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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失独家庭”列入扫黑对象,到底谁在误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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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28 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对于黑恶势力中央有严格的界限划分,既不坐地画牢,也不搞运动式的扩大化。昨天,忻州市中心血站微信公众号已删除标题为《开展扫黑除恶治乱,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文章。该文章相关内容将失独家庭列入扫黑工作。忻州市卫健委3月27日晚些时候回复:这是外界误读。(新闻来源:澎湃新闻3月27日)

  最近,一些单位将“失独家庭”和精神异常人员列入扫黑除恶对象的宣传资料在网上频频展现。3月26日有媒体报道湖南湘潭将失独家庭列为扫黑对象,引发舆论关注,这些观点有的出现在宣传标语中,有的出现在号召性的文章中,似乎并非一种偶然现象,也非一时的工作失误,更不是读者的误解和媒体的过分解读。将“失独家庭”和精神异常人员列为防范对象,其本质是一种认识上的错误。失独家庭成员和精神异常人员可能存在偏执性精神疾病,容易制造事端,甚至局限的扰乱社会秩序。但是他和中央规定的扫黑除恶对象明显不是一码事。如果将失独家庭和精神异常人员定性为扫黑对象,明显给人一种非牛即马错觉,其实就是一种人为扩大化的倾向。

  对照公安部要求的12种重点对象来看,无论套用那一条也是无法涉及到失独家庭成员。扫黑除恶是党的号召,民心所向,也是各地综治办和公安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但是宣传也好,号召也好,行文酌字,还是应该离不开一个“法”字,涉及内容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凭空想象,任意扩大对象不但违背了中央的精神,也会给社会传递错误的舆论导向,同时也挫伤了“失独家庭”成员的思想感情。“失独家庭”实际上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本应该属于社会关照的对象,其成员也属于社会救助的对象。不知道有关单位将失独家庭成员列为扫除对象是基于何种目的?制造此种无厘头的标语不但荒诞无稽也是让人觉得实在无法理喻。难道真是应了网友的那句话:“失误不会是失误的,只是不小心把心里话给说出来了。”

  我们现在提倡的是依法治国,在去年中央发布扫黑除恶文件的通知中就明确要求:“政法各机关要进一步明确政策法律界限”虽然忻州的卫健委和湖南湘潭“广场街道福利社区”均不是执法主体,当然更没有必要在文件的解读和宣传上任意扩展扫黑对象。据说忻州文件和“广场街道福利社区”展板内容有着高度的一致性,那也充分说明“失独家庭人员、重度精神疾病患者等重点监管对象和系统内特殊人群实施或准备实施影响系统安全稳定行为的”这些文字内容绝对不是出自某个工作人员的笔误,制作单位也绝对不是某种错误的背锅侠。作为市一级宣传单位,无论如何也要和中央的总基调保持一致。把“失独家庭”列入“扫黑”既缺乏政策支持也缺乏法律依据。

    不安全因素的产生和所谓的特定人群无论如何也不能和“失独家庭”挂钩。即使这些人群中存在不安全因素,但要和“黑恶势力”挂钩好像还相差甚远。将失独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人设成为“黑恶势力”,暴露出来的是工作作风的简单粗暴,以及某些工作人员对此类人群的固有偏见,而这种偏见可能传递到社会上就成了对此类人群的精神打击和抹黑。失独家庭是关爱帮扶对象还是扫除对象,群众心中自有一杆秤。

  好在忻州卫健委和湖南湘潭“广场街道福利社区”的“工作失误”被群众及早发现,两地工作人员也意识到了此种做法的不妥,拆除了展板,忻州的文章也从网上删除了。工作人失误可以使用删除键来弥补?那些受“笔误”误伤的无辜弱势群体该用哪个键来安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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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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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30 20:3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涉毒`与`失独’,用拼音输入极易搞混!单位已赔礼道歉作了妥善处理!就此放过吧!波音都会有空难,是人就会犯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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