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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求四川高级法院救救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救救"部分工资参保"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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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21 00: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救救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法规


部分参保受工伤,待遇损失很迷茫;
恳请巡视处个方,再见法官不心慌!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百姓不留恋公平正义,但却为法规的可怜感到可悲!枉法表面上是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实际是在藐视法规的尊严、损害的是国家形象!


究竟是谁在判处公平正义的死刑,究竟是谁千方百计把工伤职工、法律专家、社会民众当成不懂法的傻子,究竟是谁把公平正义的《工伤保险条例》变成了残害工伤职工身心健康的凶手?


恶意讼累、残害健康、何时是头?


违法者说守法,有如贪腐者说反腐!


"法规"是法,还是"法官″是法?
依"法规"判决,还是依"法官"判决?
司法"法定",还是司法"人定"?


唯法规、找法规
还是唯法官、找法官?


法规是法-法规至上,唯法规、找法规
法官是法-法官至上,唯法官、找法官
依法规判决-法规至上,唯法规、找法规
依法官判决-法官至上,唯法官、找法官


手握法规理直气壮,面对法官心里发慌;
手握法规信心十足,面对法官底气全无;




表面上是工伤职工窝囊、可怜、没本事用法规战胜权威,实际上是外强中干的法规窝囊、可怜、没本事战胜权威。


百姓不反对名正言顺、名符其实的不公平不正义,最反感喊口号、唱高调、广告牌坊上的公平正义!


本文所列示的工伤法规,你们究竟有没有效力,如没有请声明作废,免得枉法者信口开河,恐吓工伤职工,压制工伤职工维护法规尊严的诉求,把工伤职工折磨折腾进医院、劳命伤财! 工伤职工何罪之有,要遭此罪受?


什么是法?
(http://kb.kkyuyin.com/item/cc5cb ... nntnwvepffrgibijbpr)查询网络: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个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法的概念反映了法的基本特征。法治的优越性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而这种优越性主要体现在:第一,法律是集体智慧和审慎考虑的产物;第二,法律没有感情,不会偏私,具有公正性;第三,法律不会说话,不能象人那样信口开河;第四,法律借助规范形式,具有明确性;第五,实行人治容易贻误国家大事,特别是世袭制更是如此;第六,时代要求实行法治,不能实行人治;第七,实行一人之治较为困难,君主的能力和精力毕竟有限;第八,一人之治剥夺了大家轮流执政的权利。


什么是法官?
(http://kb.kkyuyin.com/item/bac63 ... nntnwvepffrgibijbpr)查询网络:法官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产生,在司法机关(一般指法院)中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是司法权的执行者。在不同法系的国家中法官的角色不尽相同,但要求都是不偏不倚、不受他人影响或制肘、刚正无私地根据法律判案。日本国的法官称为判事,台湾地区的法官以前称为推事,后来改为法官。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二条明文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在民事诉讼审判中法官应当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产生的,依法行使国家民事诉讼审判权的审判人员,而且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不应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干扰。法官应当是独立的、中立的享有法定的裁判权,具有当然的裁判权威的第三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也规定了法官的权利和义务,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并受国家法律保护。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仅有的几十年生命,被官司占据几十年,值吗?
“五周杀人案”让我们知道:真实地生活比起戏剧更残酷!!https://mb.yidianzixun.com/artic ... _news&from=timeline


五周杀人案|司法冤案是如何炮制出来的?https://mb.yidianzixun.com/artic ... _news&from=timeline


又一起重大冤案平反!吉林男子被冤杀人 刑满25年后改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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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4-21 01:05 | 显示全部楼层
        (2018)川民申240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四川省高级法院2017.11.27收再审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是否再审裁定应于收到再审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即2018.2.27日作出,至今已快5个月了,且2018.3.27日,四川省高院进行了再审前问案,并说将尽快处理此案,但离2018.3.27也过去近一个月了,是否再审裁定迟迟没有作出。

        其实,是否应再审,只须确认用人单位是否是"部分工资参保",如是,就应再审,否则就不应再审,这不只是傻子工伤职工的法制观,全国各地的司法部法律服务12348、四川新闻网编辑、网民也如是说。当然如果信不过全国各地的司法部门法律服务热线、信不过《工伤保险条例》,省高院可以直接问《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请四川省高级法院尽早做出再审裁定,让工伤职工多活几年,这并非仅是工伤职工的私事,更是关系到法规的尊严。

 楼主| 发表于 2018-4-21 01:36 | 显示全部楼层
        工伤职工笨、傻、不懂中文、不会上网、不会在网上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更读不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难道四川新闻编辑、民众都没学中文、都不会上网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都读不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职工笨、傻、不懂法,难道四川新闻网编辑也笨1傻.不懂法

工伤职工笨、傻、不懂法,难道四川新闻网编辑也笨1傻.不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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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4-22 13:44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没有对依法治国、法平如水、公平正义彻底失望的、已经被德阳二审法官、用人单位律师恐吓成惊弓之鸟的、(2018)川民申240号再审申请人(工伤职工),再次给你们写信求救,本再审申请于2017.11.27交省高院,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四川省高院应于收到再审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即2018.2.27前作出是否再审裁定,且2018.3.27省高院进行了再审前问案,并让工伤职工签收了"对中央巡视组信访的受理通知",通知载明将尽快处理此案,如今,早已超过再审裁定作出限期近2个月,且再审前问案也近一个月了,是否再审裁定迟迟不作出,如果符合"不再审规定",直接依法裁定"不予再审"不就对了,何必折腾、损害工伤职工身心健康。

 楼主| 发表于 2018-4-23 08:3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是否应再审很难判断吗?是"客观上"难,还是"主观上"难?其实很简单,只须确定"部分工资参保"责任由谁承担,如由用人单位承担,就应再审,否则就不应再审,这不只是傻子工伤职工的法制观,全国各地的司法部法律服务热线12348、四川新闻网编辑、网民也如是说,实在无法判断就问《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机构国务院。

        希望省高院尽早做出再审裁定,让工伤职工多活几年,这并非仅是工伤职工的私事,更是关系到法规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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