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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检察院劝导强奸犯与受害者“冰释前嫌”,这也太奇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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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优秀网友 2017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8-9-22 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李钟琴

  睡前浏览微信朋友圈,一幅微博截图引起了我的注意。图上的标题是“鲁山一初中生涉嫌强奸17岁女孩,检察官介入下双方冰释前嫌》,文中透露,这个涉嫌强奸犯罪的初中生姓赵,16岁。消息来源于“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再翻朋友圈,看到了消息全文(附后):



  消息发布者是“鲁山检察”,时间是“2018-09-21”,题目后半句“检察官介入下双方冰释前嫌”与前图一样,前半句则颇具匠心地改为“鲁山一中学生一时冲动犯错”。图中还有王某(疑为强奸嫌犯赵某的母亲)给检察院送锦旗的照片。

  读罢不禁慨叹:在崇尚“法治”、“依法治国”的时代,怎么会出现这样的奇葩?而且,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检察院是把此案当作工作亮点来宣传的!稿件最后还来了一句“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任重而道远”,不知这是对检察机关的表扬,还是批评?

  看稿件,这句话分明是表扬的。不过细想一下,总觉得不对味。你最大限度保护的,只不过是那个涉嫌强奸的“未成年人”。不追究其犯罪行为,怎么成了他的合法权益?而那个被强奸的女孩的合法权益,谁来保护?

  辗转反侧,无法入睡,于是干脆起床,熬夜评评这个奇葩事件。我之所以认为此事奇葩,理由有十:

  第一,一方强奸,一方受害,在检察官眼中居然成了“前嫌”,仿佛双方闹了点纠纷,无分对错。消息说小赵强奸属于“一时冲动犯错”,将“罪”变成“错”,那法律还设个强奸罪干什么?如果人们都认为强奸不是罪,只是错,那么请先修改《刑法》!将法律规定的“罪”改称“错”,这算不算强奸法律?

  第二,我国《刑法》规定,强奸案是公诉案件,不是民事案件。民事案件可以调解,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可以调解吗?能撤诉吗?此案中,强奸女孩子的小赵一家,赔偿女孩一方8万元,于是双方和解。在鲁山县检察官看来,钱是可以摆平刑事案件的。那么请问,故意杀人、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刑事案件也可以调解、可以用钱摆平吗?亿万富豪闯进幼儿园屠杀孩子,是不是每个孩子赔一千万、得到家长们谅解就没事了?

  第三,鲁山县检察官本应负责公诉案件的起诉,却充当起了法庭调解员的角色,是不是没摆正自己的位置?执法者的职责是维护社会正义,维护法律尊严,怎么能不问是非、不讲正义、和起了稀泥?如果公诉案件可以调解解决,那就将所有刑事案件都定为自诉案件好了,民不告官不究,还要检察院干什么?

  第四,“一时冲动犯错”绝不是强奸的借口。如果小赵“一时冲动”强奸别人只是犯错,可以原谅,那么,所有强奸犯都有理由声称是“一时冲动犯错”。

  第五,小赵涉嫌强奸,不存在未成年人免刑的问题。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消息中说小赵十六岁,按法律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六,强奸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八大重罪之一。这八大重罪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必须达到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罪、抢劫罪、放火罪、贩卖毒品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和爆炸罪。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即使小赵不满十六岁,因为他犯的是重罪,只要年满十四岁,就要负刑事责任。

  第七,即使此案不同于成年人的强奸案,检察机关也应该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依法提起公诉是必需的。如果当事双方达成谅解,真的“冰释前嫌”,也只是作为轻判或免罪的依据,最终由法院酌情判决。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一般强奸罪要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等五种情况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也就是说,只要犯了强奸罪,即使受害方不予追究、法院轻判,最轻也要判三年有期徒刑。

  第八,对于犯了重罪的嫌犯,一般是不能取保候审的。鲁山县检察院名义上将小赵取保候审,实际上小赵已正常入学,跟没事人似的。看来,检察院不起诉是必然的。所以,小赵家人抑制不住兴奋,给鲁山检察院献上锦旗:“执法为民、尽职尽责、情系少年、倾心相助。”对强奸嫌犯可谓倾心相助!一个强奸案,变成了双方冰释前嫌、握手言欢的美谈,变成了检察机关用来炫耀的政绩,真是令人啼笑皆非。

  第九,图片显示,被强奸女孩和家人的面前,摆放着两叠现金。在我看来,这两叠现金,不仅是对受害者的污辱,更是对法律的污辱。对孩子们来说,分明是给他们上了生动的一课:“钱能摆平一切!”这到底是“情系少年”,还是腐蚀少年?对小赵来说,花点钱就可以免罪,在他今后的人生中,这个理念会不会使他更肆无忌惮地犯法?



  第十,有恶不惩,实是对邪恶的包庇、纵容。一个典型案件的处理,会影响整个社会的价值取向,不可不慎。南京“彭宇案”的恶劣影响人所共知,如果这个“冰释前嫌”案件成了判例,那么,所有校园的不法侵害案件,是不是都可以用钱摆平?孩子们会不会视犯法类同儿戏?细思恐极!

  2016年,美国发生一起中国留学生暴力群殴同伴的事件,留美学生刘怡然被折磨长达5小时,遍体鳞伤,无法站稳。事件在美国引起轰动,最终,两名施暴主犯被美国法院判终身监禁,即无期徒刑。消息传出,许多中国人惊掉了下巴。在国人看来,学生们在学校打同学,只不过是打架斗殴的小错误,老师批评教育一下就结了,怎么能判无期徒刑呢?打人者赔点钱,双方不就“冰释前嫌”了吗?有必要小题大作吗?

  但美国人不认为这是“小题”。大恶,都是累积于小恶。对小恶的姑息,就是对大恶的培育。近来看到视频中铁路乘警、列车员对霸座男、霸座女、霸座大妈的无奈,我就觉得可笑。可笑的不是霸座者,而是那些不敢执法的乘警和不能履行职责的列车员。最可笑的是,高铁霸座男事件之后,铁路部门居然说霸座男没犯法。既然不犯法,大家为什么不霸座?大家上车都去霸座,谁抢到算谁的,这才是沧桑正道。

  本来是法律问题,国人往往看作道德问题。人的道德不是自律出来的,而是法治规范出来的。治理社会的关键,不是树立一些道德标竿供人们学习,而是设立公正的法律,惩戒那些作恶的人。如果人人都不敢作恶,那么这个社会一定是美好的人间。如果有恶不惩、善恶不分,无论道德口号喊得多高多响,终归徒劳。最后说一句:建设法治中国,执法机关确实是“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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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22 12:20 | 显示全部楼层
  强奸是公诉罪,不是民事案件,没有当事人的和解一说。检察官可以和被告签订认罪协议。但检察官只能依法决定是否起诉,以什么法律起诉,不能把国法当儿戏,让被害人与罪犯搞和解协议。

  这个案件的检察官,执法犯法,严重违法。涉嫌包庇罪等犯罪。其间如有受贿等徇私枉法的行为,则更加应该以徇私枉法等合适罪名,从严惩处。

发表于 2018-9-22 14: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16 岁
一个17岁那个起诉没有?
立案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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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要素帖子里面都没有说清楚
用美国的案例来套,起码现在没有说服力

2021年优秀网友 2017年优秀网友

 楼主| 发表于 2018-9-22 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luo0583 发表于 2018-9-22 14:33
一个16 岁
一个17岁那个起诉没有?
立案没有?

“冰释前嫌”,你看立案没有?

发表于 2018-9-22 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发表于 2018-9-22 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检查官调解强奸犯与受害者“冰释前嫌”算不算重大渎职嫌疑?拿来当重大成绩公开宣扬邀功请赏让国人和法律界人士怎么认识?让世界怎么看中国?现在怎么什么怪事都能拿出来兜售?各位高人觉得不奇怪吗?
lkq

发表于 2018-9-22 20:2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可怜啊。连最基本的尊严都没有了。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8-9-23 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一个结婚预科证书,年龄达标就转为结婚证。

发表于 2018-9-23 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小赵的家庭背景是什么?

发表于 2018-9-23 12:1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可笑

发表于 2018-9-23 20:4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难道就这么随便吗?!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8-9-24 20:32 | 显示全部楼层
深冬松 发表于 2018-9-24 20:02
检察官也不懂法吗?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无论性别、年龄、职务、财产状况如何,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事实证明,公、检、法各司其职,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是否量刑是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责。本案,检察院对刑事案件行使法院职责和解结案超逾职权,和解无效。

         原来瓜娃子是法盲,形而上学抖瓜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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