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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广安区人民医院侵权责任不作为案将于2018年5月29日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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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8 19: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悉,诉广安区人民医院侵权责任不作为案(邓跑跑、胡跑跑)已于今日立案,将于2018年5月29日公开审理,据说,这是医疗机构起诉120急救医院不作为的广安第一案,可能是我国史无前例,也是给死者(享年77岁,广安区人民政府退休)伸冤,也是给死者唐某的妻子罗医生三八节的最好节日礼物。建议广安卫计系统及其医务人员代表应该在2018年5月29日在广安区人民法院旁听此案普法,让广安卫计系统及其医务人员队伍里不再有不作为的害群之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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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8 20:4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8-3-8 22:09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一名合格的医生医护人员,既然应诊了,就不能到了病人现场,扭头就跑掉。应该追责,该遭人谴责。病人有时抢救的及时那有时一种慨念;作为一名医生就应该尽救死扶伤的本质。哪怕最后无法回天,你尽力了,人们会为你点赞。你既然来了,就不应该回避逃跑,药物过敏病人延误20分钟,对这样的病人急早5分钟就又不同。20分钟很有可能抢救的回来。我曾今就遇着了一次,气管炎哮喘在外面县中医院输液,引发呼吸困难,胸闷的很,心里烦躁,自己也感觉不对了,也就是没输到输液瓶的4分之1的样子(那时是500毫升1瓶的,兑的是青霉素),后面自己云里雾里,被医生输氧气,加药物输液从死神边缘抢了回来。这是我亲身经历,医生也说如若晚5分钟会无就救。所以说那10分钟20分钟是生命的回归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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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8 22:3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意思!

发表于 2018-3-8 23:35 | 显示全部楼层


死者唐某的妻子罗医生

这句话是重点
发表于 2018-3-9 09:03 | 显示全部楼层
先还不知道,看了一下。就是一个私人医院的医疗事故赔了钱,想赖到别人。人家卫计局的回复详细,能把调查情况说清,楼主就在网上干吼,想指鹿为马,但又苍白无力 。。。。
又看了广安区卫计局的回复,也不是什么私人医院,就是渠江北路的杨山城诊所嘛。
我把卫计局3月2日客观的回复复制过来大家看看就更明白了。。。。
各位网友:
    首先感谢您们对我局工作的关注和监督。“广安区人民医院1.24事件”网络舆情出现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安排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到杨山城诊所、区人民医院和市中医医院开展调查,现将关于“请求广安区人民政府责令广安区卫计局依法追究广安区人民医院1.24事件相关责任人”事件的调查结果公布如下:
   一、关于“区人民医院120存在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导致患者唐某因延误在医院得到依法抢救而死亡”的问题
  (一)区人民医院
     1、区人民医院称:20181241154时区人民医院120指挥分中心接到120指挥中心派单:广安区渠江北路杨山城诊所有一病人,主诉患者哮喘。区人民医院于115709时出车,120410时到达杨山城诊所现场,见广安市中医医院120急救车停在现场。区人民医院医务人员邓先康医生和胡美艳护士下车到杨山城诊所,见广安市中医医院有两名医务人员正在杨山城诊所诊治病人,已建立医患关系,在广安市中医院与患者未解除医患关系之前,区人民医院无法直接接诊患者,故区人民医院出诊医务人员再次电话核实120指挥分中心是否同时派有两家医院医务人员参与抢救病人。120指挥分中心回复需要查询120指挥中心,核实清楚后将回复。在等待回复过程中,广安市中医医院也未要求区人民医院接治病人,故区人民医院急救车及医务人员即返回医院。1210时,120分中心再次派单要求去广安区渠江北路杨山城诊所后,因考虑到广安市中医医院医务人员已在现场诊治建立了医患关系,故区人民医院急诊科医务人员将情况汇报科主任、护士长后,仍再次安排出诊人员(刘幸福医生和胡美艳护士)于121903时出诊,122354时到达现场,广安市中医院医务人员及杨山城诊所将唐某转运至区人民医院急诊科抢救。经抢救无效,唐某于1315时宣布临床死亡。
      2120当日出诊医生邓先康称:2018124日,接到120指挥分中心指令:渠江北路杨山城诊所处有一哮喘病人,请立即出诊。他和护士胡美艳乘坐张立驾驶的广安区人民医院120救护车到达杨山城诊所,看到有一辆车身印着“广安市中医医院120急救车”字样的救护车停在杨山城诊所门口旁,并看到有个人在挥手示意病人在诊所里面,他和护士胡美艳下车到杨山城诊所门口,看到里面有医生护士正在诊治病人,里面的医生护士并未向他们提出协助诊治。他们随即电话联系120指挥分中心是否重复派单了,在现场等了大约3分钟左右,就回医院待命了。
   (二)杨山城诊所
    杨山城称:患者唐某在1140时左右自感呼吸困难,护士张丹向他报告,他立即前去查看,患者呼吸很快(25/分)嘱护士立即静滴甲泼尼龙,患者病情未缓解,心率只有45/分左右,立即给予注射肾上腺素,病情还是很严重,他立即拨打市中医医院急诊科电话“5120120”后,并拨打“120”,市中医医院急诊科医生蒋明勇乘市中医医院救护车于1159时左右到达诊所。蒋明勇医生进入诊所,对患者唐某进行救治,这时区人民医院的120急救车也来到诊所门外,下车的医生护士看见有广安市中医医院的医生在现场,广安区人民医院急诊科的医生和护士未进入杨山城诊所就离开了,市中医医院急诊科医生蒋明勇检查后,考虑急性左心衰,立即给予患者速尿20mg静推,但患者病情继续恶化。期间杨山城反复拨打了1201224时左右,广安区人民医院120急救车再次到达诊所,将患者唐某转走,杨山城未陪同。
   (三)广安市中医医院
    市中医医院急诊科医生蒋明勇称:大约是201812412时左右,在接到广安市中医医院急诊科曾维婷护士的电话,说本院职工杨山城的诊所内,有名输液患者病情危急,叫他和曾维婷一起去处理。而后他们就立即乘本院120救护车(川X94952)赴杨山城诊所。到达现场后,还没下车时,杨山城就过来和他交流,说病人病情很严重,还吐了血,并且还说他也拨打了“120”的。他随即下车进入诊所开始检查患者,当时站在患者右侧,面向公路检查患者病情,这时发现又有一辆120急救车也来到诊所外。当检查完患者病情来到门口,准备和120急救医生交流,发现120急救车已不在现场,只有杨山城在门口。因初步考虑患者是急性左心衰,建议杨山城立即静推速尿20mg,然后同时继续拨打120急救,转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大约20分钟左右后,广安区人民医院的120急救车到了杨山城诊所,急诊医生检查患者后,就用担架将患者接走了。他随广安市中医医院救护车回到本院了。
    综上所述,区人民医院120严格执行了《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接到“120”指挥中心电话后,皆按“120”院前急诊急救程序出诊,并及时到达了现场。到达现场后,区人民医院120急救医生看到现场已有广安市中医医院救护车及医护人员,且医护人员已与患者建立了医患关系。此情况已超出了《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规范的行为,不再适用《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因120是国家公共资源,不能随意占用和浪费,区人民医院120不可能长时间的停留和等待。因此,区人民医院并不存在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行为。
    二、关于“在黑社会人员参与恐吓下,医患双方签订的《一次性处置协议》违法无效”的问题
    通过调查伍本祥,他称:2018126日上午1000时左右,杨山城拨打区卫计局2222962电话,称广安杨山城诊所有医闹,希望区卫计局派人到诊所去一趟。当时伍本祥正在协调处理另一起医疗纠纷(与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联系邮寄尸检报告),便告知杨山城他现在有事走不开,如果是医闹,建议立即报警,并联系广安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杨山城叫伍本祥把广安区卫生监督执法大队熊勇的电话号码给他,他自己联系。1005时,伍本祥通过QQ将熊勇的电话号码发给了杨山城。10:16分左右,伍本祥接到区卫计局医政股股长电话,告知熊勇正和她一起下乡检查医疗质量安全工作,叫其到杨山城诊所去一趟。伍本祥立即通过QQ告知杨山城,区卫计执法大队的工作人员下乡了,委托他过来处理。随即杨山城将患者唐某的诊疗及纠纷处置经过通过QQ发给了伍本祥。伍本祥处理完手中的工作后,立即骑自己的电动车前往杨山城诊所,并于1035时左右到达广安杨山城诊所,但诊所并未开门。伍本祥经过一番电话和QQ联系后,才得知医患双方正在一茶楼协商。伍本祥于1050时左右达到茶楼协调现场。
    当时杨山城本人并未在协商现场,医方只有杨山城诊所委托的律师王丽镔和广安杨山城诊所法定代表人杜艳艳(杨山城之妻)在场。患方在场的有死者唐某的妻子、儿子、两个女儿及其他亲属,并未发现所谓的“黑社会人员”。伍本祥首先告知了医患双方处理医疗纠纷的几条途径,宣读了《广安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文件,特别强调了第二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生赔偿额在2万元以下的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赔偿额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纠纷,原则上应当选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或司法途径解决”和第三十条规定:“对赔偿诉求金额超过20万元的医疗纠纷,应当先进行伤残等级、医疗损害因果关系及医疗机构过错参与度等司法鉴定,明确责任后,方可进行调解”。医患双方称他们正在协商,协商的赔偿额已达到了19万元(含前期已给死者方的5000元慰问金),这是双方都认可了的,争取今天就协商解决了。在协商过程中,患方明确称他们只追究广安杨山城诊所的责任。因为他们认为医生杨山城当时在市中医医院上班,没观察病人病情就打电话让他老婆杜艳艳给患者唐某输液,同时也拒绝尸检,希望协商解决。经过一番调解,医方律师王丽镔答应补偿死者方20万元,称诊所基本上是承担了全责,而死者方称至少要25万元。经伍本祥反复告知超过20万元,必须要走鉴定程序,明确责任才行,希望患方能作出让步。经过反复协商,最后医患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广安杨山城诊所补偿患方21万元。在整个协商过程中,律师王丽镔都是通过电话征求杨山城的意见,协商现场医患双方没有任何恐吓、威胁的行为。医患双方还对21万元的付款方式和期限进行了反复磋商,并在协议上进行了约定。1300时左右,杜艳艳将首付款5.5万元转账到死者妻子的银行账户后,医患双方签订了一次性处置协议,该协议是由律师王丽镔拟写的。作为调解人,伍本祥在“见证人”栏签了字,律师王丽镔也在“见证人”栏签了字。
    综上所述,整个医患协商过程中,没有任何恐吓、威胁的行为,更没有所谓的“黑社会人员”参与。《一次性处置协议》并不是在黑社会人员的参与及恐吓下签订,而是在相关人员的调解下,经医患双方反复沟通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医方委托的律师亲自拟写,医患双方自愿签订的。相关工作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反复强调了相关法律法规,并努力进行劝解,并没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广安市广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32
发表于 2018-3-9 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作为
发表于 2018-3-9 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要是当时把病人喊到市中医院去输液就不会出现这档子事故了。唉!

 楼主| 发表于 2018-3-9 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委托代理人:某某,联系电话:……
被告:广安区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王月成,任院长职务
地址:广安区民康街1号
联系电话:2222554、……
诉讼请求: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在患者某某出现病危时,其拒绝、推诿并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20余分钟,被告的行为违法,即违反了《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广安市120指挥中心运行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因为被告在某某临终前病危时出现的违法行为,导致患者未及时得到有效地抢救,致患者不治而亡,故被告对此负有极大的过错,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三、某某死亡事件发生后,其家人不明究理,以挟迫原告停业等方式要求原告赔偿了人民币21万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予以承担并偿还给原告。
四、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因其严重过错致原告遭受经济和名誉损失,故其应向原告赔礼道歉;
五、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哮喘患者某某在原告**就诊过程中,于2018年1月24日11点50分左右出现药物过敏性休克致病危,因此需要急救并转诊,在此情况下,患者的主诊医师某某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即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的规定,并征得了患者某某妻子罗某的同意,然后立即(2018年1月24日11点54分)拨打了120(详见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区分公司提供某某电话的通话记录),某某医师明确告知了接线员原告处诊治的哮喘患者某某在2018年1月24日11点50分左右出现药物过敏性休克病危需要转诊急救的情况。广安市120指挥中心指定的广安区人民医院急救人员(联系电话18682622029)于11点58分05秒(详见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区分公司提供的某某电话的通话记录)给某某回电话,称正在来急救转诊路途中。此后,广安区人民医院120救护车于12点03分左右到达原告**门外,这已说明广安区人民医院已按《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21条的规定接收和受理了急救呼叫。医师某某立即接待了前来的广安区人民医院医生邓先康和护士胡美艳,告知患者某某因呼吸困难考虑药物过敏性休克出现病危等情况,但广安区人民医院医护人员以医院没有床位为借口拒绝接走病危患者某某,未进入**查看患者某某的病况更未采取任何救治措施,也未对广安某某**进行任何书面告知,而是在到达现场仅一分钟左右就坐着救护车迅速离开了现场。广安区人民医院120救护车医护人员到达现场而不救治病员不接受转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广安市120指挥中心运行规范》相关规定。根据规定被告医院及其医生邓先康和护士胡美艳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31条: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22条:急救中心(站)应当在接到“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后,根据院前医疗急救需要迅速派出或者从急救网络医院派出救护车和院前医疗急救专业人员,不得因指挥调度原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第23条: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意愿的原则,将患者转运至医疗机构救治;第24条: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做好“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受理、指挥调度等记录及保管工作,并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相关规定,做好现场抢救、监护运送、途中救治和医院接收等记录及保管工作。同时,医护人员还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第3条: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第24条“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及时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护士条例》第17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第19条: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因被告的医护人员到场而不对患者某某进行救治,无奈之下医师某某于2018年1月24日12点05分再次拨打120请求指令广安区人民医院急救转诊,但是,广安区人民医院的急救车及医生邓先康和护士胡美艳未返回。医师某某为此继续反复拨打120及广安区人民医院联系电话18682622029(详见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区分公司提供某某电话的通话记录),并告知广安区人民医院及其医务人员见死不救,一旦患者死亡要承担刑事责任,广安区人民医院的医生邓先康和护士胡美艳依然无动于衷,这足以说明广安区人民医院的医生邓先康和护士胡美艳是故意延误20余分钟见死不救。直到2018年1月24日12点15分左右,120当值人员给医师某某致电询问广安区人民急救医务人员是否来原告**急救转诊?某某回复说,广安区人民医院急救医务人员没有来。所以应该是在120再次责成的情况下,被告的救护车才于2018年1月24日12点24左右再次到达原告**,医护人员对患者采取了一些急救措施后,于2018年1月24日12点33分左右用推车担架把患者推上广安区人民医院120救护车,接走了患者某某及其妻子罗某。但不幸的是,患者某某于当日下午在广安区人民医院不治而亡。
患者某某死亡后,患者家属及社会闲杂人员几十名以要求关店等方式多次威胁原告,尽管原告已告知其应该和可以向被告索赔的情况下,但患者方却知道向被告索赔不易,称向医院索赔事宜由原告去追偿而要对他们先予赔偿。无奈之下,原告被迫与某某家属为其死亡事宜签订了处置协议,经多次磋谈最终原告给付的补(赔)偿金额仍高达21万元。
综上所述,如果原告的呼救转诊被告不存在拒绝、推诿及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患者某某能够在医院重症监护室得到及时抢救,完全可能因未错过最佳治疗时间而得到救治,避免死亡的严重后果,但因为被告存在的违法行为及由此产生的过错,出现了患者某某死亡的极端后果,被告当然应该为此负责;原告基于患者家属的强烈要求,并承诺对被告的追责由原告行使的情况下,原告为此垫付了21万元赔偿款项,被告理当承担并向原告归还;同时,因为该事件的发生,给原告声誉造成较大不良影响,故还应当就此向原告赔礼道歉。对此,原告与被告协商无果,故依法起诉来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呈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法定代表人:
2018年3月5日

附件:1、
2、
3
4、
5
6、请求人民法院向广安市120指挥中心的证据调取申请书

发表于 2018-3-9 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明状况,不好评论!但可以肯定一点就是此次为一起人为医疗事故致人死亡事件,相关单位及个人应该反思以及主动承担相关责任,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2014年度优秀版主 2015年优秀版主团队 2016年优秀版主 2017年优秀版主 2018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18-3-9 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原告败诉。不信,我悬1000个小米米。

 楼主| 发表于 2018-3-9 11:37 | 显示全部楼层
mingshen7077 发表于 2018-3-9 10:18
阅读,原告败诉。不信,我悬1000个小米米。

继续关注!

发表于 2018-3-9 15:41 | 显示全部楼层
市医院的医生自己在外面办诊所,得不得违规。这样搞的话,是否存在医生利用正规医院的影响力,转到私人诊所去自己搞钱,谋私利。
还有现在医院都是巴不得多弄几个病人去住起搞钱,咋个还可能跑了。

发表于 2018-3-9 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专治吹牛逼 发表于 2018-3-9 15:41
市医院的医生自己在外面办诊所,得不得违规。这样搞的话,是否存在医生利用正规医院的影响力,转到私人诊所 ...

没有编制的医生都可以开诊所,只能说你还没与时俱进!

发表于 2018-3-9 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是公正DE:这个马甲是,有本事说出你的大名来

发表于 2018-3-9 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8-3-9 16:52 | 显示全部楼层
普法教育01 发表于 2018-3-9 16:26
法律是公正DE:这个马甲是,有本事说出你的大名来

你不但有太多的马甲,而且还请人乱改别人的回贴。无聊之极!!!

发表于 2018-3-9 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貌似广安不能两个地点执业吧。

发表于 2018-3-9 17:21 | 显示全部楼层
普法教育01 发表于 2018-3-9 16:09
没有编制的医生都可以开诊所,只能说你还没与时俱进!

开诊所只能是所有权,不能两个地方执业

发表于 2018-3-9 17:23 | 显示全部楼层
john21 发表于 2018-3-9 17:14
貌似广安不能两个地点执业吧。

广安早就依法多点执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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