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1日晚上,乡下人与几个朋友去吃火锅,端上来的米饭有一股霉味。结账的时候,乡下人把老板通知了过来,喊他看一下米饭,他承认米饭有霉味,但是不知道是咋回事。
乡下人告诉他,一定是买到发霉的大米了,明天可以凭买米的发票去找卖米的一赔十。如果卖米的不服气,可以找有关部门再给他十万以下的罚款。
火锅店老板不断地追问乡下人,今天是事情咋办。乡下人给他定了一个原则半价,最后买单的人高兴地告诉乡下人说,就是按照半价收费的。
食品安全人人有责,几年前《食品卫生法》更名为《食品安全法》的时候,《四川日报》采访了很多食品安全方面的专家,其中唯一提到了乡下人的名字。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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