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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主题] 张扣扣案二审再判死刑,律师观点精彩而虐心,提供极佳辩护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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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14 12: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张扣扣案二审再判死刑,律师观点精彩而虐心,提供极佳辩护范本

用户1915275587

张扣扣案二审结果公布:维持一审死刑判决。
回溯这起案件,让人感慨痛惜。震惊全国的张扣扣案,毁了多个家庭,几条人命。人们关注张扣扣案,已经超出一般围观兜售人血馒头的层面。
  它和一般的凶杀案有不同,它交织着爱与亲情,仇恨与罪恶,同情与谴责,情理与法律,它拷问人性,牵涉教育,关乎法治。
  尤其是它直击民生。当人们赫然发现,张扣扣的人生,一定层面上,还映照着中国大地上千万蝼蚁人生之缩影时,案件引发人们对弱势的同情,对现实的宣泄,比对罪恶的抨击、对暴力的反感,就要甚嚣尘上得多了。
  张扣扣需要法律时,法律转身离去,当他拿起尖刀时,法律又回来了。
  血亲寻仇,礼法之争,自古即有。而时代车轮驶入2019的时候,张扣扣案,昭示了法治逐步取替人治的阵痛前行。
张扣扣,1983年1月6日出生,初中文化,未婚。
  1996年,张扣扣只有13岁,因为宅地基纠纷问题,母亲被王某砸死,之后他跟着父亲生活。父亲务农,因家庭贫困,张父并未再婚。
  2001年,张扣扣应征入伍,在新疆服役两年,2003年复员回家,无固定职业。此后几年,张扣扣曾外出务工。
  2018年2月15日,张扣扣找王某寻仇,致2人当场死亡、1人重伤抢救无效死亡,并焚烧受害者的小轿车。
  2018年2月17日,汉中市公安局发布消息称,犯罪嫌疑人张扣扣投案自首,案件成功告破。
  2019年1月8日上午9点在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下午5点多,法院最终以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张扣扣判处死刑。
2019年4月11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张扣扣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一案并当庭宣判,裁定驳回张扣扣的上诉,维持一审死刑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今天推送两篇很精彩的辩护文章以及一组媒体时评。
一篇是邓学平律师《法治是社会唯一的安全出口——有感于张扣扣案二审判决》,一篇是之前传播很广、虐心至极的《张扣扣案一审辩护词》。都是极佳的辩护范本。
▲2分钟回顾张扣扣案10小时庭审
新京报我们视频出品
▲直击张扣扣案二审现场 律师:新证为张扣扣精神鉴定
新京报我们视频出品
▲3D还原“张扣扣案”杀害三人“为母报仇”细节
法治是社会唯一的安全出口
——有感于张扣扣案二审判决
文 / 邓学平律师
http://p2.qhimgs4.com/t01d1e7c25b0722b735.jpg
驳回精神鉴定申请,不准许三位精神病法医鉴定专家出庭,当庭做出维持死刑的二审裁定。这一切其实都在我们的意料之中。
和一审一样,二审时有关方面继续刻意淡化甚至否认张扣扣的犯罪动机是为母复仇,试图继续将这个案子与23年前的案子进行切割。似乎把张扣扣刻意塑造成一个金钱至上、价值观扭曲、泄愤杀人的形象,就可以让判决获得更多支持。但问题是,这根本不是事实。判处张扣扣死刑可以,但不要对他污名化。这是对张扣扣最大的不尊重。张扣扣委托我一定要帮他澄清这一点,他非常在意这个世界对他的看法。
张扣扣不喝酒、不吸烟、不赌博,几乎没有不良嗜好。用他自己在庭审中的话说,他对金钱也有想法,但知道应该量力而行。张扣扣在主动投案的前一天晚上,为了避风曾经躲在一个ATM小隔间里。期间曾有一个女子当着张扣扣的面取钱,张扣扣还问她现在是几点。当时的张扣扣已经背负三条人命,但并没有对这个女子实施任何伤害。在这个案件之前,张扣扣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因为生活不如意而泄愤杀人又从何说起?
张扣扣是个感情细腻、懂得感恩的人。我曾经将网友写的《张扣扣传》读给他听,他听完潸然泪下。我二审去看守所会见他的时候,他问我一审的助理为何没有一同进来,还问我助理的全名是什么。我笑问是否对我助理有好感,他说人家帮了我,我虽然不能报答什么,但我一定要记住人家。他还说,我有仇报仇有恩报恩。看守所的一个管教对他比较友善,他心存感激,有一次还非常真诚的想要把管教介绍给我认识。二审谈到23年前的案件时,张扣扣当庭感伤落泪。在最后陈述阶段,他特意感谢律师不远千里过来为他辩护。如果不是这件事,张扣扣对这个社会完全是一个无害的人。
为母复仇不被现代法律所认可,但不可否认在民间仍具有相当的民意基础。法律调整的行为具有高度复杂性,是非善恶并非简单的非此即彼的线性关系。我至今仍记得电影《城南旧事》中,借助一个小女孩的口所说的那句话:“我分不清海与天,就像分不清好人与坏人。”为母复仇应当定罪没错,但确实不同于一般的谋杀。在法理和情理的激烈冲突中,在行为的终极社会边界厘定上,司法权威不可忽略公众的参与权利,更不可将社情民意粗暴的斥之为“不明真相”。
公众对张扣扣为母复仇的同情,植根于每个人柔软的内心。这绝非误导或煽动的结果。只懂得宏大叙事和大词说教的人,内心大都会有一种不自觉的傲慢。也许口头上也挂着温情,但这些人不可能成为真正的人文主义者。因为人文主义指向的永远是独立的、弱小的个体。人文主义的真正精髓,是以同理心和怜悯心去关照和体察被大词遮蔽的个体苦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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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结束后,我在微博发文说,这是一场悲剧,这个事件没有赢家。不久我看到有条留言说,法律是赢家。这样的思维多么可怕。判处一个人死刑、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就能证明法律赢了吗?法律难道还嗜血吗?也许张扣扣案根据现行法律只能这么判,但这是迫不得已,而非法律的积极追求。
不要忘了,刑法的本质是为了保障生命、自由和财产,而非是为了剥夺这一切。惩罚只能是手段,而不能变成了目的本身。一件事情即便是对的,也不意味着顺着逻辑、没有止境的往前延伸还会永远对。绝对化、简单化、粗线条的人,很难懂得文明的奥妙就在于对那些细微差异的把握和拿捏。
国家是历史的产物,禁止私力复仇也有其前提条件。现代社会之所以选择司法救济替代私力复仇,是因为司法更文明、更克制、更理性、更精准。但如果离开了程序正义,司法的上述品质都将无法确保。司法人员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权威性,但在精神障碍鉴定等专门性问题上不具备专业知识,司法人员不应代替专业鉴定人员自行做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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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精神鉴定的理由之一是,精神鉴定不应被滥用。这是一个伪命题。精神鉴定不会被滥用,因为鉴定结论会自己说话,正常就是正常不正常就是不正常。启动鉴定程序只会更加确认真相,不会有社会危害。如果张扣扣鉴定后精神正常,法院照样可以正常判决。不准许精神鉴定才会真正被滥用,因为这会导致有精神障碍的被告人被当作精神正常的人给处理了。
启动精神鉴定的成本无非是支付一些鉴定费用。为了维护正义,哪怕天崩地裂。国家为了司法正义做这点投入是值得的。启动精神鉴定可以彰显程序正义,确保最终判决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即便最后判决结果没有改变,也可以封堵住悠悠之口,让人心服口服。只有建基在程序正义之上的审判和判决才可以彰显公权救济的文明特质,才可以最大程度的减少和遏制私力复仇。
精神是否正常是一个技术问题,应该善意的在法治框架内解决。只要当事人或其辩护人提出了,法院就应该启动鉴定,以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体现少杀慎杀的国家刑事司法政策。如果是否启动精神鉴定要看办案单位的心情,那么社会上关于有权有势才能精神病的传言就很难澄清。遗憾的是在张扣扣案中,精神障碍鉴定这一本应由专业法医解决的问题变成了法律人之间的语言厮杀。
张扣扣是一个极其特殊的人。他最特殊之处就在于他超脱了生死,克服了对死亡的恐惧。他曾亲口对我说他视死如归,二审又当庭说出宁死不屈四个字。一般的杀人犯一旦归案,生命就进入了倒计时,此后都是在惶恐、焦虑和绝望中度过。但张扣扣在看守所每天坚持锻炼和阅读,见我的时候言谈自然、表情丰富、有说有笑。很多被告人听到法院死刑立即执行几个字的时候,精神都会瞬间崩溃,但张扣扣置之淡然。张扣扣坚持认为他做了自己应该做的事,对于任何结果都能坦然接受。张扣扣用自己的方式完成了对自己的救赎。死得其所,也许是对他最好的注脚。
法律是社会秩序的一部分,但绝非全部。司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而非简单的比照法条输出判决。最高法前副院长沈德咏强调:“任何刑事案件都并非孤立的事件,受诉法院不仅要关注案件本身的事实,还要注意分析案件发生的深层原因”、“要高度关注社情民意,将个案的审判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期待这样充满智慧的语言,能够早日真正融入进司法人员的办案日常。
张扣扣一直生活在社会最底层,当然有他的局限性。为张扣扣辩护,并非是要将他作为正面典型去推崇或歌颂。说到底,张扣扣的行为不应该被社会所仿效。张扣扣也许很快就将远行,但没有张扣扣的社会是否就一定会更加安全?这场悲剧的唯一启示就是,我们的社会必须要进一步加强法治建设,让司法变得可触及、可信赖、可依靠。法治是我们这个社会唯一的安全出口。
张扣扣案一审辩护词
文 / 邓学平律师
一审辩护词
汉中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的各位成员:
张扣扣被控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今天迎来了正式开庭。在我开始阐述辩护观点之前,请先允许我对逝去的三条生命致以最诚挚的哀悼,对被害人家属表示最深切的同情和慰问。今天我的辩护意见,不能在任何角度或任何意义上被解读为对逝者的不敬或挑衅,也不能在任何角度或者任何意义上被理解为对暴力的推崇或讴歌。
英国早在十四世纪就确立了正当程序原则。其中内容之一便是:任何人在遭受不利对待之前,都有权要求听取自己的陈述和申辩。正是基于这一古老而朴素的正义理念,今天,我才出庭坐在了辩护席上;也正是基于这一古老而朴素的正义理念,今天,我们大家才得以坐在这里。
我深信,不管是什么案件,不管是什么人,都应当依法保障他本人以及他委托的律师的辩护权利。这种保障,不仅仅是准许他说话,不应该只是一种形式上的保障。这种保障,应该是一种实质上的保障,即:充分听取辩护意见,并认真采纳其中合理的部分。
法律是一整套国家装置。它不能只有形式逻辑的躯壳,它还需要填充更多的血肉和内涵。今天,我们不是为了拆散躯壳;今天,我们只是为了填补灵魂。我的辩护共分为五个部分:
一、这是一个血亲复仇的故事
时间必须回到1996年。这一年,张扣扣年仅13岁。汪秀萍,张扣扣的母亲,被王正军用木棒打死。母亲被打后,倒在了张扣扣的怀里。张扣扣眼睁睁的看着母亲在自己的怀里断气、死去。
在会见张扣扣的时候,张扣扣告诉我,有三个场景深深印刻在他的脑海,令他终身难忘、时常浮现:一是王正军打他妈妈的那一棒;二是妈妈在他怀里断气的时候,鼻子、口里都是血,鲜血在喉咙里面“咕咕咕咕”地作响;三是妈妈的尸体在马路上被公开解剖,现场几百人围观。张扣扣亲眼看到妈妈的头皮被人割开,头骨被人锯开。
这样惨绝人寰的血腥场面,对于一个年仅十三岁的儿童来说,简直是毁灭性的,也是常人无法想象的。童年时期经受过这样巨大创伤的人,长大后是几乎不可能成为一个健全的正常人的。
弗洛伊德说过:“人的创伤经历,特别是童年的创伤经历会对人的一生产生重要的影响。悲惨的童年经历,长大后再怎么成功、美满,心里都会有个洞,充斥着怀疑、不满足、没有安全感……不论治疗身体还是心理上的疾病,都应考虑患者童年发生的事。那些发生于童年时期的疾病是最严重、也是最难治愈的。”
心理学上有一种严重的心理疾病,叫创伤后应激障碍。它的典型定义是:“个体经历、目睹或遭遇到一个或多个涉及自身或他人的实际死亡,或受到死亡的威胁,或严重的受伤,或躯体完整性受到威胁后,所导致的个体延迟出现和持续存在的精神障碍。”创伤后应激障碍有许多症状,其中一个最主要的症状是“记忆侵扰”,即受创时刻的伤痛记忆萦绕不去。主要表现为患者的思维、记忆或梦中反复、不自主地涌现与创伤有关的情境或内容,可出现严重的触景生情反应,甚至感觉创伤性事件好像再次发生一样。张扣扣本人曾供述“眼睛一闭,当年的场景就浮现了上来……经常梦见母亲去世的样子”。我们高度怀疑张扣扣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
这样的心理创伤和精神痛苦所激发的仇恨能量是常人难以想象的。张扣扣在口供中详细描述了他的心理经过:“王三娃用木棒将我母亲一棒打死,我也在现场,当时我年龄还小,只有13岁,我就想拿着刀将王三娃弄死,最后被我爸爸拉住了,当时我看到我妈鼻子口里都是血,心里非常痛苦,我就发誓一定要给我妈报仇,我还大声说:‘我不报仇,我就是狗日的’。从那之后一直到现在,我心里一直憋着这股仇恨。”
张扣扣被仇恨的欲望所裹挟,被复仇的情绪所支配。而这仇恨的种子,却是别人播下的。张扣扣本人也是受害者,也是牺牲品。庭前会议上,我们曾申请对张扣扣进行精神鉴定,遗憾没有获得法庭许可。精神正常不正常,靠一些邻居同学的口供是无法证明的。我个人高度确信,张扣扣的心理创伤对其后续行为有着决定性影响。在意志自由这个层面,张扣扣是不同于正常人的,是受到限制的。现在以一种正常人的标准、用一种局外人的理性去要求张扣扣,去审判张扣扣,是在当年悲剧的基础上对张扣扣的又一次不公。
二、张扣扣没有更好的仇恨排遣通道
心理学的研究表明,激烈的侵犯会导致复仇的欲望,而复仇的欲望只有得到排解,才能放弃复仇的行动。国内学者黄永锋总结了排遣复仇欲望的可能途径,包括:(1)借助诉诸神秘力量的报应思想;(2)通过得到所在群体的支持;(3)诉诸暴力反击;(4)寻求公权力救济;(5)通过忏悔和宽恕;(6)容忍并由时间抚慰。因此,为了实现社会控制,国家应当尽可能地向行为人提供代价更小的仇恨排遣途径。
对于23年前的那场审判和判决,虽然陕西高院已经驳回了张扣扣父亲张福如的申诉,但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是:张扣扣一家三口都认为这个判决太轻了。法院垄断了法律裁判权,但法院垄断不了正义评价的标准。正义有张普罗透斯的面孔,每个人心里都有一杆秤。美国伟大法学家罗尔斯终其一生研究正义问题,最后给出的答案竟然是正义离不开直觉。
23年前的那场审判,无法给予张扣扣足够的正义感受。张扣扣自己供述说:“王三娃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表面上是受到制裁判决了,但实际上是轻判了。”实际上,王正军虽然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但仅仅服刑四年就被释放。在此次事发前七八天,张扣扣还对他父亲说:“王自新家将我妈杀了,既没有偿命,又没有偿钱,我要收拾他们”。
王正军虽然受到了一定的法律制裁,但案结事未了,张扣扣的心灵创伤并没有被抚平,张扣扣的复仇欲望也没有被排遣。更重要的是,王家从未向张扣扣家道歉、认过错,寻求过谅解。张扣扣在公安机关供述说:“在过去的22年中,王自新一家人始终没有给我们家道歉沟通过,也没有经济赔偿,这22年的仇恨在我的心里越来越严重,我就想把王自新他们一家人杀死给妈报仇,为了报仇我连媳妇和娃都没有要,我心里想的就是为了报仇,如果这些年王自新一家愿意给我们赔礼道歉,我也不会发生今天杀人的悲剧。”可以说,是王家自己首先存在重大过错,自己亲手埋下了复仇的种子。
张扣扣自幼家境贫寒,初中毕业即踏入社会。学历不高,加上幼年遭此打击,后面的工作和生活并不如意。辗转广东和浙江,但从事的多是保安、车间工人等底层职业。工作辛苦但收入微薄,经济长期拮据,期间还多次被人骗入传销组织。可以说,张扣扣社会融入过程极其不顺利,社会支持系统长期缺位,加剧了他内心的痛苦脆弱和孤立无援。
家庭也没有给予他足够的关爱。母亲离世,姐姐远嫁,张扣扣的大部分岁月都缺乏女性的关爱。父亲张福如小学文化,从小对张扣扣管教严格,只要是张扣扣跟别人发生冲突,不管谁对谁错,都要遭受父亲的责怪。父爱严苛有余,温情不足。以至于张扣扣的朋友曾秋英说他有很强的恋母情节。
在张扣扣诉诸暴力反击以前,我们的社会对其复仇欲望根本未予关注,更不用说帮其疏导。张扣扣在母亲死去的当天,曾经仰天长啸,发誓为母报仇,但这样的声音没有被人重视。有利于社会的仇恨排遣通道统统阻塞了,只留下了一条暴力反击的通道。
惨案发生后,我们去苛责张扣扣的残忍和暴力,却全然忘记了在之前整个社会对他的弃之不顾。没有心理疏导,没有帮扶关爱,任由一颗复仇的种子生根发芽。鲁迅先生说过“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灭亡”。张扣扣长大成人后,要么做一个畏畏缩缩、逆来顺受的木偶,要么就注定会走向另外一个极端。
三、复仇有着深刻的人性和社会基础
古今中外,在人类的各个历史时期、各个社会类型,复仇都是永恒的话题。从莎士比亚的《哈姆雷特》到大仲马的《基督山伯爵》,再到中国的《赵氏孤儿》,以复仇为题材的文学作品,至今仍是人类跨文化、跨地域的共同精神食粮。文学是人性和社会的反映,复仇在文学作品中的重要地位是其人性和社会基础的最好证明。
中国传统司法实践对复仇案例大多给予了从轻发落。孔子有“以直报怨,以德报德”的著名论述,儒家经典《礼记·曲礼》甚至有“父之仇,弗与共戴天”的说法。宋朝是中国文化最鼎盛的时期之一,对复仇案件格外重视。《宋刑统》规定,地方官员遇到复仇案件,需要奏请皇帝敕裁,以期实现人伦天理和王朝法制在个案中的统一。《明律》明文规定:“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杀,而子孙擅杀行凶人者,杖六十。其即时杀死者勿论。其余亲属人等被人杀而擅杀之者,杖一百。”明朝律法对复仇杀人较之普通杀人,明确给予了减轻处罚。清律继承了明律的相关规定。清朝律法学者沈之奇曾经对此有过生动的注释:“义应复仇,故擅杀之罪轻。若目击其亲被杀,痛忿激切,即时手刃其仇,情义之正也,何罪之有?”
在中国漫长的法制历史中,有许多经典的复仇案例。《宋史》中记载过一则“甄婆儿复仇案”,与张扣扣案非常相似:
有京兆鄠县民甄婆儿,母刘与同里人董知政忿竞,知政击杀刘氏。婆儿始十岁,妹方襁褓,托邻人张氏乳养。婆儿避仇,徙居赦村,后数年稍长大,念母为知政所杀,又念其妹寄张氏,与兄课儿同诣张氏求见妹,张氏拒之,不得见。婆儿愤怒悲泣,谓兄曰:‘我母为人所杀,妹流寄他姓,大仇不报,何用生为!’时方寒食,具酒肴诣母坟恸哭,归取条桑斧置袖中,往见知政。知政方与小儿戏,婆儿出其后,以斧斫其脑杀之。有司以其事上请,太宗嘉其能复母仇,特贷焉。
法史学者李德嘉认为,“太宗通过此案宽赦了甄婆儿,做到了情法两尽”。
时至现代,复仇已经被正式的国家法彻底否定。但对于复仇现象和复仇案件,著名法学家朱苏力认为,不能简单的以一句“依法治国”给打发了。朱苏力认为,报复性反应是是任何生物在自然界生存竞争的基本需要和本能。任何物种不具有这种本能,都将被自然界淘汰。畏惧他人报复会减少对他人的侵犯,报复本能为人类创造了一种博奕论意义上的合作互不侵犯,从而使人类进入了“文明”。
而复仇本质上就是报复。报复是即时的复仇,复仇是迟滞的报复。根据现代法律,如果当场反击、即时报复,有可能会构成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从而无需承担法律责任。而复仇之所以被现代法律禁止,理由之一是被侵犯者有时间寻求公权力救济,可以寻求司法替代。国家垄断合法暴力,个人复仇行为被法律强制转化为司法程序。
而复仇之所以具有迟滞性、后发性,往往是因为当时不具有即时报复的能力。年仅13岁的张扣扣当时也曾想上去“拼命”,但被父亲阻拦。据张扣扣姐姐陈述,母亲被打死后,张扣扣抱着母亲,一边流泪一边发誓:“我长大要为你报仇。”当时的力量对比悬殊,张扣扣经过理智权衡,选择在自己“长大”后再去报仇。
国内学者黄永锋曾经关注和研究过复仇心理学。根据他的理论,张扣扣的复仇心理过程可以概括如下:(1)王家对其母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2)眼睁睁看着母亲在自己的怀里断气、死去;(3)目睹母亲的尸体在马路边被公开解剖;(4)内心遭受了难以想象的痛苦和羞辱;(5)内心的愤怒被激发,心理失衡,产生强烈的复仇欲望;(6)王正军被轻判,王家没有道歉和足额赔偿,复仇的欲望未能排遣;(7)社会融入不畅,社会支持系统缺乏,强化了复仇欲望;(8)暴力反击,复仇欲望发泄,心理恢复平衡。
现代法律之所以禁止私力复仇,是因为提供了司法这样的替代选择。然而公权力并非无边无际,他在伸张正义的时候也必然存在各种局限,有其无法抵触和覆盖的边界。当公权力无法完成其替代职能,无法缓解受害者的正义焦渴的时候,复仇事件就有了一定的可原谅或可宽恕基础。
四、国家法应该适当吸纳民间正义情感
根据现行刑法,张扣扣的确犯有故意杀人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对于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我们没有异议。我们也认同,法律应当对张扣扣的行为给予制裁。我们今天的辩护主要围绕量刑展开。
无论是儒家经典的“荣复仇”,还是众多历史典籍和文学作品中的快意恩仇,复仇某种程度上就是民间版的自然法。中国古代司法实践中,对复仇行为要么赦免其罪、要么从轻处罚、要么予以嘉勉,但从未进行从重处罚。而人伦天理和法制统一的矛盾冲突在王朝社会就已经存在,并非今天才有。
诚然,现代的社会基础已与古时不同,现代的法治理念已与之前迥异,但儒家经典和传统律法背后所反应的人性基础和善恶观念仍然延续至今,并未全然中断。今天的我们是由过去的他们所塑造,今天的司法又怎能轻易地与传承千年的历史一刀两断?正如美国联邦大法官卡多佐所说:“不要支离破碎的去看待法律,而要将法律看作是一个连续、一往无前的发展整体。”审视和处理张扣扣案,历史的维度和民间法的维度不仅不是多余的,反而是必不可少的。
权力可以集中,但正义必然是个体化的、分散化的。司法在追求正义的过程中,如果完全摒弃民间的立场,完全忽略个体当事人的感受,有可能会导致正义的错位甚至正义的窒息。23年前的悲剧,某种程度上正是由这样的原因导致的。23年后,我们还要再一次重蹈这样的错误吗?
张扣扣的行凶对象有着明确而严格的限定,对于一般的民众并无人身危险性。在回答为何要向王正军、王校军、王自新行凶时,张扣扣解释道:“是老二先挑起来的,是老二先打我妈的,王三娃是用棒把我妈打死的主要凶手,王校军是王三娃打死人之后打通层层关系的幕后操作人,王自新就是煽风点火的人,没有王自新说的‘打,往死里打,打死了老子顶到’这句话我妈也不会死,所以我才要杀死王自新他们四个人。”至于当时同样在家的杨桂英,虽然是王正军的母亲,但因为与23年前的案件无关,张扣扣并未对她有任何伤害举动。
王家亲戚王汉儒在公安机关作证:“我当时劝张扣扣……张扣扣跟我和王利军说:‘与你们没有关系,你们不要参与’。烧完车后,我听张扣扣说:‘我等了22年,我妈的仇终于报了’, 并在村道上举起两只手边走边说:‘等了22年,终于给妈妈报仇了’……”张扣扣在此之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前科,足以说明张扣扣不是一个危害社会的人。他的复仇行为导致了三条生命逝去,但他也有节制的一面,他的行为不会外溢到伤害无辜的程度。
根据正式的国家法,虽然被害人存在过错、张扣扣有自首情节、家属有积极赔偿,但根据以往的判例,张扣扣的判决结果似乎不言而喻。但正如我前面所说的,张扣扣这个案件有着极其的特殊性。这是一个典型的复仇案件,具备民间法的某些正义元素。因此,如果我们把正式的国家法作为一个整体框架,而不是作为一个完全封闭自足的系统;如果我们认为,正式的国家法仍然能够为民间法预留某些空间,或者仍然与民间法保留着某些对话、融合的可能通道,那么张扣扣应该能有生的希望。
五、尾声:张扣扣是一个什么样的人
在我会见张扣扣的时候,张扣扣曾经问我:“你觉得我是一个什么样的人?是不是跟你一开始想的不一样?”我笑笑回答:“你的确跟我想象的不一样,你没有我想象的那么凶残。但你跟我不是同一类人。”张扣扣说:“我其实很随和的,生活中很少跟别人发生摩擦或者矛盾。”
张扣扣是个什么样的人呢?是那种大奸大恶的人吗?显然不是。邻居兼同学张良刚评价张扣扣“不打牌不抽烟不喝酒,不惹事,也不乱花钱,自尊心很强,对人有礼貌,爱干净的很,家里收拾的利索,衣服都是自己洗”;王家亲戚王汉儒评价“平时不爱出门,喜欢呆在屋里,小伙子还比较有礼貌”;朋友曾秋英评价:“和工友们在一起相处的很好,平时有说有笑,和别人都没有矛盾,扣扣这个人生活很节俭,很少乱花钱,也不到外面乱跑和也不出去玩”;前同事梁江召评价:“他和同事相处都很好,平时和同事也没发生过矛盾,他这个人做事尽职尽责,我们在一起还互相请吃饭,他这个人还是比较大方的,别人请客吃饭,他也会请客……我和扣扣还是集团工作标兵”。可以说,张扣扣本质上并不是坏人。只是生活和命运让他有了不同于常人的选择。
张扣扣是个什么样的人呢?是那种手刃仇敌的大英雄吗?显然也不是。今天,我们并非是在广场上把张扣扣当作英雄进行簇拥和歌颂。相反,张扣扣今天是站在被告席上接受法律的审判。他的行为在整体上,是被法律予以明确否定的。作为法律人,在张扣扣的整体行为评价上,我并无异议。
简单的喊着正义或者邪恶的口号很容易,简单的说一句法律禁止私力复仇很容易。难的是,如何用法律人的理性和细致去勘查和勾勒正义的边界,如何在坚持主流意识形态和国家法律话语体系的前提下发现并兼顾被压制和忽略的民间法,如何用法律人的良知和怜悯去斟酌和界分刑罚的合适重量,如何让一份司法判决既能承载法律的威严又能浸透人性的光辉。
因此,今天我的辩护基调不是铿锵的,而是悲怆的。我要向法庭表达的不是强烈的要求,而是柔软的恳求。今天,我想用最诚恳的态度,恳求法庭能够刀下留人,给张扣扣留下一条生路。我期待法院能体谅人性的软弱,拿出慈悲心和同理心,针对此案做出一个可载入史册的伟大判决。
最后,我想引用黎巴嫩诗人纪伯伦的《罪与罚》作结:
在你们身上多数是人性,还有许多非人性,是一个未成形的侏儒,在迷雾中梦游,找寻着自己的清醒。我现在想说说你们身上的人性,因为熟识罪与罚的只有它,不是你们的神性,也不是迷雾中的侏儒。
我常常听你们谈起犯了某个错误的人,好像他不是你们中的一员,而是一个闯入了你们世界的陌生人。然而我要说,即使是神圣正直之人,也不可能超越你们每个人心中的至善,同样,即使是邪恶软弱之人,也不可能低于你们心中的至恶。
宛如一片孤叶,未经大树的默许就不能枯黄,那犯罪之人,未经你们全体的暗许就不能为非作歹。你们就像一列向着人类“神性面”迈进的队伍,你们是坦途,也是路人。
若其中一人跌倒,他是为后面的人跌倒,让他们小心避开绊脚的石头。他也是为了前面的人跌倒,他们步伐虽然迅捷稳健,然而却没有移走绊脚石。
以上意见,恳请予以采纳。判决结果,全部交给法庭。谢谢。
张扣扣委托辩护人
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邓学平律师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时评精选
《人民法院报》:只有法治才能让人告别“侠客之心”
首先,个体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有许多隐秘的事情我们并不知晓,因此个人对于正义的理解一定是片面的。凭借个体对正义的有限理解去匡扶正义,很有可能出现灾难性的后果。
其次,正常的社会并不是非此即彼的,有时善与善也会发生冲突。人的有限性很容易让我们在自己所看重的事情上附上不着边际的价值。就如每一次虐狗事件中,人虐狗来狗虐人,很多爱狗人士就把自己认为正确的价值无限放大了。这就是唐朝魏征说的“憎者唯见其恶,爱者止见其善。爱憎之间,所宜详慎”。
因此,人类对正义的追求必须在规则之下,通过规则筛选出人们可以接受的相对正义。
微信公众号“环球时报”:张扣扣案的舆论死扣
舆论的确有这种不好的习惯,宁愿相信自己的直觉,不愿意听取常识的召唤。在各种缺乏事实根据的主观猜测,同经过一系列调查侦办流程之后的官方认定意见之间,舆论有时候就是喜欢“我不听、我不听、我不听”式的撒娇。这同样是舆论场上的一个死扣。此外,舆论为张扣扣辩护的核心逻辑是,因为当年法治不彰,杀害张母者没有偿命,所以张扣扣杀人情有可原。
当年法治是否不彰,谁都不应擅做定论。如前文所言,徇私枉法的概率不会为零,但要说是大概率事件,实在难以服众,更何况这些论者言之凿凿,已经把它定性为百分百的徇私枉法。吊诡的是,这些论者批评的就是当年法治不彰,结论却是对破坏法治的张扣扣大加赞赏、同情有加,你们到底是尊重法治,还是信奉血债血偿的丛林法则呢?以歌颂非正义的方式来维护正义。想起来,就让人齿冷。
《钱江晚报》:张扣扣案的恩怨,只有法律能了
为张扣扣叫好的声音中,有那种围观不嫌事大的起哄心态,更有不顾法律不计后果的戾气。我们已经迈入法治社会,虽然局部仍然存在司法权可能被滥用的事,但作为一种社会大环境,权大于法已经是过去式,不能再用一些陈旧观念来评判现代人的行为了。冤冤相报的江湖已经远去,没有必要留恋。张扣扣案的恩与怨只有法律能了断,法律也是最终的回答。
网民评论摘编
@幸福老实鼠:一个失败的人生,泄愤于他人,手段残忍,罪不可恕。
@狂嗨青春:法律归法律,杀人的事实不宜美化。
@ai李不理:难道都用私刑去杀人报仇吗,得不尝失不可取。再说这“孝子”为母报了仇,丢下白发苍苍老父,谁给他养老送终,你说他孝吗?其实他是个愚夫鲁夫。
@红星闪闪1984:张扣扣案不是单纯的成年犯罪,要考虑到13岁少年看到杀母经过造成的阴影,这个案要从张扣扣童年算起,凡事有起因有结果,不能单纯考虑成年后的部分。
《网络舆情》杂志副总编辑曾彩云
起初在舆论场上,张扣扣“为母报仇”的标签牵动着公众神经,仿佛具有天然的正当性。加之隐忍22年终于“报仇”成功,“报仇”过程中未伤及他人,以及自媒体的消费,更成为把悲剧凶案渲染成“英雄举动”的要素。虽然还有不少网民保持着理性的认识,认为此种行为不符合现代社会的价值观,但这样的声音略显微弱,很快就淹没在情绪中。
当然,公众是并非是出于恶意。在缺乏事实细节的情况下,仅依靠只言片语,人们很容易产生朴素的正义观,在亲情特别是涉及直系亲属的问题上,很多情感无法用理性解释。一般情况下,受害人会倾向于要求重罚,施害者会千方百计逃脱惩罚,人们很容易与受害人产生共情效应,或是受到舆论的相互感染,也无法就此要求其保持完全的克制。
但我们还是可以让更多理性的观点不断补充,通过相互碰撞让舆论情绪趋于冷静。值得注意的是,不仅张扣扣案,很多社会热点事件都是汹涌的舆论能量被单薄的事实所挑动,真正撬动民间舆论观点发生变化的,还是官方的及时回应,以及媒体对事实的报道。这提醒我们,无论是宣传部门、传统媒体还是自媒体,都有义务将舆论思路拉回到事实与法治的路线上来,要意识到话语权的分量,秉持专业性。媒体更应该平衡、翔实地报道,不应渲染情绪。
作为网民,要知道用法治思维办事、以法治思维解读才是现代社会的应有之义。对突破法律底线的行为应当有鲜明的态度,在古道热肠之外,不能混淆是非,要多冷静地思考。
声明:本文内容综合自邓学平律师公众号、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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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14 21:28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观点精彩而虐心

发表于 2019-4-14 21:55 | 显示全部楼层



     人们都能通透经络就算是不错的了,
还能怎样?张扣扣必须死,非死不
可,如果他能不死,说明就该死一窝,
那一窝死了,就收不了场。

发表于 2019-4-14 22:05 | 显示全部楼层



     犯忌比犯法更可怕,庆幸审核通过



IMG_20190414_220241.jpg
 楼主| 发表于 2019-4-15 10:28 | 显示全部楼层
张扣扣为母报仇真男儿,王家人自己挖坑埋自己

张扣扣在口供中详细描述了他的心理经过:“王三娃用木棒将我母亲一棒打死,我也在现场,当时我年龄还小,只有13岁,我就想拿着刀将王三娃弄死,最后被我爸爸拉住了,当时我看到我妈鼻子口里都是血,心里非常痛苦,我就发誓一定要给我妈报仇,我还大声说:‘我不报仇,我就是狗日的’。


王正军虽然受到了一定的法律制裁,但案结事未了,张扣扣的心灵创伤并没有被抚平,张扣扣的复仇欲望也没有被排遣。更重要的是,王家从未向张扣扣家道歉、认过错,寻求过谅解。张扣扣在公安机关供述说:“在过去的22年中,王自新一家人始终没有给我们家道歉沟通过,也没有经济赔偿,这22年的仇恨在我的心里越来越严重,我就想把王自新他们一家人杀死给妈报仇,为了报仇我连媳妇和娃都没有要,我心里想的就是为了报仇,如果这些年王自新一家愿意给我们赔礼道歉,我也不会发生今天杀人的悲剧。”可以说,是王家自己首先存在重大过错,自己亲手埋下了复仇的种子。
发表于 2019-4-15 13:5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律师是有水平的好律师,难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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