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成都天府新区高度重视,立即责成规划建设国土局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关于您反映的南湖左岸开发建设单位收取购房人维修资金的问题,根据《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新建住宅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在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二)业主对配备电梯的房屋,应当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成本价的2.5%交存;对未配备电梯的房屋,应当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成本价的2%交存。”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业主大会设立前,或者业主大会已设立但未申请划转专项维修资金自管的,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管”。因此,业主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将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开设的银行专户。
经核实,您将维修资金交给开发建设单位的行为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业主应当承担自愿将专项维修资金交给开发建设单位的法律风险,关于维修资金的追偿,建议您同开发建设单位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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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天府新区政务服务中心
2019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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