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诉讼问题:
询问全国各地司法部门的法律服务热线12348:用人单位未给职工参保那部分工资造成的一次性伤残补金损失由谁支付给工伤职工,各热线异口同声:由用人单位支付,但个别法官却认为应该社保机构核报,工伤职工傻、不懂法,难道全国的司法部、厅、局专家都傻、都不懂法?
根据用人单签字、盖章确认的某职工工伤前月均应缴费工资8000元,根据社会保险机构出具并签字、盖章的"单位为该职工工伤前12个月缴纳工伤保险费明细",用人单位为该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月均缴费工资3000元,工伤职工取得了工伤认定书,被鉴定为工伤九级伤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工伤九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本人工资共72000元,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了已参保工资3000元对应的9个月伤残补助金27000,未参保工资给该职工造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为5000*9=45000,这些事实、证据各方均无异议,请四川省高级法院及网友从"法规规定"角度给个答案,谢谢!
1、该未参保工资给该职工造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45000究竟由谁支付给工伤职工
2、工伤职工"诉讼请求内容"是工伤职工自己依法确定,还是只能由用人单位或者由法官给工伤职工指定?
3、工伤职工起诉用人单位"赔偿未参保工资造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这一劳动争议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是否是"行政复议"?
4、用人单位是否有权把工伤职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未参保工资造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这一民事诉求变更为"追缴社保费"这一行政诉求,然后以"追缴社保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为理由,要求法官张冠李戴驳回工伤职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未参保工资造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这一民事诉求,如有权,法规依据是什么?
5、法官是否有权以该职工"部分工资已参保"判定"其全部工资已参保",如有,法规依据是什么?
6、法官是否有权把工伤职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未参保工资造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这一民事诉求变更为"核报已参保工资工伤保险待遇"这一行政诉求,然后以"核报已参保工资工伤保险待遇属于社保机构行政职权,人民法院不宜受理"为理由,张冠李戴驳回工伤职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未参保工资造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这一民事诉求,如有权,法规依据是什么?
7、把民事诉讼转化为行政诉讼,使作为民事主体的用人单位免于承担未参保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8、个别法官、用人单位都认为:用人单位未给工伤职工参保那部分工资造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是社保机构的责任,为什么懂法的法官不依职权追加被告、用人单位不申请追加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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