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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关于司法行政机关应对投诉案件不予受理,以及违反法定程序办理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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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调整,2014年10月原告向成都市律师协会与司法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刘宁律师违法执业开始,直至2018年8月20日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原告诉求状启动调查、取证和立案程序。充分说明司法行政机关应予受理的投诉案件不予受理,以及违反法定程序办理,而且存在推诿、敷衍、纵容包庇等违法行为,司法行政机关未对原告投诉内容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核实,并作出有针对性的调查核实结论,而并非针对仅仅是线索层面情况,法律明文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在发现所投诉的案件无管辖权时应当向有关机关移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对应予处罚的律师投诉案件而未予以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原告在庭审中回答提问时明确表示其并未对投诉内容进行撤回,也未放弃对刘宁律师个人的投诉举报。对原告的投诉,司法行政机关要履行法定职责,对应给予处罚的必须予以处罚,不得纵容包庇,应当按照原告投诉的全部内容作出相应的处罚;《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对违法违纪律师行政处罚追诉时效有效问题的通知》司发电(2005)1号明确《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的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主体是处罚机关或有权处罚的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或者司法行政机关都是行使社会公权力的机关,对律师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现都具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律效力。因此,处罚机关或者有权处罚的机关对违法违纪行为启动调查、取证和立案程序,就可视为“发现”,群众举报后被公权机关认定属实的,发现时效以举报时间为准;各地要按照此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对违法违纪律师的行政处罚工作,对符合追诉时效条件的,要严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2019年3月18日作出;(2018)川0191行初443号(行政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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