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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因无端被绵阳中院剥夺诉权 锦旗哥不服裁定依法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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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3 20: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冯勇军,男、汉族,身份证号51072219730327311X,住四川省三台县百顷镇三村二组,邮编621100,电话:13340885278。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三台县人民政府,地址:梓州干道16号。电话:(0816)5332119,代表人,吴明禹,职务,县长。
上诉请求:1、撤销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7行初21号行政裁定书,指令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此案。
          2、责令绵阳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本案的审判长姬小兵、审判员李俊、刘颖等人通过登报方式向上诉人赔礼道歉。
事实与理由:
2016年8月,因原告送“不作为”锦旗被刑拘一事引发媒体和网友关注,三台县人民政府针对舆情,发出通报,向全社会庄严承诺:“将虚心接受社会公众的批评和监督,对百顷镇百顷水库污染问题重新进行全面客观调查,启动问责程序,并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重新检测水质污染情况,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尽快还辖区群众一库清水”,因原告是促进百顷水库污染问题调查处理事项的当事人,调查情况及处理结果事关原告送“不作为”锦旗的紧迫性、正当性。为监督三台县人民政府是否依法履职,故于2018年7月5日申请公开:“县政府在履行上述调查处理职责过程中制作保存的包括不限于成立相关职能部门的机构设置、办事程序等信息以及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收集保存的县环保局及百顷镇政府的履职信息、调查信息、调查报告、处理情况等全部政府信息”,因认为三台县人民政府作出的答复违反了《信息公开条例》多条规定,原告依法提起了诉讼,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无视三台县人民政府构成多处违法,以恶意诉讼为名,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69条第一款第(十)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形,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原告不服,依法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
1、上诉人系送“不作为”锦旗事件的当事人,三台县人民政府针对送“不作为”锦旗事件重大舆情,从而启动了百顷水库污染问题调查处理工作。其属于依法履职行为,其调查处理信息直接关系到上诉人送“不作为“”锦旗”的紧迫性、正当性,关系到事件定性。事关上诉人合法权益,被上诉人调查处理信息应当见得光、见得人,应当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理应接受得起事件当事人及全国人民的监督。应当依申请向上诉人进行公开。
2、上诉人对三台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信息公开回复不服,依照《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二款之规定,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绵阳中院受理了起诉并收取了案件受理费。绵阳中院仅凭评审法官主观认定属于恶意诉讼即以不符合其他法定条件为由驳回起诉明显属于事实认定不清、滥用审判职权。
4、绵阳中院认定上诉人提起诉讼的动机不是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而是打着行政诉讼的幌子,制造事端,报复社会,无端浪费行政、司法资源,严重妨碍了社会秩序、严重干扰了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属于恶意诉讼。明显属于歪曲事实,使用语言暴力对上诉人进行污蔑和栽赃陷害。按照绵阳中院的结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等于制造事端、报复社会,等于浪费司法资源。按照绵阳中院的结论,上诉人将不能上诉,因为上诉可能会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当反党、反国家、颠覆国家政权。
二、一审法院程序违法。
绵阳中院受理本案几个月后,未告知上诉人合议庭组成人员就径行作出裁定,明显程序违法。
综上,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事实认定不清,程序严重违法。上诉人不相信自己依法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的行为就是制造事端、报复社会,就是严重妨碍社会秩序,严重干扰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也不相信上诉就是反党、反国家、颠覆国家政权,为维护自身依照《信息公开条例》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为监督和保障三台县人民政府依法行使职权,为监督和保障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判,故依法提起上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支持上诉人诉请,让上诉人重塑法治信仰,上诉人希望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让上诉人明白如下道理:
1、上诉人是否具有申请公开涉案信息的权利?
2、三台县人民政府的答复是否符合《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
3、上诉人不服县政府的信息公开答复有无权利提起行政诉讼?
4、上诉人提起行政诉讼是否属于制造事端,报复社会,无端浪费行政、司法资源。是否严重妨碍了社会秩序、严重干扰了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冯勇军
                        2019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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