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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阳区,关公镇政府你们回复是逗我们玩啊!你们都没搞清楚没?就随便回复了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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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20 14: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退还土地”一帖的回复网友:     您好!      您于2019年2月13日发出“退还土地”一贴,我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经核实,你所反映问题系你村村民死亡安葬所占用土地。起因为该死亡人下嫁于双胜镇人士(系原巴中检察院干部),两人因感情问题离异,各回自家。该干部已于多年前就已死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行殡葬,其原妻也于2014年死亡于自家(原娘家),经当时邻居与其下葬地所属人协商决定,于该地下葬填埋。当时已协商清楚所有相关事宜,故,不存在占用土地一事。感谢您的留言!如有任何疑问请同关公镇党政办联系(0827-5600001)。                  巴中市恩阳区关公镇人民政府                      2019年2月13日




恩阳关公LV1路人

亲爱的网友:

        您好!针对您反映的问题,我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派出专人进行调查了解。

        经调查,死者苟玉芳娘家系梁山村4组(与5组相邻),本人嫁与双胜镇人士(系原巴中市检察院干部),两人后因感情问题离异。苟玉芳于2012年6月病逝,根据死者自身实际情况和生前遗愿,经其娘家兄弟苟兴民、苟兴才与梁山村村组干部和五组村民代表协商同意,葬于此处。5组历来人少地多,第二轮土地承包调整时,因农户不愿接纳更多的土地,经村民代表一致同意,将该土葬集中区域周边少量闲置土地调整为集体所有,以方便村民逢年过节上坟祭拜。苟玉芳土葬占用土地为村集体所有,土葬周边部分土地为村民陈代和所有,并栽有农作物,苟玉芳亲属与其协商后支付了2000元人民币作为青苗补偿,符合当时相关政策。

        感谢您的留言!如有任何疑问请同关公镇党政办联系(0827-5600001)。

                     巴中市恩阳区关公镇人民政府

                           2019年2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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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2-20 14:54 | 显示全部楼层
1.死者苟玉芳,是那年死的,你们到底去核实过没有?你们2月13号回复是2014年病逝,2月16回复又是2012年6月病逝,真搞不懂你们坐办公室的的是拿什么高科技在办公?2.大家都阻止其安葬到我们队来,你们回复是我们队老百姓一致同意,你们回复真逗,也真幽默!感觉我们队的老百姓很奇葩没见过世面似的!3.不会是局长,部长,镇长,让你这样回复的哟?4.最主要的是苟玉芳的坟凭什么要与扶贫项目做交易?她一个与我们队无任何关系的人,凭什么层层党员干部通融其安葬到我们队来,还说是用一个什么扶贫项目做的交换,到底是什么扶贫项目?苟玉芳真神奇,死了还与扶贫项目阴魂不散,几年了大家都还没搞懂!也都想搞懂是啥扶贫项目!

 楼主| 发表于 2019-2-20 19:0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当前位置:首页 > 民政部2015清明节专题报道 > 政策文件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
来源: 国务院法制办  时间:2015-03-13 16:55

  
(1997年7月11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殡葬设施管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第十二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陈旧的火化设备,防止污染环境。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第三章 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
  第十三条 遗体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二)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十四条 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第四章 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管理
  第十六条 火化机、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第十七条 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 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打印】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民政部信息中心联合制作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25147

 楼主| 发表于 2019-2-20 19:2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公镇政府,你们先吃透一下政策才在网上回复,先看看2012年3月份出台的殡葬管理条例的第九条,因为这涉及到X局长,X部长滥用职权,违法乱纪造成的严重后果,也牵涉到很多党员干部不敢作为,继续乱作为!昨天电话基层干部找求情给面子,法制社会人人平等,没什么面子不面子,自己制造的是,自己承担责任,求谁都没用

 楼主| 发表于 2019-2-20 19:3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公镇政府回复真奇葩,想把死者死亡时间延后,国家2012年出台的殡葬管理条例,你们就说2012年6月病逝,你们想搞什么鬼,我们懂!慢慢来!我们知道你们后台硬!

 楼主| 发表于 2019-2-21 08:1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公镇两次回复都很奇葩,2月13号回复在是玩地方政府(殡葬管理条例)套路。2月16号回复是玩时间赛跑游戏 (13号回复苟玉芳死于2014年,2月16回复苟玉芳死与2012年6月)。一群腐败分子嚣张极致!你们以权谋私多年,无视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殡葬管理条例),拉帮结派违纪违法骗国家,骗人民不收敛,不收手!还继续忽悠我们老百姓,是白,是黑出来走两步!



 楼主| 发表于 2019-2-21 08:3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5组历来人少地多,第二轮土地承包调整时,因农户不愿接纳更多的土地,经村民代表一致同意,将该土葬集中区域周边少量闲置土地调整为集体所有,”回复这这段话的人根本就是说天书!

发表于 2019-2-21 08:3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工置顶,巴中的官场乌漆嘛黑。特别是基层干部,平时农村的有知识有想法的青壮年都出门打工了,只剩下些年老的人,基层干部大多都是就一手遮天了,想怎么操作就怎么操作。老百姓的事情都只能通过发帖才能解决,这是什么原因

 楼主| 发表于 2019-2-21 08:4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苟玉芳土葬占用土地为村集体所有”回复这段话的意思?又玩的是什么套路?是不是集体土地只有干部才能同意安葬五组以外的苟玉芳?老百姓阻止也无用是吧?地方土皇帝说的要大于国家出台规定政策吗?先看看2012年国家出台的《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白纸黑字上面写的清清楚楚(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末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农村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禁止建立或恢复宗旋墓地)

 楼主| 发表于 2019-2-21 08:4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舔局长勾子的党员干部也出来走两步

发表于 2019-2-21 09:29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主较真到底。
发表于 2019-2-21 09:3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当然他们也有可能这样操作,就是各个击破,给你们队里的社员干部每人一笔钱,然后收钱的社员干部签一份文件,文件内同意让那个死者安葬到你们队里。

2014年度优秀版主 2015年优秀版主 2018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19-2-21 11:5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新墓?墓碑已有风化痕迹。

 楼主| 发表于 2019-2-21 20:4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是关公帮天衣无缝回复老百姓的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真还是这么回事!违法安葬苟玉芳与扶贫项目作交易的事提都不提!
(待审核)

 楼主| 发表于 2019-2-22 11:5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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