。
答辩理由:
一、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此案。
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公民有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权利,他人以检举、控告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人因宁夏理工学院相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侵犯了我及孩子的正当权益,且宁夏理工学院采取了漠视法律的态度,对受害方的正义要求不予理睬,因此,我不得不通过纪检机关和网络对其违法行为人进行举报,其举报内容真实,不存在侮辱、诽谤性内容,不存在严重失实问题,因此,当地人民法院受理此案的理由不充分,应依法驳回其无理要求。
二、起诉主体不适宜
理由:在举报文章中,我确实提及了宁夏理工学院这个名词,这是因为4.12打人事件发生地是这里,况且打人者是宁夏理工学院的常务副校长及其他几名其教职工,被殴打的是我儿子——宁夏理工学院在校学生,为还原事实真相,我不得不在文章中提及这个名词。按宁夏理工学院的逻辑,同样我在网上也提及了学校所在地——宁夏石嘴山市,那么,宁夏石嘴山市人民政府也同样应起诉我侵犯了宁夏石嘴山市的名誉喽。毫无疑问我所有的举报内容针对的对象是打人者宁夏理工学院的常务副校长姚远及无原则庇护他的学校法人赵校长,根本就不是针对于学校。如果说学校形象确实受到了影响,那么造成此种负面影响的原因只能是学校领导自己的违法违纪行为所造成的,而决不会是我这个受害人的实名举报!如果宁夏理工学院的常务副校长姚远及庇护他的学校法人赵校长以个人名义起诉于我,我还可以理解其合理性动机,而现在宁夏理工学院以一所高校的名义向学校所在地的法院起诉我名誉权侵权,我认为是极其荒谬的。因为我举报的对象从来就不是学校,而是学校的相关人员,学校相关人员与学校并不是同一法律主体。
三、起诉书指控我本人公开举报宁夏理工学院相关人员违法行为的过程中,由于我本人的言论对学校构成名誉损害,从而索赔24万,其指控事实和理由不存在我本人不构成名誉侵权行为
理由:我提供给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证据多达百份,包括视听材料、目击证言、公安机关调查笔录、记者调查视频、公安机关治安处罚行政文件、网络截图等。这些证据可以充分证明我在网上所发表的文章均是基于由众多证据所证明的事实,这些证据均不是孤证,都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从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这些证据链能够证明我实名举报内容是真实的,并无捏造或虚构事实等情况。我在网上的举报保持了相当的克制和冷静,从没有进行任何的人身攻击。我在网络上发表的文章连学校法人赵校长的全名(在给法院的文书中我当然提供了全名)我都没有写出来,只是用赵校长进行指代,我只是就相关事实进行陈述而已。宁夏理工学院可以明确指出我本人哪句话是侮辱、诽谤、人身攻击?或者我的哪句话是漫骂?根据法律对名誉权案件认定要件的规定,所发表文章属于基本事实,且不存在侮辱、诽谤、人身攻击等情形,应不构成名誉权侵权。
四、宁夏理工学院副校长打人事件的广泛影响与其自身的违纪行为直接有关,与我的举报行为无直接关系。
理由:我提供给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证据中有一份是2017年4月14日宁夏理工学院通过官方微博@[宁夏理工]方式发布的《宁夏理工学院关于4月12日杨弘毅学生事件的公告》及情况通报。本人于2018年4月2日进行网上搜索,查找到大量网页,从而拍照进行记录。宁夏理工学院发表于官方微博的情况通报和公告被全国几十家网站或媒体转载,说明宁夏理工学院的违纪行为已引起了媒体的极大关注,如果说对其学校本身造成了声誉影响,也是由其学校相关人员的自身违法违纪行为所造成的,与我本人在后期举报打人者和学校校长的行为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相反,宁夏理工学院在公告中采用虚假陈述和指名道姓的方式对我孩子造成了精神损害,事实上通过网络行为构成名誉权侵权的恰恰是起诉我的宁夏理工学院!一审法庭回避了这一事实的认定,但不代表这一事实就不存在!
五、宁夏理工学院起诉书中称:我在文章中使用了“酒后”两个字,因此对宁夏理工学院构成了侵权,我认为这是极其荒谬的理由。
理由:关于宁夏理工学院常务副校长姚远一行人于2017年4月12日晚上九点半酒后闯入学生寝室时满身酒气的表述,我有以下几个证据所证明:我孩子在公安机关所做的案件调查陈述;我孩子同学在公安机关所做的案件调查陈述;当晚上前阻止殴打行为的过路学生周姓同学于2017年4月13日在学校保卫处所做的问讯调查录音;同寝室同学在公安机关所做的调查笔录;宁夏电视台记者进行新闻调查时的视频;周姓同学在公安机关所做的调查笔录。我不知道根据证据所进行的表述又如何构成了侵权?宁夏理工学院可以否定一切不利于自己的证据,但否定不了事实!难道公开实名举报了对方的违法事实就是侵权?难道公民维护公平正义的行为也要经过违法行为人同意才能叫不侵权?
六、事实上宁夏理工学院在网络上对我及我孩子进行了漫骂和人身攻击,并实施了侵犯我孩子隐私的行为,对此,保留在适当时间采用法律手段继续维权的权利。 
事实和理由:我提供给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证据中包括一份我在宁夏理工学院贴吧上发表文章后的一个跟贴的截图。这份证据证明:我在宁夏理工学院贴吧上发表了实名举报材料后,宁夏理工学院相关领导采用小号方式在我文章的跟贴中进行了针对我儿子和我个人的人身攻击性行为和隐私侵权。之所以我可以肯定这样的攻击是出自于宁夏理工学院相关领导之手,在于这些攻击性内容中出现了我与学校领导在学校会议室就善后事宜展开讨论时的谈话细节,而参加这个协调会的人员只有几名学校领导,谈话的细节能够出现在网上,只能证明这样的攻击行为是学校领导所为的,即便不是学校领导亲为的也是出自于学校领导的授意。
跟贴首先是对我儿子进行极力抹黑,将担任学校学生会文艺部副部长的我儿子描述成为一个问题少年,将我儿子挂科详情公之于众。在没有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宁夏理工擅自公开了学生的隐私性信息,从而导致我儿子的同学及广大网友对我儿子的负面评价,出现大量针对我儿子的指责和漫骂,这种网络暴力行为对我儿子造成精神损害,这分明就是侵犯公民隐私的行为。
在跟帖中,有人用一种与其高校领导人身份极其不符的粗俗语言对我本人进行了漫骂和侮辱。
请求法院将我本人的行为与宁夏理工学院相关人员的行为做一做对比吧,对比之下,相信每个正直的人都可以判断谁才是真正无视和践踏法律尊严的人,谁才是法律精神的积极响应者。
一个高校领导人无端对其学生进行殴打,其后学校法人为洗刷其法律责任继续实施一系列针对受害人的名誉权、隐私权、人身权的侵权行为,为阻止我正当的举报行为又采用法律诉讼方式向我索赔,其个人道德品质可想而知!与如此邈视法律、毫无道德底线的的人斗争是我个人的耻辱!对如此之人,我相信法庭可以做出正义的判决!
七、在举报中我针对违法行为人的行为所做的评价属于正当的言论自由,不构成侵权的理由和事实。
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从2017年4月12日发生打人事件到学校4月13日组织情况调查(调查前就将整个事件定性为肢体拉扯),再到4月14日发表捏造事实的公告将所有责任推给受害者,再到4月28日以教师签名信方式对我孩子进行人身攻击,再到其后对我本人进行人身攻击,这一系列行为我们大众应如何评价?法院又会如何评价?我做为一名公民从事实出发对宁夏理工学院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做出自己的价值评价是正当的,这是每个公民的权力!“由于宁夏理工学院相关领导人对法律的漠视和肆无忌惮,造成被殴打学生不得不中途退学,无法继续学习的后果”这是我在举报中对宁夏理工学院个别人的行为做出的判断,至于这个判断是否准确与名誉权侵权无关!尊重法律不需要用语言来论证,只需要行动可以说明一切!你可以说我的判断是错误的,但不能剥夺我进行判断的权力,也不能剥夺我公开说话的权力。
 “我见过无耻的,但没有见过如此无耻的”、“毫无道德底线”这些评价确实是我送给宁夏理工学院相关领导人的,这个评价与宁夏理工学院无关。我为什么会对一个以前并不认识的人做出如此评价?这样的评价与其带给我及我孩子的伤害相比,是否适宜?我作为当事人有没有对别人带给我及我孩子的伤害做出评价的权力?有没有认定或者评价其伤害性质、大小、责任的权力?有没有对其动机、品德、行为进行评价的权力?答案是肯定的,那么,我不管是作为普通围观者还是当事人我都有发表意见的权力!有对行为人的动机、品德等进行质疑的权力!这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神圣权利,在我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下,我当然也具备评价、质疑、批评并公开发表这些意见的权利!
被迫退学这个决定肯定不是我所愿意的选择,因为这必然将对我儿子的一生造成无法挽救的严重影响。首先是学业中断,无法获得在社会中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毕业证,其次,是浪费了宝贵的三年时间,我儿子只能花费时间重新去学习新的社会生存本领。再次是将形成一个无法向别人解释的污点记录,成为他一生都无法回避的记忆,成为影响他一生职业发展的遗憾。被迫退学这是一个无法让我接受的后果,而这个后果的出现居然只是因为一个学校领导人的一次酒后行为!居然是因为学校对违法当事人的无底线的庇护!居然是因为学校对法律的无耻践踏!居然是因为学校对法律精神的傲慢和嘲讽。面对这样的伤害和如此的行为及态度,法院认为我作为当事人应如何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评价才不会侵权?对于加予在我儿子身上的伤害,难道我们连话都不能说,只能沉默以对?
任何一个公民都有对事实、行为、动机、品德进行评价的权利,我作为当事人也同样有权利对相关事实或行为做出我的价值、情感或者道德性评价。只要我的评价不涉及对他人的人身攻击或者侮辱、诽谤性内容,那么我就不存在名誉权侵权的行为。
八、本人没有对宁夏理工学院名誉进行恶意伤害的主观意愿客观事实也不能证明我的举报对其名誉造成了影响,我没有看到任何可以证明我确实对宁夏理工学院名誉造成实质损害的证据。
理由:我举报宁夏理工学院相关领导违法行为其主观意愿就是要通过纪检机关和媒体的介入,打破势力不对等造成的维权难困局,推动暴力伤害案件在法律框架内尽早解决,尽快抚慰我孩子受伤的心灵。我的举报行是由于宁夏理工学院相关领导人在施加暴力伤害之后持续并进一步对我孩子进行伤害的情况下的一种无奈之举,我不知道对于无视法律、肆无忌惮如此行为的人我还能有其他什么办法可以阻止伤害的继续?现在宁夏理工学院起诉我影响了其学校声誉,我想问到底是谁影响了学校声誉?如果学校领导真的重视学校声誉,我们之间会走到今天这一步?我向纪检机关、网络实名举报他们的违法违纪行为,是我公民的义务和责任,也是我国法律明文规定每个公民具备的正当权利,举报他人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企图通过法律诉讼方式干涉举报人正当权利的行为都是法律所不容的,也是国家政策所不允许的!如果因举报致罪,因言致罪,我无说可说。
宁夏理工学院起诉我对其名誉造成了损害,并索赔24万元人民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请拿出证据证明我造成了怎样的损害!索赔金额是如何确定?其依据是什么?我举报学校相关领导人又是如何对学校造成了影响?
九、由于本案件的在全国范围内有着广泛的影响,出于向广大网民和媒体负责的态度,因此,我认为不应由基层法院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承担其公正审判的职责,至少应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并应采用指定法院审理方式。
理由:根据法律规定:重大影响案件应由中级及中级以上法院审理,且采用指定法院审理方式进行。我个人认为由于常务副校长殴打学生一事已经过网络和媒体的大量介入,成为一件影响全国的重大案件,符合法律规定的重大案件审理条件。
十、由于本案件在全国范围内有着广泛的影响,出于向广大网民和媒体负责的态度,为确保庭审的公正,我本人请求法院追加凡发表了我文章的所有网络主体为第二被告,以便法庭查清相关事实,做出正确的判决。
理由:根据宁夏理工学院起诉书的表述,发表我文章的所有网络主体应与我构成了共同行为人。根据民法通则,共同行为人应成为共同诉讼人参与诉讼活动,那么为公正审判的必要,需要增加共同行为人为被告参与应诉。如果宁夏理工学院认为我确实侵犯了其名誉权,那么就应主动向法院起诉发表我文章的所有网络主体为共同被告。否则,无法理解宁夏理工学院为什么只起诉我本人。难道宁夏理工学院认为我作为无权无势的个体,就可以随意欺辱?或者认为我长期居住于四川省西昌市,没有过多时间和经济能力支持我跑去石嘴山市与一家当地企业进行长期的法庭诉讼活动,因此,可以通过在当地法院对我的起诉而达到别有用心的目地?
即然,原告方理直气壮地起诉我,那么,我当然决不会后退,坚决应战!为了法律之公正,我请求法庭支持我提出的增加第二被告的请求!
答辩请求:综上所述,宁夏理工学院对我所提起的名誉权诉讼是别有用心的,是企图采用不正当的诉讼方式阻止我行使举报权的行为,是对我合法公民言论自由的野蛮干涉,我实名举报违法人的违法行为是宪法赋予我的神圣权利,法院对公民的正当、合法的权利应予以保护,对以名誉权为名行干涉言论自由的行为应予以驳回,以彰显法律之公正。且此案中宁夏理工学院诉讼理由和事实是不存在的,其索赔要求无法律依据,因此,请求法院全部驳回其诉讼要求,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由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此,本人决定采用书面方式就宁夏理工学院起诉我名誉权侵权答辩如上。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电话:1390815****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附:
提供给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院的证据清单2份
提供给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院的法庭辩论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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