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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尽快立案再审王秀英诉胡波、刘太甫、曾东分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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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22 10: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王秀英诉胡波、刘太甫、曾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王秀英不服一审、二审错误判决,2018年12月6日,以挂号信邮寄再审申请书、一审和二审的判决书,但是至今未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回复。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尽快立案再审该案,切实维护王秀英的合法权益。



附: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赵莉这样亵渎审判权
王秀英诉胡波、曾东、刘太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赵莉滥用职权,枉法裁判,请南充市政法委依法查处!
以法官赵莉为审判长的合议庭(二审询问双方当事人时,审判员吕元华、江春虹未参加)作出的判决书第10页载:“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这是二审错误认定事实,因为:
第一,一审判决书认定“原告让其儿子给被告出具收条”(一审判决书第5页第16-17行),这是无证据证实的。其实,肖鹰出具收条不是受王秀英委托,被告刘太甫的代理人李文华在二审法官赵莉询问时承认肖鹰“是我们打了钱后要求他到门市上来出具的收条”(引自二审《询问笔录》第5页)。这证明肖鹰出具收条是应被告请求,不是受原告委托。一审未查明是被告要求肖鹰出具收条,这一事实在二审中查明了。怎能说一审、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一致?
第二,一审判决书推断原告“专门委托其儿子到被告处出具《收条》”(一审判决书第5页第18-19行)。然而,这一推断没有可靠的事实基础。被告刘太甫的代理人李文华在二审法官赵莉询问时承认肖鹰“是我们打了钱后要求他到门市上来出具的收条”。二审法官赵莉罔顾事实,为一审遮掩错误,妄说二审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
第三,被告代理律师唐倩在二审法庭上说:“肖鹰不是来变更合同的”。既然如此,一审法官、二审法官以肖鹰出具的收条内容来推断原被告之间合同已变更,就自相矛盾。一审以肖鹰出具的收条为变更合同的依据,显然与被告方在二审中说肖鹰出收条“不是来变更合同”矛盾,二审法官竟说一审、二审认定事实一致,这是亵渎审判权!
第四,合同约定每个年度提前一个月付清租金,被告方提交的证据证明被告2017年4月5日付款2万元,2017年4月11日付款3万元,都是违反合同约定的逾期支付。按合同书约定,最迟应在2017年3月30日付清租金。一审判决书认定“被告方按照约定足额支付了租金”(引自判决书第6页),这与事实不符。二审判决竟然违背事实,附和一审判决!
第五,被告除其谎称双方已口头约定变更租金外,无任何其他证据证明双方有变更合同内容的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6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被告所谓口头变更租金的利己陈述,无其他相关证据印证,本不应支持其主张,法官却以之为据判决其胜诉。这样审判,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推定规则,违背了诉讼诚信原则。
    二审审判长赵莉违反法定程序,不让另两个审判员参加庭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但是上诉人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新证据:肖鹰的证言;新事实:肖鹰出收条是应被告要求,不是因原告委托;新理由:一审法官偏袒被告。赵莉法官主持双方进行的询问实为开庭审理,却以合议庭之名行独任庭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原告和被告对合同根本就没有变更的约定。肖鹰不是租房合同当事人,也不是原告授权变更合同的人,他出具收条,仅是应被告要求出的收款凭据,根本谈不上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是否明确。所以,二审判决和一审判决都是错误适用法律,亵渎司法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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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3-22 10:15 | 显示全部楼层
纠正笔误:
“分为租赁合同”改为“房屋租赁合同”

 楼主| 发表于 2019-3-23 10:15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楼主| 发表于 2019-3-25 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审判  公平正义

 楼主| 发表于 2019-3-26 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要谦虚谨慎,忠于法律,恪尽职守,不要刚愎自用,任性滥权,枉法裁判。此案已向中纪委举报,因为赵莉显然是故意徇私枉法裁判。若非故意枉法裁判,一个资深法官怎么可能在我方代理人依法充分有力论证一审裁判错误的条件下,竟罔顾显明事实而强词夺理地判决?

 楼主| 发表于 2019-3-27 08:03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法院应该让王秀英感受到司法公正和高效!

 楼主| 发表于 2019-3-28 13:15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答复为何至今不回复王秀英!难道是疑难案件?

 楼主| 发表于 2019-3-29 08:3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党中央要求对着干、践踏法律公义的官员,迟早要受党纪国法制裁

 楼主| 发表于 2019-3-29 18:50 | 显示全部楼层
谁心虚,不正当地删除了我发在人民网的此案论证稿?赵莉对此案故意枉法裁判,这是昭然若揭的事,谁还想遮掩?

 楼主| 发表于 2019-3-29 19: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了使每个案件的当事人都感受到法律公正,为了促使各级法院当好正义的守护神,敬请各位网友多转发!

 楼主| 发表于 2019-3-30 12:13 | 显示全部楼层
此案疑为有人滥用职权干预司法,应该依法彻查追责!

 楼主| 发表于 2019-3-31 12:41 | 显示全部楼层

已向中纪委举报法官赵莉徇私枉法裁判。请南充市纪委尽快查处法官赵莉违法乱纪!

 楼主| 发表于 2019-4-3 12:59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转载、转发!网聚正义力量,促进司法公正。

 楼主| 发表于 2019-4-6 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要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尽快立案重审!

 楼主| 发表于 2019-4-8 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坚守良心,忠于法律,伸张正义,促进和谐,这是法官的光荣使命。

 楼主| 发表于 2019-4-8 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已致信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杨敏先生,请求他提请南充市人大常委会免除赵莉审判员职务。

 楼主| 发表于 2019-4-9 14: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阳光司法,公正司法

发表于 2019-4-11 14:03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要求南充市人大常委会免去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故意枉法裁判的法官赵莉的审判员职务!

发表于 2019-4-12 07: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简单案件,一审、二审竟然错误判决!

发表于 2019-4-12 18:27 | 显示全部楼层
设立人民法院,不是为挣诉讼费。简单民事案件,一审二审判错,申请再审,逾期不处理。党中央要求的人民司法、司法文明,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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