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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手机报] 男子拒入传销持刀挥刺致1死,检察机关:不起诉,属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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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3-23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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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3-23 11:04
传销害人害已。罪有应得,为盛点赞!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3-23 11:12
这个检查机关处置得明知,遭到群体性拘禁生命受到威胁时自卫反击很正当,支持检查机关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3-23 11:13
法制的进步与健全,标榜社会的秩序与认知的进步,执法者以从善为重,行恶者轻的执法理念才符合绝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心声。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3-23 11:13
公平公正!正义凛然!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3-23 11:16
为杭州人民检察院点赞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3-23 11:16
真的是为民除害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3-23 11:19
杀光一切传销组织者才对,传销和日本人没什么区别,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3-23 11:20
这才是真正的人民的检察官。受人尊敬,保护好人打击坏人是立法执法根本。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3-23 11:21
就该这样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3-23 11:22
我只想说干的漂亮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3-23 11:24
杀得好!!!该把这些人全杀了!!!支持判无罪!!!在甘肃金昌市传销的罗春英也该杀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3-23 11:29
正能量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3-23 11:30
做得好大快人心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3-23 11:32
正义,好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3-23 11:32
赞,这样的法律才能真正达到的惩恶的目的,这下传销事业难做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3-23 11:34
被传销人员控制自卫,反击致传销人员死亡就应该算正当防卫,现在传销害了那么多人,赢严厉打击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3-23 11:35
为法官点赞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3-23 11:37
为检察机关点赞!谁敢侵犯别人,就要让他承受加倍的反击后果,这样才会让意图侵犯他人的人心存畏惧,敬畏别人的生命和安全!要求反击行为要“不多不少刚刚好”这样的法律规定是十分荒谬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3-23 11:39
给法院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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