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22470|评论: 85

[群众呼声] 简阳市人民检察院陶志、龙大华沉船案中违法取证周勇在起诉中枉诉的举报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7-11-16 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尊敬的中共简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93号令第八条规定“对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依法及时处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一章第35条第5款“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第7款“滥用职权侵犯合法权益”第8款“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的检察官必须追责;《中国共产党员的义务和权利》中的权利第4条,党员有权“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本人就陶志、龙大华、周勇的执法犯法事实进行实名举报。举报人:赵泽全,男,197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公务员,身份证号:511027197103224051,工作单位:简阳市东溪镇人民政府,电话号码:13730725502
法律、法规、相关文件(附后)本来明确规定了水上交通安全是追水务、水产、交通部门和人的责任,特别是简府办〔2013〕47号写得更细,区分了不同部门和人员在水上交通管理上的职责,清清楚楚,因这三个部门及人员才有权进行船舶的登记、检验、发证、人员培训等,组织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落实安全责任制。并将与其安监、公安、文体广新部门和人在水上交通管理上的职责内容进行了详细区分。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不能越权行政也不能不履行法定职责。陶志、龙大华、周勇在安乐乡沉船事件案件的调查起诉前根本没认真学习过简阳市政府早就抄送给检察院的简府办〔2013〕47号文件和作为检察官应具备的相关法律知识,从调查过程和起诉的内容来看实为故意张冠李戴、李代桃僵、嫁祸于赵泽全。不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追安乐乡农业服务中心中从事水务、水产、交通人的责,而追根据编制法(2006年资阳简阳机构改革文件)规定根本就不在此三个岗位上的赵泽全的责,实为强迫人越权行政,这本身就是执法犯法。三人作为检察官、作为党员毫无职业道德操守、毫无党性原则,不以法律为依据、不以事实为准绳、故意枉法调查和枉诉。严重影响简阳的社会稳定、给简阳的党风廉政社会评价带来负面效应。政治思想道德品性素质太低、业务水平太孬,根本不配当检察官,这样的人严重阻碍我市的依法治市进程和损害党风廉政形象。三年多了,给我本人、家庭、及现所在的单位造成难以诉说的伤害。
为让举报理由一目了然,先总括性指出其枉法点,具体阐述、证据目录、证明事项、证据附后
(一)违背文件、法规、法律明文规定、与简阳市乡镇的水上安全管理规制完全相悖,与案例相悖、故意枉法调查和枉诉
1.违背简府办〔2013〕47号文件规定:简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简阳市各部门水上交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和《简阳市各部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内容明文规定。追从事水务、水产、交通的部门和人的责任
2.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大法第59条明确规定的:安全管理按分类分级负责。违背第17页十大亮点第三点“落实三个必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2.违背1994.5.15四川省政府颁布的《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第5条中规定,乡镇船舶由乡镇交通和渔业部门管理。
3.违背2001.9.12颁布的川安办〔2001〕59号《四川省乡镇自用船舶管理规定》第一条规定,自用船同样由乡镇交通和渔业部门管理
4.违背2006年的简阳机构改革文件、安乐乡政府职工分工文件和目标分解文件内容。农业服务中负责水务、水产、交通,陈海军分管交通、袁桂英是农业中心主任、蒋庆军是交通经办人,三人为责任人
5.违背本地案例(资阳市2015年11月27日雁江沉船追责)实践:追的是分管农业中心交通、水务、水产领导和农业中心主任、及经办这三项工作的人的责任,写明农业中心负责渔船、渡船、自用船和管理。
(二)事实不清、没有证据.
1.事实不清.
(1)所谓已查明的事实根本就不存在。第一、没成立船管虚假。第二、说“就将此项工作划归副乡长陈海军分管、综合办主任赵泽全具体负责的安全中”与6大事实不吻合
(2)歪曲事实
    (3)调查、起诉时自己都是糊涂的
    (4)退回补充侦察.隐瞒关键调查资料和结论,调查了卷宗中却没有
     2.没有证据.
(1).对案件具有决定意义的基本证据系伪造,己被侦破认定,却不运用。
(2).能推翻赵泽全是责任人的证据,调查了却隐瞒。
(3).能证明犯罪事实不是赵泽全所为,且是第三方提供的历史证据也隐瞒,对提供的线索故意不查证。
(4).不去采集关键人的证言,作证资格都没有的人的证言还加以采信,所谓的证言根本无法律法规文件事实支撑
(三)故意错误解释和认证
1、对历史证据,不根据法律法规文件规定进行解释,错误认证,完全违背法律明文规定。
2、看不到文件内容的因果关系;
(四)对文件内容涉及的各办公室职责与签批对象、签批内容的矛盾之处不进行辨析,两者不符、批单从内容到形式明显是伪造的却用来指证人
1、单一的水上交通安全文件的签批单明显伪造
2、上级下发的涉水性文件,根据法律法规市政府规定文件规定是乡镇的农业中心职责。安乐乡领导事后伪造成签给不负责此工作的赵泽全,漏洞百出,三人却加以采信,调查起诉想用形式掩盖内容,连形式也没走到
(五)采信直接违背法律法规规定、明显与事实不符且无证据支撑的伪证言。到底是法律法规文件内容规定更有证明力,还是与规定相反的胡说更有证明力。
(六)办案明显违法、
    1、调查取证违法.
2.三人在办案中发现并已核实资阳安监局报给资阳政府和省安委会的材料是伪造的,资阳市政府的批复是基于伪造证据之上形成的,不但没将这重大情况上报,及时纠正,反而认可其得出的结论
(七)程序严重违法
1调取证据不合法、给伪造证据开了方便之门。
2没实行检察回避制度
3.起诉内容自相矛盾。
4.违背检务公开规定,暗箱操作、逃避社会监督。
此案的侦察起诉及判决曾引起简阳很多乡镇综治办的人员要求不在综治办工作,因综治办人员兼各乡镇的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市政府的文件和市领导再三强调水上交通安全是农业服务中心职责,是农业服务中心在承担,平时综治办人员不能越权管理,照三人歪理追综治办的责任,一旦出了水上安全事故不是等着被治罪吗。安全工作在安排时是按分级分类开展,追责也应按分类分级进行。一个枉法调查滥诉给社会稳定、党政工作的正常开展带来的后果是极其严重的。此次枉法调查滥诉若不纠正,以后出现同样的事又如何办,这样的错误影响是长期的致命的。
我举报三人违法取证和滥诉一方面是对本案的纠正,更多的是有利于简阳抓好法律纪律安全工作,将真正的责任人绳之以法,做到一案一剖析,一案一反思,一案一整改,实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面,将依法行政、依法治国治市落到实处,而不是言必称汤文,行则如狗豨。
赵泽全举报陶志、龙大华、周勇三人证据目录及证明事项
序号
证据资料名称
出处
页数
证明事项
1
简府办〔2013〕47号:简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简阳市各部门水上交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和《简阳市各部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简阳党政网下发乡镇要求执行文件
16
这是简阳根据相关法律、专业法规制定的简阳的有关部门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上的职责和责任追究规范性文件,并抄送了法院、检察院、纪委的,时面明确写明了哪些部门管水上安全,具体工作是什么,各有分工,不只一家管,也写明了有三个部门的工作才与出事故有关,另三个部门无关,这是追责的依据。在《追究制度》中明确写明追从事水务、水产、交通的部门和人的责任,尽管在《职责》中另外涉及安监、公安、文体广新部门和人,但他们的职责内容与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无关。三人不学习,看见带安全二字望文生义、以偏概全,张冠李戴,身为法律人,对法律毫无敬畏之心,胡乱追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十大亮点
网上
21
第59条明确规定:安全管理按分类分级负责。十大亮点第三条规定安全管理三大原则: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正是简阳制定的水上交通安全追责文件的安全法大依据。陈晓英的判法是将管安全与管行业、业务、生产相脱离开来。
3
《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
网上
3
乡镇船舶由乡镇交通、渔业部门具体管理正是简阳制定的水上交通安全追责文件的行业安全母法大依据,
4
《四川省乡镇自用船舶管理规定》
网上
6
自用船是乡镇船舶的一种照样由乡镇交通、渔业部门具体管理,正是简阳制定的水上交通安全追责文件的具体法大依据
5
简委办〔2006〕52号:简市委办、市府办转《资市委办市府办关于乡镇政府和事业单位职能调整的试行意见》的通知
简阳档案局
12
交通、渔业是农业服务中心职能,不是综合办职能,2010.9.20安乐乡有水上交通安全的承办部门,不存在再划给综合办,正是简阳制定的水上交通安全追责文件的编制法大依据
6
《关于赵泽全同志上挂市农保局锻炼的函》
简阳劳动局(今人社局)
1
赵泽全在安乐乡工作时不从事水务、水产、交通工作,况且2010.9.20要求成立船管站时赵泽全也在安乐乡工作。按编制规定不是赵泽全职责,从时间上看划给赵泽全的可能都没有
7
安委发〔2011〕46号关于赵泽全等任职的通知
任综合办主任时安乐党委发给本人
1
2011.8.25后才是综合办主任,2010.9.20时赵泽全还不是综合办人员和主任,此时的综合办主任是作伪证的李清德,明显时间逻辑错误、说划给综合办主任不成立。
8
2013年安乐乡水上交通安全总结
简阳海事处
2
写明农业服务中心负责,盖了政府的章,也作为安乐乡开展此项工作的依据参与了考核,内容必须采信
9
赵泽全2014年.6.20调动文件
简阳人社局发给本人
2
调动时间是6月20日,不是6月27日,文件一下赵泽全对安乐乡的任何工作均不承担责任
10
2010年、2011年安乐乡水上安全责任书内容,附电子版,属性能体现制作时的时间。
安乐乡党政办电脑(见U盘内文件,电子版)
4
责任书的制作时间是2010年12月10日,和2011年3月4日,这两个时间赵泽全在市农保局,不在安乐乡,制作水上交通安全责任书的人是谁,责任书里的内容写明安乐乡在2010.9.20这个时点是成立了船管站,说没成立是借口
11
省安委会通报
省政府官网,简阳下发各乡镇
4
内容特别主明“该船在安乐乡船管站登记”成立了船管站才登记,否认成立了船管站不成立,而在省上的通报中却体现出成立了船管站,只因提供给资阳政府或资阳安监局的那份是安乐乡伪造嫁祸于赵泽全的那份是假的,这是对抗调查,欺骗上级
12
资阳2015.11.27资阳11.27通报
资阳安监局官网
6
案例经资阳政府批准的调查报告第4页第八点写明渔船、自用船、渡船的管理是农业服务中心职责,追的也是农业中心人员责任。而三人在简阳案安乐乡沉船案的调查起诉中却歪曲成是是综合办职责。此通报文头定的是安全生事故,合法依法责任对象是正确的
13
简阳6.24调查报告
资阳安监局官网
4
2014.7.24形成,2016.7.29.才公布,暗箱操作违规,提不出将责任划给赵泽全的找法律和文件规定,违法。此通报文头定的是综合安全,真是笑掉大牙,综合安全就是从事安全监督,监督工作根本就产生不了事故。两者本同类,却定型不一致,连常识都没有,这样的不胜任岗位的人应免职
14
《平窝乡2013年村党组织换届工作方案》平窝乡和安乐乡同属三级乡镇,机构设置是一样的,在第6页写明的平窝乡综合办主任    、综治办主任姚岚不负责水上交通安全
简阳党政外网
6
陈海军调到安乐乡前的在平窝乡工作,在《方案》的第5页写明该乡农业服务中心成员谢正林任船管站站长,目前全简阳的农业服务中心也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纪委的部分领导和成员是从乡镇上调来的,也知水上交通安全是农业服务中心职责。
15
简阳人大第123号任命书(简阳人大常委会)
简阳人大
2
赵泽全是简阳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简阳法院人民陪审员,调查起诉机关不应是简阳检察院,另赵泽全还是交易中心行风监督员。
16
简阳检察院纪委书记杨平qq回复
简阳纪检群qq截屏
1
简阳检察院已经有人意识到起诉错,不组织出面纠正,任人干涉案件,检察院党委的主体责任,纪委的监督责任去哪里了。
17
国务院493号
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7
安全事故调查追责中弄虚作假者应追法纪责任
18
简府发〔2010〕55号《简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的通知》
简阳党政网
8
发文时间2010年9月20.此时赵泽全在简阳市农保局上班,近1年不在安乐乡,就是再不讲原则,再不依法办案,从地点、时间上就算要划也是给当时在安乐乡的人员,划不到不在安乐乡的赵泽全的头上.
19
简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做好2013年度水上交通安全目标考核工作的通知
简阳党政网
1
部门安全考核由主管部门下文考核,而不由乡镇本级下文考核,乡镇职工分工文件和目标考核任务分解文件中写明蒋庆军负责交通
20
简检诉刑诉〔2014〕320号起诉书(复印件)
简阳检察院
4
2014.11.14日生效
21
简检诉刑诉〔2014〕320号起诉书(网页版)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网
2
2016.5.18日才上网公布,违规,因改版,现已看不出公布时间,违规
22
职工分工文件和目标考核文件
资料在在卷宗中、
一级政府只有一个安全监督机构但有多个具体从事安全的部门或人员,安乐乡职工中只在正式职工赵泽全处标有安全,在袁桂英处写上了负责农业中心全面工作,在蒋庆军处写上了负责交通、在袁志良处写上了负责水务。在简府办〔2013〕47号已写明各自职责内容。应追的是农业服务中心负责水务、水产、交通人员的责任
举报简阳检察院陶志、龙大华违法取证和周勇滥诉详细理由
(一)违背文件、法规明文规定和案例实践
1简府办〔2013〕47号文件中的《简阳市各部门水上交通安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为现在的简阳市委书记当时的市长赵春滏签发)具体写明追从事水务、水产、交通人的水上交通安全责任,看其详细职责,原因是这三类人的失职才能造成水上交通事故。而在此文件中的《简阳市各部门水上交通生产管理职责》中却多出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文体广新部门,职责有6个部门、追责只有3个部门的原因何在:这说明多出的3个部门的职责内容与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造成没关,尽管涉及但工作的内容角度有区别。此案的起诉书中写明的造成安全事故的业务原因内容恰是文件中写明的水务、水产、交通部门和人的职责。三人在案件调查起诉中望文生义、不求胜解、不学无术、张冠李戴,不该追的追了,该追责的不追。此文件在第16页还特别注明抄送法院、检察院、纪委、政协、人大、武装,三人是简阳检察院的人,是如何学的,如何应用到案件中的。赵泽全在安乐乡综治办工作,2011年8月24日起才在综合办挂了个主任(2011年7月原主任李清德成为党委成员、辞职,这之前赵泽全连综合办人都不是,按2006年机构改革文件规定安乐乡的综合办包括原财政、计生、民政),综治办、综合办这两个办公室职责内容与水产、水务、交通没任何关系。水产、水务、交通是农业服务中心职责,在安乐乡还具体到了农业服务中心蒋庆军、袁志良的分工上。按市上的文件规定各乡镇要成立一级政府的安委会、一级政府的安全领导小组(其办公室业务对应市安监督局业务)、一级政府的行业安全领导小组(各相关职能办公室业务对应市各部门业务,由各职能办公室成立),赵泽全是安乐乡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这点没假(47号文件规定职责是对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调查追责,不从事水上交通的具体管理、是调查追责别人),但不是安乐乡水上交通行业安全领导小组成员,不能越权行政,水上交通行业安全领导小组由分管水务、水产、交通的领导和由对应职责业务的农业中心人员组成。
2违背行业专业法规
1994.5.15四川省政府颁布《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在第5条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县、乡(镇)、村、船主四级安全责任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负责对本辖区乡镇船舶的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渔业船舶安全工作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这说明管理乡镇船舶安全和管理渔业船舶安全的具体机构由交通和渔业部门设立,且是交通和渔业部门的所属机构.在第8条中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管理需要,设置乡镇船舶管理机构或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辖区乡镇船舶和乡镇渡口的安全管理工作”,显然这是由政府的行业安全领导小组来承办设置。结合第五条规定,又因简委办〔2006〕52号规定农业服务中心是交通、渔业部门的综合体.安乐乡的船管站就应由安乐乡农业中心设立,且是农业中心所属机构,安乐乡的船管站专职人员就应由安乐乡农业中心经办交通、渔业的人员担任。
2001.9.12颁布的川安办〔2001〕59号《四川省乡镇自用船舶管理规定》,在第一条中明确写明:根据《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管理规定》是根据《管理办法》制定的,它必须体现母法的规定,加之自用船是乡镇船舶的一种,因此2012年12月安乐乡取缔网箱后渔船变为自用船还是由农业中心负责。安乐乡的船管站人员和农业中心从事交通和渔业的人员是同一套人马,设不设船管站都是农业中心从事交通和渔业人员的职责。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这与简府办〔2013〕47号文件规定是一致的。
3、违背2006年的简阳机构改革文件、市水上交通各部门职责文件规定,违背安乐乡政府职工分工文件、目标考核任务分解文件内容。
简委办〔2006〕52号文件,在第7页第8-10行写明“乡镇将农业(渔业)、交通等事业单位的执法职能移交上级”,移交了执法职能,管理职能还在.在第9页第8行写明“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是农业服务中心水利水产公益性服务小项的职责。在安委发〔2012〕12号、〔2013〕25号职工分工中写明:袁桂英--农业中心主任,主持农业中心全面工作,负责农经统计、政策性保险等工作;蒋庆军--农业中心工作员,负责农机、林业、交通等工作;袁志良--农业中心工作员,负责农技、水利(自来水站)等工作.明确了蒋庆军负责交通、袁志良负责水利、袁桂英是农业中心主任,三人分工有“等工作”,表明没列举完.安委发〔2012〕31号目标分解文件也写明蒋庆军承办交通、袁志良承办水利。
看简府办〔2013〕47号中《<关于印发简阳市各部门水上交通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内容中追的是从事水务、水产、交通人的责任,就知道陶志、龙大华、周勇面对“安委发〔2013〕25号、安委发〔2012〕12号、安委发〔2012〕31号”三个文件,根本就没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进行印证分析,反而违背文件规定实施了枉法调查逮捕和起诉。
本通知要求乡镇遵照市级职责规定执行,文中提到的负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门,从职责内容分为两类:第一类就是交通、水务、水产渔业,主要职责:负责宣传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标准、规范;船舶的登记、检验、发证、人员培训,落实安全责任制,组织安全隐患排查.因此写明拿入追责范围,第二类是安监、公安、文体广新:他们尽管与水上交通关联,但其法定工作职责的角度与水上安全事故的造成没任何关系。因此没拿入追责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6页59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第10页写明的“落实‘三个必须’按照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仅看表象,把字面是否带有“安全”作为调查起诉某人是否负责安全的依据,以这样的依据来认证“安委发〔2013〕25号、安委发〔2012〕12号、安委发〔2012〕31号”三个文件,就必然会得出与文件法规法律违背的错误认识。
识别某人是否负责哪项具体安全的标准是看某人是否负责那个部门的工作。不是没有证据证明“赵泽全不负责水上交通安全、蒋庆军负责水上交通安全”,而是因办案检察官缺少安全知识,看不到证据的本质。以政府名义下发的安全工作文件有别于下发其他文件,在文末基本上都要写上“抄送检察院、法院、纪委”简府办〔2013〕47号、简府发〔2010〕55号等都是这样,不知办案检察官认真学习过没有。这也同时能说明:同一文件不只仅签给一个机构或人,不同的机构或人收到同一文件,工作重心角度是有所区别的:安全监督人重点在事后监督、安全承办人重点在履行、安全法律纪检追责人重点在知晓两类机构人员职责区别.在安乐乡,赵泽全是一级政府的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负有归集以政府、安委会、安监局名义下发的综合性安全文件职责,领导表面上签给赵泽全、实际上是签给安乐乡安全领导小组(安全工作党政同责,所有党委成员和中层干部都是其成员),由对应的各部门办理,文件批阅流程是先主要领导阅、后涉及的各部门领导传阅,各部门的领导安排对应办公室承办,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归档,需向各主管部门报的由承办办公室向主管部门报情况,需向市政府或市安监局报的由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将相应部门开展安全工作的情况汇总上报,这些工作及职责与事故的产生没有任何关系
4违背本地案例实践
资阳市雁江区松涛镇2015.11.27沉船事故调查报告在第4页第5页中追的都是农业服务中心主任和农业中心经办水务(因是渔船)人的责任.追责对象与法律、机构改革文件相吻合,因而被追责者无异议.简阳市安乐乡2014.6.24沉船事故发生前,赵泽全就已调走、赵泽全在安乐乡工作期间也不负责经办交通、水利、水务、渔业,何来职责和责任?安乐乡领导为维护小团体利益,串通伪造文件资料和作伪证,妄想嫁祸前期借调后期正式调走不在安乐级的赵泽全.
资阳市雁江区2015.11.27渔船自沉较大事故调查报告的第4页第8点写明:1.郭胜明,雁江区松涛镇人民政府农业服务中心主任,松涛镇船舶管理站副站长,负责全镇自用船、渡船、渔船的日常管理。对该镇渔业船舶安全宣传、安全检查、隐患整治存在薄弱环节,其行为违反了《四川省渔船渔港管理办法》第五条、《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起事故承担一般管理责任;2.唐颖,雁江区松涛镇人民政府农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负责水务、船管等相关工作,对该镇渔业船舶安全宣传、安全检查、隐患整治存在薄弱环节,其行为违反了《四川省渔船渔港管理办法》第五条、《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起事故负一般管理责任。由案列信息可得出:乡镇船管站设在农业服务中心,承担自用船、渡船、渔船的日常管理,渔船由经办水务人员负责,如是自用船由经办交通人员负责,责任划分写明触犯了哪部法规哪条,做到了有法可依,事后此二人无异议。然而资阳简阳市安乐乡2014.6.24自用船水上较大事故报告第三页第19-20行却是这样写的:赵泽全,原安乐乡综治办副主任(6月20日调任简阳市东溪镇纪委副书记、便民中心主任),具体负责安乐乡安全工作,并负责水上船舶的安全管理。对该乡自用船舶证书核发、检丈、年检、用途、载重线标识、船员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年审履职不到位;督促自用船配置救生衣或救生浮具不力;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不到位。对本次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赵泽全是综合办主任而不是综治办副主任,事实不清。提不出触犯哪部法规哪条或有什么证据证明赵泽全应履行那些职责,就说负主要管理责任.造成调查报告“四不象”的原因是:资阳安监局未初核安乐乡所提供的三个文件的真实性,就上报给资阳政府和省安委会,将赵泽全定为责任人错上加错,检察院办案人员来调查时还振振有词:还不主动认,拿出证据我要叫你嚼来吃了. 赵泽全以无可辩驳的理由指出其是伪造的,他们也觉得可疑,后来再次追问安乐乡领导得以证实确是伪造的,可此时资阳政府批复、6.26日省安委会通报,安乐乡领导围绕伪证据作的伪证言已经生成,按常理说就应该上报省委,让上级及时纠正批复,否定证言,然而因资阳政府是调查组的上级,丢不起面子,相关机构就将错就错,仍用批复和以前的证言来指证赵泽全。赵泽全将此情况告知资阳安监局,他们也明白错了,但不主动纠正.公布在网上的调查报告内容绝不与当初报给资阳市政府那份内容相同,原来那份应是写了依据的,只因已感知依据是伪造的,因此公开时不再提依据,时间拖了近4年,这严重违反国家规定,天津港那么大的事故,6个月调查报告就上网公开了,6.24事故早于11.27事故一年半发生,然而调查报告上网公开时间却迟于11.27调查报告上网公开时间。逃避社会监督,心虚,怪象背后的本质就是冤案,谁都不会服。
(二)  过程事实不清、没有证据。
1.事实不清。
(1).所谓已查明的事实根本就不存在。
2010年9月20日简阳市人民政府发布〔2010〕5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成立船管站及做到“机构、人员、经费、责任”四落实,是事实.但说“因安乐乡没成立船站就将此项工作划归副乡长陈海军分管、综合办主任赵泽全具体负责的安全中”这点根本就不是事实。
第一、没成立船管站的理由虚假。事故发生后,安乐乡领导向调查人员提供伪造文件:2013年1月21日安府发〔2013〕12号《安乐乡人民政府关于成立船舶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2014年1月21日安府发〔2014〕7号《安乐乡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船舶安全管理“四落实”工作的通知》;及2014年4月25号安府发〔2014〕54号《安乐乡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船舶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三个文件,尽管三个文件后来被核实是伪造的,只能说明2013年没成立船舶安全领导小组、2014年没发“四落实”的通知和调整船舶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与证明是否成立船管站是两回事,得不出2010.9.20简阳政府发〔2010〕55号文件时没成立船管站的结论。理由六点:一是2014年国庆节,赵泽全碰见原安乐乡分管农业的副乡长曾勇(2011.7调走),他说当时是成立了机构的,蒋庆军是专职船管员、李明生、张冬华是兼职船管员。二是正因他清楚此事,事发后安乐乡党委书记蔡勇和和农业中心负责交通的蒋庆军还开车去找他,想封他口,遭到拒绝(这就是办案人员故意不向他取证原因),三是赵泽全2015.3.3书面申请法院向曾勇取证,可在举证、质证中却没有,不去调查当时分管此项工作的曾勇,却从蔡勇、付红霞、高远贵这三位当时还没调到安乐乡工作和陈海军这位当时没分管农业中心渔业的领导嘴中得到了“当时没成立船管站”的证言,这明显是无效伪证,没法律效力。四是2010年7月30日安乐乡才发生死亡2人的地质安全事件(2010年,安乐乡的地质安全由片区国土所委托给社会服务中心主任康冬梅在做),不到2个月的9月20日,安乐乡不可能不设船管站,隐匿真实文件的可能性更大,五是赵泽全调离安乐乡时拷贝了政府主微机上的数据,后在收集证据时发现李明生文件夹中有生成日期为2010.12.10的安乐乡水上安全责任书,张冬华的文件夹中有生成日期是2011.3.4的水上安全责任书,这两个时间赵泽全上挂在简阳农保局而不在安乐乡,不可能是赵泽全制作的,可见当时是成立了船管站的,至少李明生、张冬华是兼职船管员,结合曾勇说出的实情和安乐乡职工分工文件,蒋庆军是专职船管员.检察院还没移交案子时,赵泽全就将调离安乐乡时在安乐乡主电脑上无意拷贝到的李明生张冬华文件夹中的水上安全责任书电子档(有文件属性,如篡改属性内容会变)提供给了简阳检察院起诉科的周勇,他们故意不给追查.五是二审复查驳回后,赵泽全仔细看安乐乡2010年、2011年水上安全责任书的内容,发现了重大情况.与几件反常之事相互得到印证.安乐乡的水上安全责任书里有这么一条“乡人民政府责成乡管船站在12月底前对各村的安全目标和责任内容进考核”.这是当年的水上安全责任书,责任书写明了政府责成船管站进行考核,是对当年成立船管站情况的真实体现.当年如没设船管站何来责成其考核.反常表现:就是补充侦察时,罗辉水、唐建国、李明生以2009、2010年水上交通安全责任书为证据,并作证说是赵泽全发的,表面看证据确凿,实为偷梁换柱,发了责任书是实事,但不是赵泽全,而是别人.作证时诬陷赵泽全不成功,反而暴露了真相,因2010的安乐乡水上交通安全责任书的生成时间是2010.12.10,这个时间赵泽全不在安乐乡工作.最关键的是提供出的两年责任书内容表明成立了船管站 .一审法官看出了矛盾之处,故说“证言中的时间段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二审法官和复查法官没看出矛盾,并不等于矛盾就不存在。因此二审和复查法官将此作为维持原判和复查驳回的理由,明然是错的:承认采信三人证言又会循环得出成立了船管站和不是安排赵泽全在做的结论,直接否定检法方说的“没成立船管站将责任划给赵泽全的说法”。二审法官和二审复查法官比一审法官都还要糊涂。
     第二、说“就将此项工作划归副乡长陈海军分管、综合办主任赵泽全具体负责的安全中”与6大事实不吻合: 1.此时安乐乡的船舶都是用于网箱养殖的渔船(2012年12月取缔网箱养殖后才变为自用船)。2.简委办〔2006〕52号文件在第9页第8行规定:“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由农业中心负责,不存在划的说法。3.此时安乐乡的水上交通安全由分管农业中心的曾勇主管,分管安全的陈海军协管、由农业中心经办渔业或水务、交通的人承办。4此时赵泽全上挂在简阳市农保局工作(见上挂函,调查起诉故意隐瞒此证据和事实),不在安乐乡。5此时赵泽全和陈海军不共事,他分管不了赵泽全。6此时赵泽全还不是综合办人员更不是综合办主任。这6点事实均可推翻划的说法.同时违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管理原则.划的说法不成立。
(2)歪曲事实
赵泽全说得清清楚楚:分管交通(2011.7月才开始,之前是原副乡长曾勇)又分管综合安全的陈海军、负责交通的农业中心人员蒋庆军、农业中心主任袁桂英是责任人.不要断章取义误解我的回答:赵泽全是说过曾录过船主信息,是因蒋庆军不会电脑打字,2011.7月后既分管交通又分管安全的陈海军拿他没辙,陈海军也不会电脑,来请我帮忙,看领导面子帮忙录的,信息不是赵泽全采集的,录完就全部退给了陈海军,还有就是2013年总结那件事,因赵泽全是安乐乡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要向安监局汇报安乐乡各部门开展安全工作的概况,我去请陈海军审我负责的综合安全总结时,他才想起蒋庆军负责的水上交通安全总结还没交来他审,离市上考核时间已很近,没找到蒋庆军,他就叫我帮忙,我说总结得有数字,他就给我报了13只船,总结内容中写的是农业服务中心人员具体实施,袁桂英是水上交通管理员。如果是赵泽全的职责,当时也还没出事故,我做的工作又何必往别人脸上贴金呢。录完陈海军拿去叫李清德盖政府的章,请我帮忙代交,地址都还是他现告诉我的。我也说过曾提过购买救生衣建议,这些并非是职责所为,而是积极建言的表现.还说过我和派出所的人一起去取缔竹筏,这是因为我在做政法工作,担心取缔中发生打架行为,这也与简府办〔2013〕47号内容要求乡镇级公安部门(安乐乡没派出所由综治人员代)遵照市公安局职责一致的。在调查中检察官故意用“大安全”这个带歧义的词问,本身就是在玩文字游戏。我一致都说我不负责水务、水产、交通因此对水上交通事故不承担责任,陶志、龙大华却非要拿是责任人才必须履行的水上交通安全职责分条问我做没做,还要求必须且只能用“是”和“不是”回答.因我本不负责此项工作具体管理,回答的内容必然是没做,我说汛期时看我到有人划船时以吆喝的形式叫他们注意安全.这是本地公职人员最起码的素质,办案人员强行要那么问,我想其他人如遇上,答的内容跟我也不会有多大区别。这下在他们眼里,答语就成了追责的理由:作为不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人答做了公职人员都应做到的就变成了承认责任是自己的责任,答不是自己的职责没做就变成了承认玩忽职守。这是何种逻辑?到底不是职责没做还是出于公职人员最起码素质做了非本职力所能及的事不加以区分。还有就是先问你是否负责安全,再问安全包不包括水上交通安全,再推论。这是设圈套偷换概念。安全工作人人有责,人人都负责。不直接问是否具体负责水上安全,而采用不合逻辑的推论是典型的违法取证。拿这样的问法问人,答没做的是失职,安全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按分类分级要求开展,安全工作分为综合安全和行业安全”。怎能如此推论,水上交通安全是行业安全,大安全是综合安全,两者不同类,没有包括关系,问法都是错的,但行业安全是综合安全的统计对象和监督对象,人们有时就将其误简化成大安全包括行业安全,把监督关系换成了包括关系。办案检察官的问法是在设圈套。赵泽全作为安乐乡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在安全工作中的职责是对安委会成员单位开展安全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拟粗线条的全乡行动方案)、督办、协调、调查、追责、归集文件和汇总上报情况,简称综合安全。不看总表述, 断章取义是法律不容忍的。
说死者亲属谅解赵泽全是无中生有说法.赵泽全没在任何谅解书上签过字,和死者的任何亲属没见过面,没通过话,他们也不认识赵泽全,不是赵泽全责任,赵泽全谈何请他们谅解。
    (3)调查起诉莫衷一是.自己都是糊涂的
    有时相信所谓水上交通安全是综治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职责的伪证言、有相信水上交通安全是综合办职责的伪证言,有时相信水上交通安全是经济办或武装部职责的伪证言(以上都与法律法规事实相悖),这些都是安乐乡领导、海事处人员所说。偏偏不相信赵泽全说的与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一致的水上交通安全是农业中心中从事水务、水产、交通职责的真实证言。真相只有一个,哪来多个真相。
    (4).曾退回补充侦察
   2014年12月简阳市人民法院曾将案件退回补充侦察时,要求查明是谁去开的会,是谁领取的水上交通安全和船舶管理专项补助,陶志、龙大华要么没去查,要么查到的结论可直接证明不是赵泽全责任,故意隐瞒。反而提供了李明生、唐建国、罗辉水的伪证言,一审法院也认为与查明事实不符,未予采信。这不是调查,这是帮着指点如何嫁祸于赵泽全,证言中提到的安全责任书从时间和内容看,却恰好证明不是赵泽全所为,弄巧成拙,反而证明办案人和责任人赤裸裸串通陷害赵泽全。
(二). 没有证据
1.对案件具有决定意义的基本证据系伪造,己被侦破认定,却不运用。
在起诉书第3页第14-16行写明“事故发生后,简阳市安乐乡人民政府组织工作人员补充了大量关于自用船舶日常监管工作的材料……(补充是伪命题,正确的定义是伪造,)”.卷宗中那此打着叉的安乐乡领导提供的文件及资料连三人都承认是安乐乡领导伪造的。检法方不但没追,反而相信安乐乡领导的诡辩。
2.能推翻赵泽全是责任人的证据,调查了却隐瞒
调查卷宗中有:海事处领导证实每年汛期和春运召集乡镇分管领导和具体的管船人开水上交通安全培训会,并要求报送相关的总结资料,说明安乐乡的分管领导和经办人是去开了会,办案人故意不明确是谁领取的2300元专项补助的,开会的签到册、录相里的人是谁,因赵泽全没去水务、水产、交通、海事参过一次会,也没领过一分钱,会议签到册,会议录相,领钱的签名及这些年的上报资料,足以认定赵泽不是责任人,因此不将签到册、领款单、参会录相放到卷宗中
3.能证明犯罪事实不是赵泽全所为,且是第三方提供的历史证据故意不予采信,对调查情况故意隐瞒。
赵泽全提供了简阳市劳动局开具的2010年5月17日至2011年5月16日上挂到简阳市农保局的上挂函(还可向当年农保局和全市各乡镇从事农保工作的人员进一步核实),是反驳检察院以2010.9.20没成立船管站就是将责任划给赵泽全的关键证据,调查了也不采信还隐瞒.赵泽全上挂期间与简阳各乡镇的经办人打交道,这是否定不了的事实。一旦公布和采信就会得出是其他人责任的结论,因2010.9.20日赵泽全上挂在农保局、就不在安乐工作,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就是其他人在做,是其他人的职责。我问过原农保局办公室主任魏晓兵,魏晓兵告诉我检察院的人是去农保局调查过的,出于认可我在其单位的认真工作还私人办了招待,要求成立船管站时赵泽全在农保局工作是属实的,划给赵泽全不符合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上,从时间、地点上看,就连违背规定划的可能都没有。
赵泽全提供了任综合办主任的任职文件,其任职时间段是2011.8.25-2014.6.20,调查起诉均承认文件是真实的,却不用时间和职务去否定“ 2010.9.20日,安乐乡没成立船管站就把责任划给综合办主任赵泽全”这一明显不合事实、含有强盗逻辑的提法。
安乐乡2013年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总结是简阳海事处提供的,还盖了安乐乡政府的章,安乐乡领导也承认是真的,内容中写明是农业中心人员、农业中心主任在负责.这样真实的历史证据,陶志、龙大华、周勇却以没有文件规定农业服务中心负责船舶管理,及袁桂英蒋庆军不承认负责此项工作而不予采信,三人纯属眼瞎,安乐乡政府职工分工文件写明袁桂英是农业中心主任、农业中心人员蒋庆军负责交通,目标考核文件写明蒋庆军承办交通,市政府的〔2013〕47号文件规定、简委办〔2006〕52号文件、四川省有关乡镇船舶管理的《办法》、《规定》、“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安全管理共识原则,都是证明蒋庆军、袁桂英应承担责任的证据。不能因他们不承认就不是责任人了,法律讲的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合理、合法,居中断案。不采信与以上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睛致的2013年安乐乡水上交通安全总结指向的责任人是狡辩,是对法律的亵渎。
4. 不去采集关键人的证言,作证资格都没有的人的证言还加以采信,所谓证言根本无证据支撑且与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相抵触
调查中没有1999年—2014年分管农业中心的两位副乡长(曾勇、张静)的证言,赵泽全发现后还书面申请法院去取证,却仍没结果,实为选择性调查取证。根本就不能说证据充分.无关的取证,相关的却不取证,办案人员安的是何心.安乐乡领导提供的2013、2014有关成立和调整船舶安全领导小组和“四落实”通知的三份文件证实系伪造时,得不出3年前的2010年9月没成立船管站的结论。蔡勇是2011年7月才调到安乐乡的,却作证2010年的事,高远贵2014年5月调到安乐乡时赵泽全已借调走、6月20日正式调走,赵泽全与高远贵从没共过事,他有什么资格作证是赵泽全的责任。
(三)错误认证
1.对历史证据,违法认证,完全违背法律明文规定。
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第59条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分类分级是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追责也应按类按级职责追。明白不了这点,不知哪类、哪级安全岗位承担什么责任,审理安全案子如再受人误导、就会错误认证、调查起诉审判错案。一级综合安全只有一个,行业安全机构很多,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原则,谁分管、经办那个行业,谁就是那个行业安全的主要责任人。
安全管理按类分为综合安全管理和行业安全管理;按级分为中央、省(区、市)、县、乡镇、村。综合安全管理和行业安全管理既然都不同类显然不存在包括关系。关于“大安全工作包括水上交通安全和自用船舶安全工作”的论断都是错的,用来指证赵泽全更是错误的, 要说也只能说成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和自用船舶安全工作开展的情况是大安全监督统计的对象或一部分.不要因为简化而闹出“凿井得一人”的笑话。安委发〔2013〕25号、〔2012〕12号、〔2012〕31号职工分工和任务分解标注,都表明赵泽全的职责是综合监管,即履行指导、督办、协调、调查、追责安全管理承办部门开展工作,这也与安乐乡安全领导小组文件中写明的赵泽全具体职责是一致的,与乡镇应遵照执行的简府办〔2013〕47号《关于印发简阳市各部门水上交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中安监局的职责一致。缺少安全常识,将综合监管偷换成直接监管。违背分类分级安全管理方法,又违背安全管理原则。赵泽全开展统计、宣传、协调工作与造成事故没有任何关系。陈海军、蒋庆军、袁桂英要对事故负责,是因陈海军分管交通又分管安全,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上集主管领导和协管领导于一身,蒋庆军负责交通,袁桂英是交通所在的农业中心主任。追他们的责符合事实和法理,这也与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及安全管理方法、原则一致。
2.看不到文件内容的因果关系;故意将综合监管(安全监督)误作水务、水产、交通部门和人员从事的直接管理;故意将签发文件给安全领导小组承办误作签发给赵泽全个人承办;故意将市政府、市安委会、市安监局下发的综合性安全文件、开展的综合安全培训误作各行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文件、组织的行业安全培训;故意将批转阅办综合性文件程序视作批转阅办单一性文件程序,这些都是造成本案错判的原因。
(1).从简委办〔2006〕52号文件中可看出,简阳的乡镇没设“安监局”在实践中各乡镇就以自制文件的形式成立安全领导小组,由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承办市安监局安排指导的工作,具体承办人就要在安全领导小组文件中加以明确,在机关职工分工文件和目标考核分解任务中通过标上“负责安全”“承办安全”体现出来,好与承担行业安全直接监管职责的其他机关人员区别开来。谁被任命为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成员,在领导和职工分工文件中就要在谁的分工处标上:分管安全、负责安全,在目标考核分解文件中就要在谁写上:分管领导、承办人。这下就好理解其实质含义:分管、负责、承办的是综合安全业务而不是具体行业安全业务,行业性安全工作由分管该行业的领导主管,由分管安全的领导协管,由承办行业的人直接监管。在6.24沉船事故中,陈海军既是分管交通的领导又是分管安全的领导。在简委办〔2006〕52号文件中,各办公室的业务已明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又是安全管理工作的共识原则,文件明确了各办公的业务就等于文件明确了各办公室要承担的相应行业安全管理工作,因此在职工分工文件和目标分解中不再标注安全而标注其承办的行业。乡镇从事安全综合监管业务的人是由本级自制文件明确的,不含在简委办〔2006〕52号文件中,因此需在职工分工和任务分解中标明。船舶安全管理是具体行业安全管理工作,安乐乡的责任人就应是标有“交通”的蒋庆军,而不是标有“安全”的赵泽全。有关检丈、年检、核发、注销、标识、划线、专业培训、考核、年审这些直接监管业务在简府办〔2013〕47号文件中写明是交通、水务、水产部门和人的职责,具体到安乐乡是农业中心负责交通的蒋庆军、安乐乡农业中心主任袁桂英、分管安乐乡农业中心交通工作的陈海军的工作职责,与赵泽全在安全工作中的职责不相干。
(2).安全事故通报、综合性的安全文件表面上是签给赵泽全的、实质是签给安全领导小组的、各种安全事故通报,各级安监局都要收到,难道各级安监局是各种安全管理的具体承办部门。在安乐乡因只有赵泽全是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要履行归集上级来文职责,如何落实这些文件是要拿到党委会、政府会上研究的,根据文件涉及内容由相应部门草拟文件,再由党委政府行文,由各分管领导牵头组织相应办公室协同落实,经常性安全工作不单独行文。市级各部门下发的单一安全文件由主要领导签给分管行业领导、分管行业领导和分管安全领导传阅后直接签给对应行业办公室主任或承办人的,不签给赵泽全,也不由赵泽全归集。贯彻落实情况也由各办公室直报主管局。部门安全考核由主管局下文,不由安乐乡本级行文,因此在职工分工和任务分解中没再用文字单独加以强调。职工分工和任务分解文件是针对完成简阳市政府总体工作而行的文,不是针对市上哪个部门的行文,安全工作只有综合监管安全才是汇总性的。行业安全工作的实施由各办公室草拟行业安全领导小组文件加以工作细化。部门的安全培训由对应主管部门召开,赵泽全参加的安全培训是政府或安监局组织的有关如何科学追责及安全的一般知识培训,另外因民政是综合办的内设机构,要参加由民政负责的“食品药品”安全培训;因安乐乡没设国土所,受片区国土所委托要参加“地质安全”培训,并具体承办这两项业务。安乐乡政府在职工分工文件中为了将我承担的综合监管安全业务与食品、地质业务区别开来,因此用括号标注得明显,“安全(食品、地质灾害)”,括号内没“交通”。调查起诉不区分“是谁召集的、什么内容培训”,笼统地以赵泽全参加过安全培训就得出赵泽全要对船舶管理负责的结论,真荒唐。
(四)对文件内容涉及的职责与签批对象的矛盾之处不进行辨析,故意将伪造的批单识为真实的
    1.水上交通安全的单一性法律文件按规定是农业服务中心职责,事故发生后伪造成签给赵泽全,伪造得千疮百孔,连最起码的文件批签形式的要素都不全,矛盾无法合理解释,却加以采信。
在一审判决书第5页第9点提到的简府办〔2013〕47号文件,没附文书处理批签表、作假签在文件内容上,也缺办公室处理意见和党政办收文签发者签名,文件内容与签批对旬、处理意见之间牛头不对马嘴:此文件的内容是简阳市各部门水上交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和责任追究制度,内容中写明“市交通运输局对乡镇水上交通安全业务进行业务指导,水产渔政局对渔业船舶进行监督管理”,写明是追水务、水产、交通部门和人的责任。签批的对象理应是农业中心人员;签批的内容也应是农业中心人员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的隐患排查与治理、加强船舶管理之类的话。陶志、龙大华、周勇从哪个资料上看到赵泽全从事这三项工作。内容异乎寻常的多,表面看陈海军很重视,如何贯彻却一点说不出。明显是事故发生后伪造的批签对象和内容.因当年党政办收发此文件的金莹已调走,蔡勇和陈海军只好自己包办,使得马脚全露,原来的文件明显是签给农业中心的,因陈海军分管交通又分管安全,妄图用分管安全掩盖最重要的分管交通,转移侦察方向,伪造得这么假,陶、龙、周居然照单全认可
2010年9月20日,简阳市人民政府下发简府发〔2010〕5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通知》,这一文件到底是签给哪个办公室的、哪个人的,安乐乡领导和检法方三缄其口,这是案件的关键点,故意隐瞒是签给谁的,还说事实清楚,此时赵泽全在简阳农保局工作,因此他们没再敢伪造成签给赵泽全。这点就可认定安乐乡领导在掩盖真相、在作伪证,足可推翻起诉。
安乐乡领导忙着伪造批签,却忙中出错,批签内容相互矛盾,不符实情。2011年9月19日李明生在党政办工作、赵泽全在综合办,两者不同办公室,没上下级关系,同时文件附有调研表,调研表上有手写改动内容,笔迹是蒋庆军和李明生的,顾头不顾尾、弄巧成拙。
卷宗中的简府办〔2013〕89号文件,从收集来源看,前后说法明显不一致:在一审庭审中出庭周勇说此份文件是补充侦察时(2015年12月)袁桂英在便民服务中心赵泽全所在窗口办公桌上找到的,上诉时赵泽全以便民中心有摄像头可核实其在说谎。二审裁定书在第13页第32点中马上改口说是在原综治办办公室铁皮柜内找到的,改口原因是原综治办办公室没摄像头(综治办和综合办是不同的机构)。这也不成立,赵泽全将2013综合安全文件早就装订成了书,没有散的。单一行业安全文件也不是赵泽全归集的对象。赵泽全走后,赵泽全那个位置有新人来,如果发现有文件也是新到的人发现,而不是袁桂英发现。袁桂英又不是调查人员,她为什么要主动提供,原因很简单,她就是责任人之一,心中有鬼,参与作假逃避责任,再看批签也是陈海军一人包办完。文件的批签明显是事后伪造的,无证明力。
2.综合文件(与水上交通的直接管理无关)内容是真实的,但签批内容是事后伪造的。形式上签给赵泽全,实为是签给安乐乡安全领导小组承办,而不是赵泽全1人承办,所谓的赵泽全承办仅是指由赵泽全负责草拟整个政府的安全综合实施方案文件和汇总上报情况。
综合性的“百安”行动、重大节日集中安全行动,安全隐患综合整治活动、安全社区建设等非一个办公室能完成的综合性安全文件,领导通过层层批传阅,最后是签给了赵泽全,但这一过程中有很多内容:涉及到党委会、政府会的沟通、领导之间的沟通、人员财物的调度等,后交待给赵泽全、赵泽全按领导的意思,结合机关各办公室各人承担工作草拟文件(赵泽全的职责就完成),交由领导审批后签发实施,各分管领导牵头各自分管业务办公室落实。陈海军又是分管安全的领导,还需履行协调职责,最后由赵泽全收集上报安监局。各部门具体开展安全工作的情况由部门直报主管局,与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无关。
集体商量伪造文件和资料的过程就是伪造批签的过程,有点文书处理知识的人都看得出那些批签是伪造的,慌乱中伪造得粗糙和矛盾,矛盾之处无法合理排除.还采信用来指证赵泽全。
伪造的简府办〔2012〕3号文件批签内容写的是陈海军于2010年1月17日签给赵泽全的,从文号看就知是2012年才发出的文件,怎可能2010年就签出了,慌乱中伪造得这么假,办案人员都不反问一下可能吗?还用作证据,简直徇私枉法得不知羞耻。
(五).将明显的伪证言视为真实的,简直是串通的有意行为
集体实施伪造文件和资料的过程就是集体串供的过程,文件、资料都已认定是伪造的了,证言又是围绕伪造证据说的,错漏百出、相互矛盾.所有证言内容直接与国家的安全生产法、专业法规、简阳市政府的相关规定矛盾,作证越多,将越多的伪证言视为真实的,罪就越大,作证是要提供依法律、文件事实依据的,请问陶志、龙大华、周勇你们所谓的查明内容符合哪个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举出一个也行,不但不符,反而所有证言完全无依据、完全违背法律、法规、文件规定
(六).三人严重违法
    1.陶志、龙大华采用恐吓、偷换概念、设圈套取证,当场暴力阻止举报。
龙大华强迫我承认,我当时说我是安乐乡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不假,但职责角度不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的具体管理,龙大华说“不承认,我拿出证据我要叫你嚼来吃了”,后他们就拿出安乐乡伪造的那三份将赵泽全定为船管员的文件,我从文件形式的不完整和内容的矛盾指出其是伪造的,他们不得不承认,我当时拿起电话准备当场向纪委举报,他和陶志就抢我手机,手机摔在了地上,后盖都掉了。龙大华还打了我一记耳光。是否偷换概念、设圈套可核当时的同步录音录相,他们最后问我有无罪,我说我找不出我哪个地方有罪,他们就说他们可教我,还说以后不要说是他们教的,因我家中有无人照看的小孩,担心出事,不按他们都的说他们就不放我走,实在没法,我就变通说了些非实质性的,他们玩弄的伎俩是没写进记录的,查核当时的同步录音和录相。那个协助办案的法警还擅进我家,有我儿子的同学见证,当时把我儿子和他的同学都吓到了。陶志在问我时当得知我还是安乐乡的纪委副书记时,相当猖狂,对我说不承认有罪就直接给简阳纪委讲马上将我下了,我说我是通过选举产生的,至少还得走程序吧,在他眼里可不讲原则和纪律关系能通天。这样目无法纪,自认为自己是铁帽子王的人还当反职务犯罪局的局长简直笑死人。
2周勇在起诉书中2页第5行写明赵泽全2011.8.25才任综合办主任,又说是综合办职责,这个时间前赵泽全综合办人员都不是,又在起诉书第2页第16行说2010.9.20就划给赵泽全,赵泽全当时不是综合办人员也不在安乐乡工作。这样的结论逻辑何在?
(七).程序严重违法
1.调查取证不合法、给伪造证据开了方便之门。在起诉文书中说那些文件资料是签给了赵泽全的或经办的,那么这些文件资料就是赵泽全在保管,调查组只能从赵泽全手中提取或当着赵泽全提取这些文件资料才是合法的.没从赵泽全手中提取过,也没当着提取过,怎能保证没有参杂弄假,提供给安监局的三个文件及其他许多资料都是伪造的就是例子,如当着赵泽全提取,就不可能有假的混进去,哪有这些事。也不出示取证录相,用来指证赵泽全的文件资料有多大真实性,不成了想怎么伪造就怎么伪造吗。
2.违背检务公开规定,暗箱操作、逃避社会监督。起诉书2014.11.14日生成,2016.5.18日才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网上公开;根据相关法规要求,法律文书上网公开时间不得超过生成时间10天。与承办的同期案件对比可知,后发生、后生成的文书在网上早就公开了,资阳市政府批复函从没出示给赵泽全看,这些都是心中有鬼,故意逃避。
   此致      
中共简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实名举报人:        2017年11月6日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179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楼主| 发表于 2017-11-16 17:47 | 显示全部楼层
充当真正责任人的保护伞的原资阳市长、安委会主任邓全忠已判刑,而当时的安委会副主任还不收敛,还在利用手中权力干涉案件

发表于 2017-11-17 00:0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么长的帖子,也是佩服看帖子的我自己 楼主表达也太混乱了,心好累。。。不过lz不就是安全管理的工作人员,怎么就没有责任了呢,完全把自己摘得一干二净好像也不合情理吧!个人观点,不喜勿喷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1-17 15:19
驻检察院纪检组不书面回复,仅口头回复说不是他们的受理范围,难道国务院493号令是错的,专职纪检组成了摆设。从回复方式和内容看,明显是失职护犊子!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1-17 15:33
shank,你他妈是蛋痛,各自的职责不一样,纪委是从事纪律监督的,贪赃枉法腐败的违纪违法的不处理,难道处理纪委人员,纪委人员在纪检案中捂案循私枉纪才受处理,你的老师是谁怎样教的,安监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能是查安全案子,别望文生义.安全隐患的治理是各行业部门职能,半瓶水还在那里显摆说别人写来混乱,你常识都没有,理解不了也是常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1-18 12:14
shank取名真有意思,阉客,就是太监,历史上有几个太监干了正事,不男不女.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1-18 20:38
shank如是女的话,又这么卖力为司法腐败官员狡辩,是不是当小三,当得太卖力了,你自己佩服你自己,连我都佩服世上这样的可男可女的.大事大非可左可右的人妖阉客小三!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1-24 23:30
要重点查处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而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政治腐败和经济腐败相互交织的是重中之重。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2-20 09:56
差别反腐等于无差别腐败。检察院法院无视法律文件明文规定枉诉枉判,自顾自说,一厢情愿,与本地案例不符,起诉判决理由与省安委会通报完全对立,地区安委会副主任充当真正责任人保护伞,利用权力层层干涉案件,天理不容,相互包庇,权大于法,无数次反映,视而不见,听而不闻,纪委要进行纪律处分,顺便向其反映此案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纪委在其官网上却说不属其授理范围,真是荒唐得可笑,你要处分人,别人要向你反映真象,咋不属于你受理范围,不属于你受理范围,你就无权处分别人,这是相互对等的,遇着问题绕着走,这样回复的经办人不配当纪检卫士,溜须拍马还是能手,差别反腐!

 楼主| 发表于 2017-12-21 16:21 | 显示全部楼层
灯下黑

 楼主| 发表于 2017-12-28 23:1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奸人腐人当道,自毁本地依法行政.依法治市长城.停杯投著不能食,拔剑四顾心茫然.

 楼主| 发表于 2017-12-28 23:5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铲除司法腐败的干涉者保护伞这种"污染源",把被践踏的纪律规矩树起来.彰显正气,正风和血性

 楼主| 发表于 2017-12-28 23:5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十八大后还赤裸裸地干这些见不得天地的违法行为,将公权当私家领地!

发表于 2017-12-29 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把检察院的的起诉书公布一下看看呢?

 楼主| 发表于 2017-12-29 20:07 | 显示全部楼层
未标题-2.jpg

 楼主| 发表于 2017-12-29 20:09 | 显示全部楼层
2345_image_file_copy_1.jpg

 楼主| 发表于 2017-12-29 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职责法定,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只好美其名日划,划起码要有时间地点成立,2010年9月20日的前后1年都不在安乐乡工作,如何此时划得到其名下,其职责也不负责水务、水产、交通工作。

 楼主| 发表于 2017-12-29 20:27 | 显示全部楼层
陈海军当时和赵泽全不在一起共事,他如何分管得了赵泽全

 楼主| 发表于 2017-12-29 20:30 | 显示全部楼层
自顾自说的权力任性,为完成起诉职务犯罪指导性指标获取高额奖金而乱法

 楼主| 发表于 2017-12-31 20:37 | 显示全部楼层
人事局的调动文件是6月20日,睁起眼睛说瞎话。如是6.27,还调动得起走吗
高级模式 自动排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