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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成都坚决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政府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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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18 21: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成都坚决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政府的公信力
近日,笔者接到群众和开发商反映,温江区国土局没有按照国家省、市政府出台的国有土地出让、转让相关法律执行,造成开发商不能正常作业,相关群众得不到合理的补赔安置,开发商竞拍地块 前与竞拍后相关相邻规划图不符,造成价值降低。要求温江区国土局给予一个合理合法的解释和说法,以此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维护社会的和谐安定,维护政府的公信力。
群众利益无小事,政府公信力不能践踏。
采访中了解到,成都商报于2012年11月23日,刊登成都市挂牌出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公告明确了WJ06(2011)2012-244,温江区天府街办前进社区5、10组(南、北均临天府街办前进社区五组西临道路)净用地为13424.80(合20.1372亩)商业用地(商业40年),83万元/亩,竞买保证金900万元,挂牌出让起止时间2012年12月25日10时,容积率1、78,建筑密度43.75%,绿地率5.86%,农贸市场及商业配套用地持证面积20.1372亩。公示还配有相关规划图。
2012年12月25日冯某、李某两人在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竞拍得温江区国土局出让的位于农贸市场及商业配套用地,并于2013年1月9日与温江国土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合同约定:温江国土局应当在2013年1月16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土地交付条件为场地平整达到六通一平,若延期交付,每延期一日,温江国土局应当按投保方已支付货款0.1%按时支付违约金,延期交付超过60日的,有权解除合同。按照国家、省市相关国土管理实施办法之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78号《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征国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金额支付。国第四十五条征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单位发出出让土地通知,被征地单位应当按通知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绝和阻挠。
有依据证明,温江国土局原定于2013年1月16日,向受让人冯某、李某(温江正能市场管理公司)竞拍方交地,因国土局出让地块红线图界址向西偏移动15米及场地交付不符合“六通一平”要求等,直至2013年11月27日,温江国土局才最终完成土地交付手续,国土局按合同约定交地延期达314天。温江(公证书2014年)成温证民字第128号也在双方协商中认定国土局交地延期。采访中得知,虽然交了地给竞拍方,但并未完成国土部门应该为开发公司办理国土证等相关手续,以及群众征地补偿遗留问题,造成公司不能正常作业。据了解时至今(2017年11月)温国土都还未补偿、安置完毕。原(2012年12月25日)竞拍规划图,相邻的拟建市场商业和拟建广场地段等相邻配套设施是否公示前与公示之后不符?是不是按照城市国有土地使用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1992)(建设部)(1992年,第22号、1992年12月4日)第五条之规定:出让城市国有土地前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出让的地块必须具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第六条之规定: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括地块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行车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比例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工程设施,建筑界线,开发期限以及其他要求。制图应当包括地块区位和现状,地块坐标,标高、道路红钱坐标、标高、出入口位置、建筑界线以及周围地区环境与基础设施条件。第七条之规定: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必须附具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出让方和受让方不得擅自变更。在出让转让过程中确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批准。
温江规划局(2012)53号《规划通知书》所附“天府家园平面布置图”显示在本宗土地外的西北方向标注有“拟建广场”字样,说明规划在内。现在修建的是一个商业广场,与实际规划是否相符?竞拍前后规划图相比较,相邻建筑配套设施是否有改变?
综述以上,第一、媒体公示和竞拍都是按合法程序执行的,为什么不树立和保护政府的公信力(谁在践踏政府公信力)?第二、国家制定有相关法律法规,理应当维护合同的合法性,法律的公平、公正、严肃性。第三条、法律赋予群众、公民合法权益理应当受到保护。
只有公平、公正、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解决所面临的民事问题,才是维护政府公信力和保护公民权益的最好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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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2-19 00:49
怎么回事……曝光曝光
发表于 2017-12-21 17:13 | 显示全部楼层
“LA9999”网友:
您好,您在网上反映的“成都坚决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政府的公信力”一事。我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刻指派工作人员对信函中反映的情况作了调查,根据来信人反映的情况,经我局调查核实,回复如下:
2013年1月9日,温江国土局与冯某某、李某某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出让位于温江区相关宗地,约定分两次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温江国土局于2013年1月16日前交付宗地。其后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出让合同》受让方按出让文件变更为温江正能公司,并缴纳了首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2013年2月1日,温江国土局向温江正能公司交付宗地,并签订土地移交单。在移交宗地5个多月后正能公司向温江国土局反映:宗地交地条件不符合《出让合同》约定,并要求宗地交付时间从原交地时间顺延至场地平整完毕时日起。温江国土局为解决正能公司实际问题对宗地进行整改,于2013年11月27日将完全满足《出让合同》约定的交地条件的宗地再次交付温江正能公司。而正能公司第二次土地款,在温江区国土局一再催促下逾期一年多后支付。其后,正能公司后未按约定开发建设,而是要求调整宗地规划后建设,该要求违反了《出让合同》及附件的要求,至今宗地规划未做调整。期间,正能公司也从未提起宗地“拆迁补偿未完成”等问题。2016年因正能公司涉嫌“非法集资”,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被公安部门查封。2016年10月,正能公司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温江国土局,以“延迟交地150多天”、“宗地附近规划调整”、“宗地拆迁安置未完成”等理由,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变更协议,并据此提出返还土地出让金、农地指标款、交易服务费、违约金等共计6000余万元。2017年3月16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对其诉讼理由不予支持,仅认定延迟交地15天,驳回其诉讼请求。正能公司、温江国土局均不服该判决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目前二审正在审理过程中,将依据法院判决进一步处理此事。


                  成都市温江区国土资源局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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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4 04:32 | 显示全部楼层
温江区国土局 发表于 2017-12-21 17:13
“LA9999”网友:
您好,您在网上反映的“成都坚决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政府的公信力”一事。我局领导高度重 ...

    希望四川省和成都市政司法能重树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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