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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状告多家药房 最终按主张金额的70%调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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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4 15: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职业打假人”石某与多家药房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告一段落,大竹法院最终按石某主张金额的70%调结。

今年6月24日,石某分别在大竹县4家药房大量购买成人性保健药品后,以产品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无生产者联系方式、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7718/2011规定为由,向大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4名被告返还购买产品的货款,并按《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十倍赔偿。

经查,石某在购买产品时对交易全程进行了录像并索要票据,全方位地固定了交易证据。立案当天,石某更是以相同方式再次在被告处购买数量不等的药品,以此作为谈判条件再次向被告索赔。

近年来,石某先后在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地以此类案由、相同方式起诉的案件多达数百件。被告涉及药房、超市、农贸市场等,其购买的产品绝大多数为食品药品,其明显具有“职业打假人”牟利性打假的行为特征。

目前,虽然最高法发布《规定》明确“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消费者维权,但是对于所谓“职业打假人”,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仍然还在探索过程中。法官精准把握调解尺度,不能完全支持石某通过诉讼实现违背诚实信用民法基本原则的请求,但又必须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规企业。最终,该案按石某主张金额的70%调结,原被告双方心服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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