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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覆盖”不是什么人都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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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22 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前几天在翻阅微信公众号时看到一篇文章,内容大致为某县城一位普通医生在给其儿子操办婚宴时收受了单位同事的礼金,被群众举报,被该县纪委监委予以立案审查。看完后,我感到诧异:打虎拍蝇没错,但连普通医生都列为监察对象,一棍子将一船人都打死,则有违初心,过犹不及。
监察法在制度设计时,就明确规定监察全覆盖的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而不是所有公职人员,更不是普通群众。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因此判断一个人是否为监察对象,关键是看他是不是行使公权力,要坚持动态识别的原则,从“人”和“事”两个标准结合起来看。“人”,就是指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比如公务员、国企管理人员及在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事”,就是指是否从事了与职权相联系的管理事务,就拿单纯从事教学的普通教师来说,如果一旦参与了招生、采购、基建等与公权力相关的事宜,就成为监察对象。
而一些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将普通教师、医生等也列为监察对象,甚至连普通群众都要管的做法,实质上偏离了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职责,也让监察“全覆盖”失去了本身应有的震慑效应。所以监察“全覆盖”不是什么人都要管,必须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初心出发,牵住行使公权力这个“牛鼻子”,科学、正确地界定监察对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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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22 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的问题在于《监察法》的解释权在于谁?

发表于 2019-2-22 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到了下面,为了政绩、完成任务,滥用权力、滥发文件1

 楼主| 发表于 2019-2-26 17:4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mingshen7077 发表于 2019-2-22 10:22
关键的问题在于《监察法》的解释权在于谁?

我国法律制定机关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一般来说解释是常委会哈

 楼主| 发表于 2019-2-26 17:4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新广安人2 发表于 2019-2-22 10:53
支持。到了下面,为了政绩、完成任务,滥用权力、滥发文件1

所以还是要加强对文件政策的理解

发表于 2019-2-26 20:25 | 显示全部楼层
的确是。

发表于 2019-2-27 10: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一刀切不歪念经怎么显示当官的权威,我当官的搞不成的事凭什么你们老百姓可以搞

 楼主| 发表于 2019-2-27 15:1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吾名伟大 发表于 2019-2-27 10:03
不一刀切不歪念经怎么显示当官的权威,我当官的搞不成的事凭什么你们老百姓可以搞

哈哈哈,反讽吗亲

 楼主| 发表于 2019-2-27 15:1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9-2-28 08:59 | 显示全部楼层
医生是职业,但并不一定也标注了职务。医生也可以是院长、也可以是……。
同时,监察法总则第三条: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公职人员,是指依法履行公共职务的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中国共产党和各个民主党派的党务机关、各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这个概念的关键在于“公职”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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