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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举报过期食品奖2毛,食药监局在鼓励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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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4 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市场上假冒伪劣横行,不仅有奸商之功,更有监管之劳。

    很多人以为监管之过在于“不劳”,也就是不作为,这话只对了一半,还有一半是逆向作为,假监管真帮忙。传说中的放水养鱼、以罚代管、做保护伞等等,都是典型的逆向之“劳”。

    近期一个新闻令人哑然失笑:泉城消费者贾某某购买2.02元过期食品后向山东济南某区食药监局举报,食药监局对销售食品的超市没收违法所得2.02元并罚款5万元,向贾某某支付了2毛钱作为奖励。(澎湃新闻)

    罚款倒是挺狠,奖励也不是一毛不拔,给了两毛,把这位市民气到吐血,不蒸馒头争口气,把食药监局告上法庭,然而食药监局不慌不忙翻开本本,说依据《济南市奖励办法》某条某款,按货值金额的10%给予奖励,就是2毛,结果轻松赢下官司。

    市民再次提起上诉,二审法庭才重新找到另一本适用规定:国家食药监局颁布的67号《奖励办法》,其中除按货值金额外,还补充有“按计算不足2000元按2000奖励”的保底条款,济南中院认为,应遵循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原则,适用67号办法。

    两个奖励办法居然都在生效,显然国家食药总局的67号比那个济南当地的土办法要合理得多,留有这么明显的漏洞还不修改,还好意思拿出来上法庭丢人,有国家的办法还拿地方规定来扛,当地监管部门也是双商均不在线了。

    但千万别以为当地监管脑子不灵,这不二审期间又拿出新的说辞,向法院提交了《关于对贾某某相关情况的说明》及相关证据,主张贾某某系“职业打假人”,并存在涉嫌敲诈勒索、扰乱行政机关办公秩序等行为……显然背后功课做得很足嘛,食药监局不去调查违规商家,却调查起了消费者,你说它到底是保护哪一边监督哪一边的?

    所幸济南中院未予支持。但是这一招很凶险的,之前确有很多案例,把举报反转成了敲诈勒索,把打假人给送进去的。

    敲诈勒索是敲诈勒索,但是职业打假不等于敲诈勒索,如果职业打假每次都走正常渠道举报并获得奖励,有何不可呢?如果私下找商家勾兑要封嘴费,那也得是商家来告,脑子没坏不可能去勒索食药监局啊?

    职业打假本身不应该带有污名,但是现行法律环境并不友好,可以说明确不鼓励。所以迄今监管部门还频频拿这个说事儿,一有纠纷就拿出来吓唬消费者一下,相当于严重打击举报热情。

    2毛钱的奖励谁还去大老远举报?还不如直接摔老板脸上痛快一点。监管部门要记住,举报是消费者在帮你们做事,在帮着分担你们分内的工作。现在就是渎职责任太轻了,市场上出了假冒伪劣,监管部门也不受处罚,所以才对举报毫无热情。

    奖励办法是国家定的,为什么,因为假冒伪劣过期药品食品,侵害的是公共健康生命安全,我们假酒喝死过人,假药假疫苗数十万百姓中招……这个领域危害极大,民愤也极大的。

    举报奖励就是对不法商家最有效的天罗地网,对奖励工作不上心,就是对群众的生命不上心,完全愧对肩上的职责。

    遏制举报人,就等于护着不法商家,就等于鼓励商家攫取不当利益。商家当然知道罚款不可避免,但是不能天天罚,上级检查有通风报信,相当于可控环节,交保护费嘛,只要1天规规矩矩,还有364天可以胡来,已经形成了良性互动,你能履职,我也能赚钱,大家做做样子,所以不欢迎横叉一杠子的。

    消费者举报就是完全不可控的因素,如果严肃对待,举报热情必然高涨,一个过期罐头2000块钱,没事干的大妈能把超市盯死,就等于365天接受全面监督,三天两头被逮住罚5万,谁也承担不起,只好每天规规矩矩做生意……那么,我还怕检查吗?还交保护费干嘛?

    举报者两头不受欢迎的原罪就在这里,猫鼠做游戏,就你当真了,人家还不合伙咬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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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4 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规有问题,同一个事情适用不同的法规,然后说都是合法的是依法办事,真让人懵圈。那些杂七杂八的法规就该统一下。重复的事项该删掉了。

发表于 2019-1-4 13:14 | 显示全部楼层
假货盛行泛滥,监管部门难辞其咎。

发表于 2019-1-4 13:57 | 显示全部楼层
      官不管还不准民管?

发表于 2019-1-5 02:5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病态的制度,赤裸裸侮辱举报人。

发表于 2019-1-6 13:3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9-1-6 23:3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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