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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官官相护何时休?民声民怨怎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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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多次通过网站向达川区纪委纪监委反应和举报该区南岳镇板桥村支书蒋某及4组原组长的相关问题及线索。后收到署名为南岳镇政府的相关回复。然而,相关问题遭遇敷衍应付处理。现将相关问题线索及相关南岳镇政府的回复和举报人反驳的内容摘要如下:
      首先,感谢你的来信。关于你反映的情况,经调查回复如下:

一、关于你反映的村支书及组长利用职务之便在该村组道时在线路规划时为自己谋利的问题

板桥村4组第一次修毛坯公路是在1998年左右,线路确定是经过村民会议集体讨论确定的,但由于距今已约20年,时间久远,已找不到相关会议记录。但通过座谈走访了解,第一次修路是修在郑某有家屋旁边的。故反映村支书蒋某全及组长利用职务之便规划线路为自己谋利的问题已无从查证。

举报人反驳内容:1).此公路非1998年修建,也不是修的毛坯路.调查处理人连这样的基本的情况都没了解清楚,可想而知其工作态度和能力; 2).2004年第一次修建该组道路时的时任组长:郑*发(共产党员),仍健在,据群众了解调查人员并未找他调查任何情况(调查人员只是去了被举报人那里调查); 3).举报人举报的是:前后三次修路后的经过反应出来的问题,而回复只提到第一次修路.后两次修路只字未提.对此,举报人为证实其真实性,现提供书面证据材料:3页(请详见附件).

二、关于反映原组长郑某利用该职务职务之便为已故亲弟弟的家属操作为贫困户的问题

经查,原组长郑某家,有个弟弟叫郑某才,于2014年元月因病死亡,其弟媳名叫魏某春,48岁,家有3人。即:魏某春,儿子郑某(24岁,2015年开始在广东务工),女儿郑某婷(11岁,在赵家读小学),是建档立卡贫困户。该户已于2017年脱贫。魏某春家2014年时,有住房1间,砖木结构,占地约30平方米左右。郑某才去世之前,其全家常在外务工。他家于2017年实行了易地扶贫搬迁,在南岳街道边(摆鼓堂)购住房1套。2014年,魏某春丈夫因病去世那年,通过大会,按照程序,被评为建档立卡贫困户。

板桥村4组郑某弟家有6个人,即:他本人,今年70多岁,背有点驮,常年在家务农。他大儿子郑某平,将近50岁,没结婚,是二级残疾人,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他二儿子郑某勇,45岁左右,常年在广东务工,开铲车。他二媳妇名叫曾某梅,48岁左右,常在家带小孩。他有2个孙子,一个10多岁,一个只有几岁。郑某弟家住房建于2000年左右,是砖混结构,占地面积约100平方米左右,上下两层,有建筑面积近200平方米。

板桥村建档立卡贫困户是由本人申请、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南岳镇政府的。现在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是经过多次评议,多次复核,通过“回头查、回头改”精准识别等确定的。

故群众反映时任4组组长郑某家将其弟弟的遗孀(其本人与其儿子均具有劳动力,并在南岳镇场镇买有住房)评为贫困户,享受相应补贴,该组郑某弟家有一个没有劳动力的人未能评为贫困户的问题属实,但属正常。

举报人反驳内容:1).郑*才确诊后(确诊前有治疗),家属未尽全力积极治疗,而是在家所谓的调养,而不存在所谓的”因病致贫”情况; 2).魏*春在其丈夫病逝后即外出务工,不存在”本人申请”的首要条件,所谓的”民主评议”,本人身为本组群众的户主,并不知晓此事,更无所谓的表决.又哪来的”张榜公示”,还无异议! 3).既然政府提出此事符合程序和政策,根据民法通则,谁提出谁举证的原则,我们要求政府部门提供相关书面证据证明其合法性.

三、关于你反映组级账务不清的问题

2014年,板桥村4组进行了第二次公路修建。这次公路建设是在原有毛坯公路基础上的硬化,其资金来源是:板桥村4组集体余款近11000元,人平集资122元(其中:尖角湾没有参与集资),至今仍有部分群众的集资款未收到位。2015年,南岳政府为鼓励村民自筹资金进行公路建设,给板桥村4组拔付1500元。上述各项资金均进入了4组集体账务。此次公路建设的相关资金收支情况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群众异议。

原组长郑某家辞职后,村委会要求原组长与新任组长何某交接账务。何某对部分群众公路硬化筹资以工代酬的工资和部分开支无正式发票不予认同。鉴于农村工作实际,一是群众筹资硬化公路有困难,以工代筹属正常,郑某家出具了以工代筹人员工资明细、群众无异议,村委会认为支出合理;二是在农村工作中,部分小额开支仅有收据、领条等,无法取得正式票据,但明细账清楚,无不合理支出均属正常。

举报人反驳内容:1).群众提供举报线索,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彻查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而不应该向被举报人去了解相关情况后就回复举报者); 2).我们要求:在有三名以上群众代表的前提下,彻查郑*家在任期间的所有帐目及单据.群众不相信镇级纪委所谓的调查和回复. 3).鉴于本村村委会涉嫌包庇该人员的账务问题,同时要求对该村委的财务帐目及单据,在有三名以上的群众代表的条件下进行核查.以消除群众对村委财务帐目的怀疑.

  注:现任组长:何某,是因为原组长的账务交接无任何单据的原因而不认同,并未提出回复中所提到的:开支无正式发票不予认同.上任组长交接给现任组长的只是一个:帐目清单.这种情况下,村委会仍认为合理,村委会接收了该帐目(故村委涉嫌包庇).

四、关于你反映调解纠纷不了了之的问题

2018年7月23日上午,板桥村4组现组长何某到镇政府反映原组长郑某家因个人诉求未得到满足将毛坯路挖出深沟,阻止通行,何某在阻止时,与其发生纠纷,要求镇政府进行处理。根据《人民调解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由于郑某未申请调解,本着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矛盾纠纷的原则,7月23日下午5时,镇大调解中心副主任、驻村干部与村支两委主动到现场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郑某对调解不认同,调解无果。

根据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在无法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况下,镇政府工作人员终止了调解,并向何某提出择期再次进行调解。

何某反映被郑某打伤,经查看,何某胸前有红印,但无明显伤痕。鉴于何某是组长加之双方是邻居,工作人员建议何某大事化小、不予计较。整个调解过程中,双方均未提及何某母亲受伤的事情。目前,何某已向大树派出所报案,相关事件已由派出所进行调查处理。

举报人反驳内容:1).郑某把毛坯路基挖出深沟是认定事实,此行为属破坏集体资产的违法行为,而非民间纠纷事件.具体证据为:虽该路段是他家自留地,但他已在线路规划的启动会议上签字,而且2017年年底前推建该毛坯路基时的相应的损失,也已经赔付给了郑某(有他的收款收据),所以就足以证明该毛坯路基属集体资产,个人无权利进行任何破坏.现任组长将此违法行为报告给村委及镇政府,政府对此事性质的认定不够充分和正确,而且郑某手持工用具将现任组长打伤(虽不严重),应属对公职人员进行欧打行为.属性质恶劣情形; 2)目前,郑某对他挖出的深沟仍未还原处理,整条路基不仅仅只是占用了郑某一家人的地,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每一个群众,只要是途经他家地的地方,都可以去肆意破坏??当前正面临农业生产抢收季节,此路段将牵涉到大片农田收割是否便利的问题,此问题不容拖拉,急需解决!!3).郑某对现任组长何某的母亲进行推桑导致其跌倒(有视频为证),虽未导致其受伤,但应受到相应的批评教育,应对跌倒的老人赔礼道歉.何某的母亲现年70多岁,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而前去调解的副主任,驻村干部及村两委连这基本的道德观念都没有吗???

      恳请相关部门及有正义的人士给予帮助或调查处理。本人手机:13322600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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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30 22:2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8-10-4 12:0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8-10-6 21:2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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