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盐城市响水县陈家港化工园区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爆炸。目前已救出88人,其中12人死亡,重伤30人。查询发现,该公司曾在2017年因犯有污染环境罪而被法院判决罚金一百万元,董事长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除此之外,该公司还有多名员工涉及刑事犯罪,2015年,会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另外,公司两名工人在宿舍内出售、吸食冰毒,分别于2017年获刑。(北京青年报3月22日)
作为一家企业,从董事长因环境污罪被判刑,到会计虚开增值税发票被判刑,再到工人在宿舍内出售并吸食毒品被判刑,可谓是上上下下劣迹斑斑。而人们可以看到,对于这些犯罪来说,按着法律规定都给予相应的惩治。
但同时人们也能看到这家公司犯罪过程的时间轴,即在2015年就犯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就在两年后的2017年,董事长就因环境污染罪被判了刑,但仅仅在同一年,又有两名工人因涉毒被绳之以法。
从这样的时间轴上可以看出,前面的犯罪行为被法律惩治以后,并未给后面发生的犯罪行为形成有效的遏制与震慑,相反,还形成了某种违法犯罪的“接力赛”,可以说,在这个时间轴上布满了一连串的犯罪可能性,也可以说是一连串的隐形犯罪基因。
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任何违法犯罪都会有它的酝酿过程,而在这个过程中,企业内部环境中法律意识的强与弱,决定了它整体上的行为走向。换言之,法律意识的现有状态,就是酝酿犯罪行为的条件土壤,而犯罪基因的激活,就会酿成犯罪行为的实施。
而从这家企业的犯罪人员层级上也可以看出,“上梁不正下梁歪”是一个极其明显的传导特征,而这不仅仅是企业内部的法律环境与意识问题,同时也是一个企业文化畸形的深层问题,而恰恰是因为这种双重问题的存在,才使得这家公司从上到下犯罪不断。
因而可以说,这家企业发生的这起重大安全事故,并不是偶然结果,从内部环境角度上说,这是诸多问题积累到一定程度的必然结果。因为企业的安全生产,最终靠的是国家制定的安全法规,而在这样的企业中,违法犯罪已经成为了常态,又怎么能做得到对安全法规不折不扣的执行呢。
然而,在这起事故中,还存在着另外层面的问题,即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是否尽到了应有的职责?任何安全事故的发生,都有内因与外因的相互关联,而对于监管部门来说,其职责就是要依法依规依职依责检查企业的安全情况,并且,安全监管部门存在的全部意义,其实就在于防患于未然。
而从各地发生过的类似安全事故可以看出,一些地方的监管部门并没有尽到应有的职责。在他们看来,安全监管只不过是象征性地开开会发发文件而已,将心思全都花在了各种各样的台账制做上,一应俱全的台账,让上级领导找不出破绽,但也将本该发现的问题隐藏了起来。
可以说,很多地方的安全监管部门,都存在着这种只走过场不走心的状态,他们信奉的是“痕迹化”的管理方式,永远都走不出那些一应俱全的漂亮台账,文件来文件走,但就是不能从文件的纸面上落到生产企业的地面上。
因此,对于这起安全事故来说,存在的问题是多方面的多层次的,也是综合性的。第一,这家企业内部的法律意识是个问题,所以劣迹斑斑。第二,这家企业的内部文化也是个问题,所以“上梁不正下梁歪”。第三,当地的安全监管部门也没有履责到位,所以未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而如何才能解决这些问题,这还需更高部门设计出综合性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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