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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手机报] 详细版!《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新旧版对比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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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15 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4月15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提取办法》)完成修订,经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第四届第二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已正式发布,将于2019年9月1日执行。
  新修订的《提取办法》相比旧版本,到底有哪些改变?哪些业务被取消?哪些业务被规范和优化?往下看一看!
  一、新增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一)业务规定
  申请条件:
  1.职工出资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2.职工及其配偶申请业务当年未办理其他住房消费类提取业务。
  申请时间:
  加装电梯竣工验收后两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
  不超过加装电梯实际出资金额且不超过业务申请时职工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上月余额之和。
  提取材料:
  1.提取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八条所列身份证明材料;
  2.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3.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
  4.电梯竣工验收报告;
  5.加装电梯费用每户分摊费用决议;
  6.电梯使用登记证;
  7.实际支付电梯费用发票或收据。
  (二)调整依据
  1.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检测“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积极支持我市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工作,增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制度获得感和居住幸福感。
  2.《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成办函[2018]134号)
  二、取消部分提取业务
  (一)业务规定
  取消:1.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2.农村户籍职工离职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二)调整依据
  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专用性要求,逐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范围。
 三、优化部分提取业务管理规定
  (一)业务规定
  1.取消部分提取业务办理资料。
  办理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再提供房屋抵押合同;
  办理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再提供国土部门出具的建造、翻建批准文件;
  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发生重大疾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再提供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证明;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就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再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2.放宽部分提取业务申请条件。
  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住住房,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及再交易住房的,可以申请办理该套住房的购房提取业务,业务办理时职工及其配偶无需提供户籍证明或工作地证明。
  职工及其配偶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无房且租房自住,未办理租房备案登记的,仍可按照规定额度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将购买异地住房、再交易住房等部分提取业务申请时间统一调整为购房行为发生之日起或取得相关证明材料5年内申请。具体规定为:
  (1)所购商品住房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款发票后5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2)购买再交易住房(含拍卖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5年内申请提取一次。所购再交易住房在提取申请前12个月内办理过购房提取,或房屋所有权人、共有人中有非职工配偶、父母、子女的,应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满12个月后,5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3)购买政策性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自取得住建部门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5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4)购买征收安置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自取得购房款或收据后5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5)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自取得审批文件起5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6)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期间职工结清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贷款结清后5年内可申请提取一次”
  3.统一提取金额计算标准
  “购买拆迁安置房,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款发票或收据出具时间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调整为“购买征收安置房,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实际已支付购房款(不含按揭贷款金额)”;
  增加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职工购买政策性住房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实际已支付费用(不含按揭贷款金额)”。
  四、规范部分提取业务管理相关内容
  (一)严格部分提取业务管理
  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封存或托管满半年。
  职工办理租房提取业务,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的,应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有效期内申请提取,提取金额不超过住房租赁备案月租金金额×申请时已租赁备案时间(扣除已提取的租赁备案时间),且不超过本市规定的月度及年度租房提取限额。多人承租同一套住房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承租人租赁住房提取总额不超过当年度该套住房的提取限额。
  职工和职工配偶以外的共有人共同购买同一产权的自住住房,提取额度按各自产权份额提取住房公积金,没有明确产权份额的平均计提。
  职工两次(含两次)以上购买同一产权的自住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不能多次提取。
  购买再交易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契税完税计税金额或房管部门网签合同记载的房屋买卖成交价减去购该套住房按揭贷款金额。
  调整依据:落实《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四川省提取管理办法》(川建发〔2007〕99号)规定,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条件,防范通过“假租房真备案”等方式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
  (二)调整部分提取业务办理材料名称
  1.因购买再交易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材料中,“房屋交易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交易契税完税凭证、房屋交易手续费发票”调整为“房屋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含有课税金额的房屋交易契税完税凭证或住建部门网签合同,已抵押给按揭贷款银行的,还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按揭贷款发放凭证或住房贷(借)款合同”。
  2.因离、退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材料中,“离、退休证或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调整为“本市人社部门提供的退(离)休人员养老保险信息表或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3.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材料中,“提供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调整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文书”。
  4.因出境定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材料中,“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调整为“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证明”。
  调整依据:根据相关部门修改意见调整,确保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材料称谓与相关部门业务管理规定保持一致,便于职工准备。
  五、其他内容
  (一)增加违规提取行为管理规定
  明确以下行为属于违规提取行为:
  1.利用虚假身份信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2.利用虚假婚姻信息、婚姻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3.利用虚假业务办理委托函提取住房公积金;
  4.利用虚假工作关系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5.利用虚假购房、住房租赁合同提取住房公积金;
  6.利用虚假房屋所有权权属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7.利用虚假鉴定报告、病情诊断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8.利用虚假票据提取住房公积金;
  9.利用虚假自建房审批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
  10.其他违规提取行为。
  公积金中心发现职工有违规提取情况属实的,可按以下规定处理:
  1.限制其住房公积提取和贷款业务办理资格,将其违规提取行为通过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对外公告,纳入不良行为登记,并依法依规向成都信用及其他相关信用管理部门报送其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违规提取职工属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的,同时报送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
  2.公积金中心责令其限期全额退还套取资金,违规提取职工未在规定时间内全额退还违规套取资金的,公积金中心依法采取法律手段追回资金。
  受委托代办的单位、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工作人员涉嫌变造、伪造及使用虚假证明材料协助违规提取行为的:
  按照《成都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处理办法》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向本单位职工宣传《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协助公积金中心开展违规提取的调查取证和资金追回工作。
  调整依据:
  贯彻落实《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建金〔2018〕46号)文件精神,明确违规提取行为处理和实施联合惩戒的处理措施,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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