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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民意:每件冤案让相关负责人承担后果,世界上就永远没有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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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5 11: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行政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蔡陵华(原名蔡凌华),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072419580108127X,四川省安县塔水镇初级中学退休职工,现住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金雁南路127号。电话13208386217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秀春,女,汉族,四川省安县人,现住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金雁南路127号,自由职业,公民身份号码510724196111214922。电话15508373599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绵阳市国土资源局安州区分局,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恒源大道,法定代表人刘国虎,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二审上诉人)绵阳市安州区房产认定服务中心(原安县房地产交易监理所),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银河大道5号,法定代表人刘春艳,该中心主任。
       原审第三人曾光,男,汉族,生于....,住四川省安县塔水镇。公民身份号码510724......。
          再审申请人蔡陵华和张秀春诉讼被申请人绵阳市国土资源局安州区分局和绵阳市安州区房产认定中心房屋权属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7行终205号行政裁定书,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7行终205号行政裁定。
  2.依法撤绵阳市国土资源局安州区分局和绵阳市安州区房产认定中心颁发的第三人的安县房权证塔水镇第201400961号《房屋所有权证》和安县国用(2001)字第00102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与安州区不动产权第0004908号《不动产权》证。以下简称“房地产权证”
   3.判决再审被申请人承担一、二及再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是塔水镇华兴街41号住宅楼1单元1楼2号房屋的原始房产登记人,户口登记簿和身份证等也表明为其法定居住地,亦能证明19年来再审申请人对其拥有合法的财产权利。被申请人颁发给第三人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将属于再审申请人的合法财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故行政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撤销其错误的行政登记行为,申请人不服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8)川0781行初32号驳回起诉的行政裁定,不服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7行终205号驳回上诉的行政裁定。被申请人给曾光颁发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该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重大瑕疵,在法律上事后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当时具备合法性的证据使用。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应撤销给曾光所颁发的“房地产权证”。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程序违法。
       在本案的一审中,作为原告方的再审申请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颁发给第三人“房地产权证”。一审裁定以申请人2014年向法院诉讼被告曾光返还房屋一案的安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1570号判决书,根本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申请人在一审法庭陈述中有确凿详实论述,一审在裁定书中却对此视而不见,避而不谈。一审(2018)川0781行初32号的审判长于10月10日,去塔水镇华兴街41号住宅楼现场堪验(百度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公民张秀春的微博头条文章:四川省江油市法院法官周晓龙…. 可见图证),现场堪验证明原告向法院起诉的同一套房屋两本不同街道名称的房产证件是事实。被申请人绵阳市国土资源局安州区分局扰乱社会市场秩序,为第三人攫取利益把1990年竣工的41号住宅楼的该房屋给曾光颁发的安州区不动产权第0004908号改为自建房于2014年竣工,现在成了两家户主手持两本不同街道名称、不同建筑名称的房屋产权证,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严重违法,没有法律会支持违法者。在法律上申请人拥有41号住宅楼1单元1楼2号该房产的处分权。作为利益受损的行政相对人,再审申请人当然有权利对被申请人给第三人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要求司法机关予以裁决,该行政登记有瑕疵的理应撤销。二审法院未向申请人出具立案通知、不询问、不将被上诉人的证据及答辩交换,莫名其妙的给申请人下达了驳回上诉行政裁定书,严重程序违法。
具体事实如下:
      1、塔水镇华兴街41号是属于塔水镇初级中学教职工们的生活住宅楼,修建于1990年。1998年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申请人蔡凌华作为本校职工,购买了学校分配自己居住了多年的41号住宅楼1单元1楼2号房屋,1998年5月安县房地产交易监理所登记在蔡凌华和妻子张秀春的名下,安县人民政府于1999年12月16日给申请人颁发了该房屋的安县房监字0031108―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证书,该产权证书上清楚地载明所有权人是蔡凌华、共有人张秀春、权属系 “私产”。
       2、2000年,塔水镇中学领导趁蔡凌华停薪留职和和妻子张秀春外出期间,以拆迁为由把该房屋内家具搬去了塔水镇镇山寺宿舍,2001年,塔水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外出不知情的情况下,把该房屋偷偷卖给了塔水镇中学原校长蔡定超的好友,同时也是在镇政府承包工程的商人曾光用于出租他人收益房租,卖了的房款去向不明。案发后,申请人向法院诉讼被告曾光返还房屋,不知返还房屋案的承办法官收受了曾光多少贿赂,驳回返还房屋的诉求,判决另行解决。众所周知,出卖的标的物必须是自己的或者有权处分,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对此也作了明确的规定…..百度张秀春的文章请求人民法院不能配合不法官商强行公民置换房屋。百姓的房屋被贵权霸占,百姓手持购房票据、购房合同、房屋依法登记证据、房屋产权证等一切合法有效属于个人私产的房屋证据,法院不支持返还房屋的诉求谁会服?返还房屋一案申请人-直在申诉,今申请人流落街头,在四川高院呼喊院长起动程序纠错案。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三)、(四)、(五)之规定,向贵院提起再审申请,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蔡凌华、张秀春
                                                                                                   2019年1月13日
又是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这个惧官欺民的夏春梅


​2018年10月10日,一审审判长周晓在和书记员在原告起诉的案涉房屋事发地现场堪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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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15 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2018年10月10日,江油市法院一审审判长周晓龙和书记员在原告起诉的案涉房屋事发地现场堪验,发现事件真实,依然徇情枉法维护官商贵权,驳回依法维权老百姓的合法诉求

 楼主| 发表于 2019-1-15 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虽然民房是被1999年至2001年的安州区塔水镇镇政府和镇中学的旧官贪了,但是2014年案发后,任时镇长万强是否受了被告曾光的贿赂?为何弄虚作假,导致民向塔水镇法庭诉讼返还房屋一案被驳回,枉法判决。谁敢和腐败叫板,谁能为人民说话?

 楼主| 发表于 2019-1-15 12:21 | 显示全部楼层
塔水张秀春 发表于 2019-1-15 12:04
2018年10月10日,江油市法院一审审判长周晓龙和书记员在原告起诉的案涉房屋事发地现场堪验,发现事件真实, ...

事发地现场  勘 验

 楼主| 发表于 2019-1-16 17:18 | 显示全部楼层
摘: 最冷的时候到了,春天还会远吗?不是因为有希望才去坚持,而是只有坚持才会有希望!别在黎明前死去!当你感觉没有任何路径,没有任何法子的时候,再挺一下........

发表于 2019-1-16 22:38 | 显示全部楼层
群众维权实在太难,但我和你一样不管再难,从未放弃过任何希望,因为我始终相信这个社会还是有公正的,但只是想要得到公正的判决光依靠当地的本就腐败的官员是不行的,要换个思维和方法

 楼主| 发表于 2019-1-18 21:58 | 显示全部楼层
塔水张秀春 发表于 2019-1-16 17:18
摘: 最冷的时候到了,春天还会远吗?不是因为有希望才去坚持,而是只有坚持才会有希望!别在黎明前死去!当 ...

转发:一个看见不公的事情就按捺不住想发声、不吐不快的人,最值得深交!
发表于 2019-1-19 01:3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9-1-19 01:3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和法院造成的冤假错案本来就应该承担责任,知法犯法罪加一等!

发表于 2019-1-19 01:4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处理结果应该公示出来,问问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不要一句已严肃处理就完了

发表于 2019-1-19 02:3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理想缺失,正义缺位!人民连最后一道防线都守不住了,后果……

 楼主| 发表于 2019-1-22 18:14 | 显示全部楼层
塔水张秀春 发表于 2019-1-15 12:04
2018年10月10日,江油市法院一审审判长周晓龙和书记员在原告起诉的案涉房屋事发地现场堪验,发现事件真实, ...

还我房子

 楼主| 发表于 2019-1-23 12:52 | 显示全部楼层
塔水张秀春 发表于 2019-1-15 12:04
虽然民房是被1999年至2001年的安州区塔水镇镇政府和镇中学的旧官贪了,但是2014年案发后,任时镇长万强是否 ...

百度;举报四川省高级法院夏成福!

 楼主| 发表于 2019-1-23 19:36 | 显示全部楼层
塔水张秀春 发表于 2019-1-15 12:04
虽然民房是被1999年至2001年的安州区塔水镇镇政府和镇中学的旧官贪了,但是2014年案发后,任时镇长万强是否 ...

百度;举报四川省高级法院夏成福!

 楼主| 发表于 2019-1-25 20:18 | 显示全部楼层
2019年1月21日中午12点20分,当事人张秀春看到了从法院大门出来的王树江院长,王院长接收了张秀春的案件材料后又与同伴快步朝前走了。
希望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王树江院长有作为,起动再审程序,公开庭审,纠正冤假错案,让民安居乐业。



 楼主| 发表于 2019-1-27 21:48 | 显示全部楼层
塔水张秀春 发表于 2019-1-15 12:04
2018年10月10日,江油市法院一审审判长周晓龙和书记员在原告起诉的案涉房屋事发地现场堪验,发现事件真实, ...

该找的部门都找了,该见的官员都见了,该投递的实名举报信都投递了。第五个年头了....

 楼主| 发表于 2019-1-30 17:04 | 显示全部楼层
塔水张秀春 发表于 2019-1-15 12:04
虽然民房是被1999年至2001年的安州区塔水镇镇政府和镇中学的旧官贪了,但是2014年案发后,任时镇长万强是否 ...

寻人启示: 四川省绵阳市(安县)安州区塔水镇公民蔡凌华和张秀春寻找明官!

发表于 2019-1-30 18:40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法官法依法.违法不承担责任.都是拿工资..唉难得糊涂的糊涂.

 楼主| 发表于 2019-2-7 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塔水张秀春 发表于 2019-1-15 12:04
虽然民房是被1999年至2001年的安州区塔水镇镇政府和镇中学的旧官贪了,但是2014年案发后,任时镇长万强是否 ...

个别地方政府不作为和乱作为....

 楼主| 发表于 2019-2-7 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2019年1月21日中午12点20分,控告人张秀春在四川省高级法院大门外,遇到了王树江院长,王院长接收了控告人被诈骗的房屋产权证件(复印件)和各类证据。2019年1月17日,控告人向川高院驻省人大2号窗口,递交了控告人的购房票据和房产证6页、房屋登记证明5页、土地划拨使用证明3页、1998年的《安县房改售房计价审批表》2页、安房改函(1997)243号文件1页、至今拥有华兴街41号楼房屋的教师证明3页。因此,控告人维权多年,入不敷出,所以在此不重复递交证据。以下附件控告人分别于2019年1月10日、1月21日收到【四川省人大信访办】【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材料转给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的短信回复,信访材料(流水号:2019011700327) 信访材料(流水号:2019011000150) 各1页,(2018)川高法巡访230号《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1页,和王院长手中拿的收到控告人的材料背影图1页。百度: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公民张秀春和塔水张秀春的微博,能看到控告人该房屋的产权证件原件和以上提到的证据图片及朱丽华等教师的证明,以及笫三人答非所问的证据及陈彦明伪造的牛头不对马嘴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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