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还不知道,看了一下。就是一个私人医院的医疗事故赔了钱,想赖到别人。人家卫计局的回复详细,能把调查情况说清,楼主就在网上干吼,想指鹿为马,但又苍白无力 。。。。
又看了广安区卫计局的回复,也不是什么私人医院,就是渠江北路的杨山城诊所嘛。
我把卫计局3月2日客观的回复复制过来大家看看就更明白了。。。。
各位网友:
首先感谢您们对我局工作的关注和监督。“广安区人民医院1.24事件”网络舆情出现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安排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到杨山城诊所、区人民医院和市中医医院开展调查,现将关于“请求广安区人民政府责令广安区卫计局依法追究广安区人民医院1.24事件相关责任人”事件的调查结果公布如下:
一、关于“区人民医院120存在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导致患者唐某因延误在医院得到依法抢救而死亡”的问题
(一)区人民医院
1、区人民医院称:2018年1月24日11∶54时区人民医院120指挥分中心接到120指挥中心派单:广安区渠江北路杨山城诊所有一病人,主诉患者哮喘。区人民医院于11∶57∶09时出车,12∶04∶10时到达杨山城诊所现场,见广安市中医医院120急救车停在现场。区人民医院医务人员邓先康医生和胡美艳护士下车到杨山城诊所,见广安市中医医院有两名医务人员正在杨山城诊所诊治病人,已建立医患关系,在广安市中医院与患者未解除医患关系之前,区人民医院无法直接接诊患者,故区人民医院出诊医务人员再次电话核实120指挥分中心是否同时派有两家医院医务人员参与抢救病人。120指挥分中心回复需要查询120指挥中心,核实清楚后将回复。在等待回复过程中,广安市中医医院也未要求区人民医院接治病人,故区人民医院急救车及医务人员即返回医院。12∶10时,120分中心再次派单要求去广安区渠江北路杨山城诊所后,因考虑到广安市中医医院医务人员已在现场诊治建立了医患关系,故区人民医院急诊科医务人员将情况汇报科主任、护士长后,仍再次安排出诊人员(刘幸福医生和胡美艳护士)于12∶19∶03时出诊,12∶23∶54时到达现场,广安市中医院医务人员及杨山城诊所将唐某转运至区人民医院急诊科抢救。经抢救无效,唐某于13∶15时宣布临床死亡。
2、120当日出诊医生邓先康称:2018年1月24日,接到120指挥分中心指令:渠江北路杨山城诊所处有一哮喘病人,请立即出诊。他和护士胡美艳乘坐张立驾驶的广安区人民医院120救护车到达杨山城诊所,看到有一辆车身印着“广安市中医医院120急救车”字样的救护车停在杨山城诊所门口旁,并看到有个人在挥手示意病人在诊所里面,他和护士胡美艳下车到杨山城诊所门口,看到里面有医生护士正在诊治病人,里面的医生护士并未向他们提出协助诊治。他们随即电话联系120指挥分中心是否重复派单了,在现场等了大约3分钟左右,就回医院待命了。
(二)杨山城诊所
杨山城称:患者唐某在11∶40时左右自感呼吸困难,护士张丹向他报告,他立即前去查看,患者呼吸很快(25次/分)嘱护士立即静滴甲泼尼龙,患者病情未缓解,心率只有45次/分左右,立即给予注射肾上腺素,病情还是很严重,他立即拨打市中医医院急诊科电话“5120120”后,并拨打“120”,市中医医院急诊科医生蒋明勇乘市中医医院救护车于11∶59时左右到达诊所。蒋明勇医生进入诊所,对患者唐某进行救治,这时区人民医院的120急救车也来到诊所门外,下车的医生护士看见有广安市中医医院的医生在现场,广安区人民医院急诊科的医生和护士未进入杨山城诊所就离开了,市中医医院急诊科医生蒋明勇检查后,考虑急性左心衰,立即给予患者速尿20mg静推,但患者病情继续恶化。期间杨山城反复拨打了120,12∶24时左右,广安区人民医院120急救车再次到达诊所,将患者唐某转走,杨山城未陪同。
(三)广安市中医医院
市中医医院急诊科医生蒋明勇称:大约是2018年1月24日12时左右,在接到广安市中医医院急诊科曾维婷护士的电话,说本院职工杨山城的诊所内,有名输液患者病情危急,叫他和曾维婷一起去处理。而后他们就立即乘本院120救护车(川X94952)赴杨山城诊所。到达现场后,还没下车时,杨山城就过来和他交流,说病人病情很严重,还吐了血,并且还说他也拨打了“120”的。他随即下车进入诊所开始检查患者,当时站在患者右侧,面向公路检查患者病情,这时发现又有一辆120急救车也来到诊所外。当检查完患者病情来到门口,准备和120急救医生交流,发现120急救车已不在现场,只有杨山城在门口。因初步考虑患者是急性左心衰,建议杨山城立即静推速尿20mg,然后同时继续拨打120急救,转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大约20分钟左右后,广安区人民医院的120急救车到了杨山城诊所,急诊医生检查患者后,就用担架将患者接走了。他随广安市中医医院救护车回到本院了。
综上所述,区人民医院120严格执行了《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接到“120”指挥中心电话后,皆按“120”院前急诊急救程序出诊,并及时到达了现场。到达现场后,区人民医院120急救医生看到现场已有广安市中医医院救护车及医护人员,且医护人员已与患者建立了医患关系。此情况已超出了《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规范的行为,不再适用《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因120是国家公共资源,不能随意占用和浪费,区人民医院120不可能长时间的停留和等待。因此,区人民医院并不存在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行为。
二、关于“在黑社会人员参与恐吓下,医患双方签订的《一次性处置协议》违法无效”的问题
通过调查伍本祥,他称:2018年1月26日上午10∶00时左右,杨山城拨打区卫计局2222962电话,称广安杨山城诊所有医闹,希望区卫计局派人到诊所去一趟。当时伍本祥正在协调处理另一起医疗纠纷(与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联系邮寄尸检报告),便告知杨山城他现在有事走不开,如果是医闹,建议立即报警,并联系广安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杨山城叫伍本祥把广安区卫生监督执法大队熊勇的电话号码给他,他自己联系。10∶05时,伍本祥通过QQ将熊勇的电话号码发给了杨山城。10:16分左右,伍本祥接到区卫计局医政股股长电话,告知熊勇正和她一起下乡检查医疗质量安全工作,叫其到杨山城诊所去一趟。伍本祥立即通过QQ告知杨山城,区卫计执法大队的工作人员下乡了,委托他过来处理。随即杨山城将患者唐某的诊疗及纠纷处置经过通过QQ发给了伍本祥。伍本祥处理完手中的工作后,立即骑自己的电动车前往杨山城诊所,并于10∶35时左右到达广安杨山城诊所,但诊所并未开门。伍本祥经过一番电话和QQ联系后,才得知医患双方正在一茶楼协商。伍本祥于10∶50时左右达到茶楼协调现场。
当时杨山城本人并未在协商现场,医方只有杨山城诊所委托的律师王丽镔和广安杨山城诊所法定代表人杜艳艳(杨山城之妻)在场。患方在场的有死者唐某的妻子、儿子、两个女儿及其他亲属,并未发现所谓的“黑社会人员”。伍本祥首先告知了医患双方处理医疗纠纷的几条途径,宣读了《广安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文件,特别强调了第二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生赔偿额在2万元以下的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赔偿额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纠纷,原则上应当选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或司法途径解决”和第三十条规定:“对赔偿诉求金额超过20万元的医疗纠纷,应当先进行伤残等级、医疗损害因果关系及医疗机构过错参与度等司法鉴定,明确责任后,方可进行调解”。医患双方称他们正在协商,协商的赔偿额已达到了19万元(含前期已给死者方的5000元慰问金),这是双方都认可了的,争取今天就协商解决了。在协商过程中,患方明确称他们只追究广安杨山城诊所的责任。因为他们认为医生杨山城当时在市中医医院上班,没观察病人病情就打电话让他老婆杜艳艳给患者唐某输液,同时也拒绝尸检,希望协商解决。经过一番调解,医方律师王丽镔答应补偿死者方20万元,称诊所基本上是承担了全责,而死者方称至少要25万元。经伍本祥反复告知超过20万元,必须要走鉴定程序,明确责任才行,希望患方能作出让步。经过反复协商,最后医患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广安杨山城诊所补偿患方21万元。在整个协商过程中,律师王丽镔都是通过电话征求杨山城的意见,协商现场医患双方没有任何恐吓、威胁的行为。医患双方还对21万元的付款方式和期限进行了反复磋商,并在协议上进行了约定。13∶00时左右,杜艳艳将首付款5.5万元转账到死者妻子的银行账户后,医患双方签订了一次性处置协议,该协议是由律师王丽镔拟写的。作为调解人,伍本祥在“见证人”栏签了字,律师王丽镔也在“见证人”栏签了字。
综上所述,整个医患协商过程中,没有任何恐吓、威胁的行为,更没有所谓的“黑社会人员”参与。《一次性处置协议》并不是在黑社会人员的参与及恐吓下签订,而是在相关人员的调解下,经医患双方反复沟通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医方委托的律师亲自拟写,医患双方自愿签订的。相关工作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反复强调了相关法律法规,并努力进行劝解,并没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广安市广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