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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话说] 蔡荣建再审申请书、代理词、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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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9 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蔡荣建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蔡荣建,男,生于193865日,汉族,农民,住安岳思贤乡双碑村1组。联系电话:
      被申请(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岳阳镇西大街。法定代表人:聂永贵,局长。
    再审申请人蔡荣建因与被申请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9 2 日作出的(2016)川20民终388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9 2 日作出的(2016)川20民终388号民事判决书,改判维持安岳县人民法院【2015】安岳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事由
   第一、(2016)川20民终388号民事判决书在12页至第14页有关“本院认为,.....安岳县国土局认为在本案争议的合同履行中,其合同义务仅为向蔡荣建支付拆迁安置款,而关于申请土地建房则属于蔡荣建的合同义务.......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安岳县国土资源局没有违反约定的合同义务和法定义务。”......蔡荣建在签订协议后修建新房造成的过渡费和建房费用的增加是其自身原因所致,安岳县国土资源局不应承担蔡荣建所主张的违约责任,一审法院认定安岳县国土资源局承担违约责任错误,本院予以纠正“等认定,缺乏证据证明,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事实及理由:
     一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2号第二条有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之规定,本案因修建高速公路,合同当事人甲方安岳县国土资源局作为民事行为的平等主体,其不仅有支付拆迁安置款的合同义务,而且还有安置宅基地给蔡荣建建房的合同义务和法定义务。
   二是诉争协议第六条是格式条款。应当根据《合同法》第39条和第41条的规定,作出有利于被拆迁人的解释。因为,“安置方式,实行统一拆迁,新建房屋的宅基地由村社调整安排,其新建房屋由乙方自建。”的约定,没有明确安置宅基地的时间、地点,也没有书面告知应当由被拆迁人自己向有关部门申请宅基地。二审法院在判决书第14页中,将蔡荣建多次强烈要求偿还宅基地建房的诉求,错误地认为蔡荣建知晓建房宅基地需要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三是根据《合同法》175条“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有关规定。”的规定。落实蔡荣建新建房的宅基地应当是协议当事人甲方安岳县国土资源局,而不是协议外第三人村社。因为,拆迁协议为以物易物的互易合同,互易合同是诺成合同,是双务、有偿转移财产合同,由甲方补足价金的互易合同,补足价金的互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转移财产所有权,而对方除转移财产所有权外并应支付一定的金钱,以补充互换物之间的差价。二审法院有关“申请土地建房则属于蔡荣建的合同义务”的认定是认定事实不清。
   四是诉争协议的甲方委托第三人“所在社调整安排宅基地”,而所在社在协议签订前、协议签订房屋被拆后的六个内甚至几年内,没有履行该协议约定。蔡荣建被迫多次提出诉求,最后用自己的承包地与别的村民调换土地修建新房。二审法院在判决书第13页以“蔡荣建知晓依申请取得农村土地建房”认定提出申请是蔡荣建的合同义务。这完全混淆了偿还宅基地和村民初次建房申请宅基地的概念。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由此可知,2013527日,安岳县国土局才向蔡荣建发出《安岳县集体土地用地通知书》,其行为构成违约。二审法院对此认定事实不清。
综上,二审法院认定安岳县国土资源局不是本案落实宅基地的合同义务人和法定义务人,不存在违约行为的认定以及“申请土地建房则属于蔡荣建的合同义务”的认定,都是认定事实错误,故请求再审改判。
第二、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有关“.....农村居民如要在集体土地上建造住房,需要由其本人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的法定程序......”规定,认定“申请土地建房则属于蔡荣建的合同义务”是适用法律不当,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改判。
事实及理由:
    一是拆迁还房安置宅基地是拆迁人的合同义务,不是被拆迁人蔡荣建应当申请的合同义务。拆迁协议上也没有约定蔡荣建有提出申请宅基地的义务。
   因为本案甲方拆迁蔡荣建的房屋只补偿了每平方米310元的重置价及六个月每平方米2.4元的过渡费。协议第六条属于格式条款,约定不明确,不完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39条、第41条、第60条。第61条等规定,或协商处理,或按习惯或按有关规定,作出有利于乙方的公平处理。这里的公平处理,应当是按四川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委发[2005]12规定处理。该通知第三条规定:及时解决被拆迁群众的住房安置问题 项目立项要把拆迁安与环保评估方案同等列为前条件,先定方案再立项,坚持先补偿安,后实施拆迁的原则,严禁先拆迁后安。拆迁安房屋建设要超前进行, 原则上不搞过渡房。确需过渡的,要落实安方案和措施,保证被拆迁人在过渡期间的基本居住和生活条件。”根据本规定说明,安岳县国土资源局是偿还蔡荣建宅基地的合同义务人。二审法院对此认定事实不清。
   二是,二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有关“......农村居民如要在集体土地上建造住房,需要由其本人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的法定程序......规定,认定“申请土地建房则属于蔡荣建的合同义务”,安岳县国土局没有违约,是适用法律不当。该规定针对的对象,是原本就没有宅基地,需要宅基地建房的村民,必须按程序,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本案是因修建高速路,征收了被拆迁人原有宅基地及房屋,本案应当适用《物权法》117条、121条、第42条的相关规定以及川委发[2005]12有关......农房拆迁过渡期不能超过12 个月,超过12 个月的过渡费要加倍补偿; 城市房屋拆迁过渡期不得超过 18 个月,超过过渡期的必须 按规定及时计发安补助费。农房拆迁原则上要采取还房方 式,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按照对等略好的原 则,的规定。
   综上,二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的规定,认定安岳县国土局并没有违约,是适用法律不当。
综上所述,根据《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有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规定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和川委发【2005】第1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证明安岳县国土资源局拆迁蔡荣建房屋前后,没有及时给蔡荣建落实宅基地,存在违约行为,应当像补偿全县其他被拆迁户一样,一视同仁,补偿蔡荣建的建房成本损失和超期过渡费。故请求再审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
此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2016927  
附:本申请书   份,证据清单一份【一二审判决书各一份,身份证二份,委托书一份、
   核心提示:本判决书适用法律张冠李戴,为了公共利益修建高速公路需要征收农民的宅基地和房屋,安置补偿所适用的法律应当是《民法通则》等价有偿、川委发【200512号文件规定,对等略好、拆一还一、先安置后拆迁、《合同法》175条规定,互易行为.公买公卖。拆迁还房包括偿还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重置价所有权以及水、电、气、视讯安装费、室内装饰装修费、搬家费、过渡费等费用。
       可笑的二审判决书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2款以及《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需要宅基地,由被拆迁人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由被拆迁人所在社安排。
      这份二审判决留给历史一个笑柄。收到判决书后,蔡荣建立即委托胡代国提起申诉,申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结果如何?拭目以待。
                ---蔡荣建的再审申请书于20161014日由资阳市中级司法调解中心送达--(2016)川20民终388
                             省高院再审申请书收件处电话028-12368
主审法官:纪X,办公室电话028-87567647
授权委托书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岳县国土资源局与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申请再审一案,依照法律规定,特委托胡代国为我的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书写再审申请书、代理申请立案,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活动或听证活动,放弃、增加诉讼请求,参与协商、代签代收法律文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等事项。
此致
                 委托人:
受委托人           联系电话15984216745                  
              2016927
蔡荣建与安岳县国土局拆迁合同纠纷再审案
--胡代国   2017919
尊敬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
本人接受蔡荣建的委托,现在就蔡荣建与安岳县国土局拆迁合同纠纷再审一案发表代理意见;
基本事实:
200992日,因国家修建内遂高速公路,安岳县国土局拆迁蔡荣建的房屋145.44平方米,国土局只补偿房屋重置价每平方米310元,过渡费补偿6个月每平方米2.4元,国土局没有提前安置土地给蔡荣建自建房屋,而是在协议上写明建房土地由村社调整。村社没有无法调整。蔡荣建被迫用自己的承包地与其他村民调换土地后,2013527日,安岳县国土局发出用地通知书,蔡荣建才得以重建,于2014年底修完。而此时工业园的房屋重置价文件规定,由原来的每平方米220-310元涨到每平方米750元,过渡费也随之增加到至每平方米7.2元。蔡荣建认为,建房成本的增加是拆迁人违约造成,根据《合同法》第8条、第60条、第107条、第121条的相关规定,拆迁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补偿相关损失。由于协商赔偿无果,被迫提起民事诉讼。
安岳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被告安岳国土资源局补偿蔡荣建安置补偿费42177.6元;、过渡费23132元。
被告国土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过审理,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2016)川20民终388号民事判决书在12页至第14页有关本院认为,.....安岳县国土局认为在本案争议的合同履行中,其合同义务仅为向蔡荣建支付拆迁安置款,而关于申请土地建房则属于蔡荣建的合同义务.......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安岳县国土资源局没有违反约定的合同义务和法定义务。”......”蔡荣建在签订协议后修建新房造成的过渡费和建房费用的增加是其自身原因所致,安岳县国土资源局不应承担蔡荣建所主张的违约责任,一审法院认定安岳县国土资源局承担违约责任错误,本院予以纠正等认定
蔡荣建不服终审判决并申请再审认为:终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显失公平。
事实理由:
1、诉争合同是因修建高速公路拆迁,需要对蔡荣建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面积  平方米进行转移,产权调换。依照《合同法》175条、《物权法》121条、42条规定及川委发【200512号通知规定,拆迁人给付蔡荣建房屋重置价补偿及安置土地给蔡荣建自建房屋都是国土局的合同义务和法定义务,蔡荣建没有申请用地的合同义务。
2、二审法院支持所谓依据《土地管理法》申请建房用地是指原本就没有房屋,需要申请土地初次建房的村民。二审法院混淆了房屋拆迁安置土地与村民初次建房需要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程序申请用地两者的概念。故而判决错误。
3协议中所谓的由社调整土地给本案蔡荣建建房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是违法创设行为。结果,所在社无权调整土地,最后是蔡荣建用自己的承包地与其他村民换地。
42009年拆迁,2013年,安岳县人民政府发出《安岳县集体土地用地通知书》,蔡荣建开始修建房屋,于20146月底修建完毕。据此证明,拆迁合同当事人甲方违约。即便是第三人社违约,依照《合同法》107条、113条、121条规定,违约责任应当由甲方承担。
5、根据文件规定,原重置价310元早已经涨到750元,涨价费依法应当由拆迁人甲方补偿。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补偿蔡荣建安置费42177.6
6、房屋拆迁后,被拆迁人租房居住,根据川委发【200512号文件规定,农房拆迁不能超过12个月,超过12个月的,要加倍补偿。因此,拆迁人应当依法补偿蔡荣建超期过渡费25132元。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再审人民法院支持本代理人的上述代理意见。
此致
         蔡荣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代国
               2017919
          ---蔡荣建的再审申请书于20161014日由资阳市中级司法调解中心送达--(2016)川20民终388
                             省高院再审申请书收件处电话028-12368
主审法官:纪X,办公室电话028-87567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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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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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9 17: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明白。

 楼主| 发表于 2017-9-20 08:11 | 显示全部楼层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作者:AFFF123
链接:http://www.mala.cn/thread-14946273-1-1.html
来源:麻辣社区  - 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昨(18)日胡代国在安岳县人民法院代理农民工许光芳与安岳县紫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工伤赔偿案件。
今(19)日,胡代国去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代理安岳县思贤乡蔡荣建与安岳县国土资源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再审案。
明(20)日胡代国代理冯亚宇、曾祥凤行政诉讼安岳县人民政府强拆房屋违法一案。
9月21日胡代国代理魏治安诉安岳县顶新乡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合同纠纷一案。
9月22日胡代国代理刘强健康权赔偿纠纷一案。

发表于 2019-8-1 00:1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9-8-2 17:17 | 显示全部楼层

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再次审理,作出司法建议,
建议安岳县政府依法补发蔡荣建等六户房屋拆迁超期过渡费每户数万元。
安岳县政府决定执行司法建议。已经发文件,即将补发。--胡代国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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