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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xinduqubuzuowei

[呼声回应]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新都区公安分局收。[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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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2 14:55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7964tZ 发表于 2019-1-19 20:19
请问小编怎么进行单位账号认证,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为了避免由于身份混淆带来的误解和混乱,也为了让政府部门与民众更方便快捷的交流互动,请用单位名义(单位中文简称且不能添加任何符号)注册账号进行回复,同时申请实名认证(免费)。链接:http://bbs.mala.cn/thread-3477120-1-1.html       

发表于 2019-1-22 16:23 | 显示全部楼层
xinduqubuzuowei 发表于 2019-1-22 08:33
待公安机关近一步核实处理后,根据做出的决定在去思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与否,目前暂时不需要。

好的好的,有事联系,警察多一些认真、谨慎,民众多一点理解、配合,凡事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这才是我们追求的法治社会!

 楼主| 发表于 2019-1-23 02:41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与人发生纠纷处不好邻里关系,算违法行为,那么这个人情世故,处理不好邻里关系是自己的事情,警察哪里来的权利对人进行道德批判,可以代表法律了吗?换做你被打伤,被威胁,自己调解不成功,还要怪报警人,受害人,去行政复议事情多,还要听警察的和打人者搞好关系,不觉得很可笑吗。
发表于 2019-1-23 17:1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志:您好!
    经调查,2018年11月13日新都区公安分局办案民警对您进行询问调查过程中,严格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办理,民警未对您进行刑讯逼供、变形体罚。
因您被新都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7日,您不服本机关的处罚决定,于2018年11月26日向成都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成都市公安局已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以上情况已于2019年1月18日10时20分与您联系,您表示知晓。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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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24 01:33 | 显示全部楼层
新都区大数据办 发表于 2019-1-23 17:13
同志:您好!
    经调查,2018年11月13日新都区公安分局办案民警对您进行询问调查过程中,严格按照《公安 ...

同一公安机关上述观点,没有采取刑讯逼供,那么侦查人员是否采取对我以威胁、引诱、欺骗、疲劳审讯等其他方法取得供述设立排除规则的必要性和具体方式,轻微违反法律或道德的威胁、引诱、欺骗等行为来获得虚假供述,容易造成冤假错案,也损害了公权力的公信力,而正常的示害、示利、示形等侦查谋略必然包含了威胁、引诱、欺骗。两者如何区分确实很难,这就需要建立威胁、引诱、欺骗侦查谋略的正当性标准。问题在于如何建立其正当性标准。是在立法中予以明确规定,还是通过司法解释规定具体标准,或者通过司法判例的形式确立具体标准?显然,在立法中很难明确规定具体标准,司法解释因需要忠实于立法原意,也很难在司法解释中过于具体地规定判断标准,但是可以在保持立法本意的情况下,规定一些原则标准,对于违反这些原则的威胁、引诱、欺骗所获得的证据规定为非法证据排除的对象。此外,为了规范实践中的侦查行为,兼顾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需要逐步建立这方面的司法判例,从而给予侦查人员实践指引,使其明白哪些属于非法的威胁、引诱、欺骗,哪些属于正常的侦查谋略。

 楼主| 发表于 2019-1-24 01:3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新都区人民政府严禁刑讯逼供!!!!!!

为了新都的法制,牺牲我算不了什么,为了建设法制难免会出现一些错误的情节。

以后希望加强侦查人员“以威胁、利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

 楼主| 发表于 2019-1-24 06:3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将依法再次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直到新都公安能够真的认识到,麻辣社区里面的言论是客观真实存在的。
发表于 2019-1-24 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同志:您好!
    经调查,2018年11月13日新都区公安分局办案民警对您进行询问调查过程中,严格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办理,民警未对您进行刑讯逼供、变形体罚。
因您被新都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7日,您不服本机关的处罚决定,于2018年11月26日向成都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成都市公安局已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以上情况已于2019年1月18日10时20分与您联系,您表示知晓。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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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25 13:20 | 显示全部楼层
新都区大数据办 发表于 2019-1-24 10:05
同志:您好!
    经调查,2018年11月13日新都区公安分局办案民警对您进行询问调查过程中,严格按照《公安 ...

我于2019年1月22日又被新都公安分局进行宣读一次新的行政处罚,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旧拘留七日,依照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同一依据,到我家中进行宣读,法律文书存在瑕疵,身份证号码存在错误,2019年1月23日遂要求你们重新开具一张《行政处罚决定书》再次进行行政复议!!!我于2019年1月24日向成都市公安局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捍卫权利!坚决不走错误的信访道路!!!!

 楼主| 发表于 2019-1-25 13:2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于2019年1月22日又被新都公安分局进行宣读一次新的行政处罚,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旧拘留七日,依照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同一依据,到我家中进行宣读,法律文书存在瑕疵,身份证号码存在错误,2019年1月23日遂要求你们重新开具一张《行政处罚决定书》再次进行行政复议!!!我于2019年1月24日向成都市公安局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捍卫权利!坚决不走错误的信访道路!!!!
            

@新都公安

 楼主| 发表于 2019-1-26 04: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执法权威,更好地打击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良好社会秩序,根据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决策部署,2016年以来,公安部将推动出台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威的部门规章作为重点任务,经深入调查论证、反复修改完善,并多次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地方公安机关意见,形成了《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草案)。

首先既要维护民警执法权威,但同时也要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最后,进行总结,希望麻辣社区的大家自觉学法、知法、守法和用法,将学习到的法律知识运用到各自的工作中,切实保护自身安全,维护网络舆情秩序,为营造安全的网络环境作出贡献。

 楼主| 发表于 2019-1-26 04:55 | 显示全部楼层
摘要:在网络社会,公共危机总是与网络舆论耦合一体,以网络舆论危机的面貌呈现出来。一些地方政府处置网络舆论危机还存在不少“认知误区”、“行为盲点”,这其中的重要方面是目标定位问题。在现实中,这可概括为“三重定位”:最低定位即平息舆论,中层定位即增进共识,最高定位即推动文明进步。 

地方政府网络舆论危机管理的定位,首当其中的是平息舆论、疏导民意,目的是化解危机,至少是为危机处置创造良好舆论环境。这符合危机压力情境下政府部门的“第一反应”,也是大多地方政府危机干预的优先选择逻辑。

这是因为,只有化解危机、走出危机,才谈得上修复危机带来的伤害,否则都是一句空话。

当然,平息舆论只是危机管理的最低定位。如果目标只停留在这个层面,那与此相应的思路往往是“摆平就是水平”“搞定就是稳定”,行动策略通常不是疏导、畅通民意,而是严防死守管控,想方设法“灭火”,是捂和盖、躲和堵、打和压,甚至极端地动用警力违法抓捕网民。

 楼主| 发表于 2019-1-26 04:59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说文明进步通常是一点一滴的,那么在网络时代舆情能够有序有效管理好网上网下危机,化危为机、转危为安,推动危机管理与社会文明的互促共进,实现良法善治,那就可能推动社会文明迈出一大步。

 楼主| 发表于 2019-1-26 0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总结一下,希望麻辣社区网友大家自觉学法、知法、守法和用法,将学习到的法律知识运用到各自的工作中,切实保护自身和网络安全,为营造安全的舆论环境作出贡献。

 楼主| 发表于 2019-1-28 12:48 | 显示全部楼层
几个小时就可以答复并且看完执法记录仪和案件经过,但有些人为什么要强调重复三次,并未采取刑讯逼供和变相体罚呢?

 楼主| 发表于 2019-2-6 15:40 | 显示全部楼层
群众反映问题,既不能去信访,又不能去发帖,遭遇了不公平,只有立正敬礼沉默不说,才是某些人们想看到的。

 楼主| 发表于 2019-2-14 0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新都公安

 楼主| 发表于 2019-2-16 21:07 | 显示全部楼层
XX.png


行政机关做错了又不及时删除,消除对当事人的影响,还要耽误新都区政府的工作进程。

发表于 2019-2-20 13:56 | 显示全部楼层
哎,路过

 楼主| 发表于 2019-2-27 09:29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行为的作为与不作为都要严格依法行政

      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是法定的,法定性包括执法依据,执法主体资格和执法程序都应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这一原则不但规范了行政处罚,而且也规范了过去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问题。执法实践中,有人认为程序繁锁,太麻烦,仍沿用过去的做法。另外,有人认为能不管就别管,能不罚就别罚。两种现象反映一个问题,那就是不依法办事。这种反映在作为与不作为问题上,是对国家法律制度缺乏正确认识。社会制度是靠法律去维护的,执法部门的执法权是法律赋予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和人民的意愿。行政处罚的价值取向,本质上是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作为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代表者,必须坚决制止任何违法行为。该作为的不作为、不该作为的作为都是违背法律原则的。在实施行政处罚中,因不按有关程序造成处罚无效和该罚的不罚,其效果是一样的,那就是违法当事人得不到惩处,法律的权威性和效能得不到体现。

在新都公安办案单位发生的事情,某些单位承认麻辣社区只是属于理政平台,但又按照《信访条例》强制性处罚受害群众,普通群众又无法定权限去调取办案监控,取证难度异常困难,极个别办案人员态度与言语十分之恶劣,这些都是目前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现象,某些人只要矢口否认发生过的事情,一般群众能在他们下级的办案区调出他们办案人员的违法违纪的监控难度简直是痴人说梦,起诉的难度相当大,但还是要坚持法治,社会才能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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