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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申请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重新再审的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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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23 19:53 | 显示全部楼层
千呼万诉讨公道!

发表于 2018-9-24 19:50 | 显示全部楼层
千呼万诉讨公道!

发表于 2018-9-25 16:18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法院南充市法院坚持冤案万诉不纠

   -- 法院定案证据中存在19条非法证据和两份虚假询问笔录,公诉程序还在县级检察院,审判程序就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监督缺位,判决、裁定、通知违法,冤判冤诉,万诉不纠,司法到底在为谁?

四川省法院、四川省检察院、四川省政法委:

  四川仪陇县马安镇人民南路59号张雍,男,现年36岁,“张雍涉嫌强奸一案”被告人,李世蓉(张雍母亲),张煜(张雍父亲),依法共同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相关单位申诉已15年。

  由案卷共计的172页笔录共同显示:“张雍涉嫌强奸一案”是骇人听闻的人为制造的三假强奸案,证人、证言、证实笔录三假,取证、公诉、判决、裁定造假,申诉人凭借无罪证据铁证如山的支撑,15年来,分别先后书面和网上向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提交了一万多份诉状材料,和先后1千多次上访,至今无一依法处理和书面答复,接状不理,压案不审,连滚钉板的机会也不给!

  一、对法院定案的全部案卷笔录依法梳理证实:没有张雍涉嫌强奸的证人、证言、证词、证实笔录。

  03年,仪陇县法院以“强奸主犯”的罪名对被告人张雍判处12年有期徒刑,对判决不服,于同年拿到了全案共计的172页案卷笔录,依法进行梳理:

  第1、证据来源不合法。仪陇县公安机关收集的案卷笔录中存在19条非法证据和两份虚假询问笔录。由案卷笔录显示;第9页存在篡改、添加、变造询问笔录;第1、6、7、16页显示存在“汤晓莉、刘羽”冒充所谓被害人“刘琴”签名提供伪证材料的事实;第19、100页显示法院认定的被害人“刘琴”是捏造栽赃出来的,没有报案笔录、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印证和支撑;由证人许期川的调查笔录显示:公安办案人员指供诱供骗供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第2、8页存在“被迫收下100元钱”,53、79页存在“哪个又去”,2、7页存在“推、拉进天浴”,55、59、64页存在“放凶些”,这四个单方面的言词证据,法院均采用为主要的、关键的定案证据;第1、6、7、16页显示公安机关违法取证等19条非法证据,和案卷第1至6页、7至16页存在公安机关胁迫所谓被害人撒谎编造出来的两份询问笔录,这两份询问笔录中存在12条非法证据。

  上述四个单方面的证据及两份虚假询问笔录,在庭审前已收集,但未经庭审质证认定,依法属于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和 裁定,足以证实被告人张雍完全无罪,详情请见历年向南充市中院和四川省高院提交的《刑事申诉状》。

  第2、没有被告人张雍涉嫌强奸的有罪证据。由172页案卷笔录显示:没有被告人张雍涉嫌强奸的证人、证言、证词、证实笔录;也没有张雍涉嫌强奸的供过材料。

  第3、没有被害人的指控证据。法院判决认定的被害人“刘琴”没有报案笔录、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法院、检察院在《起诉书》、《判决书》、《裁定书》中均认定被害人叫“刘琴”,在172页案卷中,没有以“刘琴”签名捺印的一份报案笔录、询问笔录,连勘查笔录、提取笔录也不是“刘琴”的签名捺印。这就是仪陇县法院和南充市法院一再认定的重大强奸案,连被害人也无确证证实。

  第4、证据显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就按公安机关采用非法方法收集的172页案卷显示:只有卖淫小姐在第2页和8页中两次证实,她收下张雍100元钱之后,自己进入包房,自己宽衣解带上床与张雍发生了性关系的证言,依法,张雍不构成犯罪,顶格处理也只能按《治安处罚条例》处罚,没有按强奸罪处罚的证据支撑。

  对全案172页笔录依法梳理的结果:(1)公安机关采用非法方法收集的全案证据来源不合法;(2)办案法院和检察院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非法证据不得进入《起诉书》中,更不应当进入法庭,和《判决书》、《裁定书》中,应当依法排除的规定,超越了法律底线,刻意把全案非法证据包装成“瑕疵证据”定案;(3)法院、检察院根本没有勇气知错、认错、纠错,背判了法官、检官对《宪法》宣誓的誓言,远离了法律的公平正义,由司法捍卫者演变成了司法公正的阻力。

  二、在15年中申诉人签收到的法律文书。

  1、仪陇县法院(03)仪刑初字第68判决书。

  2、南充市中院(03)南中刑终字第167判决书。

  3、南充市中院(04)南中法刑再终字6号裁定书。

  4、四川省法院(05)刑监字45号通知书。

  5、四川省法院(07)412号和483号通知书各一份。

  6、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伪造的(07)刑监字第119号通书。

  上述七份文书申诉人先后签收到了。除上述七份文书外,现在由某些法官、检官的口中得知,还存在不少份法律文书,申诉人既不知晓,也未签过字的。

  三、仪陇县检察院隐瞒证据,公诉程序违法。

  1、隐瞒证据。03年,该院主管刑案的副检察长徐志涛利用职务之便隐瞒了案卷中第14页显示的报案笔录;110页显示的七张勘查照片;证人许期川的过检笔录。依法,

  这三份证据都是证实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证据,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隐瞒。

  2、该院公诉程序违法。03年仪陇县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出庭公诉的是仪陇县检察院;04年南充市中院开庭审理本案上诉案,出庭公诉的是仪陇县检察院;05年南充市中院开庭审理本案申诉案,出庭公诉的仍然是仪陇县检察院;不符合《刑事诉讼法》224条和245条“同级人民检察院(即南充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的规定。该院二审和再审公诉程序缺位,对法院二审和再审监督程序缺位,是造成冤案的根源之一。

  3、该院公诉证据来源不合法。在法院03年一审、04年二审、05年再审开庭审理中,仪陇县检察院三次把公安机关胁迫、变造、篡改、添加、指供诱供骗供、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19条非法证据,和公安机关胁迫证人撒谎编造的两份询问笔录全部采用为《起诉书》中的依据,背离了法律赋予的检察、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责,这是造成三假强奸案的主要根源之一!

  四、仪陇县法院采用19条非法证据和两份虚假询问笔录定案。

  03年,仪陇县法院采用公安机关违法收集的19条非法证据和两份虚假询问笔录定案,用(03)仪刑初字第68号判决书以“强奸主犯罪”对被告人张雍判处有期徒刑12年。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2、51、54、195条的规定,对无罪的人施以刑事追究,良心何在?人性何存?
  五、南充市中级法院审理本案上诉案照错判决。

  03年,申诉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充市中级法院,该院04年开庭审理本案上诉案,审委会刻意将案卷中存在的19条非法证据和两份虚假询问笔录包装成“瑕疵证据”定案,并把案卷中单方面的言词证据“哪个又去”,篡改成“哪个又上”,故意加重所谓的犯罪情节;“放凶些”这个单方面的言词证据,依法不得进入法庭,法官则添油加醋描述得绘声绘声作为定案证据,以(03)南中刑终字第167号判决书判处张雍10年有期徒刑,还美其名曰:我院改判了二年!暗中掩盖用非法证据定案的事实真象,将二审司法监督和司法公正出卖给了下级法院和枉法判决的法官,滥用司法权,按一审的错误判决书判决,二审程序仅仅是摆设!

  六、南充市中院审委会掌舵大法官院长崔均一意孤行以权照错
裁定。

  05年,该院开庭审理本案申诉案,审判长秦学义经庭审查明:张雍不构成犯罪!多次口头向院长崔均汇报,他不听,秦学义又写下了长达数十页的书面报告交给崔均,可他不看,无奈又把报告从邮箱中发给崔均,仍不看,以院长之权力将19条非法证据和两份虚假询问笔录包装成“瑕疵证据”定案,用(04)南中法刑再终字第6号裁定书照二审错误判决裁定,以权认定,以权判决,权大于法,被告人有罪或无罪,权大的说了算,公然违反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执法者违法,违法者审理,违法者裁判,违法者复查,公平公正挂在天上!
  七,崔均在酒席桌上串通省法院文敬借酒裁判掩盖前错。

  05年,申诉人依照程序申诉到四川省高级法院,该院文敬到南充市法院调查了解本案,饭前通知再审法官秦学义去向文敬汇报本案案情,宴席上的几杯酒一下肚,在“二麻二麻”中就勾兑好了“驳回申诉,维持原判”的裁判结果,就叫秦学义不要去了。

  文敬既然是专程调查了解本案,可他一没有看案卷材料;二没有了解再审法官;三没有了解律师;四没有了解当事人,仅凭崔均在酒桌上的一面之词,随后就下发了(05)川刑监字第45号“驳回申诉”的通知书,程序违法,裁判造假,把四川省法院的公平正义当成美酒佳肴,吃进去的是公平正义,喝下去的是申诉人的血和泪!

  八、崔均串通最高法立案庭法官私自办案伪造法律文书掩盖全错。

  07年,四川省政法委欧泽高书记签字下发了对本案复查再审的文件,同年3日27日四川省法院在本院对本案举行了听证会,当场收下了申诉人的《举证材料》二份。在同年7月21日又以(07)412号和483号通知书通知申诉人补交齐材料。这两份通知书申诉人在邮局签收的时间是:2007年8月21日,证实四川省高级法院按程序对本案证据正在审查核实中,可至今也未作出判决,程序被阴干12年了!

  就在这个关键节点上,崔均等人眼看阴毒手段和违法判决、裁定就要暴露了,于是,急急忙忙地串通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私自办案,用立案庭的“五星印章”制造裁判文书(07)119号通知书,借大鬼压当事人,依法,“五星印章”不能代替“国徽印章”制作法律裁判文书。

  该通知书制作的时间是:2007年8月7日,申诉人是2007年8月21日才在邮局签收到四川省法院(07)412号和483号通知补交材料的通知书,早出13天!也就是说下级法院按程序正在审理中,上级法院早已作出了终结的法律文书。依法,文书造假,程序造假,终结程序,终止四川省法院对本案的正常审理程序。

  因此,(07)119号通知书是上下串通私自办案走程序的杰作,是下级法官与上级法官勾兑共同掩盖枉法判决的见证!

  九、设陷推诿敷衍搪塞诉判分离坐视不理的司法特色。

  本案从公安机关违法取证,到检察机关隐瞒证据违法公诉,再到法院一审违法判决,二审照错判决,再审依错裁定,发展到了上下共同掩盖错判错诉。省法院文敬借酒裁判,

  最高法立案庭法官私自办案,伪造法律文书,乃至后来的复查用口头作法律答复,用白纸条、5厘米×7厘米的废纸片作法律答复;公诉程序至今还在一审检察院,审判程序就到了最高人民法院,诉判分离,程序造假,文书造假,阴招连连,蒙上欺下,一件件,一条条,这都是一错再错,坚持错误不改的司法特色,舀尽东海水,磨尽徽州墨,也书不尽司法腐败祸害百姓的种种恶行!只有善良百姓想不到的,没有司法腐败干不出来的,做不出来的!

  申诉人冤与不冤,只要把案卷笔录摆出来,对照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通知书,一条一条地核实,就会真象大白,冤判错判就会原形毕露!
  十、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裁定、通知,足以满足人民法院重新再审的条件。根据“非法证据不能进入法庭”的规定,提出如下请求:

  1、按“谁公诉,谁负责,谁判决,谁负责”的原则,仪陇县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用非法证据铸成了三假强奸案,因此,三机关有不可推卸的纠错平冤的职责。

  2、最高法《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刑事申诉的暂行规定》第一、四条规定:刑事申诉一般由原终审人民法院负责处理;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仍不服的,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由高级人民法院处理。

  3、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按现行法律规定,依法清理、排除判决书、裁定书、起诉书中定案使用的19条非法证据和公安机关胁迫证人撒谎编造的两份询问笔录,依法认定证据;

  4、申请人民检察院纠正不合法的诉讼程序和撤销用非法证据作出的起诉书,依法抗诉。

  5、申请人民法院撤销(03)仪刑初字第68号判决书、(03)南中刑终字第167号判决书、(04)南中法刑再终字第6号裁定书、(05)川刑监字第45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和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伪造的(07)119号通知书 ,重新再审,公正判决,还本案案件事实真象!

             申诉人:四川省仪陇县马鞍镇人民南路 59号李世蓉、张煜
             电话: 13158529849 13228257938 2008 年 9 月 25 日

发表于 2018-9-25 22:15 | 显示全部楼层
千呼万诉讨公道!

发表于 2018-9-26 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千呼万诉讨公道!

发表于 2018-9-27 09: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法不依,必出冤案。有错不纠,必助腐败。

发表于 2018-9-27 17:58 | 显示全部楼层
顶!

发表于 2018-9-27 22:3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8-9-28 19:51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殷切希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回到规范、公正司法的轨道,让“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原则重现光芒!

发表于 2018-9-29 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最近跟着一个老师终于把套两年的票给解套了,担心了两年终于可以放心了,答应了帮忙做推广,有需要的朋友可以加他Hhuang1123,人非常不错

发表于 2018-9-29 19:02 | 显示全部楼层
千呼万诉讨公道!

发表于 2018-9-30 21:50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殷切希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回到规范、公正司法的轨道,让“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原则重现光芒!

发表于 2018-10-2 05:59 | 显示全部楼层
知法、违法、犯法。贼喊捉贼

发表于 2018-10-2 21:10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殷切希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回到规范、公正司法的轨道,让“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原则重现光芒!

发表于 2018-10-4 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严查腐败??????

发表于 2018-10-4 18:20 | 显示全部楼层
千呼万诉讨公道!

发表于 2018-10-5 21:57 | 显示全部楼层
千呼万诉讨公道!

发表于 2018-10-6 20:12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殷切希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回到规范、公正司法的轨道,让“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原则重现光芒!

发表于 2018-10-6 20:13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殷切希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回到规范、公正司法的轨道,让“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原则重现光芒!

发表于 2018-10-6 20:1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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