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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手机报] 注意这些细节!电动车也能构成机动车“酒驾”,甚至负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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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2 05: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电动车等于非机动车?不一定。12月11日,记者在四川彭州检察院“检民直通车”宪法宣传活动上获悉了一起特殊的危险驾驶案,当事人醉酒驾驶电动车发生车祸,被认定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受到刑事处罚。

驾驶的是电动车 依然因酒驾被判刑

据检察院工作人员介绍,2018年8月7日凌晨1时许,彭州市民赵楠驾驶无号牌四轮电动车沿繁江南路往繁江北路行驶,行驶至繁江南路484号路段时,与别人停放在路上的川A×××55号轿车相擦挂,致车辆受损。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赵楠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所血液乙醇浓度检验,赵楠血液中乙醇浓度为325.3mg/100ml。

公诉机关彭州检察院认为:

赵楠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

2018年11月15日,赵楠被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无独有偶,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也查询到多起“电动车酒驾”刑事案件。

2018年7月23日22时25分许,王清醉酒后驾驶一辆二轮电动车沿彭州市桂花镇金桂东街往丹景山方向行驶,行驶至桂花镇利济村9组路段时与路边行人相撞,双方均受伤。

经鉴定王清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77.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18年9月27日,王清以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8年1月9日16时许,方宇醉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三轮电动车,在彭州与相对方向行驶的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受损,方宇自己也受伤。在今年4月同样被以危险驾驶罪判刑。

超标电动车将被认定为机动车

“醉酒驾驶电动车,很有可能被当作机动车酒驾处理,要被追究刑事责任!”12月11日,在彭州检察院举办的“检民直通车”宪法宣传走进朝阳中路社区活动现场,检察官专门就电动车的定性问题进行普法。

根据《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而根据工信部《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电动车的时速上限为25km/h,整车质量上限为55kg,功率上限为400w,只要最高车速大于25km/h,整车质量(含电池)大于55kg,或者功率大于400w,无脚踏骑行功能等这几项标准,符合任何一项,即为超标电动车。

“现在市面上许多电动车是超过这个时速标准的,只要超标,就属于机动车范畴,发生事故将被当作机动车处理;酒后驾驶超标电动车,也将按照机动车酒驾的法律,面临刑事处罚。”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道。为此,他提醒市民合法合规上路,不抱侥幸心理,否则一样会受到法律惩罚。

此外,记者还从作为此次普法活动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彭州检察院除了为市民进行公益性的普法,也在积极开展公益诉讼。自开展公益诉讼以来,该院报送公益诉讼线索31件,立案23件,发出检察建议9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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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2 20:4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只要不是人力、畜力驱动的车车,都该认定为机动车!电动车这个东东现在是中国法律的空白,已经烂市了,电动车导致的交通事故可能会在将来一段时期成为多发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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