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作为与不作为都要严格依法行政
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是法定的,法定性包括执法依据,执法主体资格和执法程序都应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这一原则不但规范了行政处罚,而且也规范了过去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问题。执法实践中,有人认为程序繁锁,太麻烦,仍沿用过去的做法。另外,有人认为能不管就别管,能不罚就别罚。两种现象反映一个问题,那就是不依法办事。这种反映在作为与不作为问题上,是对国家法律制度缺乏正确认识。社会制度是靠法律去维护的,执法部门的执法权是法律赋予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和人民的意愿。行政处罚的价值取向,本质上是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作为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代表者,必须坚决制止任何违法行为。该作为的不作为、不该作为的作为都是违背法律原则的。在实施行政处罚中,因不按有关程序造成处罚无效和该罚的不罚,其效果是一样的,那就是违法当事人得不到惩处,法律的权威性和效能得不到体现。
在新都公安办案单位发生的事情,某些单位承认麻辣社区只是属于理政平台,但又按照《信访条例》强制性处罚受害群众,普通群众又无法定权限去调取办案监控,取证难度异常困难,极个别办案人员态度与言语十分之恶劣,这些都是目前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现象,某些人只要矢口否认发生过的事情,一般群众能在他们下级的办案区调出他们办案人员的违法违纪的监控难度简直是痴人说梦,起诉的难度相当大,但还是要坚持法治,社会才能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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