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某日,盐亭县政府民政局向盐亭县政府请示嫘祖社区居委会成立的请示文件这句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根据居民居住情况,居民自制,100户到700户范围内设立,现有713户。我局建议县政府:將高华村一组二组,明灯村5.7组按失地农民政策实施农转非,纳入社区居委会建制。
以上盐亭县民政局关于高灯镇嫘祖社区申请成立的请示文件,有请示理由,请示法律依据和涉及的人口对象单位表述。其事实过程的形成和事实问题及社会现象如下,另外有法律抵触和社会矛盾冲突分析如下。
问题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组织法,城市居民自制原则,高灯镇现有城市居民户713户。紧接着就是將高灯镇高华村一组二组和明灯村5.7组按失地农民政策实施农转非,纳入社区居委会建制。
以上表达是个重复的表达,在713户范围已经是居民人口在先,为这700户城市居民人口成立社区居委会已经够了范围,为他们成立嫘祖社区居委会无可厚非,而这700户居民人口有一部份是两年前《2005年》高华村一组二组有一部份村民自愿改高灯镇场镇居民人口。当然顺其自然將这批居民纳入社区居委会无可厚非。但2005年他们就已不是农民,而是高灯镇场镇居民。已就是说2007年民政局请示嫘祖社区居委会成立的时间,所提到的高华村一组二组,明灯村5.7组原来某些农民已经成为高灯镇场镇居民两年时间了,其在语言表达仍然用高华村1高华村1.2组,明灯村5.7组单位人口与事实不相符合。而且,700户本身指的就是这批城镇非农业居民在内,后面就不能再重复这批人口数据,更不能用高华村和明灯村作为他们的单位。2007年嫘祖社区居委会成立时高华村一组二组单位没有人口脱离高华村一组二组单位,更没有人进入嫘祖社区居委会。这就是事实。所以文件书面表述语言不符合事实。已就是说2007年进入嫘祖社区居委会的某些以前的农村集体单位农民在2005年就是高灯镇场镇居民,2007年请示成立嫘祖社区居委会的时候,这批从高华村个人自愿脱离高华村一组二组单位成为高灯镇场镇居民已经有两年时间了,身份证户口簿的单位均为高灯镇场镇居民,而不是2007年才转的。与文件所请示时间不相符,性法律质和意义完全不同,法律事实定性完全不同。
已就是说,高华村一组二组单位自愿脱离出来的某些人口和嫘祖社区居委会的成立与高华村一组二组单位并没有必然的撤建关系。这就是否定县政府民政局建议意见的其中一个事实。
问题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组织法明文规定,城市居民委员会自制,当然全体内部成员是城市居民人口,而民政局建议意见书面文字表达为将高华村一组二组,明灯村5.7组按失地农民政策实施农转非,纳入社区居委会建制,高华村是一个民主自制村,所有事项是通过村民自己会议结合国家法律规定讨论通过,村民有自制权利,在没有国家强制规定的法律条件下,是不能强制將村民纳入社区居委会的,更不能强制將农民身份户口改为居民,更不能强制村改居。
2016年,高灯镇政府向县政府有关部门请示的红头文件显示,高华村一组二组从2003——2006年蓬盐路征地以来尚有耕地近百亩诸隐形土地多土地未征用,保守数据,人口安置了某人,社保解决了某个,在这样的依据上看出土地并未统一征用,人口并未统一安置,单位人口土地资源尚在,请问县政府民政局凭什么对高华村一组二组进行实施失地农民政策,实施农转非呢?
將一个有资源,有人口的农村自制集体单位纳入社区居委会建制,与法律相抵触,村民委会组织成立法规定,村民委员会组织单位成员是农村集体农民,而民政局这个建议强行將村民纳入社区居委会建制,一个由农村村委会才能有权行使权利的村民被民政局建议剥夺权利,而由社区居委会行使村民的权利,这就是法律上的打架,矛盾冲突。
法律规定显示:农村集体有农村集体土地资产资源,有农村集体所有权。城镇社区居委会的功能职能主要是城市居民行政便民服务,从事的是城市公益社区内的公益服务,维持治安秩序,环境卫生,收入来源于社会扶持,帮助,救助,没有农村集体土地,更不能拥有农村集体所有权,更不能行使农村集体日常事务,更不能参与农村集体单位内部的经济事务,已不能参与农村集体土地的收益分配和支配权,更不能买卖占有农村集体土地和建设用地,国家法律严格规定,把农村集体资源和城镇居民严格区别开来,严格届别,限制城镇人口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侵占,剥夺,以形成对农村村民的生产生活,资产资源的保护,彻底划出一条鸿沟。
综合上面可以看出,把高华村一组二组,明灯村5.7组纳入社区居委会建制就是把高华村一组二组资源农村资产资源划给了社区居委会,把农村日常管理事务经济事务全都给了居委会,把农村人口已给了居委会,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已给了居委会,把农村发展项目:农田基本水利已给了社区居委会,这样的冲突还在继续矛盾,將高华村一组二组,高华村5.7组按失地农民政策实施农转非,纳入社区居委会建制,问题是事实没有实施农转非,或者在根本没有將高华村一组二组单位人口实施了农转非的情况下,嫘祖社区居委会确在实施强制性將高华村一组二组农村集体人口纳入社区居委会的行为。而且在强制实施高华村一组二组农村集体单位所有一切内部事务和经济日常事务。
民政局文件的法律行文不严谨性构成的所有后果如下:
1.2组 农村集体日常事务长期被人混淆管理,集体内部成员对所有集体事务不明朗,国家政策信息不明朗。惠民政策不可查,不清楚,不知情。对集体经济账务不明朗,对开支消耗不明朗,对集体发展规划无自主权利,已不明朗权利,对集体建设项目不明朗,对土地状况不明朗,对所有信息来源不能自主主动,对很多权属归属,证件办理不明朗。很多的土地去向用途不明,让这个农村民主自制单位失去了自制权利,高华村一组二组是地属于高华村的单位,怎么能够从高华村划出来,怎么能剥离出来,又怎么能够被强权剥离出来,失去了民主自制的法律规定原则,又怎么能够被强权划给嫘祖社区呢?
2016年 高灯镇镇长给我的个人回复意见书表示,1.2组集体人口统转了,土地统征了,然而同一个镇长给盐亭县政府社保局的红头文件上有依据表示,安置一个人,征地几十亩,每个组尚有近百亩耕地未征用,还有其他土地不提。
这些种种都已经够表示这份文件行文造成的各种法律性违规了,当然事实和法律依据数不完,然而,2007年盐亭县政府居然草率批了。为盐亭县政府领导的能力已是服了,十多年了,为这个文件的实施干扰已是服了,农民要想安居乐业放心搞发展已是很难了。问题是说不完的,已是无穷无尽的,还是静静的好,想安安心心做个农民要很努力,想要安分守己做个农民真心的辛苦而不容易,已只有整理点事实写成文章表述心情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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