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蔡陵华(原名蔡凌华),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072419580108127X,四川省安县塔水镇初级中学退休职工,现住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金雁南路127号。电话13208386217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秀春,女,汉族,四川省安县人,现住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金雁南路127号,自由职业,公民身份号码510724196111214922。电话15508373599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绵阳市国土资源局安州区分局,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恒源大道,法定代表人刘国虎,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二审上诉人)绵阳市安州区房产认定服务中心(原安县房地产交易监理所),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银河大道5号,法定代表人刘春艳,该中心主任。 原审第三人曾光,男,汉族,生于....,住四川省安县塔水镇。公民身份号码510724......。 再审申请人蔡陵华和张秀春诉讼被申请人绵阳市国土资源局安州区分局和绵阳市安州区房产认定中心房屋权属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7行终205号行政裁定书,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7行终205号行政裁定。 2.依法撤绵阳市国土资源局安州区分局和绵阳市安州区房产认定中心颁发的第三人的安县房权证塔水镇第201400961号《房屋所有权证》和安县国用(2001)字第00102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与安州区不动产权第0004908号《不动产权》证。以下简称“房地产权证” 3.判决再审被申请人承担一、二及再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是塔水镇华兴街41号住宅楼1单元1楼2号房屋的原始房产登记人,户口登记簿和身份证等也表明为其法定居住地,亦能证明19年来再审申请人对其拥有合法的财产权利。被申请人颁发给第三人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将属于再审申请人的合法财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故行政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撤销其错误的行政登记行为,申请人不服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8)川0781行初32号驳回起诉的行政裁定,不服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7行终205号驳回上诉的行政裁定。被申请人给曾光颁发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该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重大瑕疵,在法律上事后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当时具备合法性的证据使用。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应撤销给曾光所颁发的“房地产权证”。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程序违法。 在本案的一审中,作为原告方的再审申请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颁发给第三人“房地产权证”。一审裁定以申请人2014年向法院诉讼被告曾光返还房屋一案的安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1570号判决书,根本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申请人在一审法庭陈述中有确凿详实论述,一审在裁定书中却对此视而不见,避而不谈。一审(2018)川0781行初32号的审判长于10月10日,去塔水镇华兴街41号住宅楼现场堪验(百度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公民张秀春的微博头条文章:四川省江油市法院法官周晓龙…. 可见图证),现场堪验证明原告向法院起诉的同一套房屋两本不同街道名称的房产证件是事实。被申请人绵阳市国土资源局安州区分局扰乱社会市场秩序,为第三人攫取利益把1990年竣工的41号住宅楼的该房屋给曾光颁发的安州区不动产权第0004908号改为自建房于2014年竣工,现在成了两家户主手持两本不同街道名称、不同建筑名称的房屋产权证,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严重违法,没有法律会支持违法者。在法律上申请人拥有41号住宅楼1单元1楼2号该房产的处分权。作为利益受损的行政相对人,再审申请人当然有权利对被申请人给第三人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要求司法机关予以裁决,该行政登记有瑕疵的理应撤销。二审法院未向申请人出具立案通知、不询问、不将被上诉人的证据及答辩交换,莫名其妙的给申请人下达了驳回上诉行政裁定书,严重程序违法。 具体事实如下: 1、塔水镇华兴街41号是属于塔水镇初级中学教职工们的生活住宅楼,修建于1990年。1998年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申请人蔡凌华作为本校职工,购买了学校分配自己居住了多年的41号住宅楼1单元1楼2号房屋,1998年5月安县房地产交易监理所登记在蔡凌华和妻子张秀春的名下,安县人民政府于1999年12月16日给申请人颁发了该房屋的安县房监字0031108―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证书,该产权证书上清楚地载明所有权人是蔡凌华、共有人张秀春、权属系 “私产”。 2、2000年,塔水镇中学领导趁蔡凌华停薪留职和和妻子张秀春外出期间,以拆迁为由把该房屋内家具搬去了塔水镇镇山寺宿舍,2001年,塔水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外出不知情的情况下,把该房屋偷偷卖给了塔水镇中学原校长蔡定超的好友,同时也是在镇政府承包工程的商人曾光用于出租他人收益房租,卖了的房款去向不明。案发后,申请人向法院诉讼被告曾光返还房屋,不知返还房屋案的承办法官收受了曾光多少贿赂,驳回返还房屋的诉求,判决另行解决。众所周知,出卖的标的物必须是自己的或者有权处分,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对此也作了明确的规定…..百度张秀春的文章请求人民法院不能配合不法官商强行公民置换房屋。百姓的房屋被贵权霸占,百姓手持购房票据、购房合同、房屋依法登记证据、房屋产权证等一切合法有效属于个人私产的房屋证据,法院不支持返还房屋的诉求谁会服?返还房屋一案申请人-直在申诉,今申请人流落街头,在四川高院呼喊院长起动程序纠错案。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三)、(四)、(五)之规定,向贵院提起再审申请,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蔡凌华、张秀春 2019年1月13日 又是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这个惧官欺民的夏春梅
2018年10月10日,一审审判长周晓在和书记员在原告起诉的案涉房屋事发地现场堪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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