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关于此事的贴子好长一段时间了,今天终于无意间看到了事实真像,迫不及待的想要跟大家分享一下林业局关于此事的最新调查结果,好像“羿头枕”官人说的基本都不属实哦!!!人家的土地都是竞拍来的,也按正规手续走的,您所说的违法行为好像断章取义了吧!!!!
广安市林业局关于第D510000201811050013号投诉案件调查处理情况的公示 来源:广安市林业局 时间:2018-11-10
2018年11月6日,我局收到市政府办公室交办的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第D510000201811050013号投诉案件,我局高度重视,由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王山牵头,由市林业党组成员、市森林公安局局长吕先忠包案,对涉及林业方面的内容进行核查。经调查核实,群众反映情况属实,现将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群众向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反映“广安市广安区协兴镇西来村1组的村民熊代辉砍了村民退耕还林的树木32.9亩,未办理征地手续、也没办林业砍伐手续,自己就砍了,拿去卖了,不通过任何部门和手续,也不通过林地所有人,强占林地,林地砍伐以后修建大量的庄园式别墅,现在还在大量的修建,严重破坏生态平衡,掠夺农民土地上的财产,一定要下来调查,一定要解决这个问题,到现场来调查处理,有很多证据,地方政府说是诬告,不到现场查看了解不到事实,一定要打信访人的电话,带工作组去现场调查,镇上、县上、市里是熊代辉的保护伞,熊代辉势力大的很,想打人就打人,村民告了五年半了,一直都没解决,还有很多问题,下来慢慢说”。 涉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的内容有:广安区协兴镇西来村1组村民熊代辉涉嫌违法砍伐村民退耕还林地的树木32.9亩,未办理征地手续,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变卖了采伐的林木,强占林地,未征得林权人同意。 其他问题由协兴园区管委会负责调查处理。 二、现场调查情况 2018年11月7日-9日,由代新华同志率工作专班按照林业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开展现场调查处理工作。
经调查,情况如下: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熊代辉,男,197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安市广安区协兴镇西来村1组2号,现为广安华泰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近期工作开展情况 经查,本次信访举报群众为协兴园区协兴镇西来村1、2组村民蒲耀杰、郑克强2人。蒲耀杰,男,194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安市广安区协兴镇西来村1组30号,现住广安市广安区协兴镇西来村1组30号。郑克强,男,194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安市广安区协兴镇西来村2组29号,现住广安市广安区协兴镇西来村2组29号。 2018年6月11日以来,协兴园区协兴镇西来村1组村民蒲耀杰、郑克强2人多次来我局反映该村村民熊代辉2013年以来霸占本村1、2组23.5亩退耕还林地违法修建别墅,要求林业部门依法查处。6月11日,我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经杨贵德局长签批“请协兴园区林业主管部门调查核实,于6月19日前报市林业局”的意见后转交协兴园区林业主管部门办理。6月29日,市纪委驻市农业局纪检组接到同一信访反映后转交市林业局办理,市林业局于7月2日移交市森林公安局调查处理。市森林公安局经过近两周的调查取证,并在征求了省森林公安局的初步意见后,于7月12日对驻市农业局纪检组和信访人进行了回复。经查,国土部门已先期进行了行政处罚,森林公安局按照《行政处罚法》 “一事不二罚”原则认为林业部门不宜再处罚,不予立案,信访人不服,又向市林业局反映情况;9月10日,我局组织专人在森林公安前期调查了解的基础上进行了补充调查,并进行仔细分析、梳理焦点问题,于9月21日向省林业厅政策法规处进行了咨询。因该信访情况复杂,为妥善处理信访反映问题,我局在向市委相关领导汇报后于10月8日向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报送了《关于协调处理涉嫌违法占用退耕还林地信访问题的请示》,请示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牵头领导组织相关部门会商研判案情,提出处理意见。为及时全面地履行林业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我局已于11月5日收到中央环保督察交办件前,再次将该信访件和相关政策咨询意见一并移交给了市森林公安局调查处理。 (三)现场调查情况 1.关于砍伐村民退耕还林地树木面积问题。经广安市森林公安局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四川省林业科技开发实业总公司核实,信访人反映熊代辉违法占用林地建设别墅的地块涉及林地共计31.1535亩,均为协兴镇西来村退耕还林地(涉及1、3、4号三个退耕还林地块,其中涉及信访人蒲耀杰1999年退耕还林地2.19亩)。按照占用林地用途分,建设房屋院坝占用林地面积6.5445亩(扣除老宅基地面积275平方米,即0.4125亩),修建停车场占用林地面积0.2670亩,修建外部连接公路占用林地面积2.8770亩,实施房前屋后绿化改造毁坏林木面积21.1530亩,临时施工道路毁坏林木面积0.3120亩。因此,投诉人反映的熊代辉砍伐村民退耕还林地树木问题属实,但是面积有误差。 2.关于办理征地手续问题。经查,2016年12月,广安市国土资源局将该区域土地共计29.9356公顷纳入广安市2016年第6批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范围,并在未征求林业部门意见的情况下,以该批次用地范围内“仅2.1775公顷园地,无林地、未发放林权证”为由,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了建设用地使用手续。2017年2月2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安市2016年第6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7〕169号)同意将该批次29.9356公顷土地全部征为国有建设用地。2017年9月13日,广安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没收了熊代辉等3人违法建设的地块。2018年3月15日,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拍卖了该地块建设用地使用权(编号GC2017-44,面积16045平方米),熊代辉以1527万元价格拍得,并回购了房屋、院坝等原地表构建筑物。2018年4月以来,熊代辉等3人在房屋北侧规划修建1处停车场,目前尚未完工,已停止建设。因此,投诉人反映的熊代辉建房区域未办建设用地征地手续问题不属实,但未办理林地使用许可手续。 3.关于办理林木采伐手续问题。经调查核实,熊代辉等3人在实施房屋院坝、连接公路、施工便道、绿化改造等建设中均没有依法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地占用和林木采伐等许可手续。因此,投诉人反映的熊代辉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问题属实。 4.关于变卖采伐的林木,掠夺了农民土地上的财产问题。由于信访人反映的地块为退耕还林地,退耕树种为枇杷、柚子等经济林,基本不出材。加之周边群众对熊代辉等毁坏林木行为举报不及时,案件第一现场已经消失,相关人员证言证词说法不一,目前已经无法通过其它渠道获得采伐林木的直接证据,只有通过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专业技术鉴定。根据四川省林业科技开发实业总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熊代辉实施房前屋后绿化改造共损毁枇杷、柚子等经济林木638株。关于投诉人反映的熊代辉掠夺农民土地上的财产问题,经核实,2014年9月和12月,重庆市希贤投资有限公司已经分别租用了该村1、2组的所有土地用于开发建设(租期至2026年底),并支付了租金和所有地表附着物赔偿费用。2名投诉人对该事项予以了确认,但因为西来村1组(蒲耀杰所在村民小组)部分村民对本组的资金分配方案存在异议,所以该组的补偿资金目前尚未分配完毕。因此,投诉人反映的熊代辉掠夺其土地上的财产问题不属实。 5.关于未征得林权人同意而强占林地问题。经核实,熊代辉2013-2014年期间建设的房屋院坝等地表构建筑物位于自家老屋基上,超面积使用的土地系2013年8 -9月通过村民土地内部调换的方式使用的本组张先录、杜孝福、胡存秀、何秀平、彭赐龙、郑守秀等人的土地并已赔偿了青苗损失费,并不涉及投诉人蒲耀杰、郑克强2人反映的退耕还林地。2016年12月市国土资源局向省国土资源厅申报建设用地许可前广安协兴园区已向协兴镇西来村集体(1、2组)支付了土地、地表附着物等相关补偿费用。除投诉人蒲耀杰等少数人外,绝大部分权利人同意该征地补偿方案并领取了相关补偿费用。因此,投诉人反映的未征得林权人同意而强占林地问题不属实。 6.关于其他问题。详见协兴园区管委会调查处理情况报告。 三、处理情况 《林权证》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退耕还林条例》等规定,按照有关程序,对森林、林木和林地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登记造册发放的证书,受法律保护。根据现场调查取证和四川省林业科技开发实业总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被投诉人熊代辉建房等存在违法使用林地和毁坏林木行为,广安市森林公安局已进行立案处理(立案决定书编号:广市森公林罚立字〔2018〕第003号)。 (一)关于毁坏林木问题。被投诉人熊代辉在房前屋后实施绿化改造和修建施工便道,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毁坏退耕还林地上经济林木共计638株(其中枇杷104株、柚子534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发〔2018〕11号)中对经济林木等地表附着物价值的补偿标准,广安市森林公安局对投诉人熊代辉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1914株树木,罚款114840元”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目前,《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市森公林罚决字〔2018〕第003号)已送达被投诉人熊代辉本人,熊代辉已经停止了一切违法行为,正在履行相关法律责任。 按照《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被处罚人熊代辉如不服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省林业和草原局或者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广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森林公安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关于违法使用林地问题。被投诉人熊代辉修建房屋院坝、连接公路、停车场等地表构建筑物共违法使用商品林地9.6885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之规定,应对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由于熊代辉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修建房屋院坝、连接道路、停车场等构建筑物的同一位置,广安市国土资源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农村村民超出批准面积,违法占地修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拆除;无法拆除的,没收其超占面积上的建筑物”之规定,分别于2015年5月11日和2016年12月27日对熊代辉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退还被占用的土地,没收地表建筑物”的行政处罚决定。 由于国土主管部门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林业主管部门拟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在处罚区域和处罚内容上完全一致,都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归还被占用的土地,并处罚款或没收地表建筑物”,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等相关规定,广安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不再对熊代辉修建房屋院坝、连接道路、停车场等构建筑物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进行林业行政处罚。 四、追责问责情况 目前,相关部门正在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五、信息公开情况 调查处理报告形成后,我局于2018年11月10日17时在广安市林业局门户网站公示公告栏进行了公示。目前尚未收到任何反馈意见。 六、回访情况 2018年11月10日上午,我局电话征求投诉人蒲耀杰意见,蒲耀杰称协兴镇西来村1、2组场地不便,商定于10日15时在我局机关五楼会议室开展了群众回访座谈工作,并邀请了投诉人蒲耀杰、郑克强所在村组其他6名群众代表以及协兴园区相关领导、负责同志共同参与。对调查处理结果满意的有6人、不满意的有2人(即投诉人蒲耀杰、郑克强)。 综上,对照文件的办理要求,该交办案件办结。 案件调查责任单位:广安市森林公安局 案件调查人员:代新华 市森林公安局政委 王振宇 市森林公安局刑侦治安科科长 冯 渊 市森林公安局干警 (联系人:李春虎 13330626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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