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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求助:请德阳中级法院或德阳中院指定中江法院给个答案,叩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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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12 08: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规一、《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医疗费用支付的指导意见》川劳社办[2007]44号文件第二条:"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暂参照《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工伤职工住院治疗不设门槛费,诊疗项目不执行自付比例。"
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发[2000]11号 附件一《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一、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会诊费、……
  (三)治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
  2.……、拐杖、

请问:1、上述"工伤职工住院治疗不设门槛费,诊疗项目不执行自付比例。" ,是说工伤诊疗项目由工伤职工自付还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
2、上述《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的"挂号费、拐杖"用于工伤职工时,是否是工伤诊疗项目?可否判决它们不是工伤诊疗项目,是基本医疗自付15%的乙类药物,从而判决由工伤职工自付?


法规二、《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转市外治疗的交通食宿费标准、报销办法的通知》德办发〔2011〕61号)第三条:"工伤人员因工伤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市外治疗的交通费、食宿费实行定额包干、超支自负……(二)工伤人员因伤情严重,经批准转市外治疗工伤并乘坐以下交通工具的,可按以下标准凭据报销往返车船费,无票据、超标准的交通费用不予报销。"的规定。
请问:
1、腿脚骨折、石膏固定、拐杖平衡,连红绿灯都无法通过的工伤职工是否必须"适应"交通工具形式,只能乘公共客车到外地就医?
2、为避免二次伤害,上述情况工伤职工可否坐私家车到外地就医,可否提供加油发票,按公共客车定额标准实质报销、超支自负?
3、高价乘坐私家车到外地就医,按低价的"公共客车票价标准定额包干报销,超支自负"是否违法?如是,那么违反了哪条法规?如此,现在干部开私家车高价出差,也许是按规定的低价公共客车票价标准报销是否也违法?工伤职工外地就医还不如出差吗?
4、假如工伤保险机构不准工伤职工申报外地就医交通费,把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中"外地就医交通费申报数栏"划线注销,审核支付数栏空白由其"定额包干"核报,但最终又以工伤职工自己不申报为由而拒报,工伤职工依据上述法规指出其违反了"定额包干,超支自负"的规定,工伤保险机构却逼无法乘公共客车、只能乘私家车到外地就医的工伤职工找公共客车票,虽然根据工伤保险机构不准申报外地就医交通费,把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中"外地就医交通费申报数栏"划线注销,审核支付数栏空白由其定额包干核报、实为不报的行为违法,无权要求工伤职工提供公共客车票,但工伤职工仍配合找了车票,且票款在定额包干数内,有票末超标,但有人说这不符合德办发[2011]61号的规定,不能报销,请问是不符合德办发[2011]61号哪条规定,是超过定额包干了?还是"无票超标"了?
5、工伤保险机构是否有立法权,即是否有权创设整个德办发[2011]61号都没有的"比兑乘私家车未乘公共客车的工伤职工被逼迫找的公共客车票时点与就医发票、处方笺时点"拒报工伤职工坐私家车到外地就医交通费?创造的规定是否违反了德办发[2011]61第三条"定额包干、超支自负,按标准凭据报销,无票超标不报"的规定?
6、如果工伤保险机构有立法权,他们肯定"单独使用不能证明外地就医事实的交通工具形式-公共客车票的时间",否定"单独使用能证明外地就医事实的挂号发票、医药发票、处方笺",那德办发[2011]61号规定:外地就医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超支自付,按标准凭据报销,无票超不报"是不是违法了,也即违反了工伤保险机构创造的法规"比兑时点"?
7、如果不管工伤的情况是否能坐公共客车,是否坐了公共客车,都必须找就医时点的公共客车票,造假也要适应交通工具形式,那真正坐公共客车到外地就医,车票又被小偷偷,又不能另外找到对应时点的公共客车票,是否就不能报销了?如是,请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五)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作废了吗?
8、工伤职工反复申明:德办发[2011]61号规定"外地就医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超支自付,按标准凭据报销"强调的是外地就医的实质、外地就医按公共客车票价标准定额包干报销的实质,而不是交通工具形式,高价乘坐私家车到外地就医,按低价的"公共客车票价标准定额包干报销,超支自负"就是,如果工伤保险机构对此意见不予理会,请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听取工伤职工、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对改进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作废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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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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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2-12 10:28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德阳中级法院或指定中江县法院给个答案,能接受你们的普法,荣幸,感谢!

 楼主| 发表于 2018-2-12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法规是法,还是法官是法?依法规判决,还是依法官判决?

 楼主| 发表于 2018-2-12 16: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期待德阳中级法院及中江县法院的答案,以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伤职工遵照执行!

 楼主| 发表于 2018-2-13 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相信司法机关的普法最权威,至少比立法机关权威,期待!

发表于 2018-2-13 13:57 | 显示全部楼层
审判机关把这些问题当成司法实践中的案例给老百姓普法,让老百姓知道什么是法治,么是公平正义,守法才是正道,好!

 楼主| 发表于 2018-2-14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已经透顶失望,偏助氧燃起希望!

 楼主| 发表于 2018-2-14 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板说:"公平和正义是永恒的主题,我们将聆听你的呼声,我们将依法保护你涨工资的权益,……",如此反复-狼来了,就是不见一次狼,反而来宰羊,本想宁愿透顶失望,老板偏助氧要点燃你的希望:"公平正义是永恒的主题……",你不希望还不行,否则就是违章!

 楼主| 发表于 2018-2-15 10:28 | 显示全部楼层
面对法规理直气壮,面对法官心里发慌;
面对法规信心十足,面对法官底气全无;
部分参保受工伤,待遇损失很迷茫;
恳请大家处个方,再见法官不慌张。
这是什么病?

唯法规、找法规
还是唯法官、找法官

法规是法-法规至上,唯法规、找法规
法官是法-法官至上,唯法官、找法官
依法规判决-法规至上,唯法规、找法规
依法官判决-法官至上,唯法官、找法官

什么是法?
(http://kb.kkyuyin.com/item/cc5cb ... nntnwvepffrgibijbpr)查询网络: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个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法的概念反映了法的基本特征。法治的优越性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而这种优越性主要体现在:第一,法律是集体智慧和审慎考虑的产物;第二,法律没有感情,不会偏私,具有公正性;第三,法律不会说话,不能象人那样信口开河;第四,法律借助规范形式,具有明确性;第五,实行人治容易贻误国家大事,特别是世袭制更是如此;第六,时代要求实行法治,不能实行人治;第七,实行一人之治较为困难,君主的能力和精力毕竟有限;第八,一人之治剥夺了大家轮流执政的权利。

什么是法官?
(http://kb.kkyuyin.com/item/bac63 ... nntnwvepffrgibijbpr)查询网络:法官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产生,在司法机关(一般指法院)中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是司法权的执行者。在不同法系的国家中法官的角色不尽相同,但要求都是不偏不倚、不受他人影响或制肘、刚正无私地根据法律判案。日本国的法官称为判事,台湾地区的法官以前称为推事,后来改为法官。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二条明文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在民事诉讼审判中法官应当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产生的,依法行使国家民事诉讼审判权的审判人员,而且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不应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干扰。法官应当是独立的、中立的享有法定的裁判权,具有当然的裁判权威的第三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也规定了法官的权利和义务,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并受国家法律保护。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楼主| 发表于 2018-2-15 16:1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是法,还是法规是法?
依法官判决还是应该依法规判决?
发表于 2018-2-15 21:12 | 显示全部楼层
工伤拐杖、挂号费是川劳社办[2007]44号法定的工伤诊疗项目,法官凭什么说它们不是工伤诊疗项目?

发表于 2018-2-16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医疗费用支付的指导意见》川劳社办[2007]44号文件第二条:"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暂参照《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工伤职工住院治疗不设门槛费,诊疗项目不执行自付比例。" 、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发[2000]11号 附件一《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的规定:
        拐杖、挂号费就是诊疗项目,不是药物,相信文盲都知道,两者用于基本医疗时,就是基本医疗诊疗项目,要执行自付比例;两者用于工伤职工时,就是工伤诊疗项目,且不执行自付比例,就是由工伤基金全报,楼上说法官要说它们不是工伤诊疗项目,法规依据是什么,是什么意图,法官想干什么?

 楼主| 发表于 2018-2-16 12: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晓得法官想干什么,审判前法官找工伤职工一一讨论帖子所列示法规,并说医保局才是专业的,征求工伤职工的意见:想给工伤职工调解,尽量用报销的方式把行政赔偿诉讼的标的转化为报销金额,并不对行政诉讼作判决,以免被告医保局责任人受到《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笫八十九条规定的"拒报工伤保险待遇"应受到的处罚,可能医保局觉得自己有筹码,不愿意调解了,最后法官被逼得说"拐杖、挂号费"不是工伤诊疗项目,外地交通费不符规定,从而驳回工伤职工的诉求,但没有列示法律依据!(庭审前,审判人员与被告谈笑风声,审判中,被告打接电话,进出法庭自如,感觉是在自己的办公室,审判中,法官要求工伤职工少说点,代理词够清楚的了,审判中,根本不对被告是否违法针对法规进行审查,而是把与本案无关的其他报销事项充斥其中,庭审结束,法官要求工伤职工收回医保局恶意拒报工伤待遇的录音:拐杖未鉴定;搞错了,拐杖不需鉴定了,但无发票;搞错了,拐杖有发票,而是参照基本医疗不报;搞错了,川劳社办[2007]44号规定:工伤诊疗项目不执行自付比例,拐杖、挂号费基本医疗不报,所以工伤不报;工伤诊疗项目不执行自付比是指乙类药物要自付15%;搞错了,工伤乙类药物全报;你都要去告呢……

发表于 2018-2-17 09:35 | 显示全部楼层
混浠黑白,亵渎法律终将恶果!

 楼主| 发表于 2018-2-17 16:03 | 显示全部楼层
诉讼是守法者心身的长征,能否走出沼泽地,坚持到正义的来临,关健是守法者是否有强大的心理、健康的身体,只说对了一半,关键还要看是否有好运气:遇到一位以法为大的正直法官!

 楼主| 发表于 2018-2-18 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法官能列示"他们有权否定、修改现行法规"的法律依据,那现行的法规我们还能相信吗?
发表于 2018-2-19 09:55 | 显示全部楼层
判案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奇葩判案如此之多,这究竟是谁之过?

 楼主| 发表于 2018-2-20 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听违法者说守法教育,听贪腐者说反腐教育,不知大家是什么感受?

发表于 2018-2-21 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枉法的根源也许出自国家,如果国家不立法,法官就是法,或者国家立法只准法官知晓,不准守法者知晓,何来法官枉法!

 楼主| 发表于 2018-2-22 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也许不是法的问题,更不是法官的问题,而是老百姓的问题,怪只怪网络太先进了,怪老百娃变聪明了,能读到法规,能读懂法规,回到百年前,也许就不会有枉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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