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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求助省高院:工伤保险待遇损失争议民事起诉的前置程序是否是"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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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30 18: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求助省高院:工伤保险待遇损失争议民事起诉的前置程序是否是"行政复议"?该损失由单位支付给工伤职工还是由社保机构支付给工伤职工, 通话录音@02112348_20180328181945.mp3 (228.8 KB, 下载次数: 1) 通话录音@02812348_20180328181329.mp3 (215.65 KB, 下载次数: 0) 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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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31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给你顶上去 兄弟别谢我啊

 楼主| 发表于 2018-3-31 12:3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因为我感觉我傻,不懂法,所以就怕提出一些可能很幼稚的问题,所以就向全国各地司法、厅、局法律专家咨询,专家们应该不傻,否则异口同声的专家们全傻,能在国家司法机关为民众提供法律援助?
        1、"用人单位给工伤职工部分工资购买工伤保险,未参保那部分工资造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该由谁支付给工伤职工,全国各地司法、厅、局法律专家异口同声:由用人单位支付

        2、起诉用人单位"赔偿未参保工资造成的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前是否必须先"行政复议",专家们都说:民事诉讼起诉不需要"行政复议"
        
        3、用人单位是否有权把工伤职工要求"赔偿未参保工资造成的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这一民事诉求变更为"追缴社保费"这一行政诉求,然后以自己是民事主体为由免去承担未参保责任,专家异口同声:诉求是工伤职工自己确定,单位无权变更
   
        4、法官是否有权把工伤职工要求"赔偿未参保工资造成的的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这一民事诉求变更为"核报已参保工资工伤保险待遇"这一行政诉求,然后以用人单位是民事主体为由免去其应承担未参保责任,专家异口同声:诉求是工伤职工自己确定,法官无权变更

 楼主| 发表于 2018-3-31 12:3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因为我感觉我傻,不懂法,所以就怕提出一些可能很幼稚的问题,所以就向全国各地司法、厅、局法律专家咨询:
        1、"用人单位给工伤职工部分工资购买工伤保险,未参保那部分工资造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该由谁支付给工伤职工,全国各地司法、厅、局法律专家异口同声:由用人单位支付

        2、起诉用人单位"赔偿未参保工资造成的的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前是否必须先"行政复议",专家们都说:民事诉讼起诉不需要"行政复议"
        3、用人单位是否有权把工伤职工要求"赔偿未参保工资造成的的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这一民事诉求变更为"追缴社保费"这一行政诉求,然后以自己是民事主体为由免去承担未参保责任,专家异口同声:诉求是工伤职工自己确定,单位无权变更
   
        4、法官是否有权把工伤职工要求"赔偿未参保工资造成的的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这一民事诉求变更为"核报已参保工资工伤保险待遇这一行政诉求,然后以用人单位是民事主体为由免去承担未参保责任,专家异口同声:诉求是工伤职工自己确定,法官无权变更
        

 楼主| 发表于 2018-3-31 15:5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上传录音的容量限制大小,还有很多超过容量传不上来

 楼主| 发表于 2018-4-2 16:21 | 显示全部楼层
省高院:你们好!
        1、"行政复议"究竟是不是"部分工资参保、未参保那部分工资工造成的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这一劳动争议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
        2、用人单位是否有权把工伤职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未参保工资造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这一民事诉求变更为"追缴社保费"这一行政诉讼,从而以自己不是"行政诉讼"主体而免于承担未参保责任?
        3、法官是否有权把工伤职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未参保工资造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这一民事诉求变更为"核报已参保工资工伤保险待遇"这一行政诉讼,从而以用人单位不是"行政诉讼"主体而判其免于承担未参保责任?
        4、如果法官和用人单位都认为"用人单位未参保工资造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是社保机构造成的,为什么他们不追加"社保机构为被告,他们是否有权转嫁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18-4-2 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虽然有全国各地的司法专家定性,但我们还是不放心,毕竟判决权在法官手中而不在专家手中

 楼主| 发表于 2018-4-3 12:3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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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4-3 12:36 | 显示全部楼层
省高院,你们好,用人单位,二审法官下列做法是否合法?工伤职工的回答是否合法?

一、用人单位中江县南山镇中心学校:在2018.4.27省高院再审前问案后,用人单位工会向工伤职工提出了下列问题

        1、工伤职工在向全国各地的司法部门法律服务热线12348咨询时,没有告诉"部分工资参保,未参保那部分工资给工伤职工造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是由社保机构的缴费通知造成的,误导了12348,并说自己有证据,工伤职工回答如下:

        (1)工伤职工是原告,用人单位是被告,原告有义务为被告辩护吗?
        
        (2)咨询时12348时,工伤职工告诉过12348:用人单位说"部分工资参保,未参保那部分工资给工伤职工造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是由社保机构的缴费通知造成的,该怎么办,12348说:用人单位或法官可以追加社保机构为被告。如此,有专业律师的用人单位为何不申请追加?

        (3)一审时,用人单位人事干部及辩护律师说:"部分工资参保,未参保那部分工资给工伤职工造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是由社保机构的缴费通知造成的,法官就问他们是否有证据,他们说没有。

        (4)既然用人单位自己都没有证据证明:"部分工资参保,未参保那部分工资给工伤职工造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是由社保机构的缴费通知造成的,没有义务为被告(用人单位)辩护的原告(工伤职工)又如何给被告辩护?

        (5)用人单位工会一再声明:用人单位有"部分工资参保,未参保那部分工资给工伤职工造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是由社保机构的缴费通知造成的证据-通知,但在一、二审为何不提交法庭,申请追加社保机构为被告?

        2、用人单位工会一再声称:用人单位有社保机构发出的缴费通知证明是社保机构通知用人单位"部分工资购买工伤保险",但却问工伤职工是否有这样的通知,工伤职工回答,单位说自己有社保机构的缴费通知,怎么又问不是工伤保险费缴费主体的工伤职工有没有这个通知,单位是有通知还是没有?(没回答)

        3、用人单位工会问工伤职工,社保机构核报的"已参保工资对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否能够覆盖治疗费用,如能,是否可以不再向用人单位主张"未参保那部分工资造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

        工伤职工答:"治疗费用"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法定的两个不同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

        4、用人单位工会问:工伤职工可否去起诉社保机构?

        工伤职工答.已参保工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社保机构支付,如社保机构不给,可以起诉社保机构;未参保工资造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应由用人单位给,当然不能起诉社保机构

二、二审判案答疑:

        虽然《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明文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但二审罗德东法官说自己不知道"未参保工资造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该谁支付给工伤职工,他知道"追缴社保费"、"核报已参保工资工伤保险待遇"是社保机构职责,所以,他强行变更再审申请人的民事诉求为行政诉求,然后岔开再审申请人的质询。"部分参保"工伤待遇损失案例全国数不胜数,声明不知道"未参保工资造成的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该谁支付给工伤职工的"专业"二审法官为何不请示上级法院如何判案,就想当然把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未参保责转给社保机构,折腾、折磨工伤职工,严重损害工伤职工身心健康,被药物包围。

发表于 2018-4-4 15:0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规是明文规定,不是某些人的专利,任何一个有法律常识、智力正常、有钻研精神的人都能读懂!

 楼主| 发表于 2018-4-5 12:34 | 显示全部楼层
虽然法规是明文规定,不是某些人的专利,任何一个有法律常识、智力正常、有钻研精神的人都能读懂,但毕竟是法官在审案、判案,国家的审判是依法官为准,没有法官的答案,当事人岂能放心。

发表于 2018-4-6 07:1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8-4-7 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但工伤职工傻,不懂法,一审法官判中江县南山镇中心学校给工伤职工赔偿未参保那部分工资造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但德阳中级法院二审法官罗德东又撤销了一审判决。
        
        2017.11.27工伤职工向四川省高级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2018.3.27,四川省高级法院进行了再审前问案,到现在快四个半月了,再审裁定还未做出。
        
        所以,工伤职工不得怀疑人生:难道全国适用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到了中江县南山学校这里变了,难道已经修改的法律条文只通知了罗德东法官,一审法官、全国的12348都未得到通知,也不准一审法官、全国的12348、民众在网上查阅?
      
        12348说,这本来是一个法律关系关非常清晰、非常简单的案子,如果真的变了,"不再审裁定"也该早就出来了,毕竟从四川省高级法院收到再审申请后早就超过3个月了,为何至今4个多月了迟迟不结果?
        因此,从小读书不认真、不懂法的工伤职工只能求助省高院了,在12348眼里,如此简单的法律问题,总不至于转到最高院去,疲于奔命。

 楼主| 发表于 2018-4-8 09:03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法官把自己当被告的辩护人,原告相当于和法官在打官司,结局可想而知!
发表于 2018-4-9 09: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急出毛病,慢工出细活,慢慢等,再简单、再清楚的案子都有个程序,几个月的法定程序走完了,天才会亮了,即使超期也是程序。如果不能等,就别打官司,就不要老想着公平正义。

 楼主| 发表于 2018-4-10 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究竟是谁有权力、有机会践踏法律,究竟是谁有"能力"让"权力"践踏法律?按理,法官应主动依法保护应该保护的不懂法的民众,至少应被动依法保护应该保护的懂法的民众,法官虽不万能,懂法的民众都给法官找到法律条文了,法官却不依法保护应该保护的民众,立法何用?

发表于 2018-4-11 12: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急,慢慢等,省高院会给你公平正义-再审的,总是用人单位、二审法官还没有找到合适的法规终结再审,或者用人单位、二审法官把你的″民事诉求"变"行政诉求"的立法还未得到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通过。

 楼主| 发表于 2018-4-14 07:50 | 显示全部楼层
部分工资参保,未参保那部分工资造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全国各地司法部门的法律服务热线12348都说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就该用人单位支付给工伤职工,法律关系如此筒单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到现在,再审申请已提交四川省高院快5个月了,再审前问案也快20天了,是否再审裁定迟迟不作出,难道用人单位、二审法官在等待修改《工伤保险条例》?还是想和工伤职工打疲劳战?

发表于 2018-4-14 12:1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8-4-16 07:13 | 显示全部楼层
        部分工资参保,未参保那部分工资造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全国各地司法部门的法律服务热线12348都说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的规定,就该用人单位支付给工伤职工。


        法律关系如此筒单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到现在,再审申请已提交四川省高院快5个月了,再审前问案也快20天了,是否再审裁定迟迟不作出,如果符合"不再审规定",直接裁定"不予再审"就是。


        难道四川省高院还怕不懂法、不守法、更不懂得用人单位苦心、不近人情的工伤职工翻了天?


        难道不懂法、不守法、 更不懂得用人单位苦心、不近人情的工伤职工还想逼用人单位、  二审法官不去修改《工伤保险条例》?


        难道不懂法、不守法的工伤职工还想和用人单位、二审法官打疲劳战、想让用人单位、二审法官把自己折腾折磨进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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