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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请四川省纪监委,省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救救巴中市平昌县重灾区“司法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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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5-12 22:4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次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经过充分征求意见、深入探讨研究,坚持了这么几点指导思想。

第一,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保障的是被执行人的居住权,而不是房屋的所有权。第二,这种居住权是被执行人及所抚养的家属生存所必须的,否则,就不属于必要的保障。第三,这个保障是有期限的,所谓“救急不救穷”,被执行人最终居住权的保障还是要靠当地政府的各种救济保障机制,就是说应当向当地政府申请社会保障,而不能让本来应当由政府承担的社会保障义务全部转嫁给申请执行人。第四,被执行人不能利用法律对他生存权的保障来逃避执行。

我们通过充分调研发现,很多案件中,被执行人本来有几套房子,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决一做出来,被执行人意识到自己马上要输官司了,就赶快卖房,把自己名下的房屋全部转让、转移,有的转移到自己子女或者自己父母名下,等人民法院执行的时候,被执行人称自己只有一套房子,不能执行。
第一种情况,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的必须的居住房屋的,比如你是老人,那么名下虽然有一套房子,但是你儿子的房子多,他足以保障你的生存,这样的话,我们觉得对你的保障就没有必要。

第二种情况,执行依据生效之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而转让他名下的其他房产的,本来有房产,甚至有多套房产,但是执行依据生效之后,为了逃避债务,转让、转移自己的名下的房产,造成了只有一套房产,这不属于保护的对象,因为你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的履行。

第三种情况,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以及所抚养家属提供了可供居住的房屋。比如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提供临时的周转房。这可能在大城市就比较困难,因为找到合适的、适当的房源是比较困难的事情。所以我们规定了一个选择性的方案,或者是申请执行人同意按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的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5-8年租金的。这是因为,考虑到被执行人向当地政府申请被保护,需要一定的周转时间,所以我们规定了5-8年的期间。这5-8年的时间也给当地法院预留了做工作的时间。如果被执行人比较配合法院的执行或者申请人愿意多扣租金的,可以扣8年。如果被执行人不配合法院甚至抗拒执行,我们就会少扣除一些,扣除5年也是可以的。这实际上是建立了一个激励配合执行的机制。
 楼主| 发表于 2019-5-13 06:4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由各种证据证明被告成都房产纯属平昌县人民法院“唆使”被告恶意转移财产,故意做出伪证逃避债务,其二被告平昌县农村有一套房产可以居住,其三被告平昌县城房产并非属于生活必须住房,长达六年未住长期闲置而出租,故不能给予八年租金。
 楼主| 发表于 2019-5-13 14:1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二审法院:一审平昌县人民法院查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提交的被告房产登记薄资料都是真实合法的,为何两本房产登记薄资料不一致呢?既然都合法为何法院,不按照法院冯毅法官去房管局提取的房产登记薄资料来处理执行款呢?却法院徇私舞弊,徇情枉法,枉法裁判呢?
 楼主| 发表于 2019-5-20 06:0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9-5-21 01:4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法院:如果被告为逃避债务现在在北京或国外居住,那么法律第几条几款之规定必须给被告两地租贷市场的均价及原拍卖房的租金八年呢?明确规定是按原拍卖房产当地廉租房租金处置吧!由各种证据证明被告成都房产纯属平昌县人民法院“唆使”被告恶意转移财产,故意做出伪证逃避债务,其二被告平昌县农村有一套房产可以居住,其三被告平昌县城房产并非属于生活必须住房,早就放弃了居住权,长达六年未住长期闲置而出租,其四被告户籍是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而不是四川省成都市,故不能给予八年12.8万元租金。
 楼主| 发表于 2019-5-24 01:3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如今平昌县人民法院以各种“借口”东说西说,一会儿说是房管局的错,一会儿说是评估报公司的错,一会儿说是网拍公司的错,各位网友及领导一直关注的是,法院有不可推卸的主体责任,是人民法院在办案而不是这三家在办案,孰是孰非法院为何不追根求源呢?房产资料有误为何当初法院已知有误还要进行评估,网拍呢?你如今“绞尽脑汁”的进行“诡辨”跑关系,最终把自已逼上绝路……
 楼主| 发表于 2019-5-26 09:3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万众瞩目本案“焦点”论谈

由2015年11月被告第一次执行款在鲜跃凯法官手执行后,巨刚修申请执行被告平昌房产时法院一直推到2016年正月,最后他拒绝执行,因为当时他也知道此案有“鬼”巨再次找雷院长处理,雷波院长找这个不办,那个不办,在万般无奈之时刘拥局长亲自主办,在2016年5月23日上午刘拥问巨刚修:你说苟斌平昌房产贷款是在哪家银行贷款的呢?巨说我咋晓得,你们法院不是说的他有抵押贷款,有查封吗?当时刘拥在档案局找完都没有相关资料,这时鲜跃凯在旁叫刘拥在找看刘伟的档案资料,可是刘伟的档案资料也找不到,也没有抵押贷款及相关资料,此时此刻法院真的见“鬼了”巨说:岂不是法院这几年在办假案?在刘拥气极之下是为了证实“清白”就说:下午你与冯毅马上到房管局去查,提取房产登记薄资料。下午巨与冯同路去房管局去查,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果然被告平昌房产在平昌房管局房产登记薄资料上显示无抵押,并且以前也没有查封。这时雷刘二人叫巨不要说出去他们会好好的处理这个事。巨一直按照司法程序关注,经查封,评估,网拍全部程序通过。在2017年6月7日网拍交易成功之后法院故意推诿领取执行款,直到年底法院来个“急转湾”说被告房产有抵押贷款及案外人刘伟,张启志可参予分配一案。
据了解房管局工作人员这样说:刘伟房产登记薄编号就是每提一次档要变更,其二系统升级会变,公章的问题房管局是在2013年2月1日至2013年5月8日换过,这一切我只需要法院要求房管局出据另外,公章变换具体时间及变换前和变换后公章各一枚以公安局认证为准。

原告巨感到奇怪的是在2013年2月1日至2013年5月8日短短三个月时间房管局公章也在更换,软件系统也升级,唯独在2013年5月8日至2016年5月24日这三年房产登记薄资料什么都没变,就连提档打印时被告房产登记薄编号都没有变呢?
为何法院徇私舞弊,徇情枉法,答非所问进行“诡辩”呢;为何法院又要毁证伪证渎职办假案?这一切都是办理此案必须这样一步一步的走下去的,其主要目的是对抗党组织的严格审查,歪曲事实,隐瞒事实真象而无法面对2015年中院举办的《我向院长有话说》第四期栏目公开向:巴中电视台,巴中日报,巴中四百多万人民群众……多媒体报道说:被告平昌房产已查封,已设抵押贷款。如今由原告巨多方证据举证雷波院长在电视台的回复是“欺下瞒上”对共产党组织不忠诚,对人民群众不忠诚,不作为乱作为而胡作非为。
根据原告巨各种证据证明,他人行贿而雷刘二人受贿致使他人有“枉法裁判”书在手,而原告以法院提档及各种证据在手,雷刘二人官官相卫连通各级各部门关系网,使原告不断“追诉”最终使国家及人民群众造成严重损失,到时真的雷刘二人受贿造成此案国家赔偿平昌财政能“买单”吗?不应该负法律责任吗?平昌是国贫县正是扶贫攻坚年代,更是推车上坎的年代,在平昌县人民法院“枉法裁判”而国家受到严重损的案例已有前科。
在此请求中央及四川省各级部门领导对上述相关人员依法依规“对号入座”
 楼主| 发表于 2019-6-18 04:2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9-6-26 10:5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平昌县网信办 发表于 2019-4-15 16:50
网友您好:
      你反映的问题我办已转交至平昌县人民法院。
      

这个案子转交平昌县人民法院有用吗?难道“老子打儿子”不会手软吗?
 楼主| 发表于 2019-7-1 03:5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我敢肯定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件,尊重事实并非“诽谤,诬告”其二,虽两年向各部局书面举报但都没用书面回复,各位网友仅仅只是看到的是平昌县人民法院“道听糊说”并非缠访……
 楼主| 发表于 2019-7-20 07:0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垄断了法律裁判权,但法院垄断不了正义评价的标准。正义有张普罗透斯的面孔,每个人心里都有一杆秤。美国伟大法学家罗尔斯终其一生研究正义问题,最后给出的答案竟然是正义离不开直觉。法律是一整套国家装置。它不能只有形式逻辑的躯壳,它还需要填充更多的血肉和内涵……
 楼主| 发表于 2019-8-26 19:0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些“枉法裁判”的偷人生的拿话出来说啊!不敢吗?
 楼主| 发表于 2020-6-14 05:3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今现在证据证明法院给被告房屋租金每年7千元,为何8年扣12.8万元呢?其理由何在? 053214i8ymu99wm0pyyjg8.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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