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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手机报] 美团饿了么陷“偷听门” 大数据时代的用户隐私谁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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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20 05: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昨日有媒体报道,通过模拟使用场景,对安卓手机、iPhone和iPad上的饿了么和美团外卖进行多轮测试后发现,谈话提及某种食物后,出现相关推荐的概率高达60%-70%。此外,也有用户反映,在刚谈到想吃什么后,打开外卖App就可见到对相关店铺的推荐,怀疑App麦克风存在“偷听”情况。
对此,美团方面回应称,美团外卖只会在获得用户语音使用授权,且用户主动发起美团外卖App内的语音输入行为时,才会使用麦克风。而且,美团外卖也只会在用户表达了明确需求信息、进行主动查询后,才会进行相关推荐输出。饿了么方面同样表示,所谓“监听用户日常对话并做信息分析”,是一种无端猜测,饿了么既没有做类似的产品设置,也不具备相关技术条件。
美团和饿了么的回应没能完全消除公众的疑虑,因为近年来各类APP无孔不入的“大数据分析”行为,正变成一点一点剥夺用户隐私的杀器。
前几天的央视315晚会上,一款名为“社保掌上通”的APP被点名批评。经主持人测试,用户在APP上填写各种资料注册后,电脑就能够远程接收到用户的所有信息。这款APP通过隐藏的用户条款窃取用户社保信息,并且未得到官方授权。另一款曝光的“探针盒子”,能通过Wifi等技术手段发现周围用户所使用的手机号码,并能搜集婚姻、教育程度,收入等大数据个人信息。
可以说,各种APP以及背后的互联网平台窃取、滥用用户信息、侵犯用户隐私的行为正在当下的中国愈演愈烈,已经到了要清理整顿的地步了。
大数据交易繁荣的背后 不能演变成畸形产业
目前,APP在用户注册时,会要求用户受让其个人信息,包括地理位置、通讯录、语音、视频等,这出自于近年来互联网“大数据”的蓬勃发展,也通过海量数据集合、挖掘,最终转化为高增长率和多样化的信息资产,比如用于企业用户画像、行为数据分析等方面。用通俗的话来说,用户的各种数据变得值钱了,可以为企业带来多重收益。
数据显示,2017年中国大数据核心产业的市场规模约234亿元,较2016年增长39.3%,预计到2020年中国大数据市场规模将达到578亿元。这一高速增长的态势,体现出对大数据的市场需求旺盛,也就会吸引众多资本进入。
但是,大数据交易繁荣的背后,如果企业、资本缺乏对用户隐私的尊重,对相关隐私保护法规的敬畏,就可能会异变为数据榨取的无所不用其极。
比如,据中国知识产权杂志报道,去年2月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关于今日头条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一名今日头条的用户因隐私权遭受侵犯而起诉今日头条。该用户在起诉书中主要申明的侵权点在于“违规读取、上传用户通讯录信息”,即在原告更换手机安装使用“今日头条”App并且明确拒绝授权其读取通讯录时,“今日头条”App仍然可以向原告推荐原手机中通讯录好友的联系人信息,在“推荐”频道下仍然可见原告原手机通讯录中的联系人账号。
从该案可以看出,某些互联网平台已经从要求用户授权让渡其信息升级为未经允许即窃取其隐私信息,这也就是美团、饿了么被媒体曝光的焦点所在:美团、饿了么是否也存在类似越界行为?而其自证清白的说法,又具有多少可信度?
当越来越多的互联网企业宣称要将大数据作为未来发展的核心竞争力时,如果企业只是将用户数据当成可以随意开采的商业金矿,同时在数据采集过程中,无视基本的社会隐私伦理和法律条文,就必然会走向不受遏制的技术作恶,甚至会出现一种结果:大数据交易市场越兴旺,所参杂的“黑金”比例就越高,整个行业的畸形化趋势就越明显。
对抗企业霸权不能靠用户自救 法律升级正当时
美国曾经有一部电影叫《楚门的世界》,楚门从小到大一直生活在一座叫桃源岛的小城(实际上是一座巨大的摄影棚),看上去似乎过着与常人完全相同的生活,但他却不知道生活中的每一秒钟都有上千部摄像机在对着他,每时每刻全世界都在注视着他。
现在,我们就生活在一个被APP包围的世界,订餐用美团、饿了么,看信息推送、短视频用今日头条和抖音,了解朋友信息用微信。然而,没有谁希望生活在“楚门的世界”,连吃饭都被“偷听”,上个厕所都被定位。我们不想让自己与亲朋好友的私下对话,都被后台一一记录,任何隐私爱好都被袒露在某个素不相识的所谓数据分析师、运营经理乃至心怀不轨的犯罪团伙面前。
但是,对抗企业的“大数据”霸权,仅靠用户自救是不够的。就以上述用户起诉今日头条盗用其通讯录为例,用户为此所要付出的时间、精力等各项成本是很高的,而提出“索赔一元钱”的维权需求,也反证了目前隐私数据被滥用、盗用情况下,对用户所造成损失法律上难以量化、用户得不到对应赔偿的尴尬所在。
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设立用于实施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依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现有法律已经对企业违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予以定性,并初步确立了相对应的刑责,但在民事赔偿上仍存有一些空白之处。比如,对于企业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的行为,能否鼓励用户集体诉讼,尤其是借鉴国际成熟的法律经验,鼓励司法机构或者民间团体代理用户提起集体诉讼,从而更好发挥其法律专业性和资源优势,为用户群体争取到包括经济赔偿在内的更多权利救济。
近年来大数据产业发展已经成为热点,有关部门在出台产业推进政策的同时,也应加快对其的深入研究,从而对目前已经存在以及未来可能浮现的各类大数据滥用问题,尽快从顶层设计层面出台系统化的监管法律法规,从而更好地推进这一产业良性发展而不是走向“偏门”。
在电影中,楚门通过自己的觉醒走出了那个虚拟的“楚门世界”,而在现实中,公众希望获得来自法律层面的更强力支持,通过持续加大对打着“大数据”名义窃取、滥用用户的非法行为处罚力度,从而真正遏制此类现象的高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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