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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我的案子请重新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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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9 14: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人民法院欠下申诉人的法治債,是还?还是继续赖?         

南充市法院、南充市检察院、南充市政法委:    
                       
         03年,四川省仪陇县马鞍镇人民南路 125号张雍,由案卷笔录中的所有证据共同证实:完全无罪,被仪陇县法院以强奸主犯罪判处12年有期徒刑,为此,同年张雍父母拿到了全案共计的172页案卷笔录,对照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通知书,检察院的起诉书,形成了徇私舞弊枉法判决的证据链,一条一条地在案卷中都能得到印证,法院冤判的证据确实充分,铁证如山!违反了没有证据不得定罪处刑的规定。      

         一、  宪法、法律、规矩没有赋予的权力敢为,法律底线以外的判决、裁定、通知敢做。

         由案卷172页笔录显示:

       第一、无据证实被告人张雍涉嫌强奸。法院认定张雍涉嫌重大强奸案,可在172页案卷笔录中没有张雍涉嫌强奸的证言、证词、证实笔录,也没有张雍涉嫌强奸的供述材料,张雍完全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与刑事案件沾不上边!
       第二、法院认定的受害人“刘琴”没有提供被害证据。法院认定张雍涉嫌强奸“刘琴”,可案卷笔录中没有以“刘琴”的真姓实名签名捺印的一份询问笔录和报案笔录,连勘查笔录提取笔录上也不是“刘琴”的签名捺印,这个“刘琴”与法院认定的强奸案没有关联性。
          第三、本案172页案卷笔录共同显示:所谓受害人的两份询问笔录中存在12条非法证据,是由公安机关胁迫证人撒谎编造的,因此两份询问笔录来源不合法,属于非法证据,依法应该排除,不得进入法庭。
         第四、 法院定案证据来源不合法。由判决书和裁定书显示:法院用了“四个单方面的、没有合法有效证据支撑的、证人撒谎编造的言词证据”,和“一个篡改添加变造的证据”对被告人张雍处刑10年。依法,采用非法证据作出的一系列判决、裁定、通知不具有合法性,法院没有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到刑事追究。

         第五、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用行政使用的“五星印章”为本案作法律裁判。 07年,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在(07)119号裁判通知书中声称:“我院(即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加盖的却是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行政使用的“五星印章”,用“五星印章”对本案作出了法律裁判。依法,“五星印章”不能代替“国徽印章”行使国家的法律裁判权,按律,裁判文书造假。
       第六、本案律师江勇、雷亚林、强春燕03年、04年、05年在法院一审、二审和再审时,均用确实充分的大量详实证据为被告人作无罪辨护!
         
         本案一审、二审判决书,再审裁定书是人民法院、人民法官采用公安机关用非法方法收集的19条非法证据和公安胁迫证人撒谎编造的两份询问笔录制造出来的,法律没有赋予法院、法官这样的权力。



二、由本案172页案卷笔录显示:公安、检官、法官在收集证据、公诉、审理判决中挟私办案,不干不净。
        案卷所有证据共同显示:公安机关采用威胁、引诱、变造、篡改添加、指供诱供骗供、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本案证据,在所谓受害人的两份询问笔录中存在12条非法证据,在案卷其他证据中还存在7条非法证据,事实如下:

         第1、由案卷第2页、7页显示:所谓受害人(小姐)在两份询问笔录中撒谎编造“推、拉”的单方面的言词证据,被采用为公诉指控和定案证据。

       第2、案卷第5页、6页、41页、53页显示:证人撒谎编造偷钱的事实提供虚假证言。

       第3、案卷第9页顺数第9行显示:公安机关对所谓受害人(小姐)的第二份询问笔录进行了篡改、添加、变造,证据造假,被采用为公诉指控和定案证据。

       第4、由案卷第615、16页显示:“汤晓莉”、“刘羽”冒充签名提供的两份询问笔录依法属于伪证材料,被采用为公诉指控和定案证。

       第5、由案卷第90页、100页显示:法院认定“刘琴”的印证名字叫“汤晓莉、刘羽”是公安机关添加出来的,仍然被采用为公诉指控和定案证据。

       第6、由案卷第19页显示:户口证明表上唯一的载名“刘琴”与两份询问笔录上的签名“汤晓莉、刘羽”互无关联,仍然被采用为公诉指控和定案证据。

       第7、由案卷第一个19页和第二个19页显示:法院认定的受害人“刘琴”的户口证明表是后塞进案卷中的,证实所谓受害人的户口证明造假。

  第8、由案卷第110页显示:法院认定的受害人“刘琴”的勘查照片未呈堂质证认定。
        第9、案卷第19页、100页显示:法院认定的受害人“刘琴”是造假出来的,没有报案笔录等相关联的证据印证和支撑,制造强奸假案。

        第10、由案卷第14页显示:本案所谓受害人(小姐)的报案笔录被隐瞒,违反证据规则。

       第11、案卷第14页、2页、8页显示:所谓受害人(小姐)隐瞒了卖淫收钱的事实提供虚假证言,被采用为公诉指控和定案证据。

       第12、由案卷第1页至16页显示:公安机关违反《刑事诉讼法》120、123、124、125条规定的办案程序收集全案证据,蓄意制造强奸假案。

          公安机关在案卷笔录中还收集了七条非法证据。

          第13、由案卷中许期川03年9月5日和04年1月7日的调查笔录显示:仪陇县公安机关指供诱供骗供暴力取证。
第14、案卷第110页、14页和证人03年9月5日的调查笔录显示:仪陇县检察院副检长徐志涛隐瞒了案卷中的三份证据,即七张勘查照片;报案笔录;过检笔录,蓄意制造强奸假案。

         第15、由案卷第55页、59页、64页显示:公安办案人员不择手段朝着被告人有罪的方向收集“放凶些”这一证据,

         第16、由案卷第64页显示:公安办案人员诱供取证,被采用为公诉指控和定案证据。

         第17、由案卷笔录对照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显示:在判决书、裁定书中采用“四个单方面的言词证据”和一个“篡改添加变造的证据”定罪处刑。

       第18、由案卷笔录对照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显示:“哪个又去”是没有相关连的证据印证和支撑的单方面的言词证据被采用为公诉指控和定案证据。

       第19、由上述第1、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等条显示的新证据足以改变和推翻原审判决和裁定,未被采纳和庭审质证。

      以上19条非法证据和公安胁迫证人撒谎编造的两份询问笔录,只要一打开案卷笔录,一条一条地都能得到印证和支撑,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法官和检官,竟然三番五次作为定案依据,对完全无罪的被告人张雍一审处刑12年,二审和再审处刑10年。前面错了,后面接着错,一错再错,能证实这些办案人员干净吗?能证实法院、检察院某些内部人员干净吗?法院、检察院的监督机制如同虚设。

          三、一错再错,错了不敢担当,避责逃责,逐利违法。

          本案存在八个可以避免冤案发生和继续的关键节点。

          第一个关键节点。 02年,仪陇县公安局在审查核实侦查卷时,如果守住证据的收集关、程序关、证据的审查核实关,冤案就可以避免发生。

         第二个关键节点。 03年,仪陇县检察院主管刑案的副检长徐志涛不隐瞒案巻中的三份证据,依法排除全部非法证据,坚守公诉关、法律关、程序关、证据审查核实关,冤案就不会产生。

        第三个关键节点。 03年,仪陇县法院刑事审判庭不采用公安机关用非法方法收集的19条非法证据和公安胁迫证人撒谎编造的两份询问笔录定案,对张雍处刑12年,冤案也就不会发生和继续。

           第四个关键节点。03年和04年,如果南充市法院院长崔均听了或看了二审和再审法官经庭审查明认定“张雍不构成犯罪”的口头汇报和书面报告,不以权把案卷中存在的19条非法证据和两份虚假询问笔录包装成“瑕疵证据”定案,用 (04)南中法刑再终字第 6 号裁定书对被告人处刑10年冤案到此就会终止,不会延续至今!

   第五个关键节点。05年,如果院长崔均不与四川省法院原副院长文敬在宴席上串通,在“二麻二麻”中勾兑出“驳回申诉,维持原判”的裁判结果,冤案就不会再次延续!

          第六个关键节点。07年,如果崔均不与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串通私自办案,用立案庭的“五星印章”伪造出裁判文书(07)119号通知书,依法“五星印章”是不能代替“国徽印章”作法律裁判的,文书造假,程序造假,终结程序,终止四川省法院听证后的正常审理程序,以权代法,以身试法,那么,冤案就不会延续到如今!

        第七个关键节点。2015年,四川省政法委待俊书记签批了对本案复查再审的意见,同年,四川省法院、南充市法院、四川省检察院、南充市检察院对本案进行了复查。复查法官是四川省法院田法官,南充市法院王锐法官,复查检官是四川省检察院江检官,南充市检察院陈处长和任官。对复查结果用白纸条、5厘米X7厘米的废纸片和口头作法律答复。隐瞒复查结果,空转程序,案件仍在原点。如果秉公执法,依法复查审理,冤案也不会延续到今天!

         第八个关键节点。2016年5月20日,四川省检察院在仪陇县检察院对本案召开公开答复会,申诉人在会上列举了大量的无罪证据,和仪陇县检察院在本案一审、二审和再审出庭公诉中用案卷中存在的19条非法证据和两份虚假询问笔录作为公诉依据,公诉违法,程序违法,不但不听,反而公开为司法腐败贴金粉饰左右弥缝。这一事实暴露后,同年申诉人上访四川省检察院,该院答复,没有“公开答复”的执行记录,连在会上答复的检官王绪和一位女检官,该院也没有这两个人。该院不弄虚作假秉公执法,冤案就不会延续到现在!

         以上事实都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暗箱操作,一错再错,将错到底的司法行为,给无辜百姓造成了深重灾难,毫无知耻知羞的改正之心,违背了十九大精神和法律的明文规定,刑事追究无罪的人,良心何在?道德何在?法院检察院挂牌前面冠以的“人民”二字,你们应当剜下来,干脆把长期以来的潜意识潜规则亮出来,法院、检察院门口就不会再有数以万计伸冤人群了!  

          四,冤情滔滔,伤害接踵,法无威严,民无所依。

         第一,万诉不理,坐视不管。申诉人自03年冤案发生后,分别先后向县、市、省和中央各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提交了《刑事申诉状》、《申请立案再审的申请书》及相关证据等材料一万多份 ,材料叠起来足以超过5人高,至今无一依法处理和书面回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职责何在?是摆设?还是花瓶?

      第二,网上申诉,取贴封贴。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上网申诉。从05年始,申诉人在网上申诉,现共计已有6亿多中、外网民关注点评,唯独主管部门看不见,只在封贴取贴上下功夫,上了取,取了上,没完没了,并且在网贴上常出现公开辱骂、威胁、恐吓、扬言要杀人灭口,何其毒也!数次书面和网上向县、市、省主管部门举报,未回复,也未见制止。

       第三,上访销号,下跪伸冤,凶狠哄赶。自03年始,申诉人数千次对县、市、省进行了上访,进京上访16次,全被销号。京城尚且如此,下面何如?

         在03年、04年、05年申诉人李世蓉拿着本案共计的172页案卷笔录,对照南充市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跪在该院院长崔均的办公室里,一条一条地指着让崔均看,张雍是如何被冤判的,崔均既不听,也不看,气势凶凶地将申诉人李世蓉哄赶出了法院的大门。百姓向人民法院伸冤,到了下跪的地步,还被院长哄赶出门,如此法院,如此院长,还有什么脸把“公正司法”挂在嘴上?

        第五,近15年的万份书面诉状到何处去了?2017年的140份诉状又到何处去?  

       从03年始,申诉人已向四级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书面和网上提交了一万多份诉状材料,交得多的年份过千份,最少的年份也有100多份,(不包括上访时当面提交的诉状材料)。

        今年年初至10月19日止,在邮局寄交的快件和挂号共计140份,(不包括上访当面提交的诉状材料)。这140份材料分别提交到了:仪陇县主管部门21份诉状;南充市主要管部门27份诉状,其中法院8份,政法委9份,其他部门10份;四川省主管部门56份诉状,其中法院17份,省政法委13份,省检察院8份,其他部门18份;向北京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提交了36份诉状材料,其中最高法(包括巡回法庭)14份,中央政法委8份,最高检6份,其他部门8份。这些诉状材料,至今无一依法处理或依法书面回复。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政府,百姓挂牌伸冤,被逼迫到了下跪的地歩,仍万诉不理,万诉不纠,还谈什么国计、民生?还谈什么“公正司法”公平正义?拿什么去证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政府向冤假错案承诺“让每一个司法案件当事人感到公平正义”的真实性?

          申诉人寄交的万份书面申诉材料,经在邮局查询,件件都是“单位收发章签收”,或“本人签收”,难道还不足以满足“发现一起,查实一起,纠正一起”的要求和规定?这个规定的逻辑本身就存在问题,为坐视不理渎职失职找出了一条推责的借口!难道许许多多长年奔波在县、市、省和北京,伸冤10年、20年、30年的冤案还未发现?千呼万诉也未听见?万份诉状也未看见?人民群众希望司法环境的根本好转,不相信大话、空话、假话、糊弄的话!


      习总书记在19大报告中数百次提到“人民”,人民才是共和国的基石。法治兴,国家兴,法乱,国家乱。在法国家,百姓享受不到民主,人权得不到保障,这叫什么法民主的保卫者和捍卫者?能证实清清白白作人,明明白白为“民”办事吗?人民法院欠下百姓的法治債,是还?还是继续赖?

         五、申诉请求

       上述事实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裁定、通知,足以满足人民法院重新再审的条件。根据“非法证据不能进入法庭”的规定,提出如下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按现行法律规定,依法清理、排除判决书、裁定书中定案使用的19条非法证据和公安机关胁迫证人撒谎编造的两份询问笔录,依法认定证据;2、请求人民检察院纠正不合法的诉讼程序和撤销用非法证据作出的起诉书;3、请求人民法院撤销(03)仪刑初字第68号判决书、(03)南中刑终字第167号判决书、(04)南中法刑再终字第6号裁定书、(05)川刑监字第45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和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伪造的(07)119号通知书 ,重新再审,公正判决,还本案案件事实真象!

                                                                             申诉人:四川省仪陇县马鞍镇人民南路 125 号张煜、李世蓉
                                              电话:13158529849   13228257938   2017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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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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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9 15:31 | 显示全部楼层
当事人若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如果当事人既表示不服一审判决,又明确表示不上诉,那么,在上诉期满后,一审法院的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是对二审判决不服而拒收判决书,那么,其可依法申诉,但申诉的同时,必须执行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因此,即使您拒收判决书,也已视为送达,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判决书就会依法生效。如果您对判决书不服,建议您可以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

 楼主| 发表于 2017-11-9 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小麻辣1OB8N4 发表于 2017-11-9 16:22
意思是这个娃儿不是强奸,是搞了鸡不给钱嘛!



       法律是国家的准则和基石,法乱,国乱,法正,民安。司法机关执法犯法,盗法卖法已不是新鲜事,千方百计混淆是非,颠倒黑白,掩盖腐败枉法是一惯手段。按小麻辣1ob8v4的回复,显然是一个深知案件的关键点和内幕的人,因为他混淆了案件证据中的关键事实,给钱与不给钱的问题,这是判定有罪或无罪的界线,是真案或是假案的界定,明眼人一目了然!

发表于 2017-11-9 19:1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1-10 13:15
罚无底线!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1-10 13:17
罚无底线!

发表于 2017-11-10 18:40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公正,是社会主义的最后防线,司法不公,每个人都可能成为下一个受害者,用程序正义,维护实质正义,用个案公平,呵护法治信仰,有司法公正,才有法治中国。

发表于 2017-11-11 19:32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殷切希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回到规范、公正司法的轨道,让“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原则重现光芒!

发表于 2017-11-12 18:52 | 显示全部楼层
          胡泽君: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纠正和防范冤错案件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树立司法公信力的关键点。检察机关对过去已经发生的冤错案件应该做到不回避、不推诿、知错就改。

发表于 2017-11-13 19:10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工作人员违法,也应当一查到底。

发表于 2017-11-14 19:01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腐败的存在可怕,但是对这种公开的司法腐败视而不见、听而不闻更可怕。

发表于 2017-11-15 19:37 | 显示全部楼层
周强:依法惩治腐败犯罪对司法腐败零容忍,求司法公正必须根除司法腐败
发表于 2017-11-16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工作人员违法,也应当一查到底。

发表于 2017-11-16 16:38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到楼主的帖子,我果断的翻到了评论

发表于 2017-11-16 18:34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殷切希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回到规范、公正司法的轨道,让“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原则重现光芒!

发表于 2017-11-17 19:01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殷切希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回到规范、公正司法的轨道,让“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原则重现光芒!

发表于 2017-11-25 17:15 | 显示全部楼层
千呼万诉讨公道!

发表于 2017-11-26 19:5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啊法律,百姓唯一值得依赖的法律,已坠落到如此境地,人间的悲哀也莫过于此!

发表于 2017-11-27 19:03 | 显示全部楼层
胡泽君: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纠正和防范冤错案件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树立司法公信力的关键点。检察机关对过去已经发生的冤错案件应该做到不回避、不推诿、知错就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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